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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土地融资

发布时间:2023-02-14 17:38:51

㈠ 房地产企业有哪些融资拿地的模式

您好,希望点点租可以帮到您,望采纳,谢谢! x0dx0a1、拿地阶段:劣后投资人通过SPV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分级资金以直接或通过SPV的形式认购有限合伙份额,有限合伙企业注资并控股开发商为目标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这里的劣后投资人是指介入地产项目运作全阶段并以获取项目完成开发、销售后分红收益为目的的金融机构。x0dx0a2、拿地后(缴清土地出让金)至开发贷放款前:分级资金通过SPV认购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先份额,融资人-开发商以不限于现金、股权等形式认购有限合伙企业的劣后份额,有限合伙企业以不限于委托贷款、附加回购条件的股权投资等形式向项目公司提供资金。x0dx0a3、开发贷:底层项目满足银监会规定的“四、三、二”标准时,可直接采用信托贷款、银行贷款,只是集团下属非银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与银行贷款比较并无优势,集团内只有银行具备做开发贷的条件,但是如果融资人对用款效率、资金监管等方面有强烈需要并且能够满足这些要求,非银金融机构依然有落地开发贷项目的机会。x0dx0a4、其他,不限于某一特定阶段:x0dx0a(1)项目公司应付账款保理;x0dx0a(2)开放商以自持或者待去化物业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财产权、资产收益权信托融资;x0dx0a(3)财险保单增信引入网络平台资金,通过SPV对开发商发放指定或不指定用途的贷款。x0dx0a以上只是基本的交易模式,实际操作过程中因资金方的风控、合规需求或者融资人的信用水平,会对交易结构进行相应调整。

㈡ 什么是土地融资

土地抵押是目前各种融资类项目的核心风控措施之一,由于抵押土地的类型各异(包括出让地、划拨地、储备地等),处置方式也不尽相同,故对土地抵押问题的探讨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土地抵押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我国的土地从所有权的角度讲,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所以,目前我们所讲的土地抵押,实质上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二、具体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取决于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土地使用权首先被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对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分,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土地二元结构。
1、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谓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和其他地上物建设的权利。所谓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家庭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
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和权力内容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依据招拍挂或者协议方式取得,有一定的期限和用途限制,可以依法转让、抵押,是目前最为自由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特定的国有企业或者公共事业单位、机关等,以无偿的方式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该类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权利本身没有期限的限制,但是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和抵押,其抵押,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和审批,并且在实现抵押权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使用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称为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内容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区别。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家庭承包经营权,至少耕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被允许转让,但严禁抵押。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则可以自由转让和抵押。

㈢ 企业如何通过土地融资

近年来,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为融资条件的信贷业务发展十分迅速,这一融资形式不仅为企业、个人提供了急需的发展资金,也提高了银行资金的利用效率,对促进房地产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2009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 84个城市土地抵押面积 21.7万公顷,抵押贷款 2.59万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 30.9%和 42.8%。然而,土地抵押贷款业务的过度扩张使银行在共享房地产业利润的同时,也承担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土地抵押贷款的两大风险

从国内外各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成果来看,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一般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因土地评估、抵押、贷款和登记等业务流程的不规范导致的风险,如违规办理抵押登记、违规放贷、骗贷、虚高评估土地价值等;外部风险主要因为宏观经济波动导致的风险,如宏观经济波动导致土地市场萎靡、土地贬值等。笔者认为,外部风险属于宏观风险,存在综合性及不确定性,如粮食安全、地震自然灾害等公共危机都可以导致风险产生,而且此类风险主要由中央政府负责调控。因此,本文以研究内部风险为主。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有关资料显示,担保信贷作为最常见的一种担保贷款形式,在我国信贷总量中占80%以上。土地抵押贷款风险主要存在于土地抵押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的两个主要主体:土地登记机构和银行,对应地,笔者将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风险一:土地登记机构违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风险

一是依法不能抵押的土地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物权法》、《担保法》规定不能抵押的各类土地,如农村宅基地、公益性用地等。

二是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或违规依出让金缴纳比例办理分割登记并抵押的。

三是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如土地权利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未经当事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共有土地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等。

四是土地权利存在查封、预查封的或存在土地违法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后抵押的。

五是为了土地抵押融资需要,一宗土地办理多个土地权利证书,导致重复发证的。如储备用地,可能存在储备范围内原土地权利尚未注销,就办理了储备用地登记发证并抵押。

六是同一宗土地不按照规定,依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擅自改变土地抵押顺位的。

风险二:银行违规放贷的风险

第一,银行擅自扩大放贷比例。如有关政策规

定储备用地抵押贷款率为70%、首套房屋个贷30%等,而银行则扩大比例放贷。

第二,银行违背产业政策放贷。如对落后、淘汰产业,“三高一资”(高成本、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业放贷。

第三,银行虚高土地价值放贷。(土地价值无论是依评估机构评估或借贷双方当事人认定均需银行认可确定)。

第四,银行不审慎地延长贷款周期放贷,导致贷款周期结构不合理,比如中长期贷款过多。

第五,银行降低贷款利率放贷。如一些城市储备用地抵押贷款利率较同期市场利率至少下浮10%。

第六,银行违背房地产调控政策放贷。

第七,银行超出土地权利使用期限放贷。

第八,银行超过信贷审批权限放贷。

第九,非金融机构违规放贷。

第十,其他情形。如贷前、贷中和贷后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等。

除上述风险外,同一宗土地重复放贷的,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受偿,风险较大;土地或房屋单一抵押,因登记机构的不统一,可能房屋抵押后土地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事人凭土地权利证书再次抵押,造成重复抵押风险;依据地方政府或人大担保函等无效文件放贷的情形,也是产生土地抵押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

实践中需高度关注的两大风险域。目前,从实践来看,储备土地抵押和农村集体土地抵押风险值
得高度关注。

风险域一:储备土地抵押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84个重点城市储备土地抵押3547亿元,占84个城市土地抵押金额的14%,2009年新增土地抵押贷款中有1/5流向储备土地抵押,储备土地抵押贷款
超过工业用地抵押贷款。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形式,储备土地抵押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一是在储备用地办理土地登记和抵押登记过程中,登记操作与《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土地证书填写的有关要求不符,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目前,针对储备土地登记及抵押登记办理没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实践中,地方将储备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使用权类型填写为“政府储备”、土地用途填写为“储备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不填写,这与《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土地证书填写的关要求均不符,如土地分类中根本没有“储备用地”一类,一旦进入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极有可能因土地登记不规范败诉。

二是在政府储备土地中很多“绿地”、“道路”等代征地一并打包由储备机构收储,在储备土地抵押贷款过程中,这些代征地并没有剥离出来,而是一并抵押。但这些代征地将来都是公益性事业用地,不可能通过招拍挂供出,也不会有土地出让收益,因此将这些土地一并抵押贷款明显存在风险。

三是目前储备机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仅仅依靠储备用地抵押,还款来源主要是土地出让收益,存在较大外部风险。储备用地抵押不仅涉及面积大,而且贷款金额高。如,北京市2009年累计实现储备土地投资1165亿,涉及地面积约1.8万公顷。在此规模下,一旦土地市场出现波动,土地需求下降、价格下跌,储备土地无法供出,土地出让收益无法保障,储备机构将无法按时还款,资金链条断裂,金融风险凸显。

四是各类商业银行对储备用地抵押放贷意愿强烈,有可能降低贷款门槛放贷,导致金融风险。储备用地是最稳定保值的担保品之一,有政府作后盾,且规模大,放贷收益较高,各类商业银行都愿意放贷,甚至降低门槛放贷,出现了违规低息、超规模放贷等现象,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风险域二:集体土地抵押

对于集体土地抵押问题,《物权法》、《担保法》虽然没有明确集体土地不能作为抵押,但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以抵押:一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光地不能抵押,必须连同土地上的房屋建筑一起抵押。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以后,金融机构纷纷在农村开展了集体土地的抵押融资试点和尝试,尤其是以农村房屋、宅基地抵押为主要内容的尝试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一旦以农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集体土地却无法实现处置,其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成为不良资产,无疑是巨大的金融风险。

防范风险,确保土地“借=贷”

土地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银行违规放贷风险(包括中介机构违规评估土地价值风险);二是土地登记机构违规登记风险。从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看,出于制度约束和职业道德,上述风险单一出现的机会较小。但是,除法律法规外,上述两个部门的部门规章或政策文件的部门局限性等,一旦一方违规,另一方在不熟悉他方政策或者没有职责遵守他方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土地抵押登记贷款便会产生,风险也随之而来。因此,防范风险的主要办法应是加强涉及土地抵押贷款各方主体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

积极推进相关信息的对接与共享,构建土地、银行和证券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土地资本化的方式、节奏和规模呈现多样、快速和扩大的趋势,土地与信贷、证券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建议国土资源部、银监会和证监会加强沟通合作,将包括土地抵押监测数据在内的土地登记基本信息、上市房地产企业资金和用地情况、房地产企业信贷和用地情况等数据对接共享,实现以土地为基础的土地资本化全方位、全过程监管,构建土地、银行和证券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化解政府融资平台矛盾,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土地登记部门加强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服务,银行加强贷前、贷中和贷后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全过程监管,实现土地登记资料、放贷政策信息对接和共享。

㈣ 房地产行业的几种融资类型

下面,我们抛开房企的经营性负债不说,一起来看看他的金融负债到底有哪些类型。

一、土地款保证金融资

土地款保证金融资,在房地产行业有一个术语叫做“超前融资”,也就是说,在土地款保证金缴纳之前,就已经引进融资机构。那么,他具体怎么操作地呢?

一般来说,就是通过股加债的融资模式,即开发商和融资机构成立一个平台公司(SPV),一般来说在这个平台公司,开发商持股51%,融资机构持股49%,然后,金融机构的资金通过平台公司用于缴纳土地保证金。

如果土地保证金需要使用美金支付(当地政府引入外资需要),则由外资机构在境内设立第一个平台公司(SPV)公司,再由这个平台公司和开发商设立第二个平台公司(拍地公司),其中,第一个平台公司持股49%,开发商持股51%,然后美金通过第一个平台公司注入到第二个平台公司,并用于支付土地保证金。

另外一些地产公司直接要求他的总包单位替他缴纳土地保证金,作为总包单位承包工程的条件,操作模式和上述路径一致。土地款保证金融资一般能融到50%-70%资金,如果总包单位垫付,甚至可达100%。

土地款保证金融资最大的问题就是土地抵押的问题,在这个阶段,因为土地证还没有办出来而无法进行抵押,但是开发商会拿其它土地进行抵押。

二、土地款、前期费用和部分建安资金融资

一般来说,拿到预售许可证前,开发商的投入是净投入的,这个时候,开发商的投入会达到资金峰值。

土地款、前期费用和部分建安资金的融资俗称“前端融资”,和土地款保证金的融资模式基本一致,也是金融机构通过股加债的模式进来,然后在开发贷款下来后,再进行替换或者到期还款。

土地款、前期费用和部分建安资金的融资,一般也能融到以土地款或者资金峰值为基数的50%-70%的资金,利率大概在年化13%左右,比土地保证金融资略成本微低一点(大概年化15%-18%)。

这是前50前的房企超前端融资和前端融资的情况。一些排名靠后的房企,土地款、前期费用和部分建安融资的利息,有的高达20%多。

三、开发贷融资

开发贷融资基本上要求满足“432”条件,这里的“4”即四证齐全(土地证、用地证、工规证和施工证)、“3”即开发投入要达到总投入的30%,“2”即二级资质。

开发贷一般由四大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当然一些城乡行也能进行开发贷,但是额度不高。四大行在房企资信良好的情况下,也愿意和房企合作,不仅是因为房企有土地进行抵押,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开发贷银行还想接房企的按揭业务。

开发贷融资的利息要比超前端融资和前端融资的利息低很多,一般为5%-8%左右。因此,很多开发商在获取开发贷后,会用开发贷的资金去偿还超前端融资和前端融资,即用低成本资金去置换高成本资金。

开发贷融资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50%-60%。

四、供应链融资

供应链融资即以房企上游的总包单位或者材料供应商为主体,以应付未付的工程款、材料款为基础资产而进行的融资,该类融资由房企提供土地抵押和股权质押,甚至一些融资机构还需要房企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

房企上游的总包单位或者材料供应商融到资金后,再通过投资款、合作款、缴纳诚意金、借款等形式将融资资金支付给房企。

供应链融资的利息跟前端融资的利息差不多,年化13%左右,额度为基础资产的50%-60%。

五、尾盘融资

尾盘融资有两种类型,一种预售后交付前的尾盘融资,另一种是交付后进行的尾盘融资。

这种融资模式以未售的商品房作为基础资产进行的融资,它有效地满足了开发商快速回笼销售资金的需求。

尾盘融资的融资成本年化13%左右,跟前端融资、供应链融资差不多,额度就要看未售的商品房的价值了,一般为未售的商品房的60%左右。

六、其它融资

其它融资还有销售尾款资产证券化融资、物业租金资产证券化融资等等。

当然上述的各种房企融资,基本上是通过信托、基金、保理等通道进入房企中。在“三道红线”出台前,上述融资大部分以“股+债”或者“债”形式出现;在“三道红线”出台后,很多房企忙于降负债,因此,大概率会将这些资金以“纯股、股+债”或者“明股实债”的形式出现,进一步加大经营性融资。

因各种资金以各种通道各种形式进入房企,因此,进一步推高了房企的负债。

㈤ 请问土地(挂牌、拍卖、招标)、土地招商、土地融资三者有什么区别吗谢谢

土地(挂牌、拍卖、招标)、土地招商、土地融资的区别如下:

1、土地(挂牌、拍卖、招标):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

2、土地招商:

土地招商是指招商人提供土地,投资人提供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变更性质和用途费用。

3、土地融资:

土地抵押融资,准确的说应该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融资,即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进行融资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以其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5)购土地融资扩展阅读:

土地金融:土地金融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生在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过程中的国防费、警察费、贷款、存款、投资、信托、租赁、抵押、贴现、保险、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土地金融机构所办理的各种中间业务等信用活动。

挂牌主持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

㈥ 土地怎样才能发挥融资杠杆

土地发挥融资杠杆的模式有:
1.追涨模式;当标的证券进入上升通道时,通过融资买入该标的证券扩大投资收益。
2.杀跌模式;当市场或标的证券形成下降趋势,投资者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进行融券交易。
3.高抛低吸模式;当股价处于高位,则融券卖出或卖券还款;当股价处于低位,则融资买入或买券还券。

㈦ 买土地能贷款吗

买土地能贷款,需要有抵押物,如房产、其他地产、价值较高的动产。

以房产抵押为例:

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贷款和尾款的金额。

2、购房人及配偶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售房人及配偶到场确认。

3、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

4、购房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

5、售房人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购房人,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首付款。

6、购房人与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或由其他自然人、法人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7、银行向售房人账户发放贷款。

8、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物业结清,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尾款。

9、购房人收房,按月还款(阶段性担保情况下,购房人与银行补办房产抵押登记)。

(7)购土地融资扩展阅读:

贷款流程

1、借款人贷前填写居民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行下列证明材料:借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借款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等资信证明文件。

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住房所有权证件或本人有权支配住房的证明;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和保险单据;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2、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

4、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5、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

6、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

①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

②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㈧ 什么是融资用地

一、土地融资,是金融行业中的经营模式之一,其实质是将土地作为信用抵押,以获取资金维持经营的一种模式,其已经成为国际通用的金融模式。

二、融资用地不等于卖地。

土地融资起源于1998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赋予了我国地方政府出让土地的权力,使地方政府可将土地出让以获得土地出让金、土地税费等收入,并将其作为地方财源的政策支持。

在地方财政收入远远满足不了城市化快速发展需求、土地管理新政策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土地融资则顺运而生。

(8)购土地融资扩展阅读

内部融资方式包括:

(1)企业自有资金:包括企业设立时各出资方投入的资金,经营一段时间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主要由接受捐赠、资本汇率折算差额、股本溢价等形成)等资本由企业自有支配、长期持有。

自有资金是企业经营的基础和保证,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的自有资本比例有严格要求。开发商一般不太愿意动用过多的企业的自有资金,只有当项目的赢利性可观、确定性较大时,才有可能适度投入企业的自有资金。

(2)预收账款:是指开发商按照合同规定预先收取购房者的定金,以及委托开发单位开发建设项目,按双方合同规定预收委托单位的开发建设资金。对开发商而言,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提前筹集到必需的开发资金。其中预购房款主要指购房者的个人按揭贷款,是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的重要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地产融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投融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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