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期规则融资性信保业务特征因子
融资信保。在二期规则融资性信保中,业务的特征因子是融资信保。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2. 融资风险分析包括哪些方面
融资风险有哪些
1、信用风险。项目融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指项目有关参与方不能履行协定责任和义务而出现的风险。像提供贷款资金的银行一样,项目发起人也非常关心各参与方的可靠性、专业能力和信用。
2、完工风险。完工风险是指项目无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后无法达到预期运行标准而带来的风险。项目的完工风险存在于项目建设阶段和试生产阶段,它是项目融资的主要核心风险之一。完工风险对项目公司而言意味着利息支出的增加、贷款偿还期限的延长和市场机会的错过。
3、生产风险。生产风险是指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和生产运营阶段中存在的技术、资源储量、能源和原材料供应、生产经营、劳动力状况等风险因素的总称。它是项目融资的另一个主要核心风险。生产风险主要表现在:技术风险、资源风险、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风险、经营管理风险。
4、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计划维持产品质量与产量,以及产品市场需求量与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有价格风险、竞争风险和需求风险,这三种风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5、金融风险。项目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项目融资中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两个方面。项目发起人与贷款人必须对自身难以控制的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变化加以认真分析和预测,如汇率波动、利率上涨、通货膨胀、国际贸易政策的趋向等,这些因素会引发项目的金融风险。
6、政治风险。项目的政治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风险,如借款人所在国现存政治体制的崩溃,对项目产品实行禁运、联合抵制、终止债务的偿还等;另一类是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稳定性风险,如税收制度的变更,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调整,外汇管理法规的变化等。在任何国际融资中,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承担政治风险,项目的政治风险可以涉及到项目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
7、环境保护风险。环境保护风险是指由于满足环保法规要求而增加的新资产投入或迫使项目停产等风险。随着公众愈来愈关注工业化进程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许多国家颁布了日益严厉的法令来控制辐射、废弃物、有害物质的运输及低效使用能源和不可再生资源。“污染者承担环境债务”的原则已被广泛接受。因此,也应该重视项目融资期内有可能出现的任何环境保护方面的风险。
实践中,融资过程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就是上述的七种,包括政治风险、生产风险、市场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等等。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八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身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策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债转股对象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合理评估对象企业价值,并与企业、企业股东等利益相关方协商明确转股价格、转股比例、资产负债重组计划、公司治理安排、经营发展规划、股权退出等事宜,签订债转股协议。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推动债转股企业改组改制,并在剥离相关社会负担、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税收优惠、股权退出等方面给予支持。
3. 什么是信保融资
1,信保融资复:是指银行根制据客户申请,在出口后凭客户转让的中国信保保险保单赔款权益提供融资的业务。
2,信保融资种类包括:出口押汇、应收账款买断、授信额度等品种。
(1) 出口押汇:是指企业(信用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议付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
(2)应收账款买断:是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无追索权的转让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
(3)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核定的短期授信业务的存量管理指标,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商业银行业务部门均可快速向客户提供短期授信,即企业可便捷地循环使用银行的短期授信资金,从而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快捷性和便利性的要求。
4.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 ,规范经营行为 ,防范化解风险 ,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 ,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 ,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 ,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 ,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 ,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 ,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 ,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 ,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 ,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 ,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 ,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 ,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 ,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 ,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 ,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 ,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
(一)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
(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六)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 ,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
(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
(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
(四)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 ,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
(五)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 ,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
(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 ,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 ,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 ,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行披露;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 ,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 ,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 ,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 ,合理厘定费率。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管理 ,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信保业务。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 ,应当在销售、核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 ,不得兼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 ,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 ,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 ,业务系统应具备反欺诈、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跟踪等实质性审核和监控功能。融资性信保业务系统还应具备还款能力评估、放(还)款资金监测等功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 ,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 ,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 ,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 ,确保记录全面、不可篡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 ,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 ,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由总公司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制度 ,根据不同环节合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 ,在准入、评估、退出、举报投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 ,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 ,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数据对接 ,并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 ,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信保业务风险 ,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针对主要风险类型 ,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 ,做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 ,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 ,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应当包括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 ,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 ,审慎评估业务风险 ,并根据评估结果 ,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 ,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 ,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认和计量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严禁虚增追偿款 ,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追偿款进行回溯评估 ,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信保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 ,制定风险偏好策略 ,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信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 ,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进行与之匹配的再保险安排。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及时化解风险 ,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同时 ,应当加强舆论引导 ,做好正面宣传。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 ,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 ,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成果、制度建设、财务核算、系统建设、风险管控、准备金提取、合法合规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报告机制 ,按照银保监会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 ,报送至银保监会及风险事件所在地银保监局。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负面舆情较多、可能造成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或行业声誉的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等。
第二十九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保业务管理制度、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及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情况 ,包括经营成果、赔付情况、承保关联方情况、再保险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风险处置情况等;
(三)合作机构的相关情况 ,包括合作机构的管控、合作家数、合作业务领域、合作模式、主要问题及风险、法律纠纷、应对风险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业务发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及年度压力测试报告 ,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 ,于每半年或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保业务的压力测试报告 ,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整体信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统筹指导风险处置工作。银保监局负责属地机构及辖内分支机构的信保业务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保险公司或省级机构首次开办或停办信保业务的 ,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中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信保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条款费率、限期修改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条款费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 ,存在以下情形的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三)存在第七条所列经营行为的;
(四)未按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政策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银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同时废止。
5. 信用保险要怎样运用到商业保理当中
说到保险,很多人是又爱又怕,爱是因为确实能够在风险来临时雪中送炭,怕嘛,是因为保险的种类实在是太多太多,买这个也好,买那个也好,到最后买了一大堆用处不大或者说是并不适合自己的保险,导致辛苦赚来的血汗钱打了水漂。要正确认识自己在生活中所扮演的各种不同的角色,才能够购买到一份适合自己且能够真正起作用的保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终端商品的生产量已由短缺逐步转变为过剩,商业活动的主动权也逐步的由卖方过渡为买方,所以赊销模式很自然的开始成为交易双方普遍接受的一种支付逻辑。不过这种商业模式也使得应收账款在企业的资产分类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同时其也成为企业提升现金周转能力的重要障碍之一。然而基于受让企业应收账款所产生的保理融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能真实且直接的缓解企业由于流动性紧张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一般意义上来说,保理业务可以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根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2014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我国商业保理规模仅为银行保理的尽管银行保理在业务规模上占绝对优势.但银行保理对于申请人自身的资质能力要求很高,并需要有足够体量的抵押或担保支持,同时还要占用其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所以银行保理更适用于有足够抵押资产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型实体企业,而大量的中小企业通常达不到银行保理的标准。
然而与银行相比较,商业保理公司则看重应收账款的质量和买家信誉等,从而做到无抵押和坏账风险的完全转移,而非单一的卖家资质考评。所以说,对于本身资质和财务实力中等的中小企业,商业保理明显的更为适用。
不过由于我国商业保理行业缺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规范和保障;同时保理公司在客观上也无法对当下商业环境里企业的社会信用信息和数据资料进行完整的采集和管理,以至于对可能发生的潜在合同纠纷或企业违约情况无法做到有效的预测防范和处理机制。因此,信用保险作为一道有效的风险管理屏障,注定要与商业保理公司成功牵手。
与商业保理的合作是以保理融资中的买方企业(即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买方企业未能如约履行应收账款的支付而使卖方企业(即债权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出面为卖方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业务模式,其也可视为对冲保理融资风险的有效工具。
在实际应用中,与保理公司合作,对当下的保理融资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在不需要硬性抵质押资产的前提下,以尽可能完整的对保理业务本身所涉及的商业背景、应收账款质量、双方企业资质能力、历史交易记录等多方面做出精确且客观的评估,使得保险公司与保理公司可以最终对保理产品进行风险定价。由于加入了信用保险工具作为风险抓手,使得保理公司扩大了信用担保能力;而保理公司通过向信用保险公司提供风险暴露,帮助信用保险公司建立更加全面和准确的风险评估,同时也扩大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
总之有了信用保险作为对冲工具,商业保理公司就能够为企业量身定做结构性的融资方案,以应收账款转让和买方信用为依据的融资方式,增加企业融资的效率与多样性。而保险公司同样可以通过与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合作,在风险管理上形成互补,同时保险公司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保理公司的信用担保功能,增强了保理公司的业务质量和运营能力,共同推动了我国保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6. 企业融资(七):贸易融资中如何规避风险
赵梅阳在《企业融资(六):国际结算中如何开展贸易融资》(此篇是姊妹篇,进行后续说明)中提到,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此篇是姊妹篇,进行后续说明)是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是企业在贸易过程中充分发挥杠杆作用,以小博大做大贸易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规范的金融工具为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贸易融资在发展的同时,一定要对风险进行界定与体系化分析,方能使之有持续性。一、贸易融资政策与授信在开展贸易融资之前,作为银行要对客户准入和产品准入进行衡量,形成自己的标准,同时对优良客户和优良产品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同样,作为融资方,要综合权衡各家银行的招数,操作方式,选择更利于自己的银行进行融资。总的说来,不论是银行还是进出口方,都要转变观念。在现有银行现行政策方面,对于客户准入规定是原则上为A级以上,但可放宽到B级以上客户;对于产品分类是低风险产品与一般贸易融资产品。银行国际贸易融资现行采取授信评定办法,包括资产负债法、权益法和担保法。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相关政策为信用贷款客户、低风险业务、特殊品种业务不需其他担保。 权限和审批流程:低风险、优良客户业务、国际贸易融资额度项下业务可以不上贷审会。一般客户解决方法是申请国际贸易融资额度或具体客户和产品的特别授权。二、贸易融资风险管理1、进口押汇主要风险及防范主要风险是客户信用风险、货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风险防范一般指贸易背景的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调查、货物市场调查及规范合同文本的签订。2、提货担保主要风险及防范主要风险客户不付款或不按时付款和受益人交单不确定性的风险。风险防范包括:l 真实贸易背景以及客户资信的审查;l 足额保证金;l 信用证条款的保障,对近洋贸易不宜规定过长的交单期等及提交全套物权单据;l 无论何种情况都不得拒付或拒绝承兑。如有可能,向对方议付行查询受益人是否已交单。调查是否还有其他协议影响银行出具提货担保。3、打包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主要风险:l 客户信用风险;l 开证行风险;l 业务操作风险。风险防范:l 把握贸易背景,严格审查出口商条件;l 资信及生产能力;l 专款专用;l 还款来源;l 重复利用信用证修改来展期以延长贷款的期限;l 高度注意以打包贷款偿还其他融资欠款的要求;l 必要时上门了解客户实际运作情况,催促其按时交单。l 审核信用证,其中开证行资信是否限制议付或允许转让,信用证效期、交单期和船期,是否有软条款以及是否要求全套物权单据。4、出口押汇主要风险及防范主要风险:l 开证行风险;l 客户信用风险;l 操作风险。风险防范:l 出口商资信情况;l 开证行信誉和资信;l 开证行所在国家政治及经济情况;l 信用证审核,是否限制议付或转让信用证,信用证是否有软条款,信用证是否要求全套运输单据。5、出口贴现主要风险及防范主要风险是承兑银行的信用风险和国家风险。风险防范包括开证行国家政治及经济因素及开证行的信誉。6、福费廷主要风险及防范主要风险:l 银行信用风险;l 国家风险;l 法律风险。风险防范:选择资信较好的大银行承兑汇票为买断票据;将票据以福费廷方式转让他行;明确客户卖出的票据的合法性。7、出口保理主要风险及防范主要风险:l 出口商信用风险;l 进口保理商风险;l 商业纠纷风险;l 行业与账款瑕疵风险;l 欺诈风险。风险防范:l 选择优良信誉的进口保理商;l 选择适当的行业和卖方;l 了解交易的本质(贸易合同);l 出口保理合同条款尽量完备;l 事先约定贸易争议的认定依据;l 严格按质量要求出口货物;l 提醒客户重视。8、出口信保融资主要风险及防范主要风险:l 出口商违约风险;l 第三方责任风险(代收行、承运人);l 赊销项下回款风险;l 出口商提赔不及时;l 进出口代理人风险。风险防范:l 选择适当的出口商,加强资信、履约能力和以往贸易记录审查;l 选择资信好和合作多的代收行;选择资质好的承运人;l 要求出口商签订承诺书;发票保证打印银行汇款路径;l 要求预留出口商盖章空白索赔凭证;l 严格审查贸易合同和代理人以往记录。概括起来,贸易融资的风险点主要体现在客户资信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内部操作风险。风险控制基础在客户选择准确,担保措施落实到位;良好的商业、贸易和结算记录;真实的贸易背景;把握市场行情,保证商品质量;国家风险程度以及国外客户和银行资信;熟悉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知识,把握风险点。
7. 泉州市信保贸易融资是什么呢,又叫信用保险贸易融资
贸易公司本身没资产,没抵押物,所以拿流动资金贷款很难,因为拿贷款必须有抵押和担保。建议重点研究贸易融资,重点放在出口应收帐款融资上。可以考虑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来办理出口贸易融资,这样是无须其他抵押担保的。
出口信用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业务,地方政府可能还有保费扶持资助办法,也就是说用很低的成本使出口企业可以放手大胆的去开发国际市场,比如可以使用赊销方式出口,以提升出口竞争力。如出现风险信保给予赔付。同时对于有信用险保障的应收帐款,到银行可以办理信保融资业务,无须抵押担保。
泉州企业可以找当地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直接打电话咨询22171622。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8. 什么是信保融资
信保融资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在出口后凭客户转让的中国信保保险保单赔款权益提供融资的业务,融资种类包括出口押汇、应收账款买断、授信额度等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