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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规模要求

发布时间:2023-02-06 03:21:48

Ⅰ 为什么信托产品都是100万起的,谢谢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内过50人,容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及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如果信托规模为1000万元,那么以50人为限制,则每份平均20万,前几天我还见了一个北京信托的20万起点的信托

Ⅱ 保险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区别

1、信托范围不同:家族信托的范围要比保险金信托的范围要广,除合同收益权外,还包括现金、股权、债权、不动产、贵重物品。

2、资金要求不同:家族信托资金起点按照监管要求最低的家族信托起点是1000万起,而保险金信托资金要求较低,按总保费或总保额来设置入围门槛,通常保额在500万以上就可以进行保险金信托。

3、杠杆作用不同:相比普通的家庭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利用保险的杠杆作用实现财富放大,利用较少的保费换取保额。

4、债务隔离不同:进入信托的资产与委托人的资产隔离,对于保险金信托来说,保险理赔之前,即保险金未进入信托之前,信托的隔离作用不能体现。

(2)信托规模要求扩展阅读


具体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需要有非常好的程序保障:

第一,对信托财产和信托目的合法性进行评估;

第二,对于现金类资产应该由委托人提供收入证明;

第三,对于不动产信托应该对产权人各个方面进行核实;

第四,对于动产,委托人要出具购买证明或者取得动产的权属证明;

第五,对于股权信托,还是采取比较慎重方式来去进行设立;可以采取刚才我讲的设立资金信托,把股权装入资金信托里面进行设立。

Ⅲ 保险金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区别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信托财产标的不同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请求权。目前市面上普遍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险种是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以不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及确定需要视险种不同而确定。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形式较为丰富,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是货币资金、资管产品、保单等金融资产及相应权利。当前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家族信托进行家族财富的传承规划,其需求也逐渐多样化,委托财产具备多样性。
二、设立门槛的监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在监管方面有明确的设立规模要求。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但在信托存续期间并不要求任意时点信托财产的价值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可能触发信托终止条款的关于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的限制则应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内容为准。
保险金信托在监管方面没有对设立规模有特殊的规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托的信托财产规模要求。目前行业实践中操作的保险金信托,其设立的信托规模门槛通常高于人民币100万元,以满足未来财富管理以及传承的需要。
三、信托当事人的设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当事人的监管要求较为明确。一是在委托人方面,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方面,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三是在受益人的设置要求方面,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这就明确了家族信托不可能成为自益信托。
保险金信托相关当事人的设置除了满足信托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要求,还需要受到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险金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二是受托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角色问题;三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四是在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其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五是不同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四、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特点不同
保险金信托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阶段不同于其他信托产品,有三方面需要关注。一是信息披露;二是对于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的过程要求;三是理赔资金到账之后的信托财产管理要求。
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开始于信托成立、办理完相应资产转入信托项下的确认手续之后。但家族信托的自身特点,对相应的管理运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客户对信托财产管理风险的要求;二是对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的流动性要求;三是家族信托对于非货币财产的管理有专业性要求。
五、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业务交叉
实践当中,保险金信托业务与家族信托业务还存在交叉。一方面,对于信托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保险金信托,可以设置为家族信托,也可以将保单和其他财产共同置入家族信托。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可以由家族信托受托人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即保险金信托的3.0模式。

Ⅳ 什么是信托,有哪些准入门槛

答:您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应符合三项条件之一: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在认购信托计划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财产证明;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一、设置信托门槛原因
1、提高信托行业整体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一般来说,成熟的高端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更强,风险承受能力也更强,设置投资门槛能够以资金量为指标隔离风险承受能力弱的普通投资者。

2、设置投资门槛可以限制集合信托参与人数,确保集合信托的私募性质。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集合信托属于私募性质,不向公众开放。如果准入门槛过低,项目参与人数过多,将变质为公众产品而失去私募性质。

3、削弱集合信托的融资能力。之前,信托由于行业发展、市场认可等原因,规模较小,在整个金融行业里属于小众。在宏观政策层面,多作为信贷政策调控的补充,对信贷政策、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小。但目前信托规模较大,直接融资功能实际上已经成为银行信贷的重要补充,这会将资金引入政府需要调控或者需要淘汰的产业里,不利于宏观调控。

由此可见,信托产品不可能平民化,其门槛将会长期存在,并且水涨船高。随着通货膨胀率上升与货币贬值,个人投资集合信托投资的起点已由早期的几万元就能参与,提升到了100万的门槛,并且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其中“大额”门槛可能会由目前的300万元提升至600万元。

Ⅳ 信托起步 一般多少钱

一般信托都是一百万起步的,收益率在10%左右。
信托简介:
信托(Trust)是回一种理财方式答,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Ⅵ 信托规模一般都多大的

这个具体要看项目的,一般来说都是亿级别的,多的能够有几十亿,如果是小盘子的话,一般在5亿以内

Ⅶ 请问什么是“信托规模”

信托规模通常是指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总量,信托规模通常是按独立信版托计划来核定权的,如果A信托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为10个亿并且是独自成立运行的,而后追加认购的5个亿属于另外成立的增发型信托计划,则两个信托计划分别计算信托规模,但根据信泽金的信托培训,这两个信托计划属于运用于同一项目的两个信托。

Ⅷ 如何办理信托业务

1、确认自己属于合格投资者
只有合格投资者才可购买信托产品。资管新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二)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三)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或满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主要要求有三:(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选定信托产品
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应当到信托公司官网核实产品是否真实存在,并关注该产品的起始时间;应当结合理财目标和资产状况,综合考虑产品的投资方向、预期收益水平和投资期限等,挑选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
信托公司会对意向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才可购买信托计划。
3、签署合同
签署合同也会附带签署其他相关文件,如风险声明书和资金合法取得的承诺书还有信息调查表(个人/机构)。所以后续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信托利益划拨账户的银行卡,也就是信托收益的划拨银行卡,是投资者用来获取本金和收益的银行卡,所以在信托合同最终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如果出现丢失或者变更的情形,则需要去信托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有效身份证,对于个人就是有效身份证,如果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则还需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代买的还需要有授权委托书和公司章程等)等一套文件。
4、视频面签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购买理财产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防范误导销售和违规销售金融产品的过程。“双录”的存储和管理系统具有严格有效的信息安全措施,所有录音录像数据都非常安全,确保您的信息安全权。
在视频面签前,信托公司的理财顾问向客户推介项目信息及相关风险,在视频面签系统中,由客户本人填写“风险适应性调查问卷”并阅读“项目介绍及风险揭示书”。
5、转账汇款
经过一定的了解之后,投资者就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汇款的形式购买产品,也就是将认购资金转入到信托公司开立的募集账户。汇款时,一定要注明汇款人的名称、金额以及认购产品的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存在两类账户即募集账户和保管账户。投资者在汇款购买信托的时候,汇入的是募集账户;因为募集账户是用来归集资金的账户,一般开在信托公司的注册地。当一个信托产品募集结束之后,就会自动转到保管账户。
所谓的保管账户,又叫做信托财产专户,是信托产品存续期间对资金进行保管、核算、划拨和清算的账户。记住,汇款的时候是募集账户不是保管账户。
6、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产品募集额度超出预计规模时,公司将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安排客户经理通知未认购成功的客户办理退款手续;特殊情况下,信托计划因故未成立,汇款则在10个工作日内返还客户,客户可以转投或重选信托计划。
7、确认书
待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会向购买成功的客户邮寄《信托份额确认书》。至此,信托购买就走完全部流程了。

Ⅸ 保险金信托保单价值不低于

保险金信托概述

保险金信托是将保险与信托两种财富传承工具相结合的创新财富管理安排,具有保险与信托制度的双重功能优势,可以有效服务高净值客户的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需求,受到保险业、信托业以及高净值人群的高度关注。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对保险公司增强客户黏性、丰富服务内容、补充保单服务、提升竞争能力等方面有重要促进作用,为信托公司回归本源业务、加强信保合作、完善服务保障、丰富家族安排等方面也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保险金信托的概念

1.保险金信托的起源

保险金信托最早起源于英国。信托业与保险业分别于 15世纪和 18世纪均诞生于英国,随后在整个欧洲地区得到广泛发展。金融机构为了扩大客户群体,大量保险工具与信托工具被投放市场来满足个人投资者的需求,并且金融机构还为客户制定个性化的投资方案。在此背景下,保险金信托应运而生。1886年,英国推出第一款保险金信托产品“信托安全保险”,运用信托及保险来规避家族的传承风险。随着保险制度和信托制度的全球化传播,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都纷纷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实践。2014年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推出“家”系列保险金信托产品,成为首个中国大陆地区的保险金信托产品。我国的保险金信托仍处于发展的萌芽阶段,未来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保险金信托的概念

保险金信托以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如身故受益权、生存受益权、分红领取权(如有)等)及对应的利益(如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如有)等)和资金等(或有)作为信托资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将信托利益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3.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联系与区别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在功能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从信托目的来看,二者都主要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从信托利益的归属来看,家族信托是他益信托,受益人是包含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目前行业实践中操作的保险金信托,也主要以家庭成员或亲属为信托受益人。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存在多个角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信托财产不同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请求权。目前市面上普遍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险种是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以不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及确定需要视险种不同而确定。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形式较为丰富,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是货币资金、资管产品、保单等金融资产及相应权利。除了上述金融资产,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客户在传承非货币类财产方面的意愿也逐步加强,以上市或非上市企业股权,甚至不动产、艺术品等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形进一步增多,对家族信托受托人长期稳定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信托财产规模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在监管方面有明确的设立规模要求。根据银保监会 2018年下发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 1 000万元。

保险金信托在监管方面没有对设立规模有特殊的规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托的信托财产规模要求。目前行业实践中操作的保险金信托,其设立的信托规模门槛通常高于人民币100万元。

(3)信托当事人设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当事人的监管要求较为明确。一是在委托人方面,“37号文”中对家族信托提出了明确定义,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方面,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则不能视作家族信托;三是在受益人的设置要求方面,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不能成为自益信托。

保险金信托相关当事人的设置除了满足信托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要求外,还需要受到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险金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由于信托委托人即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实践中要符合我国《保险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二是受托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角色问题,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受托人具有多重身份,信托公司会被指定或者变更为保险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三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项要求,但与原保险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其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五是不同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4)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特点不同

保险金信托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阶段不同于其他信托产品,有三方面需要被关注。一是事故通知和理赔办理。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确保受托人(即保单的新受益人)可以及时知晓相关信息,可以由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通知受托人并积极提供理赔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并协助受托人办理理赔事宜;二是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对于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的过程要求,应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清晰,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由受托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交理赔申请,若由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三是理赔资金到账之后的信托财产管理要求。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实际上并非开始于信托成立初期,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后,此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投资运用、账户管理、运营维护、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开始于信托成立、办理完毕相应资产转入信托项下的确认手续之后,但由于家族信托的自身特点对相应的管理运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客户对信托财产管理风险的要求,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应与事先确定的委托人的风险偏好相一致;二是对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的流动性要求,由于需要为财富传承发挥重要作用,家族信托的定期分配、条件分配和临时分配条款通常设置全面,需要受托人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以保障利益分配的流动性需求;三是家族信托对于非货币财产的管理有专业性要求,由于委托财产类型多样,受托人履行对货币资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金融资产,或者公司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复杂资产的管理运用,其复杂程度和专业程度较高,受托人需要根据不同资产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管理。

(5)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业务交叉

在实践当中,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还存在业务交叉。一方面,对于信托规模在 1 000万元以上的保险金信托,可以设置为家族信托,也可以将保单和其他财产共同置入家族信托。对于包含保险金请求权在内的家族信托,应当注意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方面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面和常规保险金信托不同,不得为完全自益的信托;其次,若以终身寿险保单置入信托,还应当符合终身寿险对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可以由家族信托受托人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即保险金信托的 3.0模式。这种模式下,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再是保险投保人,而是由信托公司作为保险的投保人和保单的受益人,直接运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并依照合同约定对保险理赔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运用,有利于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深度结合,可以切断保单作为委托人财产的风险,实现资产的充分隔离保护。

(二)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和特点

1.保险金信托的功能

保险金信托产品主要具有财富传承、资产规划、风险隔离、隐私保护、税务筹划等基本功能。

(1)财富传承功能

保险金信托使得财富的传承更为灵活,委托人可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方式、情景等,既能够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还可以对家庭成员、子孙后代进行更为灵活的财产分配设计,同时引导激励家庭成员的正向行为,约束惩罚不当行为,在保证家族基业传承的同时,实现家族精神和文化的传承。不仅如此,保险金信托可以充分保护委托人对其财产的控制权,委托人身故后,依然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决策机制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实现财富有效传承。

(2)资产规划功能

保险金信托通过两次增值实现了财富放大和资产的合理规划管理,首先是以较少的保费投保较大的保额实现保单增值,也可以通过期缴保费方式,降低初始入门门槛,令中产阶层也可通过保险金信托实现财富增值和传承;其次是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由受托人管理运用保险金,取得一定的投资增值收益,实现信托阶段的增值。信托公司作为市场上专业的投资机构,能够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设置不同的资产管理组合,帮助受益人更好的规划保险金财产,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3)风险隔离功能

保险金信托作为保险产品与信托产品的有机结合,能够更好地保持财产独立性,实现委托财产风险的双重隔离。

一是保险的风险保障。在保险端,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项时,可以按照保单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保单受益人,具有风险转移和分散的作用,并且除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无法确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三种例外情形外,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参与被保险人的债务清偿,从而可以实现对保险金的有效隔离保护。

二是信托的破产隔离保障。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若委托人遭遇破产,除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债权人不能主张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保障了保险金信托的相关财产与被保险人、信托公司及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财产的独立性,能够避免保单存续期间作为投保人的财产被追索、保单理赔后保险金作为受益人的财产被追索的风险。

(4)隐私保护功能

保险金信托具有私密性,可以避免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遗嘱纠纷。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信托,在设立时不需要进行提前的公证或者公布,而且在变更的过程中私密性也更强,能够使得投保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身故后财产进行分配。当前诸多高净值人群并不愿意让自己的家庭成员提前知晓自身的财富传承安排。因此,利用保险金信托私密性与便捷性优势,通过身故之后由保险金信托管理机构定期给予受益人一定生活费用的方式,一方面给予保险金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能够有效防止受益人大肆挥霍保险金。

(5)税务筹划功能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遗产税,但有关征收遗产税的提议近年来一直络绎不绝,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高净值人群规模在继续扩大,征收遗产税的呼声预计会越来越高。因此,近年来关于税务筹划的问题逐步得到高净值人群的广泛关注,保险金信托产品具备的税务筹划功能可以帮助高净值人群合理节税。实际上,帮助居民合理节税已成为美国保险金信托行业的最主要功能。

2.保险金信托与保险相比的特点

保险金信托在保险保障的基础上结合了信托产品的优势,较之保险产品,可以充分实现受益范围更广泛、资金给付更灵活、资金保障更独立、资产分配更安全、资产增值更有效。

(1)扩大受益群体范围

保险金信托不仅可以在信托产品中安排保险受益人之外的受益人,同时在保险产品明确受益人的基础上,也可以将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扩大为一个特定的范围,实现家族财富的跨代传承。

(2)灵活安排利益分配

保险金信托还可以灵活安排保险金的给付。虽然很多保险公司都可以提供保险金分期给付安排服务,但灵活度有限,而保险金信托则可以根据客户的复杂需求进行灵活多样的信托利益给付设计,设定不同的给付条件和频率,为自己保留分配方案调整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委托人的自身意愿,满足家族财富传承的个性化需求。

(3)保障机制较为独立

保险产品的理赔资金赔付给受益人后成为受益人的财产,在债务、婚姻等问题出现时存在财产被分割的风险,保障不够充分,而通过保险金信托可以隔离风险,理赔后的保险金进入信托专户,作为信托财产与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避免出现债务、婚姻等特殊情况下财产无法保全的风险。

(4)财产分配较为安全

保险产品的理赔资金赔付给受益人之后,受益人对资金的处置便不再受到任何限制,因此受益人对资金的使用可能有悖于投保人的初衷,甚至无度挥霍。保险金信托则可以有效避免此类风险,可以通过信托资金的分配频率、条件等限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合理进行资产管理、运用和分配,充分保障财产的合理使用。

(5)保值增值更为有效

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理赔资金进行一定程度的给付安排服务,但对于尚未给付的资金在部分保险机构不计算利息,或者仅按照一年期定期利息计算,不能充分利用资金,存在一定的财产贬值风险,而保险金信托可以通过受托人的专业资产管理能力对资金进行有效的投资配置,保证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合同约定,更为高效和安全的安排理赔资金的资产规划。

3.保险金信托与其他信托相比的特点

作为兼具保险保障和信托财产隔离、管理功能的“保险 +信托”的组合,与其他信托相比,保险金信托在受众范围、资金保障和收益获取等方面都具备一定的优势。

(1)业务门槛较低,受众范围更广

就认购一般的信托产品而言,投资者需要满足 100万元的投资门槛,而根据 2018年 8月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要求家族信托的委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 1 000万元,这就大大提高了投资者投资信托产品或者规划家族信托的门槛。客户购买保险,一般是通过支付保费实现一定保额的保障,适合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保险产品是通过大额保单的保额达到保险金信托的门槛,从而使得更多希望对家庭财产进行完善规划的客户能够运用保险金信托的方式实现其对家庭财富的进一步配置安排。

(2)有效利用保费,实现增值保障

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通过期缴保费的方式,每年支付较少的金额,当保险保障触发时保险金理赔的数额通常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数倍,而适合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保险产品即为此类大额保单,一般是终身寿险、大额年金险等产品,有效利用保费,再将赔付的保险金纳入信托架构,进行财富的管理传承,从而可以进一步通过保险金信托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以及资产配置规划。

(3)切实获得保障,获取收益可靠

一般的信托产品投资中,委托人虽然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资产保值增值,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信托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收益或高或低,甚至会出现亏损;而在保险保障中,以终身型年金险为例,保险的收益将在合同签订后锁定终身,因此具备基础的收益保障,再进一步通过保险金信托的架构,可以获得相对有保障的资产保值增值,其投资风险更低,获取收益更为稳健。

(三)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的意义

1.满足客户财富管理需要

保险金信托为委托人提供保单以外的专业信托服务,包括财产隔离保护、资产保值增值、财富有序传承等综合服务。同时,由于保险金信托方案具备较强的灵活性,可以通过模式化的常规服务或者定制化的个性服务提供多种服务,实现委托客户的全方位财富管理需要。

2.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

保险金信托可以丰富服务内容、完善保险产品的功能,通过对保单后的服务安排提供补充,拉升大额保单的销量,实现客户增加和业绩增长。同时由于保险金信托的长期性和安全性,还能通过为客户提供更长期的资产规划,进一步增加客户黏性,从而使得公司在总体业绩、长期客户以及服务质量方面获得全面提升,增强行业竞争力。

3.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创新

对信托公司而言,可以通过保险金信托进一步加强信保合作。除传统的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方式外,引入资产端的合作,同时丰富客户渠道。如果未来有更多的寿险产品能够与信托通过保险金信托实现对接,不仅增加了寿险的附加价值,无疑也会为信托公司注入一笔优质的长期资金。此外,保险金信托提供长期服务,可以全面提升信托公司的财富管理水平,通过对客户的长期吸引力为信托公司提供持久稳定的业务资源,进一步促进信托行业回归本源,有利于信托公司进一步提高主动管理能力。

4.深化信托与保险行业合作

保险金信托产品联结了保险、信托、基金、银行等多方面金融机构。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政策,金融市场的三大分市场,银行、保险、证券都只能在各自行业内为各自的客户理财。三个市场的客户资金一般只能在各自的体系内循环,而无法利用其他两个市场实现资金的增值。根据新《保险法》,保险资金不能直接用于经营与证券有关的业务,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保险资金在投资渠道受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保险金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保值和增值。这种结合可以使得寿险信托的开发不仅有利于受益人对保险金进行有效管理,还可能衍生出更多的保险产品增值服务,从而可以促进保险与信托行业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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