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资租赁行业的现状如何,未来有哪些发展方向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进入换挡期,经济增长动力从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转移内,促进了制造业的升级换容代。融资租赁作为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交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调整产业结构所带来机遇与挑战中逆势上扬,保持着较高增速。
2008年至今,随着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以及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中国融资租赁业逐渐成熟,开始走向规范、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3年至今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总数增长近8倍,达到8218家。
从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趋势来看,体现了较强的顺周期属性。在过去宏观经济高速增长阶段,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也随之迅速提升,由2007年的240亿元增长至 2017年的5.6万亿元。
尽管如此,我国当前的租赁市场发展程度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融资租赁行业的市场渗透率大约在15%-30%之间,对照国际先进租赁市场,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仍然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贰』 什么是融资租赁
国外的情况不了解,我只简单谈国内的融资租赁:
一、 概念解释
典型的融资租赁是涉及三方关系的,内容包括了租赁和融资两个方面。
业务类型主要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
1、 直租
传统的直租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打个比方:
你需要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有家商店正出售这种洗衣机,但你发现你不够钱一次性去买那台洗衣机。这时你看到我很有钱,于是你跟我签融资租赁合同,让我买下来那台洗衣机,然后再租给你。你只需要分期给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台洗衣机了。当我们的租赁期满之后,事先有约定好的话,一般你只要按这个用过的洗衣机的残值给钱,就能得到这台洗衣机的所有权。如果没有约定,那这台洗衣机就归我。
这就是融资租赁里典型的直租业务。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商店是出卖人,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涉及就是这三方的关系。(现实的业务情况关系可能更复杂,一般还涉及到资金方、担保方等的介入)
再来看《合同法》的定义,就很好理解了(商务部、银监会的定义与此类似):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2、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人。
继续打比方:
你需要钱花。你发现你拥有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我仍然是那个很有钱的人。于是你把洗衣机卖给我,我给你一大笔钱,然后你和我签融资租赁合同,我再把洗衣机租回给你。洗衣机你继续留着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给我(以上的卖和租并没有先后顺序,实物也并没有实质转移)。租赁期到了之后,洗衣机我再卖回给你或者我收过来。
可以看到这和前面的直租模式大部分内容都是一样的,主要不同在于,在这个例子中,没有了商店作为出卖人,而是变成了你既是出卖人又是承租人,我还是出租人。涉及的三方关系,其中的两方合为了一方。
来看银监会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3号
(根据会计准则,售后回租除了可能被认定为融资租赁,还可能被认定为经营租赁,后面讲。)
另外再多说两句,其实售后回租才是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主流,根据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4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新增融资额5374.1亿元,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22.4%,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61.7%,其他租赁方式占比15.9%。”我理解为目前国内企业的玩法主要还是把融资租赁业务当成单纯的以租赁资产为担保物的一种融资方式,类似于抵押贷款。
其他的模式比如联合租赁、委托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项目租赁、风险租赁、结构式参与租赁、混合性租赁等就不说了,基本的还是上面两点,其他的只是多了些混合和变化罢了。
二、 概念辨析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传统租赁)
刚刚上面我们提到《合同法》、商务部、银监会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其实《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融资租赁已有很明确的界定:
第五条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大部分’通常解释为等于或大于75%)。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几乎相当于’通常解释为等于或大于90%)。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十条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具体区别对照上面1)-5),满足其一就是融资租赁,否则就是经营租赁,那5点就不详细展开了。(所以售后回租,满足上面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否则被认定为经营租赁,按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想讲两点重要的区别:
1)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因为传统租赁的出租人主要是自己拥有物产,想要出租牟利;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一般不拥有物产,只是提供资金支持,想获得利息回报)
继续打比方:
如果是经营租赁,实质上出租人我是将我拥有的一件物品(洗衣机)出租给你,可能在租之前我就拥有了这个洗衣机,只是不想用了就租给你用赚回点闲置成本;也可能是我一直就从事洗衣机租赁的业务,买了一堆洗衣机只为租出去赚钱……但不管怎样,我实质就是想靠“租物品”来赚钱,而你实质是想要以租的方式取得你想要的资产。其中租金是根据你占用我这个洗衣机的时间来计算的。
而融资租赁实质上是我“借钱”给你,其实要买什么你说了算,我本来并没有什么东西而只有钱,只是帮你用这个钱买了一个洗衣机之后租给你用。你分期还我的租金实质上是占用了我给你融资的成本加利息,租金的计算是以你占有我资金(买洗衣机的钱)为基础,根据我们所约定的利率和你所占用的时间为依据计算的。
虽然最后都是我 “租”一台洗衣机给你,但一开始我买洗衣机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一种是我自己买,一种是你叫我买)。
融资租赁本质上是金融交易,是“融资”(目的)+“租赁”(手段)
2)经营租赁中,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保险、维修和其他专门性技术服务;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不需要提供这个服务。(融资租赁中的设备本来就不是属于出租人的,当然一般来说也不就需要提供维护的服务了。)
还是打比方:
经营租赁中,作为出租人的我,转移了洗衣机的使用权给你,同时我还要承担对洗衣机的保养、保险、维修等义务,哪天洗衣机坏了,我是有责任去维修的(出租人负责维修的租赁称为毛租赁)。
但是融资租赁业务中,虽然洗衣机所有权是我的,但我是按着你的要求去买你要租的洗衣机,因此我对它的好坏不负有责任,也不需要承担维修义务(承租人负责维修的租赁称为净租赁)。我只要保证这个东西交到你手中,你占有使用权就可以了。
(另外税法中只承认经营租赁是真实租赁,租赁费可以抵税;但是融资租赁的租赁费不能抵税,只能按照一般的资产提取折旧。具体如何纳税又是另外一个复杂的话题了,有机会以后再说)
2、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
(在这说声抱歉,我写这段的时候并没有仔细去研究,经评论提醒,我再去翻看合同法和相关文献的时候,得知其实分期付款中出卖人是可以保留所有权的。我还是先保留原答案作为一般情况的通俗辨别,分期付款详细的介绍我写在后面。)
最主要的区别:分期付款你是获得了所有权的,但融资租赁的所有权还是在出租人手里,你获得的只是使用权。
再继续打比方:
分期付款是你跟商店商量好把洗衣机卖给你,你只要分期把钱给商店,这个洗衣机就归你了。这时你不单拥有使用权,你还是拥有这个洗衣机的所有权的。
但是融资租赁中,虽然我也是想卖洗衣机给你,也是希望你压力不要那么大可以分期给我钱,但是我怕你拿走洗衣机以后却不还我钱了啊。所以我就留住这个所有权,再“假装”以租的名义给你用,等你把钱都还完了,再转移所有权;一旦你还不起钱我还是这个洗衣机的所有者,可以把洗衣机要回来弥补损失。
(这就是融资租赁产生的起因,保留所有权作为控制风险的手段)
(这里详细介绍分期付款及所有权保留)
1)分期付款
《合同法》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视为买卖合同中的特种合同,适用于买卖合同部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由此我们得到了分期付款的简单定义,至少分三次付款才能适用《合同法》分期付款的规定。
另外《合同法》还对分期付款的违约情况进行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9条)
在这里期限利益丧失及合同解除的条例其实是为了保障出卖人的债权实现,因为分期付款其实等于是授予买受人信用,作为赊销的一种方式,存在无法收回价款的风险;同时一般来说,分期付款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受让时转移,更无法作为保障。
另外该条例“五分之一”的规定也是对买受人的一种保护,以避免出卖人滥用该条例。对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条也有进一步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分期付款的所有权保留
由于分期付款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33、134条:“(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由此可知,分期付款亦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不在交付时转移所有权,但是该条例不适用于不动产,因为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4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商品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房产的所有权也就不适用于该所有权保留的条款,房产的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
介绍完分期付款的所有权保留,那似乎上面与融资租赁在所有权转移上的不同就不成立了,只是再详细讨论这两者的不同以及找出两者中最大的区分点似乎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了,所以我还是等详细研究清楚了再来补充修改吧。
有一篇文献它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的归属不同,所有权期待权不同;出租人与出卖人交易主观意图不同;国家对合同主体资格监管要求不同”(欧阳良明.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之比较.《法制与社会》.2011(10):97-98)。当然这有几点我是不太认同的,比如期待权和交易主观意图其实是挺难简单界定的,但暂时没找到其他文献,就先供大家参考再一起讨论吧。
3、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
融资性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非常类似,特别是从目的来看,都是为了获得融资;售后回租的租赁资产,也类似于抵押贷款的担保物。这个话题讨论起来非常大,我只讲一点简单的区别吧。
售后回租业务转移了所有权,抵押贷款仅仅是设置了抵押权
打比方,又到洗衣机的例子:
抵押贷款,你需要钱花,你手上有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于是你找到银行,让银行借钱给你,作为担保,你把洗衣机抵押给银行,还不起债的时候,银行有权利把你的洗衣机卖了抵债。此时洗衣机的所有权还是你的,你和银行只是一个债务关系,银行得到的只是洗衣机的抵押权。
售后回租,见上文概念解释,总之就是,你直接把洗衣机卖给了融资租赁公司获得了资金,转移了所有权。
以上的所有比较,细究还有很多的不同点,我仅列举几条用以强化对概念的理解,其余的不同点请由大家自行查找。
通过上述描述,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基本的特征是怎样的了。多说两句,虽然前面的例子一再提到融资租赁公司就是满足你融资的资金提供方,其实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一般都不是自有资金,而是会另外去找更多的融资渠道来支持这个业务。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银行借款。由于该业务有实际价值的资产,又有稳定的现金流(租金),未来再结合其他的业务其实可以打通多种融资渠道的,比如与银行的通道业务结合、保理、信托、险资、资产证券化等等,当然这是后话了;还有一点也是目前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外债额度将境外的低成本资金用于境内项目的投放(这估计也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那么快的原因,希望对这方面认识比较深的人能讲讲)。
三、 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分类
讲这点题外话是因为还有很多人搞不清楚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其实在国内,以上两类公司都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只是公司类型不同,这里简单讲下。
按公司性质分,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分三类(数据来源: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
1、金融租赁企业: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具体规定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此类企业多是银行背景,股东资金优势明显,数量不多,截至2015年底共49家,但是业务规模庞大,在租赁业务中占据近一半的市场份额。
2、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由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受商务部监管,具体规定参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因融资渠道相对多元化,资金实力较为雄厚,业务能力较强,且企业的数量最多,数量占比超过90%。
3、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受商务部监管,具体规定参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按股东背景分,又可以分为三类(*参考资料: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侵删):
1、银行系租赁公司。以国银金融租赁、工银金融租赁等为代表,其特点是对银行的依赖性较强,业务项目来源于银行内部推荐,客户定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业务集中于飞机、基础设施等大资产、低收益的大型设备领域,业务类型以回租赁为主。
2、厂商系租赁公司。以中联重科、西门子、卡特彼勒租赁等为代表,其客户绝大部分集中于设备厂商的自有客户,租赁对象一般为厂商自身设备,以直租赁交易结构为主。实际上是股东从事租赁服务的一个负债、投资、营销和资产管理的平台。
3、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以远东宏信、华融租赁为代表,他们为客户提供包括直租赁、回租赁等在内的、量身定制的金融及财务解决方案,满足客户的多元化、差异化的服务需求。
四、最后再简单讲下什么时候适合用到融资租赁这种方式
你需要购置的东西寿命长、价格比较贵(大型机械设备等);你们公司短期资金压力比较大,能使用的资金规模小,想获得借款的资信和担保的要求又比较高(中小型企业)。这时没有办法一次性完成购置的需要,就可以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得到满足了(当然,利率也可能就会高于一般的银行信贷)。
『叁』 融资租赁优势分析
融资租赁优势分析
融资租赁的一般操作过程是:承租人首先选好所需设备的供货商,然后寻找合适的出租人协商购买;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设备,然后交承租人使用。
融资租赁属于服务贸易,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知识密集型边缘产业。出租人借助租赁这个载体,拓展出既能减少风险,又能增加收益的交易模式。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贸易创新,在国际上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融资租赁业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列的行业,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加快企业技术创新、促进国际贸易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金融领域的“朝阳产业”。融资租赁在西方国家受到政府、监管机构和研究部门的高度重视,被称为“新经济的促动者”。融资租赁作为金融创新品种引入我国已有20多年,在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设备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因而也受到我国政府、监管机构和研究部门的高度重视。与银行、信托、证券相比,融资租赁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双向逆市发展优势 融资租赁具有双向逆市发展的优势,在经济繁荣时期,银行信贷政策宽松,融资租赁能充分发挥融资功能,为企业创造融资机会,推动经济蓬勃发展;在经济萧条时期,融资租赁业既担当起“强心针”角色,又充分发挥其促销功能,推进投资和消费,刺激经济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鲜血液,促进经济良性发展。融资租赁是刺激投资、克服投资萎缩的有效手段,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开国家货币政策波动的影响,对企业稳定发展和国家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起积极作用。
(二)个性化优势 融资租赁形式灵活,可根据项目条件、背景以及项目所涉及各方的要求和目标,量体裁衣,设计满足不同条件和需要的项目方案。作为一个新型行业,融资租赁本身就是一项金融创新。在与其他金融行业的激烈市场竞争中,融资租赁又不断推出新的融资租赁形式,如直接租赁、回租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等。
(三)设备选择自主性强优势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承租人有权自主选择设备及供货人,不依赖出租人的判断和决定,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对设备及供货人的选择。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设备外,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推荐厂家及设备,但没有决定权。
(四)租金支付方式灵活优势 融资租赁在租金收取方面方式较为灵活。出租方可根据承租方的生产性质、资金状况和销售的季节特征等,在还款时间和金额方面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而不拘泥于定期、定额支付租金形式。承租方支付租金可采取的形式较多,如按支付时间间隔期,可以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按每次租金是否等额,可以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实务中,承租方与出租方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一般为后付等额年金。
(五)与多种融资方式相配合优势 融资租赁可以与多种融资方式相配合,源于双方共同发展的需要。企业在创建期,将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配合使用,利用银行贷款融资主要解决企业对短期流动资金的需求,利用融资租赁解决以技术改造为主的长期资金融通。企业应明确融资目的,避免动用流动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和基础项目建设所造成的财务风险,充分发挥租赁加速折旧、调节资金结构等积极作用。在股权融资过程中,企业可利用融资租赁提供有利支持。作为企业财务顾问,融资租赁公司可利用多样化融资租赁手段为企业设计合适的资本结构,帮助企业充分利用财务杠杆融通资金、优化资本结构、调节资产收益率,使企业能较好地满足上市条件。在兼并收购方面,融资租赁可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融资租赁手段帮助企业在扩张和收缩方面获取独特优势,帮助企业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解决部分资金来源。融资租赁还可与风险投资联手,共同孵化扶持中小企业,或与中小企业基金共同投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六)表外融资优势 对融资需需求较大的企业而言,资信状况非常重要。因为贷款一般体现为企业的负债,从而会影响企业的再融资能力。而融资租赁属表外融资,企业不但可最高按租赁物的百分之百价值进行融资,节省流动资金,而且可维护现有信用额度。通过这种表外融资,企业可扩大资金来源,突破当前预算规模的限制。对于运营一段时期后资金大量固化、沉淀的企业,还可以采用售后回租的办法进行表外融资。通过售后回租,可以释放流动资金,满足企业改善财务状况、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从而在不影响企业对资产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将物化资本转化货币资本,保持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七)手续简便快捷优势 中小企业经营灵活、应变力强,在资金需求上呈现“急、少、频”的特点,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而银行贷款手续冗繁、环节多、时间长,往往等贷款落实已贻误商机,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中小企业只需根据需要直接租赁设备。在同等条件下,融资租赁比银行贷款环节少、时间短、手续简便快捷,因而更适应中小企业的经营规律与融资需求特点。
(八)完全融资优势 银行信贷是一种不完全融资,银行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不仅需要中小企业向银行提供抵押,而且还会对抵押物实行较低的折扣率,一般贷款金额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30%.与银行信贷相比,融资租赁具有完全融资的优势,融资租赁实际上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100%完全融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是相当于设备价格的等价物。
(九)低成本优势 中小企业可以利用较少的租金获得设备的使用权,创造利润,实现经营目的。资金的支付滞于资产的使用,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使中小企业录音有限的资金创造更大的价值。中小企业利用设备边生产、边创利、边付租金,以较低的成本提高了生产能力,避免了资金不足对生产能力的制约。
(十)节税优势 一般来讲,国家为了鼓励投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专门为融资租赁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1996年4月,国家税务局颁发《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孰段的原则确定,但最短年限不少于3年。对承租人而言,融资租赁成本表面上高于信贷资金成本,但与其延迟缴纳所得税、降低负债比例、节省筹资时间所获得的市场先机而言,承租人的获益是十分显著的。
(十一)服务优势 融资租赁不是简单的融资,而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知识密集型边缘产业。融资租赁不仅可以疏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而且可以向中小企业提供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管理咨询、资本运作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弥补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先天不足”。 ;
『肆』 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
融资租赁作为金融行业五大支柱之一,是直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手段,能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降低企业负债,在现代金融产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企业数量持续增加,2019年企业总数约为12130家。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规模总体呈波动增长态势,2019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6540亿元。2019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渗透率为12.07%,总体呈逐年增长态势,但仍较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2020年一季度我国融资租赁发展展望指数终值为44.56,环比下降15.37%,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明显。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企业数量持续增加,2019年企业总数约为12130家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企业数量持续增加,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根据中国租赁联盟公布数据,2019年中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港澳台当地租赁企业和收购海外的企业)总数约为12130家,较2018年增加了353家,增长2.91%。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主要为1)与其他金融服务交叉融合趋势;2)向财政租赁及公益类投资倾斜3)融资租赁"融物"特点发展趋势,详见下图:
——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伍』 国外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到底怎么做
第一部分:当地法律考量(Local Legal Considerations)
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最根本的考量是分析当地的法律环境,向当地富有经验的律师的咨询总是必不可少的。相关融资租赁业务的考量因素包括。
其一、外资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限制;
其二、当地的牌照规定;
其三、目标国对可能提供给客户的金融产品(Financing Procts)的种类限制;
其四、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在当地法律中是否可行;
其五、出租人保护和行使其租赁设备所有权的能力,或者针对第三人或承租人出租人实现其租赁设备上第一位担保物权的能力;
其五、目标国的就业和劳动法;
其六、隐私保护法律;
其七、遵守本国出口控制和相关法律和规章;
其八、其它相关法律(高利贷限制、反洗钱、合同是否用当地语言等)。
具体展开如下,但需注意的是:在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各省或州的法律也许差别很大。
一、外资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and Mangement Restrictions)
在一些国家,当地法律禁止外资在从事租赁的公司中占有100%的股份。因而,外国公司必须和当地的公司或个人合作来操作融资租赁,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最为常见。例如,印度(本地股份至少占25%),印尼(本地股份至少占25%),菲律宾(本地股份至少占40%)。这些本地股份规定有时比较含糊,在一些情况下,完全可以消弱它们对公司财务和治理影响。
在一些国家,尽管没有本地股份的规定,但有要求本地治理的规定。例如,在一些国家(包括奥地利、澳大利亚、印度、日本、南朝鲜、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泰国),一个或两个董事必须要求是当地居民或公民。在另一些国家,一半或大多数董事必须是当地人(包括阿根廷和文莱)。
二、牌照规定(Licensing Requirements)
在一些国家,开展租赁业务需要向政府机关申请牌照。例如,在巴西,需要向巴西中央银行申请租赁牌照。其它需要牌照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和波多黎各。有时,这些规定是敷衍的,仅需要填写表格、按期更新和缴费。有时,取得和保持牌照是昂贵和严格的。例如,在巴西,租赁公司须符合最低的注册资本规定、严格的经营准则和繁多的报告义务。
在另外一些国家,租赁公司是否需要牌照取决于其提供的金融产品。例如,在墨西哥非受监管的公司(non-regulated company)可以操作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在当地称为“纯租赁”(pure lease),区别于“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纯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承租人的期终选择权。在墨西哥,纯租赁包含期终的公平市场价值购买选择权,但不会是固定价格的选择权(无论这是名义价格或含有市场因素)。大多数法律专家认为,包含任何固定价格购买选择权都会导致一个租约变为融资租赁,而融资租赁可能只有那些有牌照的、受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才可提供。同样的牌照规范适用于其它拉美国家(如哥伦比亚、秘鲁、委内瑞拉)。
类似的牌照制度也存在于许多欧洲国家,特别是南欧。例如,在法国经营租赁通常是非受监管的活动。然而,包含承租人固定价格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在租赁物用于商业时法语叫credit-l,在用于消费叫location avec option d’achat)只能由受“法兰西银行”监管的有牌照的公司提供。另外一些国家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的牌照制度也或多或少参差不齐。不幸的是,尽管这些国家同为欧盟成员国,在一个国家具有合法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并不一定可以在另外的欧盟国家获得牌照豁免。其中一些国家牌照规定的严格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是不容低估的。
因许多欧盟国家有关牌照的规定不同,如何才能符合诸多国家的不同规定?一个解决方案是在欧盟境内通过一个受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监管的银行来操作。根据《欧盟第二银行规章》(EU's Second Banking Directive),只要符合条件,受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监管的银行可以为在大多其它欧盟国家融资服务(包括租赁)“颁发通行证”,而不需要符合其它欧盟国家的规定(即跨境经营)。这种“颁发通行证”模式的细节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但有几点需要指出。首先,作为一个持牌银行所涉的监管规定繁多,一般比获得另一个租赁牌照麻烦得多,任何不合规都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其次,遵行欧盟各国实行的《欧盟第二银行规章》的条件也不太容易,有时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即,纳税问题)。
三、金融产品的其它提供限制(Other Limitations on Financing Proct Offerings)
在一些国家,国外的租赁公司不可以合法得提供的某些金融产品,或者是因为产品本身的原因被禁止,或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可能得到所需的牌照或地位。
四、可执行性问题 (Enforceability Issues)
在许多国家,其制定法没有像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A章那样对动产租赁(personal property leasing)作出规定。在多数情况下,当地法院参照合同法或不动产租赁(real property leasing)的法律来解释租赁协议和决定租赁协议的可执行性。在许多国家,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或者不可执行或者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决定。这在大陆法系国家较常见,包括大多拉美国家和德国。在这些国家,如果出租人违约,或者(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租赁物有缺陷或不能达到厂家或卖方所说的质量标准,即使租约含有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法院也会允许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和/或解除租约。这种风险很难控制,值得出租人在业务扩展时仔细衡量。
在一些国家,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只在某些租赁中可执行。例如,在具有英美法源远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若干其它亚太国家,如果一个租约含有承租人购买选择权条款(大多情况下,甚至是公平市场价值的购买选择权),该租约会被认为是分期付款购买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在以上一部分国家中,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可执行,在分期付款购买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不可执行。正因为此原因,在这些亚太国家中,租赁合同一般不包含承租人购买选择权条款。
另外赔偿条款、自由转让条款、续约条款、违约和补偿条款在有的国家也可能得不到执行。所以,在做跨国租赁业务时,最好让当地律师审查一下租赁合同,搞清楚那些条款在当地不可执行,以便评估风险。
五、抵押担保和相关问题(Collateral Security and Related Issues)
正如许多国家缺少如《统一商法典》第2A章规定的动产租赁制定法一样,许多国家同样缺少如《统一商法典》第9章规定的有担保的交易。在租赁业务国际扩展决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了解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护和行使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和行使第一位的抵押物权或其它担保物权。
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类似美国,法律一般认可和保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或)允许出租人就融资财产行使第一位的抵押权。如加拿大的《动产担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s)差不多就是以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第9章为蓝本。
但在一些国家,或者因为缺少现行有效的动产担保法律,或者因为当地法律体系的性质,就租赁的动产不可能取得可执行的、第一位的担保物权。有时候,这取决于所涉财产的类型。例如,在墨西哥能取得第一位担保物权的唯一办法是质押(pledge),而质押只能通过占有担保物来实现,很显然这对租赁物来说根本不可行。但飞机和轮船例外,它们适用抵押登记制度。对于在墨西哥的纯租赁来说,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须通过普通的法律程序来回复租赁物的所有权,这种法律程序漫长而昂贵,而且所有权回复很少能确保成功。
在一些因为缺少现行有效的动产担保法律的国家,地方法律和惯例有时能部分地减少此种风险。还是以墨西哥为例,一般情况下,对于每期的租金承租人会签署凭出租人指示支付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the lessor)。如果有一期租金未付,出租人可以启动简易法律程序(summary legal proceedings )(区别于漫长的普通法律程序)向承租人收租金。在简易法律程序下,出租人有权取得承租人的财产。
最后,评估在目标国的法律下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所能得到的动产担保法上的救济和其它相关救济时,应该考虑到当地有关破产或倒闭的法律(local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law)规定。众所周知,这些法律各国差别很大,会使出租人面临额外的信用和担保风险。
六、就业和劳动法(Employment and Labor Laws)
充分了解当地的就业和劳动法的性质和后果非常重要。在雇佣当地雇员之前,要详细地与当地律师就雇佣和解雇当地雇员的法律义务探讨交流。在许多情况下,这些义务往往和本国有很大不同,非常可能增加公司成本。例如,在许多国家,雇佣员工意味着雇主有义务支付资金给政府发起来的退休/养老金计划。这些规定千差万别,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开支。
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法国和德国),一旦雇员达到某一数量标准(法国是50人),当地法律规定要建立工会。在这些国家,几乎所有雇主想要实行的任何有关就业环境的变化都需要事先和工会磋商(包括裁员、重组导致的雇主变化、业务性质改变、补偿和福利变化等)。尽管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在某些时候没有工会的同意雇主很难改变任何东西。
另一个考量是当地法律对就业终止的规定。虽然美国存在一些解雇员工的限制(如反歧视法),但美国基本上是一个就业合同“自由”的国家。但在其他许多国家,情况有很大不同。在一些国家,雇主常要求就“不公平解雇”赔偿(如爱尔兰)。在这些有类似规定的国家,劳动法庭或类似机构可以审查雇主的解雇理由(雇员表现等),可能要求雇主支付非常高的遣散费。在一些国家(如日本)即使解雇一名表现很差的员工也绝非易事。
七、隐私/资料保护法律(Privacy/Data Protection Laws)
应该请教当地的律师当地隐私或资料保护的范围和适用问题。这些法律常常调整涉及客户和/雇员的机密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传递、分享和/或使用。例如,资料保护法尤禁止把客户和雇员的信息跨境传递给没有同等资料保护法的国家(即使接受方是传递方的关联公司也不得例外)。因为美国基本没有类似于欧盟国家那样的资料保护法,所以麻烦来了,因为总部在美国的租赁公司一般希望能收到它欧洲子公司发来的这些信息,以便其审查全球信贷风险和评估雇员。
美国政府为了在这方面支持美国公司,与欧盟磋商签订了所谓的《安全港协议》(safe-harbor agreement)。在此协议中,美国的公司可以自愿采用和公布一项符合欧盟隐私法规定的隐私政策,并向美国商务部登记。欧洲的公司也允许在合规的条件下与美国的“安全港”公司共享客户和雇员的机密信息。
隐私/资料保护法律在世界各地越来越盛行。除了在几乎每个欧盟国家,类似法律也在阿根廷和澳大利亚实行。
八、本国出口控制和相关法律法规(Export Control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这包括:(1)有的法律规定国外的子公司须取得本国出口许可证书;(2)法律禁止同某些国家交易(例如,伊朗、古巴等);(3)有关防止军事武器技术扩散的法律。
九、其它法律考量(Other Legal Considerations)
除了上诉法律考量因素,准备在国外拓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和当地的律师就可能对当地融资租赁操作可能发生影响的大量其它当地法律的适用范围深入探讨。例如,有些国家的法律直接或间接地要求融资合同(或其它文件)应当使用当地的语言(例如印尼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当地的商业惯例要求文件用当地语言书就(如:日本、南朝鲜、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多拉丁美洲国家和许多欧洲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非英语国家文件可以用英语书就而且有时也经常这样做。但还是使用当地语言为好,因为在诉讼中,法官理解协议的时候要依靠法庭指定的翻译。而这种翻译质量往往参差不齐,法律条款很可能被翻译得面目全非,造成法官理解的偏差。但很显然,使用当地语言书就的文件,无论是法定与否,都 会增加额外的商业成本。
『陆』 融资租赁为何成为全球第二大融资市场
融资租赁为何成为全球第二大融资市场
引导语:近年来,国内租赁业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融资租赁市场,下文是相关的解析资料,我们一起了解吧。
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业,以其灵活的资源配置机制,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制造业转型升级、发掘社会闲置资源、释放有效需求和促进金融市场完善,因此经济危机后,全球租赁业务量连续五年保持增长态势,行业前景谨慎乐观,中国租赁行业更是蓬勃发展,提振了亚洲经济市场,吸引了全球的瞩目。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7-2022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以来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增长了220倍,年均增速达到了90%,尽管近年来增速有所放缓,但依然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截至2016年底,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到7120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53300亿元,是全球第二大融资租赁市场。
然而,从各个国家融资租赁的发展对比来看,发达国家融资租赁渗透率较高,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维持在20%以上波动,但是中国的渗透率不足9%,相比德国和美国还有上升的空间,未来的发展潜力较高。
随着国内经济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面临深刻调整,“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结构深化调整,金融业扩大开放,我国融资租赁业将面临“一带一路”、产业结构调整、“互联网+”等带来的发展机遇,在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下,投资拉动将在长期内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融资租赁在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市场渗透率将持续增长。目前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约为8.93%,若以全球平均渗透率水平14%估算,到2022年我国融资行业业务总量有望达到21万亿元;若达到20%(欧美水平)的市场渗透率,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业务总量有望达到30万亿元。
银行系租赁公司是融资租赁的首选
从融资租赁行业微观的运营主体来看,主要有三类:银行系租赁公司、厂商系租赁公司、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其中,以国银租赁、工银租赁等为代表的银行系租赁公司业务余额占据整个行业的半壁江山,这类机构具有母行可以“反哺”租赁业务带来的较低融资成本,依托控股银行的网络资源拥有大量客户机器企业信用信息是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等优势,是租赁业最具前景的细分市场。
并且,银行系租赁公司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实现了快速发展。以工银租赁为例,近年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比如借鉴国际上飞机租赁的典型交易结构,首创在保税区设立SPC开展飞机租赁的“保税租赁”模式,有效突破了现行财税法规滞后对租赁业务的限制,不仅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开创了新思路,而且为今后开展杠杆租赁等复杂交易积累了经验。
此外,各金融租赁公司还广泛合作,开展了众多大型项目的联合租赁。租赁模式创新的形成和发展,是银行背景租赁公司为租赁市场注入新活力,是金融租赁业持续发展的新动力。
银行系租赁公司的差异化竞争
结合我国能源结构调整,重点支持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发展,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业务发展的重要着力点之一,在服务经济发展的同时,银行系租赁公司也初步摸索出了一条具有真正租赁特色的、差异化的发展道路,也找到了适合自身特点的发展方向。
“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将中国变成全球第一大融资租赁市场
以国外的发展来看,融资租赁这种模式具有比较大的优势,很快会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目前国内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租赁合同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左右,而美国是22%,发展空间巨大。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现状:
1. 企业数量大幅增加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共2045家,比上年底增加959家,增幅为88.3%,比去年提升12.9个百分点。其中,内资试点企业152家,增加29家,增幅为23.6%;外资企业1893家,增加930家,增幅为96.6%。行业从业人数总计28247人,比上年底增加2455人,增幅为9.5%。
2. 注册资本接近翻番
截至2014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量5564.6亿元,比上年底增加2680.4亿元,增幅为92.9%,接近翻番,其中,内资试点企业注册资本金为83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4.8%,;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4728.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8.9%。
3. 资产总额快速增长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融资租赁企业资产总额11010.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2%。其中,内资试点企业资产总额316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1.2%;外资企业资产总额7843.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8.3%。
总体上,全国融资租赁行业规模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都大幅增加;行业资产总额快速增长,总量首次突破万亿元。
从以上各项数据看,中国将有望成为全球第一大租赁市场;但是,融资租赁行业还需要更专业的人才、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以及更良性的行业发展机制,如更好的人才培养体系、资产交易系统以及同业拆借机制;这些举措将有效提高中国租赁行业的竞争力。
要真正要做好融资租赁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并与互联网相结合:
一方面要有资金支持,这个跟经济制度等大环境相关,要通过制度的建设拓宽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在这点上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有足够的优势,因其股东背景、企业实力等优势,可以大量募集到低成本资金,具备十分强大的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要有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一个要跟行业和企业的自身发展连接起来,做到从承租企业的长远发展的眼光来做租赁,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咨询、管理、融资服务,一个要建立好自己的资产退出渠道,专注于自己有优势的'行业,建立自己的资产运营、设备再制造和设备二手市场处置渠道,在这点上厂商系的融资租赁公司有一定优势,基于对自己行业、客户及设备的多年经营和熟悉,具备资产退出的竞争优势,但也要吸取像工程机械行业这样盲目追求销售造成大量风险的经验和教训,不要自己压垮自己。
而融资租赁公司,如何找到自己的竞争优势?如何在具有银行、央企、上市公司背景的,在各个细分领域已较早布局并稳步扎根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夹缝中生存?目前来看确实是面临的比较严峻的问题,自身定位成了一个性命攸关的关键,这里不能提供一个参考的答案,只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
根据目前的发展势头和发展形势,势必有一些缺乏专业能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投放前期因过于追求收益,而且风控制度和风控能力不足,再加上宏观经济进入一个相对漫长的下行阶段,产生大量的逾期和坏账,这种坏账风险会反过来限制其在银行和其他渠道的融资,缺乏良好的资金渠道,无法通过新的投放来改变自身的资产结构,不仅无法引先进的管理人才和管理制度,现有人才也会逐渐流失,从而会更加导致后面的新增业务和资产管理陷入更加混乱的状态,造成一个恶性循环,最终会使这些融资租赁公司退出,另外一些管理制度完善的租赁公司可以继续吸引有管理经验的人才,保持市场的拓展和自身的快速发展。等真正具有竞争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成熟后(这说明我们说的行业洗牌、行业整合初步完成),租赁项目和租赁资产得到良好的控制,人员水平有了提高,制度和业务流程得到完善,国内投资者逐渐成熟,国内企业逐渐接受融资租赁这种融资方式,那时融资租赁行业就真正发展起来了,融资渠道也较广,客户质量也较高,租赁公司资产管理能力也较强,这才是我们说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美好前景。
互联网金融也是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方式,融资租赁公司目前每月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募集到的资金近200亿,且增速可观。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融资租赁资产的定价、风险评级等市场规则还有尚待改进的地方。因此,各方参与者还需持续的完善市场机制,给融资租赁资产寻找更标准化的解决方案,才能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发展,使融资租赁企业获得更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一个更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将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其中,获得机构投资者更强有力的投资保障。
『柒』 国外对公允价值的研究综述
一、国外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状况
(一)公允价值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公允价值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应用最早可以追溯到1988年IASC对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讨论,1990年IASC金融工具项目筹委会批准发布了“原则公告草案”,要求经营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不包括投资和筹资项目。1992年的IAS 30《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规定,银行至少披露包括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在内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1995年的IAS 32《金融工具摘要:披露和列报》,要求企业对每一类已确认和未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公允价值信息,标志着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中的应用。1997年,IASC和CICA共同发布了《金融资产和负债会计》讨论稿,表明所有金融工具都要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立场。1999年的IAS 39《金融工具摘要:确认和计量》取代了IAS 32的部分披露条款,完整地规定了以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计量的具体做法。2000年的IAS 40《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主体可以选择以成本减去折旧或者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化立即在损益表中确认。2001年的IAS 41《农业》把公允价值会计直接应用到农业方面。据谢诗芬教授统计,在截至2001年2月有效的35份IAS/IFRS中,有21份涉及公允价值,占60%。
2004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正式发布了改进项目下的14项准则,同时取消了1项准则。在这14项被改进的国际会计准则中,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有7项准则,其中涉及公允价值应用的主要有摘要:(1)IAS 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规定将所有资产交换交易统一按公允价值计量,不再区分同类资产交换和非同类资产交换;在后续计量中假如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主体可以按重估价计量。(2)IAS 27《合并和单独财务报表》中取消了在单独财务报表中答应采用权益法的规定,要求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对联合控制主体的投资,均采用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核算。(3)IAS 28《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和IAS 31《合营中的权益》都将风险资本投资者、共同基金、单位信托及其他包括保险投资联结基金的类似主体持有的在联营企业中的投资,以及对共同投资主体的投资的会计处理排除在外,要求将它们作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处理,根据IAS 39《金融工具摘要: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投资的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变动期间的损益。
2005年9月,IASB将“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列入议程并多次开会讨论,计划于2006年第四季度发布讨论稿,目前正为制定“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积极预备。
(二)公允价值在美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1. 20世纪70年代公允价值在美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在FASB成立以前,APB在1967年12月发布10号意见书,要求企业对应付债务用现值法进行摊销。1970年8月APB发布的16号意见书,要求对“企业合并”中获得的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用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和摊销。1971年3月,APB发布了18号意见书,要求企业按照市场价格报告其普通股票投资的价值。同年8月,APB发布21号意见书“应收及应付款利息”,对现值概念进行定义,并指出了确定恰当折现率的方法。在SFAC 7发布以前,该方法一直是其他会计准则确定折现率的参照依据。1973年5月,APB发布29号意见书,对如何确定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指导。
1973年7月,FASB接替APB成为美国私有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1975年12月,FASB颁布SFAS 12,要求对可变现的普通证券用公允价值计量。1976年11月,FASB发布SFAS 13,对租赁涉及的某些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1977年6月,FASB发布SFAS 15,提出了债务重组涉及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同年11月,FASB发布SFAS 19,要求油气企业对“保留产量支付权益”(Retained Proction Payment)进行现值计量。
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使用公允价值计量股票投资、应收应付账款、债务重组、租赁资产和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资产及油气行业保留产量支付权益等。这期间,美国主要使用公允价值对一些资产类项目进行计量。
2. 20世纪80年代公允价值在美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公允价值的使用主要也是针对资产类项目,但范围比以前有较大拓展。在这一期间发布的和公允价值有关的16个会计准则中,FASB对公允价值的定义进行论述,并提出了针对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估价方法,包括摘要:投资的公允价值估价方法(SFAS 35);索赔过程中获得的不动产的公允价值估价方法(SFAS 60);不动产项目的公允价值估价方法(SFAS 67);养老金计划的公允价值估价方法(SFAS 87)等。FASB还要求对转让特许权、转让设备所有权、广播行业及研发协议中所涉及的特定资产用公允价值计量。此外,FASB还建议企业在抵押贷款和可转换债券业务中使用公允价值。
3. 20世纪90年代公允价值在美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SEC和金融界一直对金融工具,非凡是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新问题争论不休,SEC极力推荐使用公允价值,而金融界却坚持要求继续使用历史成本。起初,FASB不肯轻易表态,但20世纪80年代后期存款储蓄行业的金融危机,彻底改变了FASB的态度和立场,从20世纪90年代起,FASB明显转向SEC的立场,颁布了一系列旨在推动公允价值会计向前发展的财务会计准则。FASB在20世纪90年代共发布了32份财务会计准则,其中涉及公允价值的有23份,占71.8%;和金融工具有关的准则有9份,占28%。可以看出,20世纪90年代FASB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力度进一步加大,使用范围也进一步拓宽。同时,FASB在使用公允价值时重点突出两条线摘要:一是加大现值技术的开发和使用力度,这期间发布的32个准则中有11个涉及现值技术的使用;二是突出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和披露中的核心功能。和现值的使用相关的准则主要包括摘要:SFAS l06、113、114、116、121、125等。在这些准则中,使用现值的目的是初始确认的计量、新起点计量和摊销等。应用的项目主要有摘要:退休后福利债务、递延收益、贷款减值、长期资产减值、捐赠承诺等长期资产和负债项目。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有关的准则包括摘要:SFAS 105、107、115、119、123、125、126、133、137等。可以将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使用分为两个阶段摘要:第一阶段是信息披露,包括披露涉及表外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范围、性质和条件(SFAS 105、107、126)和披露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相关信息(SFAS 109);第二阶段是确认和计量,主要是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SFAS 133、137)。
4. 21世纪公允价值在美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步入新世纪,美国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力度再次加大,SFAS 138到SFAS 157的20个准则都涉及公允价值。这期间FASB加大公允价值使用力度的基本思路是摘要:一方面,FASB将公允价值全面融入新发布的准则;另一方面,对一些先前的准则进行修订并同时将公允价值融入准则,或者对先前已经应用公允价值的准则进行改进。但是,随着公允价值使用范围的拓展,现行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方面存在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零散分布于众多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导造成了实务运用中的混乱,迫使FASB从全局角度,对准则中的各种公允价值指导进行整理,在此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2006年9月19日,FASB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SFAS 157)。SFAS 157的出台将对国际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界产生深远影响,对推动财务会计计量的改革和发展有重要功能。首先,SFAS 157对公允价值定义进行修订。其次,对公允价值计量的目的进行阐述摘要:在非实际交易情况下,对资产或负债的交换价格进行估计(对负债的公允价值估计要考虑企业的信用等级),这种估计是参照当前模拟市场交易信息确定的。根据其目的可以推断,公允价值计量是为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服务的。另外,SFAS 157还将公允价值根据其估价所依据的信息不同分为3个等级,建立了公允价值估价的层级系统(Fair Value Hierarchy)。FASB要求企业最大限度地依据活跃市场信息,最小限度地参照企业自己的判定。估价层级系统对减少企业操纵,增强报告信息的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最后,SFAS 157还提出了估价前提(Valuation Premise)理论,认为“持续性(Going concern)和“在用”(In use)是公允价值估价的一般前提。估价前提对推动资产的公允价值更接近其真实价值具有重要意义。FASB指出,发布“公允价值计量”的目的是建立统一的公允价值指导框架,但是,SFAS 157的功能显然不仅局限于此,它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理论突破,是公允价值会计理论的最新成果。
(三)公允价值在英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1996年,英国的ASB发布了《衍生产品及其金融工具》讨论稿,打算在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方面分两步走,先披露,后确认和计量。1998年的FRS 13《衍生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披露》要求主体在附录中分别作文字披露和数字披露,并对其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提供每一类别的公允价值信息。2004年12月,ASB发布了一系列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准则,包括内容基本上和IAS 32和IAS 39相同的FRS 25《金融工具摘要:披露和列报》和FRS 26《金融工具摘要:计量》。FRS 25就披露和列报两个方面对FRS 13的规定作了修正,要求增加信用风险的数字披露,对货币风险的数字信息则不作要求。FRS 26填补了计量方面的空白,要求所有交易性的衍生工具以及金融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变化在损益表中确认;而所有其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损益在总确认收益表中确认。
英国的FAS 13《租赁会计》应用公允价值来确定在交易发生日资产负债表中融资租赁的金额,以及当交易发生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折旧成本要报告的损失的金额。SSAP 21《租赁和租购合同会计》要求根据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的原则确定入账价值。FRS 2《附属企业会计》、FRS 3《报告财务业绩》、FRS 6《收购和兼并》、FRS 7《购买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对企业合并中公允价值的应用给出了权威性的准则规范。
英国对重估增值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有形资产上,企业对重估增值的项目和时间选择比较随意。1999年的FRS 15《有形固定资产》规定企业有权对有形资产进行重估价,被重估价的有形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应该是在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价值。
(四)公允价值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1996年,澳大利亚AASB和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 32的基础上发布了AASB 1033/AAS 33《金融工具摘要:列报和披露》。该准则规定主体应对每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负债(无论是否确认)的公允价值信息、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以及重要的假设加以披露。2004年7月,为了和其第4号政策报告书“国际趋同和协调政策”相一致,AASB在重新修订的IAS 32和IAS 39的基础上发布了AASB 132《金融工具摘要:列报和披露》和AASB 139《金融工具摘要:确认和计量》,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澳大利亚处理重估增值新问题的系统性比较强,重估增值可应用于有形资产、长期投资和无形资产。和英国不同,上市公司至少每3年对非流动资产根据估定市价进行重估,而且必须针对同一类别中的所有资产。2001年的AASB 1041《非流动资产的重估价》规定非流动资产可以以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重估价会计处理方法和IAS 16一致。
另外,澳大利亚AASB于20世纪90年代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和指引要求主体披露资产的脱手价格(Exit Price),包括对私有企业可收回金额测试、养老金计划托管人持有资产销售价格、自生和重生自然资产、雇员权利现值的使用、租赁和货币资产及负债等。
二、公允价值国外应用的启示
首先,从公允价值在国外的应用情况可以看出,公允价值是会计计量的未来发展方向。任何一个国家要跟上国际会计发展的步伐,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都必须主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否则难以和其他国家形成“共同语言”。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摆在我们面前的不是要不要公允价值的新问题,而是如何应用公允价值的新问题。
其次,从公允价值在国外的应用情况可以看出,公允价值的应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几乎所有的国家都经历了从金融工具到非金融工具,从表外披露到表内确认的过程。因此,我国在公允价值应用方面既不能完全排斥,也不能追求一步到位,应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逐步推进。
第三,从公允价值在国外的应用情况可以看出,公允价值准则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分层推进的过程。一般是先修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将公允价值纳入计量属性体系,然后修订具体准则并规范具体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最后制定专门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我国虽然修订了会计基本准则,并将公允价值纳入计量属性体系,但在具体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相对较少,今后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修订具体准则,在条件成熟时,推出专门的公允价值准则。
『捌』 从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入手,结合西方已有的研究理论成果,深入分析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几个主
与西方研究成果相结合,从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入手,深入的分析我国融资租赁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部题
『玖』 融资租赁经纪公司在国外发展的状况,以及在国内的前景怎么样
你确抄实很有眼光,在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刚起步的情况下就投身到融资租赁经纪公司。
对于你的问题,可以说,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潜力很大,但国内经济、法律等环境还需进一步完善,所以,要等到这个行业的成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那么经纪公司的话,可以做,毕竟是这个产业链上的一环,但具体怎么样,什么时候能怎样还不好说。只能说,这是一个很有前景的行业,但时间未知。推荐,作为一个入行的跳板,先学习东西先。
希望能解决你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