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情况下作为融资主体+优先考虑发行债券
公司债券发行融资途径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内源融资,二是外源融资。而内源融资一般是在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或公司债券发行首选的融资途径。当然,具体的融资途径需要根据具体的市场实际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等环境而定。
企业公司永远是最缺钱的。因为企业公司在不断的发展,进行新产品的研发、拓展新领域,而这些业务仅仅靠企业公司自有的资金是难以维持运转的。即使资金并不短缺,但想要涉及新的领域,获取更多资源,也同样需要与其他投资方强强联手。
因此,为了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去,融资成为了大部分企业公司为解决自己资金短缺、资源不足的问题而必不可少的手段。
行情总在绝望中诞生,在半信半疑中成长,在憧憬中成熟,在希望中毁灭
按大类来分,企业公司的融资方式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股份融资。
股权股份融资是指企业公司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公司所有权,通过企业公司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股份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公司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公司的赢利与增长。股权股份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的广泛性,既可以充实企业公司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公司的投资活动!
B. 项目融资借款主体
项目融资借款主体
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协议融资,对于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享有偿债请求权,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的融资类型。专家认为项目融资是以特定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为抵押而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或贷款。该融资方式一般应用于现金流量稳定的发电、道路、铁路、机场、桥梁等大型基建项目,目前应用领域逐渐扩大,例如已应用到大型石油化工等项目上。它是一种以项目的未来收益和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资方式
C. 融资和未融资公司区别
一、融资主体不同。
传统的公司融资是以项目发起人作为融资的主体,银行或其他资金提供者是否向该公司贷款或投入资金,一方面取决于该公司是否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取决于公司的总体信用状况。因为公司融资不仅以公司的未来收益偿还贷款,还以公司的其他资产作为担保。项目融资的融资主体即是项目公司本身,银行或其他资金提供者能否如期投入资金,完全取决于项目的未来收益,追索也仅限于项目的未来收益和项目建成后的资产。
二、融资基础不同
在项目融资中,贷款人能否给予项目贷款主要依据项目的经济强度,考虑项目在贷款期内能产生多少现金流量用于还款,贷款的数量、利率和融资结构的安排完全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而传统融资主要依赖于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
三、追索程度不同
项目融资属于有限追索或无追索。贷款人可以在某个特定阶段或规定的范围内,对项目借款人追索。除此之外,无论项目出现任何问题,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以及所承担义务之外的任何财产。传统融资方式属于完全追索。借款人必须以本身的资产作抵押,如项目失败,而该项目不足以还本付息,贷款方则有权将借款方的其他资产作为抵押品拍卖,直到贷款本息偿清为止。
四、风险分担不同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都是大型项目,它投资巨大,建设期长参与的利益相关者众多,并且会经常吸引外资。因此,其风险种类有信用风险、完工风险、生产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环境保护风险、国家风险等。利益相关者通过严格的法律合同可以依据各方的利益,把责任和风险合理分担,从而保证项目融资的顺利实施。而传统融资的项目风险往往集中于投资者、贷款者、担保者,风险相对集中,难以分担。
五、债务比例不同
项目融资可以允许项目发起人投入较少的股本,进行高比例的负债,对投资者的股权出资所占的比例要求不高,可以实现90%以上的负债。在传统融资方式下,一般要求负债率在40 %-60%之间,投资者自由资金的比例至少要达到40%以上才能融资。
六、会计处理不同
项目融资是资产负债表外的融资,项目的债务不出现在项目投资者的资产负债表上的融资。在传统公司融资中,项目债务是投资者债务的一部分,出现在投资者的资产负债表上。
七、融资成本不同
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相比成本较高,这主要是由于项目融资的前期工作量非常大,又是有限追索性质造成的。项目融资的成本包括融资的前期费用和利息成本两部分。
总的来说,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的本质区别有融资的主体和基础不同、追索权特征不同、还款来源不同、担保结构不同等方面。另外,项目融资的会计处理方式与公司融资也大有不同,其融资债务是不会出现在项目投资者的负债表上的融资的且项目融资成本较高,相反则公司融资的成本较低。
D. 民间借贷融资形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低利率互助型借贷。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
2、企业集资型借贷。主要分为企业集资和社会集资;
3、发放高息型借贷。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
4、不规范的中介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 融资主体不符怎么办
主体资格缺陷主要体现在历史出资瑕疵、历史股权转让瑕疵、实际控制人认定不准确和管理层变动四个方面。
如出现融资主体不符,则需要完善融资主体。
F. 公司、金融企业、投资主体、政府哪些属于融资主体包括() A、公司;B、金融企业;C、投资主体;D、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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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请问融资融券交易的主体是什么谢谢!
这项交易的主体包括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和个投资者。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7)融资主体如扩展阅读: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多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
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4、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
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通过这种财务杠杆效应来获取收益。
5、交易控制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可以随意自由买卖证券,可以随意转入转出资金。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存在未关闭的交易合约时,需保证融资融券账户内的担保品充裕,达到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要求的担保比例,如担保比例过低,券商可以停止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及担保品交易,甚至对现有的合约进行部分或全部平仓。
另一方面,投资者需要从融资融券账户上转出资金或者股份时,也必须保证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才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部分,且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H. 政信类项目融资主体的主体资产状况需要从哪些方面看呢
虽然政信类项目一般会有较多的增信措施,但是融资主体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即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与否更为重要。融资方在期限内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指标;
I. 融资主体的分类
融资主体的分类是指中国项目融资的不同的分类中,其中按融资主体分有以下两种:
1、既有法人融资
在下列情况下,为既有法人融资:
(1)既有法人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济实力;
(2)项目与既有法人的资产以及经营活动联系密切
(3)项目的盈利能力较差,但项目对整个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利用既有法人的整体资信获得债务资金。
2、新设法人融资
在下列情况下,为新设法人融资:
(1)拟建项目的投资规模较大,既有法人不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济实力;
(2)既有法人财务状况较差,难以获得债务资金,而且项目与既有法人的经营活动联系不密切;
(3)项目自身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依靠项目自身未来的现金流量可以按期偿还债务。
融资主体是指进行融资活动,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的项目法人单位。确定项目的融资主体应该考虑项目投资的规模和行业的特点,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