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说复法差不多就是这样制。
其实,一家公司能够上市,就表明它融资成功了。
你想想,如果一个产品能够在市场上出售,流通,就说明这个产品被人接受了。
同理,一家公司的股票能够在市场流通,也就是表明市场接受了这些股票,认同了这家公司的价值,那么就会有人去买它的股票,它就能融资了。
但是,一家公司要上市要符合很多条件,不然大家随便都可以上市啦!
不过你有个误区,就是公司融资之后,钱是归公司所有,而你又是公司的股东。公司融资是为了更好的发展,扩大生产,而不是融资之后,就放到口袋里面。
因为这些钱都是股东投到公司里面,所以正确的来说,这些依然是属于股东的,只不过是股东同意它拿去投资,或者拿去购买资产,又或者扩大生产。
㈡ 证券公司排名比较大的公司有哪些
2022年国内券商的排名比较大的券商有:中金,安信,华泰等,不过没有专门对于佣金的排行,因为现在佣金是比较透明的,而且这个是交易费用,没有专门的排名。
拓展资料:
“券商”,即是经营证券交易的公司,或称证券公司。在中国有中信、中信建投、申银万国、齐鲁、银河、华泰、国信、广发等。其实就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代理商。
我国总共合规的券商总计106家,其中有20家进入了2014年度的AA级券商行列,获得AA级的20家券商包括:北京高华、华西证券、东方证券、申银万国、广发证券、西南证券、国金证券、兴业证券、国开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国信证券、中金公司、海通证券、中投证券、华福证券、中信建投、华泰证券、中信证券。其中多家公司都是首次登上AA评级榜单。值得关注的是,仍无券商获评AAA级这一最高级别,也没有券商被评为D类或E类公司。
据悉,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证券公司在支持服务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同时自身也要做好转型工作,从证券公司发展方式转变的趋势看,应当做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是要加快经纪业务的转型,提高财富管理的能力。经纪业务由简单的通道服务转向增值服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时要立足于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中介增值服务,发展低风险的金融创新产品。
二是要加强客户的适当性管理,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水平。利民利得财富股市的波动起伏,特别是创业板和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教育。证券公司要通过了解客户和对客户进行分类,引导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
三是要加强证券市场研究,提高证券公司研究定价能力。证监会明确规定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是投资咨询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基本业务形式。证券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要以此为契机,提升定价能力,提高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是要增强客户服务意识,提高客户服务能力。随着资本市场的形成和理财时代的到来,投资产品将更为丰富,客户数量将迅速增加,客户结构、客户需求将日趋复杂、多样,行业的营销方式也必然要加以改进,服务手段必须更加科学。证券公司只有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提供差异化、个性化服务才能提升行业的竞争力。
五是要加强行业合规制度建设,提高行业的内控水平。下一步,要在全行业广泛推广合规管理制度,为证券公司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奠定制度基础。证券业协会正在抓紧制订证券公司信息制度指引,对证券公司的发行、保荐、自营等业务信息隔离提出具体要求。
六是要加强行业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资本市场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金融机构,也培养了大量的金融专业人才,资本市场走进了千家万户,理财文化悄然兴起。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要求证券公司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以跟进整个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的步伐。
㈢ 证券公司融资要求是什么
现在我们国家的发展非常的多样化,公司的种类也是非常的多的,其中有着一种公司叫做证券公司。其实无论哪一种公司的种类,基本上所有的公司都会有相应的融资的。对于融资每一种的类型公司的要求是不一样的。那么证券公司融资要求是什么?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交易机制的完善和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二)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 行政处罚 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 立案 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五) 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六) 已完成交易、 清算 、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七) 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 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五) 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六) 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符合前款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 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 保证金 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 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 客户清偿 债务 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 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 其他有关事项。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一) 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 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三) 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五) 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 违约金 ; (六) 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 财产保全 或者 强制执行 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二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三十四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 要约 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第三十八条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 公司注册 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一)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 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三)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 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五) 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 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第四十四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或者自律管理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五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中违反规定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警示、公开警示、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 证券法 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对于 证券公司融资要求 的问题我们国家是早在2006年就有着相关的规定了,对于证券公司融资的方式问题和融资的种类等等各种类型都是有着不同的规定,对于每一种问题都是有着相关的说明,所以说我们如果遇到了融资方面的问题要仔细阅读以上文章。
㈣ 我们做融资融券哪家证券公司好
我们做融资融券哪家证券公司好?选择证券开户的营业部必须是信誉可靠。这是头等回的大事。因为,投资者本人不能进答入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的买卖。同时,他也不能全面了解有关股票交易的有关信息。在变幻莫测的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交易,选择一个信誉可靠、服务专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毫无疑问,将是帮助自己资金保值增值,进而实现盈利目标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㈤ 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区别是性质不同、管理决策的机制不同和职责不同。
性质不同。证券金融公司也称证券融资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专门从事证券融资业务的法人机构。但是证券公司是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场所。
管理决策的机制不同。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而证券公司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为决策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自股票市场或银行取得资金,再将这些资金提供给需要融资的投资人,并依规定将融资担保的股票提供给融券的投资人,作为投资者和证券公司间的媒介,促进了交易市场的活络,完整了的金融制度。 对于投资者来说,只和证券公司有直接联系,如果需要买卖股票,可到证券公司办理委托,证券商的业务员在受理委托后,便会立即通知在证券交易所内的驻场交易员,驻场交易员接到委托通知,按一定方式在场内依照委托要求进行公开申报,完成交易。
职责不同。证券交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了相应的保障,证券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设计筹划改制企业的股察上市,更多的是为普通的投资者买卖股票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证券金融公司主要作用是为证券公司融资、借贷,不经营证券交易业务;证券公司也可以称之为证券经营公司 ,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㈥ 怎么跟证券公司融资,具体有哪些方式
一、证券公司融资的方式
1、股权融资
证券公司的股权融资主要是指证券公司成立或增资扩股时募集资本,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股权筹资。股权融资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压力等特点。因筹资风险较小,所以成为证券公司筹措长期资金的重要方式是证券公司长远发展所必须具备的融资能力。另外这种融资方式还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2、债务融资
发行债券融资是证券公司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在未来一定时间还本付息而发行有价证券的筹资方式。证券公司债务融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债券和银行贷款融资。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的目的是为筹措中长期资金所发行债券利率一般高于同期限的银行储蓄存款利率。
3、票据融资
票据融资是货币市场历史最悠久的一种融资方式。商业票据是一种有特定期限的、只售给机构投资者的、可在市场上使用的短期本票。期限可为几个月或更短,一般平均为25-45天。商业票据通常按面值折价出售,其中折扣的一部分是预付给投资者的票据到期后的利息。
4、同业拆借融资
同业拆借一般是由商业银行向券商提供的,券商用所拥有的短期政府债券或商业票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拆借。拆借期限由双方商定,其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对付临时性资金余缺。同业拆借一般期限较短(一般是1天、2天或一星期最短为几个小时或隔夜)。
5、证券回购融资
证券回购融资的具体做法是:债权人买下券商的有价证券,并约定券商在一定的时间内以约定价格将证券买回。买卖的差价是券商应付的利息。它的实质是金融机构之间用证券作抵押的短期融资。
二、直接融资
是指不经过任何金融中介机构,而由资金短缺的单位直接与资金盈余的单位协商进行借贷,或通过有价证券及合资等方式进行的资金融通,如企业债券、股票、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内部融资、借贷等。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的融资活动,如银行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委托贷款、项目融资贷款等。直接融资方式的优点是资金流动比较迅速,成本低,受法律限制少;缺点是对交易双方筹资与投资技能要求高,而且有的要求双方会面才能成交。
㈦ 什么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根据《管理来办法》,只有取源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1、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2、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㈧ 哪个券商融资融券利率低
2022年哪家券商融资融券利率最低呢,下面分享干货。
一、【头部A类级券商融资融券行业的整体水平】
排名靠前头部券商(都支持同花顺、大智慧和通达信)利率水平,也是各大券商全市场最低的利率水平。
长城6.5%、华林6.3%、招商6%、中航6%、银河5.9%、东财5.9%、中金5.8%、海通5.8%、广发5.8%、安信5.8%、中信建投5.5%、华西5.18%、东北5.2%、国金5%、华西5%。
其中只有1家AA级的券商可以无条件做到4.99%,资金量大还可以谈更低。
二、【融资融券开通方式】
(1)线下开通:大部分证券公司开通和注销只能去线下营业部柜台才能办理。首先满足原/新券商20日均50万,打印符合新券商要求的净资产流水去营业部办理,办理耗时2-4小时。
(2)线上开通:线上官网开通两融账户耗时0.5h,目前只有几家券商支持线上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