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有何规定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有严格的规定,特意用一个章节来阐述信托设立的程序,主要有: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 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何时倒闭的
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没有倒闭。
上海信托登记中心(STRC)是由中国银监会批准,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设立的事业性、非金融中介机构。作为我国首家信托登记机构,中心主要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的信托登记相关事务。
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的成立填补了我国信托财产登记长期以来的空白,将为信托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平台。中心立足上海陆家嘴金融服务区,面向全国,致力于健全和完善信托登记制度,为会员及非会员单位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信息中介服务,从而促进我国信托金融服务业的健康和全面发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三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信托的设立第六条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第九条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第十条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信托财产第十四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D. 信托文件必须载明的事项
法律分析: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一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一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民法典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中国信复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制地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68弄1号楼11-12层(一)集合信托计划发行公示;(二)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包括: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更正登记等;(三)信托产品发行、交易、转让、结算等服务;(四)信托受益权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五)信托产品及其权益的估值、评价、查询、咨询等相关服务;(六)信托产品权属纠纷的查询和举证;(七)提供其他不需要办理法定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的公示登记服务;(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状态:存续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6-12-19法定代表人:文海兴法人对外投资营业期限:2016-12-19--注册资本:300000.000000万人民币发照日期:2016-12-19登记机关:上海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文海兴
成立时间:2016-12-19
注册资本:30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00000016830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68弄1号楼11-12层
F. 随着信托业回归本源与转型发展,长安信托是如何做好信托登记工作的
作为“2021年度信托登记进步机构”奖获得者,自2017年信托登记工作开展运行以来,长安信托始终秉持“积极、合规、诚信”的登记理念,大力推进并支持信托登记业务的全面开展。特别是近几年来,长安信托不断优化信托登记工作流程,制定信登相关工作制度,积极履行信托产品登记、信托受益权信息定期报送、信托财产登记义务,为助力行业全面了解信托登记工作情况,支持行业回归本源与转型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G. 设立信托必须办理“信托登记”吗
是的。信托登记。第一,使得信托有法律效力,第二,使信托财产有独立性,第三,信托登记有信托公示的效力。
H. 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属于是
从英美法系的信托原理来看,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的,这个很内明确。容但根据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权在信托存续期间的归属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如,从对信托的定义中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但后面的信托关系又是按照信托财产是“转移”到了受托人,否则就不会有信托财产需要登记、信托财产的法律独立性等概念,虽然如此,但在实践中,我们还是认为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即信托公司)的。
I. 信托是一种什么权利以房产作为信托财产如何办理权属登记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内及到三方面当事容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
信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