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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财协议

发布时间:2022-08-26 15:08:14

① 可以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吗

您好,不可以!不可以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

② 什么是金融理财产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和人们的生活联系日趋紧密。然而,人们对金融产品的理解不尽相同。

以信用卡为例,持卡者既可以享受便捷的消费,也可以显示身份的高贵;对于银行而言,信用卡是一种针对个人消费的信贷工具,可以带来利息和费用收入;对于信用卡组织(如VISA、银联等)来说,信用卡不仅能够招揽顾客,提高销售额,而且能够降低结算风险。

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为市场提供的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的综合体。狭义的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创造的、可供客户选择的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金融工具。广义的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向市场提供的,并可由客户取得、利用或消费的一切产品和服务。

金融产品也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各类业务活动为客户提供的各种类型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储蓄、信贷、结算、证券投资、商业保险和金融信息咨询等。

(1)金融产品与实物资产的关系:很多金融产品都是由实物资产演变而来的。如微软公司的股票是由微软公司的实际资产演变而来的,微软公司的股票期货和期权又是由微软公司的股票演变而来的;房屋抵押证券是由房屋而来的。

(2)金融产品、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之间的关系:金融产品是各种经济价值的载体,如现金、股票和期货等。比如,张三用300万元买了股票,现在这些股票的市场价值不到100万元。

③ 恒大和业主的理财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摘要 亲爱的您好,您的问题已经收到了。我是金融李老师,是金融理财师,现任财务经理,毕业于吉林大学,主修经济学和管理学,拥有八年金融工作经验,擅长回答保险社保,基金股票,借贷理财,房地产等金融问题。正在快马加鞭整理回复您的答案,预计三分钟内回复您,您不要着急,认真专业的答案马上就回复您❤。

④ 购买理财产品 怎样授信

工行“理财金账户”

“理财金账户”是中国工商银行为贵宾客户提供的一项个性化、全方位、贵宾式的新型金融理财产品,本产品以无纸化、电子化为特征,以科技领先、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的电子系统为保障,集后台智能的综合账户系统、个人理财系统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多项先进技术于一体。依靠我行雄厚的资金实力,丰富的金融产品,便利的网络资源,专业的客户经理队伍,客户管理金融资产、从事金融活动变得更加轻松自如,并得到前所未有的贵宾礼遇,提升自信、自然、自由的人生境界。

一、一应俱全的账户功能

“理财金账户”具备存款账户、贷款账户和投资账户三种账户功能,可满足客户的多种理财需要。

1. 存款账户:存款账户包括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1) 基本账户

① 基本账户是一个集多个币种(分别为人民币、美元、港币、英镑、欧元、日元、瑞士法郎、加元、澳元和新加坡元)于一户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具有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的全部功能。

② 使用“理财金账户”卡在ATM取款、自动存款机上存款、POS消费、缴纳理财金账户年费和其他服务收费时,均使用基本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清算。

(2)一般存款账户

① 一般存款账户包括工行开办的各类储蓄存款账户,如活期、整存整取定期、定活两便、存本取息和通知存款等。

② 一般存款账户除可以办理人民币存款外还可以办理多达九种的外币储蓄存款,分别为:美元、港币、英镑、欧元、日元、瑞士法郎、加元、澳元和新加坡元。

2. 贷款账户

(1) “理财金账户”内的贷款账户能够满足客户一个账户申请多项个人贷款的需要,提供便捷统一的个人贷款申请、发放、查询余额及归还贷款业务功能。

(2) 客户可随时向本行申请我行已开办的各种类的个人消费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个人质押贷款等。

(3) “理财金账户”客户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时,可以享受办理优先、审批优先、按需要寄送贷款业务对账单等多项贵宾服务。

(4) “理财金账户”客户可向本行以综合授信的方式申请贷款,客户若拥有此种贷款形式,将进入本行贷款绿色便捷通道,享有多种个人贷款便利。

3. 投资账户:“理财金账户”内投资账户包括基金、债券、黄金和保险等资金账户和相关投资账户,客户可以进行相关基金、债券、黄金买卖以及“银保通”业务。

客户可以在“理财金账户”内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贷款账户和投资账户,更可以将已经在本行开立的此类账户调入“理财金账户”,尽享“一户多用”的便捷。

二、方便清晰的对账工具

“理财金账户”为无纸化、电子化新型账户。为方便客户了解该账户内资金变动情况,我行特意准备了“理财金账户对账簿”和“理财金账户综合月度对账单”。

1. 对账簿

(1) 作为本行“理财金账户”之贵宾客户,将获得本行免费赠送的“理财金账户对账簿”。

(2) 客户可以携“理财金账户对账簿”,随时至本行任意营业网点要求打印,以便及时了解账户内的资金变动情况。

2. 综合月度对账单

(1) “理财金账户综合月度对账单”是一份内容详实、信息全面、一目了然的“理财金账户”资金状况报告,内容包括:“理财金账户”内基本账户、个人存款、个人贷款、个人投资等账户的结存余额、逐笔发生额明细清单,以及本行近期金融产品推荐、其他金融信息公告等。

(2) 客户可以约定“理财金账户综合月度对账单”的寄送方式,时间间隔周期以及寄送地址等信息,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客户经理联系灵活变更上述信息,我行将准确及时地将“理财金账户综合月度对账单”送至客户手中。

三、实用妥贴的理财协议

工行为“理财金账户”客户提供的理财服务包括:预约周期转账、协定金额转账、“理财金账户”卡基本账户当日免息透支、预约办理业务、预约购买基金(债券)、提供各类金融信息、利率等风险变动提示以及开立资信证明等。客户只需到本行各理财网点填写《理财协议申请表》,提出相关服务申请,即可签订该项理财协议,获取相应的理财服务。

四、超值享有的贵宾服务

拥有本行“理财金账户”,客户即可以享有我们特别提供的以下尊贵待遇及一系列超值服务:

1. “一对一”的理财顾问 客户满意是我们永恒的追求,本行特为“理财金账户”用户提供一对一、专业独到的个性化理财设计和服务,本行的客户经理将为客户介绍各类服务渠道和特色产品的申请及使用方法。客户在理财方面有任何疑难问题,可直接告知客户经理,他们将竭诚为客户排忧解难。

2. 度身定制的理财方案: 我们将使用独特、先进、科学的专业理财方式,为客户详细分析个人或家庭的资产负责情况,精确计算财务收支,为客户提供阶段性理财方案,帮助客户更好地规划人生,实现最大化的人生价值。

3. 优先办理业务: 凡拥有“理财金账户”的客户即为本行贵宾客户,我们将通过竭诚服务,节省客户的宝贵时间。本行专为贵宾客户准备了贵宾室或贵宾窗口,客户可优先办理各类业务,尽享胜人一筹的理财空间。

4. 减免多种手续费: “理财金账户”客户可享受本行提供的各种超值优惠,如:减免转账汇款业务手续费、各类账户挂失费用、出具存款证明等一系列措施。

5. 灵活、方便的理财金卡: 通过本行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可以在任何时间,在本行提供的多种自助设备上,通过使用“理财金账户”灵活、自主、方便、快捷地对“理财金账户”内资金进行存取款及款项划转等操作。

6. 轻松走遍神州大地: “理财金账户”为本行在全国统一发行的贵宾卡,无论客户在任何地方开办了“理财金账户”,均可在当地分行享受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统一的贵宾待遇,彰显尊贵。

五、超越时空的电子服务:客户可以拨打我们的理财服务专线电话“95588”登录本行电话银行系统,以自助或业务代表导助的方式办理多种金融业务;或通过电脑和具有上网功能的移动电话登录本行网上银行系统,办理各项金融业务。

六、全天候的自助服务:

1. 本行自动柜员机,可以为客户提供“理财金账户”内基本账户取款、基本账户与一般活期账户及信用卡账户转账等多种服务。

2. 客户可以通过本行多媒体终端,查询“理财金账户”内各类账户信息、账户结存金额、账户交易明细等,更能办理“理财金账户”内个人质押贷款的自助发放和归还,实现个人贷款实时发放,并可查询贷款归还信息等多项服务。

3. 通过本行自动存款机,客户可以免去必须在本行营业时间内存款的不便,轻松自如地在任何时间内使用自动存款机(24小时自助银行内),将款项存入“理财金账户”内。

附: “理财金账户” 优惠标准(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项目普通客户收费标准 “理财金账户”客户收费标准挂失手续费 10元/笔免费异地托收手续费托收额的0.8%免费汇款直通车 1%,最高每笔50元优惠50% 旅行支票业务签发额0.2% 免费存款证明手续费 20元/笔免费委托存款转期 20元/笔免费理财建议书 200元/份 100元/份综合月度对账单邮寄5元/次按客户需求免费邮寄其他优惠服务开立牡丹信用卡和牡丹国际卡免存保证金基本账户可当天免息透支优先提供各类新金融产品(国债、基金等)提供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重要提示:

1. 您开立“理财金账户” 后即可享受现行优惠服务。

2. 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我行将及时通知您,并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3. “理财金账户” 优惠服务为贵宾客户专享权利,如果您一年内的日均存款和贷款余额不能保持开户时的最低标准,我行将按标准收取账户服务年费(300元/年)。

⑤ 交通银行交银理财品牌协议是什么意思

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客户及第三方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客户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的委托理财行为。交银理财品牌协议产品到期支取后自动取消。

根据理财销售新规第三十八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等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载明,不得对不同投资者适用不同费率。

由此可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还可能包含销售费用,而理财产品进行对外投资的协议一般不包含消费费用条款,因此,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应当理解为投资者投资理财过程的一份协议书,即由理财产品投资者与理财公司签署。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的内容界定:

既然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是投资者与理财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那么,其核心内容即是理财产品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界定。当然,出于谨慎性考虑,投资协议书可以将相关免责、投资者投诉等条款,对投资者与理财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详尽而系统的界定。

综上,理财销售新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必须具有投资协议书这一文件,因此,出于符合监管规定的要求,我们制定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的核心内容在于明确投资者与监管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就其他销售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⑥ 个人客户首次在认购理财产品的需要填写哪些单证

需要填写:《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解约/资料变更申请书(个人)》、《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银行人民币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等
拓展资料: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产品。
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多项禁止性行为,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
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不得虚假宣传、片面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
不得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不得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购买和赎回操作;
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等。
办法规定的代销机构,现阶段为其他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和其他专业机构暂时还无法获得代销资质。这有助于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也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辨别。同时办法禁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私募理财产品,也有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个人理财产品融资便利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本人名义在中国银行购买的个人理财产品账户内资产及其收益作为还款保障、以账户中止支付处理为主要控制手段、以一定折算率计算出融资限额,并由经办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

⑦ 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法律性质是什么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对委托理财类合同性质的认定 由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金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议也很大,正确理解和认定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人认为,尽管委托理财类合同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从本质上看,委托理财合同是以财产的委托经营管理为内容的委托合同,无论是委托代理、信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其基础法律关系均应属于委托合同的性质。 尽管以上观点,从总的认识上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类合同毕竟表现形式多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也差别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则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尊重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当是我们认识这类合同性质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观点失之笼统。 分析委托理财类合同,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我们认为,可以将委托理财类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本质上与借贷没有差别,应认定为借贷合同纠纷; 2、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介业务 委托理财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简单地说,就是委托人(包括个人及单位)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人(即接受委托的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一种合同。 一般而言,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委托理财协议。 2、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3、委托管理协议。 4、资产管理协议。 5、合作投资协议。 三、对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分析 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或有价证券委托专业投资者代为管理;专业投资者作为受托方,在一定期间内自主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然而,无论是“受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还是“资金信托”,都不能准确揭示委托理财的法律属性。而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界定以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承担,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学说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项: 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一分为二,由受托人取得 “名义所有权”以便管理处分,由受益人取得“实质所有权”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 三是信托需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 据此,笔者认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而设立信托型委托理财的合同,其性质应认定为信托合同。 具体来说,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等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则该合同为信托合同。 反之,如果委托理财不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要件,则不能成立信托关系。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此类委托理财可以称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此外,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定性为合伙(隐名合伙)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委托理财的核心在于管理财产,而不在共同经营一项事业;虽然受托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资产,但这只是其个人的投资行为,性质上区别于代人理财的行为,且依照相关规定,受托人固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之运营应分账管理,足见受托人个人投资与委托理财虽然同时进行,但却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委托人与受托人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实际不过是双方就各自资产分别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使受托人额外承诺替委托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风险,也无非是对于委托理财风险承担方式的一种特殊约定。 因此,即使受托人投入自有资产,其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仍应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区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而不存在所谓“合伙型委托理财”。

⑧ 1500万自有资金交给操盘手操作期货,承诺我30%的风险控制,请问担保公司有类似业务可以提供担保吗

期货是风险最高的金融衍生品之一,没有什么是绝对,任何事情都可能发生
你委托别人交易期货,就要做好全部亏完的心理准备,亏30%是很容易发生的

(8)金融理财协议扩展阅读:

期货,英文名是Futures,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
买卖期货的合同或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
初始
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新开仓时所需交纳的资金。它是根据交易额和保证金比率确定的,即初始保证金=交易金额*调保证金比率。我国现行的最低保证金比率为交易金额的5%,国际上一般在3%~8%之间。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保证金比率为5%,如果某客户以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手大豆期货合约(每手10吨),那么,他必须向交易所支付6 750元(即2700x5×10x5%)的初始保证金。 交易者在持仓过程中,会因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而产生浮动盈亏(结算价与成交价之差),因而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来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就随时发生增减。浮动盈利将增加保证金账户余额,浮动亏损将减少保证金账户余额。保证金账户中必须维持的最低余额叫维持保证金,维持保证金:结算价调持仓量调保证金比率xk(k为常数,称维持保证金比率,在我国通常为0.75)。
追加
当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交易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保证金,使保证金账户的余额≥结算价x持仓量x保证金比率,否则在下一交易日,交易所或代理机构有权实施强行平仓。这部分需要新补充的保证金就称追加保证金。仍按上例,假设客户以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0吨大豆后的第三天,大豆结算价下跌至追加保证金。2600元/吨。由于价格下跌,客户的浮动亏损为5000元(即<2700-2600)x50),客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为1750元(即6750-5000),由于这一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2 700x50X5%x0.75=5 062.5元),客户需将保证金补足至6750元(2 700x50x5%),需补充的保证金5 000元(6 750 - 1 750〕就是追加保证金。
结算
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盈亏状况进行的资金清算。
交割
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末平仓合约的过程。
主要特点
期货合约的商品品种、交易单位、合约月份、保证金、数量、质量、等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条款都是既定的,是标准化的,唯一的变量是价格。期货合约的标准通常由期货交易所设计,经国家监管机构审批上市。
期货合约是在期货交易所组织下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价格又是在交易所的交易厅里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产生的;国外大多采用公开叫价方式,而我国均采用电脑交易。
期货合约的履行由交易所担保,不允许私下交易。
期货合约可通过交收现货或进行对冲交易来履行或解除合约义务。
条款内容
最小变动价位:指该期货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交割的月份。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手”: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合约交易价格包括开盘价、收盘价、结算价等。
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有些期货合约在到期时不是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结算差价,例如股指期货到期就是按照现货指数的某个平均来对未平仓的期货合约进行最后结算。)当然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

⑨ 平安银行理财定存要签协议吗

需要,如果是通过口袋银行或网银等自助渠道购买的定期理财产品,在购买界面有产品风险等相关提醒并需要需要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及风险提示等才可以购买。

如您需要购买平安银行理财,我行有推出多种理财产品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不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投资方向,风险均不一样,按是否保本分为保本理财和非保本理财。
您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金融-理财,搜索理财产品名称或代码查看详细的产品说明书进行了解及购买。

温馨提示: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理财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应答时间:2020-08-1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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