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帮人代持股份有风险吗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股份代持的行为是很普遍的,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义在于:某些出资人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考虑而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于是找寻一个值得信赖并愿意为自己担任名义股东的人来代持股份。或者,为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将多名实际股东集中到一起统一由某个实体代为持有,职工持股会以及工会代持股份就是基于此种目的(这两种代持模式因被取缔而成为历史)。信托代持也是一种股份代持,一般用于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因为有信托法的规制,因而法律地位以及法律关系均比较明确。实际上,大量存在的是个人对个人的股份代持,这里的个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此种股份代持在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其法律地位比较模糊,发生的争议以及纠纷也比较多。因而,如果进行股份代持,除了选择值得信赖的名义股东(当然,委托人也应该是值得信赖的)以外,还需要了解法律对于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的界定,清楚双方的风险所在,从而制定比较合适的操作方案以及合同条款。
拓展资料:际出资人不能全额出资带来的法律风险。在实际出资人不能全额履行出资义务时,代持人将承担履行义务。因此,在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签订代持协议时,为保障代持人的利益,可以要求实际出资人在履行完全部出资义务之前提供相应担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个人有限公司法人代持有哪几种方式
法律分析:(一)挂名代持
挂名代持系指名义股东持有股权,但所有股东权利、义务均由实际出资人享有并承担,名义股东仅起挂名作用。在挂名代持情形下,名义股东的角色仅为“提线木偶”,向实际出资人提供的是“代为”进行意思表示和接受结果的服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应为委托。
(二)完全代持
完全代持系指实际出资人仅享有股权的投资收益,股东的其他权利义务均由名义股东享有和承担。在完全代持情形下,如完全代持符合《信托法》关于信托,尤其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按照《信托法》的规定签订了信托书面文件,则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如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无形成信托法律关系的意愿,也未就代持股权的处分按照信托特有的方式进行约定,此时,完全代持并不符合《信托法》关于信托,尤其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应为委托。
(三)不完全代持
不完全代持系指处于挂名代持与完全代持之间的状态,即实际出资人除享有投资收益外,还享有部分其他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名义股东享有并承担其余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基于对挂名代持和完全代持法律关系的讨论结果,不完全代持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应为委托。
股权代持主要为信托和代理。法人代持的三种方式主要想体现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权力和义务,不同的方式代表的权利义务也不同,通过不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分辨是哪种代持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 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定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4. 股权代持信托有哪些形式
您好!股权代持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版法所有权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形式主要是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信托。
5.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2)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3)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4)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拓展资料: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
3.近代以来,法学者在关注个体和社会的基础上将法律区分成公法和私法两个部分。商法领域内,基于商业活动开展的自由性或在对交易安全的考虑过程中也渐渐区分出个人法和公共法两个概念。我们在探求股权代持的性质以及在实务操作时,同样面临着区分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其最终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应该说,股权代持的效力在未分析其具备的具体法律关系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
6. 代持股份对代持人有什么风险
代持人在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存在的风险如下:
1、实际出资人不能全额出资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实际出资人不能全额履行出资义务时,代持人将承担履行义务。
因此,在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签订代持协议时,为保障代持人的利益,可以要求实际出资人在履行完全部出资义务之前提供相应担保。
2、代持人在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存在的风险。
在代持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如行使不当可能给实际出资人带来损失,实际出资人可以根据代持协议要求代持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代持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要求实际出资人出具明确具体的授权,从而使得代持人在授权范围内免责。
代持股隐名投资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并且代持股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无疑将继续存在下去,即使其操作结果在现阶段仍存在未知数,即使此类争议和诉讼案件仍在继续。
拓展资料: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股权信托在证监会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立法模式的价值判断
在关于对股权代持的看法上面,理论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两种。形式说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仅将名义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
因为如果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有非常浓厚的人合性质,我国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表决权及优先购买权即无非不是强调公司的稳定性。
即使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因为经营者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的透明度直接影响到股市信心和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披露程度不可谓不高,如果任由股东采取股权代持之方式,势必造成证券市场的无序和混乱。
而实质说则认为,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出发,只要没有触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公共道德、公序良俗,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尽量予以满足和保护,而不能简单地凭登记或公示片面的违背交易者的真实愿望。
7. 股份代持会有什么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IPO以及新三板上市都是要求企业股权是清晰的,股份代持则有可能面临证监会或者股转公司限制处罚的可能;
2、股东身份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
3、在相关债务不明确时,股东身份可能受到处分;
4、名义股东存在被迫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拓展资料:
1.股份代持指的是委托持股、假名或者隐名投资。实际出资人和另外一方进行约定,用另一方他人名义来代替实际出资人来履行作为股东的义务和享受权利,这是一种携带隐性风险的股份处置方式。在股份代持时,双方通常仅仅存在一份约定性质的协议,但是在被调查和处罚的情况下,该协议存在失效的风险,因此相关方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股权信托和股权代持都属于是将股份权利义务交由其他持有人所使用,但是股份代持的范围要更加模糊和宽泛。
2.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3.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8. 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9. 股权代持违法吗
一、正面回答
股权代持合法,但实际出资股东虚假出资的,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二、分析详情
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
三、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在股权代持协议架构之下,前述法律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规避。因此,投资者需要采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规避前述风险。业内人士认为,可以考虑采用下述交易结构规避前述风险,投资者A将其投资资金借贷给B,由B投资于A拟投资的公司C,形成B对C的股权。之后,A和B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以B对C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诺支付给B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A,以清偿B对A的债务。为保障B的债务的履行,B可以委托A行使股权并将其对C持有的部分质押给A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