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托基本知识解析
最近在聊信托的时候,总有人说没听过,我总结了一些基本知识,总结出来,帮助大家系统性地了解信托到底是什么。
1,为什么大多数人没听说过信托?
因为信托是有起存线的,它跟银行相比,相当于抬高了门槛。大部分信托理财起点要300万,少部分100万,所以它只针对高净值客户,必须要求是合格投资者。
随着现在有钱人越来越多了,信托也开始慢慢应用广泛了。如果你有幸被邀约去了解信托,一定程度上,那恭喜您,说明您在步入中国中产阶级行列的大道上了。
整个信托行业从业人员才2万人,信托公司大部分集中在北上广一线城市,随着社会进步,现在二三线城市人民也越来越有钱了,信托网点也开到二三线城市了。但是全国信托牌照只有68家,而且明确规定,自2006年就不再颁发新的牌照,所以相比琳琅满目的银行网点来说,实在是没有可比性的。
2,信托和银行的区别?
经营银行和信托的前提都必须由国家颁发牌照,;都受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领导和监管;基本上都是央企和国企,背后由国家掌控,听党指挥,都要依照法律《银行法》《信托法》合法合规经营。
信托和银行很像,银行是一边拉存款,一边放贷款;信托是一边放贷款,一边拉存款。
先说银行,老百姓先把钱存银行拿存款利息,银行再把这些钱放贷给一些优质的项目并收取贷款利息。
而信托呢,是信托先找到优质的项目,谈好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再去找老百姓拉相对应金额的存款,只不过不是以存款形式,而是以买理财的方式。
老百姓在银行随时可以开卡存钱,存一分钱也行。信托公司以发行理财的方式募集资金,必须百万起,每个产品低于300万的只能50个名额,高于300万的没有限制。早期大部分老百姓没那么多钱,很多信托理财都是企业、上市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和社保购买。
而在发放贷款方面,目前只有银行牌照和信托牌照可以发放贷款。
3,四大金融支柱
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是中国金融的四大支柱,这四类金融牌照由中国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发放,而且还需要国务院的批复。
信托业在2008年后飞速发展,以每年万亿规模在增长,在2019年第一季度以22.54万亿元的规模完成弯道超越,成为仅次于银行理财的中国金融业第二大支柱。
就目前而言,这四类金融机构数量和体量分别如下:
银行:约4500多家 ,总资产约280万亿;
信托:约68家,总资产约22万亿;
保险:约200多家,总资产约20万亿;
证券:约130多家,总资产7.8万亿。
从体量上来看,信托业总资产位列第二;从机构数量上来看,信托机构最少,只有68家。同时,银保监会明确表态不再新发信托牌照。
这意味着在四大金融牌照中,最为稀缺的就是信托!
4,信托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中国金融机构需要国家颁发牌照,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银行只能做银行的事情,证券做证券的事,保险做保险的事,只有信托牌照是可以跨越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领域的金融机构。
也就是信托公司的放贷模式很灵活,股权、债券、收益权等等都能做,或者一个贷款项目同时含有股权、债权、收益权、第三方担保等等。
信托是我国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够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进行经营的金融机构。也就是说,一个信托牌照的功能,就类似于“全牌照”,其独特的制度设计赋予了信托功能的多样性和资金运用的灵活性。
5,信托倒闭了怎么办?
资产放银行,属于债权关系,银行倒闭,你的资产银行最多赔付50万。
资产放信托,属于独立资产,万一信托公司破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属于清算范围,保障了信托权益。
6,开立银行和信托的注册资本金都必须是实缴注册资本。
目前《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全国68家信托公司,有65家信托公司注册资本都超过10亿;有6家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超过100亿。这个注册资本相当于中大型股份制银行的水平,比如华夏银行的注册资本128亿,南京银行注册资本85亿,上海银行注册资本78亿。
7,法律监督
中国四部金融法律做保障
《银行法》
《信托法》
《保险法》
《证券法》
8,信托产品靠不靠谱
关于信托产品靠不靠谱这个问题,我觉得看各大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购买就可以略知一二,信托公司严格的风控体系,信托牌照的全方位经营,都是良好的背书。当然,每家信托公司的风格和特点都不一样,信托公司也可能有坏账,也会踩雷,各家信托公司有各自应对坏账的模式。但是,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哪个产品没兑付的,即使有个别投资项目不能及时兑付的,要么信托公司自己掏钱先兑付了,再慢慢贷款方拿钱,要么个别信托项目延期一小段时间兑付了。
据权威统计,信托行业的坏账率在0.58%左右,银行行业的坏账率在1.6%左右。所以,信托行业的整体坏账率是低于银行的。
所以,整个信托行业的可信赖度是比较好的,未来比的是信托公司的风控能力,比的是极个别项目出现坏账时,能不能马上兑付,或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兑付。比如很多信托公司这么多年都保持零坏账的记录,都是信托产品靠谱的证明。
Ⅱ 信托的职能具体有哪些
1.财产管理职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
2.融通资金职能
融通资金功能是指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赋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并作为信用中介为一国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在融资对象上信托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
3.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以有别于前二种功能形式。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
4.社会投资职能
信托业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功能。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也只有信托机构享有投资权和具有适当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财产管理功能的发挥才具有了可靠的基础信托。信托业的社会投资职能,可以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
5.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
信托业可以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功能。信托业对公益事业的资金进行运用时,一般采取稳妥而且风险较小的投资方法,如选取政府债券作为投资对象。信托机构开展与公益事业有关的业务时,一般收费较低,有的甚至可不收费,提供无偿服务。
Ⅲ 简述信托与信托制度的概念和性质,特点和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
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③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
Ⅳ 信托的功能是什么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信版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权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Ⅳ 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
功能:避免子女婚姻风险引发的资产外流
婚前个人资产保护
企业破产保护
隔代传承,基业永续
避免遗嘱继承复杂的程序
减少法定继承引发的法律纠纷
防范金融资产代持风险
尊贵养老规划
一,家族信托是在国家法令下的法律安排,可用于保障个人分布在全球各地的资产,免受经济及政治等潜在的不明朗因素所冲击。
设立家族信托时,财产委托人将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连同为指定受益人而设的管理指示转移至受托人。
在法律上,信托将资产拥有权及实益拥有权分开,让资产更有系统地分配。
原理很简单,当财产委托人将资产转移至受托人,其资产拥有权不再属于财产委托人,分配资产的过程将变得更流畅。受托人只需根据财产委托人的意愿,向受益人顺序分配财产,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纠纷。
二,信托,顾名思义,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它是一种以信任为前提,以财产转移为基础,以委托管理为核心的财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三,受托人一般具有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在信托财产安全的基础上还可以实现增值,如受托人可在房地产、股票、债券、基金、债券性资产等投资标的之间进行资产配置;信托法同时设置了信托财产隔离的财务制度、信托财产管理记录及报告等来规范约束受托人的行为。且委托人和受益人都可以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提出特别调整,最大限度实现信托财产效益和目的。
四,信托公司有能力和经验通过设计完备的信托条款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如针对受益人先于预期死亡的情况,设置第二顺位受益人。还可以为防止受益人挥霍,对信托利益分配做出限制,如限定用途、金额、自由支配条件等。
Ⅵ 信托的职能作用
信托职能作用
1.是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2.二是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
3.是规避和分散风险。
4.是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5.是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信托的五大职能
1.财产管理职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
2.融通资金职能
融通资金功能是指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赋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并作为信用中介为一国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在融资对象上信托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
3.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以有别于前二种功能形式。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
4.社会投资职能
信托业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功能。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也只有信托机构享有投资权和具有适当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财产管理功能的发挥才具有了可靠的基础信托。信托业的社会投资职能,可以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
5.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
信托业可以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功能。信托业对公益事业的资金进行运用时,一般采取稳妥而且风险较小的投资方法,如选取政府债券作为投资对象。信托机构开展与公益事业有关的业务时,一般收费较低,有的甚至可不收费,提供无偿服务。
Ⅶ 信托制度有哪些优势
信托公司作为联系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的重要纽带,是资金运用范围最广的金融机构。信托资金既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发放贷款、融资租赁,也可以运用于有价证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实业投资。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管理运作情况的影响,信托财产不作为受托人的破产清偿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信托成为一种安全的财产管理的制度安排。
信托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
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是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投资公司,而实际获得信托财产的利益的是信托财产的受益人。财产权利的两重性决定了信托名义下的权利转让更为灵活和便捷,也决定了信托作为管理层持股、职工持股的最佳方式和资产证券化的变通渠道。
集合资金信托方式作为资金募集方式的便利性
根据央行颁布的《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以集合资金信托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由于集合资金信托的募集手续简便,不需要报批,资金成本低,已经成为重要的投融资资金来源。
信托资金投向的灵活性
信托公司作为联系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的重要纽带,是资金运用范围最广的金融机构。信托资金既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发放贷款、融资租赁,也可以运用于有价证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实业投资。
Ⅷ 信托都有哪些目的与功能
财产来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是将权利源名义人与享受利益人分为不同的权利主体,换言之,信托财产虽以受托人之名义登记,实质上,并非受托人之
自由
财产,是为信托财产具独立性。
财产的安全性。
保障财产不受政治、经济、外汇管制、债权诉讼、子女或收益人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免于财产被没收。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再者,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破产财团的范围。另外,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主张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抵销。
弹性灵活运用。
信托设计可依据委托人的不同要求和目的来设计。信托如同一个法人,可延续至身故为止,也可随时要求终止;可将信托的财产重新分配,也可更换受益人,可作任何投资其中包括不动产买卖,可将原资本财产重新分配,也可更换受益人,可作任何投资其中包括不动产买卖,可将原资本部份提出,且可因政治变化的需求转移至另一国家。
公益目的。
节税。
遗产的移转在很多国家均须课征遗产税,如美国、加拿大、香港、英国等,税率一般都在50%左右,而且此税必须在财产移转前付清。因此,财产所有人避免被课税最理想的方式便是一成立信托,透过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不受信托人的死亡影响,并可在合法管道下,省下可观的费用。
Ⅸ 信托的衡平功能是指什么
衡平法上的财产利益,特别是信托、抵押人在衡平法上的赎回权;衡平法上的抵押和负担;动产与合同中衡平法上的利益;产生于衡平法上的土地利益的限制条款和衡平法上的转 让。
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受托人如果声称这些财产是他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没有什么救济,因为在普通法上,那些财产确实是受托人的,他是财产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请求衡平法干预,以实现他的权利。
Ⅹ 信托的基本职能有哪些
信托的基本职能——财产管理职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版理财产的权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其主要体现在:
① 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