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营企业融资案例
民营企业的融资管理探析
摘 要 民营企业除了外部融资约束外,常因缺乏理性的融资管理,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并形成恶性循环,又反作用于外部环境,加剧了民企资金融通的困难。
关键词 民营企业 融资 融资管理
1 引言
我国民营企业缺乏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如何通过资金融通和资本经营来加速企业的发展就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除了历史原因、金融体制和社会环境等因素之外,融资瓶颈的另一关键因素在于民营企业缺乏对不同发展阶段融资规律的科学认识和理性的融资管理机制。本文着重从融资管理的理性化入手,强调民营企业应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扩大内部盈余的积累,由此产生的内部资金管理的优化,必将产生好的外部效应,会在降低经营风险同时,增强了企业的外部融资竞争力,在努力化解外部约束的同时,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和企业价值的提升。
2 民营企业融资管理原则
企业价值最大化也称企业总价值最大化,即企业权益价值和负债价值之和的最大化,结合企业融资管理的内涵,企业的融资管理的目的在于——合理筹集企业所需资本,在投资收益一定的情况下,使得资本成本和财务风险最低化从而实现融资管理的最终目标,即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企业通过好的融资管理模式来低成本地为企业的发展筹集资金,同时做到资金成本、风险控制和价值创造之间优化和平衡,是企业财务规划和融资管理的主要原则。
3 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融资管理思路
从资金融入效应和风险控制角度看企业融资管理,当论及企业的融资需求时,企业融入的长期资本与短期资本在用途上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一般来说,长期资本主要用于满足企业长期发展需要的扩建项目、新建项目和对外投资等方面,而短期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企业运营资金的周转等方面。资本结构一般是指长期资本的比例关系,因此,我们可以从长期资本的融入和其产出收益方面,从企业的良性资本循环角度(不考虑不顾及成本的用融入资本来偿还债务等方面)来说明企业的融资管理问题。从企业融资的价值创造来看,企业在融资决策时,一般要符合融入资本的投资回报率要大于融入资本的综合成本。因为当企业投资收益率高于融资综合成本时,提高了原有资本收益率,增加了企业原有投资利益,并产生了价值创造;当企业投资收益率低于融入资本综合成本时,企业使用融入资本将使原有资本收益率降低,损害了企业原有投资者利益,甚至发生亏损,严重的可能产生经营危机甚而破产。
企业融资理论也认为,企业为了达到市场价值最大化往往寻求最佳的融资结构。由于各种融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净收益、税收以及债权人对企业所有权的认可程度等存在的差异,在给定投资机会时,企业就需要根据自己的目标函数和收益成本约束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以确定最佳的融资结构,从而使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本文借助虚拟的案例,并借助简洁的定量分析思路,把融资和投资结合起来,在我国民营企业特有的融资环境和常见的管理思维方式的前提下,在我国民营企业特有的融资环境和常见的管理思维模式下,探讨基于价值创造的融资管理方法,该思路和方法适用于一般性的企业,但对于众多规模实力有限、存在外部环境约束和缺乏理性的融资管理观念的民营企业而言,更具有实际意义。
一般来说,企业首先要从融资来源的结构和数量入手,预测未来的融资能力。从来源来看,不外乎外源性融资,主要指银行贷款和证券融资,内源性融资主要是留存收益和业主资本追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国有资本在竞争性领域势力的弱化,民企融资来源将更加广泛和合理。如股票融资对于一些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但在我国民营经济领域则出现了不愿发行股票和上市融资现象,甚至一些前景非常好而且又急需资金来发展壮大的民企,在政府的支持和证券融资门槛降低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如浙江、广东等很多优秀的民企宁愿借助非正规金融的渠道融资和常规的银行借贷,即使成本很高、风险大,也不愿上市融资,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守财的思想作怪,就其后果,一方面使企业发展资金不足或资金成本过高,另一方面,使他们丧失了通过上市规范企业管理的良机。所以民企融资决策时,要根据发展阶段和发展需要,适机吸纳社会资本,抛开狭隘的守财思想,多渠道融通资金。
其次,选择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投资方案,很多民企,在历史上抓住了一些机遇迅速成长,自然而然存在决策的路径依赖,投机思维甚于投资理念,不做企业的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的遴选,决策跟着机会走,盲目多元化,不考虑企业核心能力的培育和建设,结果抓空了一些看似机会的机遇;还有一些民企强调社会资本和政府资源,常通过寻租来巩固既得利益,一旦政策变化和人事变迁,则从此一撅不振。目前来看,国家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趋于深化,市场经济法治化、政策协调透明化,产业趋于成熟化,市场中投机的成份和泡沫将越挤越小,因此,民企应该树立正确的市场经济思想,科学地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这就需要认真分析宏观经济形势、中观行业资迅和微观自身状况来确定可选的投资方案,并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性分析来测算各方案的预期收益率,然后在融资能力限额下,找到价值创造最大的投融资组合。
再次,需根据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和需求特性(如合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以及融资来源的资金成本,可利用线性规划的方法来解决融资分配问题。
以某企业融资方案规划为案例。某企业欲投资两个项目,一个扩建项目,一个新建项目。两项目投资分别为5 288万元和1 540万元(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投资收益率分别为20%和25%。在融资来源上,预计发行股票最大额度为3 500万元(预期的资本成本为14.7%),考虑到股票发行的规模成本,企业最小的发行额度为2 000万元;该企业银行的长期贷款最大额度为4 000万元(资本成本为6.7%);留用利润的最大利用额度为800万元(预期的资本成本为8.10%)(见表1)。
该企业可根据以上情况,做出以下融资规划,目标是融资的综合资金成本最低。
即:MIN■×14.70%+■×6.70%(1-33%)+■×8.10%(1)
在考虑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利用EXCEL线性规划计算出:
X1=1288,X2=4000,X3=0,X4=740,X5=0,X6=800
最低融资综合成本为9.24%。且融资组合为,股票融资在两项目中的分配分别为1 288万元和740万元;贷款融资分别为4 000万元和0万元;留用盈余分别为0万元和800万元。比较成本与收益,加权投资收益率21.13%大于融资综合成本9.24%,表明该融资方案是有利的。很多民企出于逐利的思想,强调低成本,认为最低的资本成本将意味着最大投资收益,财务部门上报给决策层融资方案时,也常迎合民企老板的增利动机,忽略了企业经营和财务的风险,国营企业尚可依赖国家加以解决,而民营企业常以自身资产做融资保证,难以套现,转而求助相关企业时,又因社会对民企资信非常敏感,多愿锦上添花不愿雪中送炭,因此陷入困境。
所以,民企更应高度重视融投资的风险性分析,需借助各方案下的预测现金流量和债务偿还筹划表进行分析。先假设企业前期资产负债表如下(见表2):
根据该融资组合并结合前期企业资产负债状况来测算和分析,那么项目的现金流量预测、融资及债务偿还筹划见表3:
从表3我们看到,该融资组合,融资结构中负债比率较高,导致头一年期末现金流量为负,面临进一步融资偿债的问题,从预测的净现金流量的累计值11 094.05万元来看,企业的投融资是有价值的,因此需对融资组合调整。为了降低财务风险,增加股票融资,改变后的融资组合(当然这种融资组合,要多重比较,选择一较满意方案):股票融资在两项目中的分配分别为2 288万元和740万元;贷款融资分别为3 000万元和0万元;留用盈余分别为0万元和800万元。线性规划得出融资综合成本为9.44%,满足收益大于成本,进一步对财务风险和价值创造进行分析。
如果按照方案⑴融资,企业头一年需筹得174.36万元的短期贷款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而方案⑵(见表4),头年就可产生92.64万元的现金净流量,没有偿债压力。累计净现值为11 918.42万元。因此不论是从风险的角度还是价值创造的角度来看,企业选择组合⑵融资模式较为合适。
所以,企业融资管理的科学性很重要,不仅要考虑资金的成本,还要考虑到财务风险,否则,就是用较低的资金成本融入所需资金,也无法维持正常运营,因此,企业融资管理的目标应是在资金成本、财务风险和价值创造这三者之间取得最优平衡。
我国民营企业在发展初级阶段,更多是考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融资来源单一的情况下,资本成本高低的因素对民营企业融资的影响较少,可以说更多是通过资本结构的适应性调整而非资本结构的优化角度,来维持企业的生存和未来现金流量的创造。在民企发展的高级阶段,多种融资渠道并存,更符合融资次序理论的前提,我国民企应根据特有的融资成本次序,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注重成本的同时兼顾风险的平衡,来优化资本结构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值。
民企美国借壳上市创出新意四方信息开创借壳和融资同步进行的先例
6月23日,从事电信增值业务的上海四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反向收购的借壳方式在美国OTCBB市场成功挂牌上市交易,与此同时还实现了首期融资。据悉,这一项目是国内第一个在美国股市借壳上市和融资同时进行的案例。
上海四方信息前身是上海颇为知名的四方寻呼台,此后转型从事以无线金融信息服务为主的电信增值业务。2003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4亿人民币,税后净利润2400万元,是国内最大的无线金融信息服务商之一。
公司总经理毛明表示,实现境外上市的根本目的在于,在国际范围内进行人才、知识和资本等更高层次的竞争,提升公司的整体实力。
四方信息董秘傅思行告诉记者:之所以选择反向收购的方式在美国上市,主要是因为相对IPO而言,反向收购方式上市现金成本低、时间短、操作简便且上市成功有保证,非常适合民营中小企业,而且反向收购上市同样可以实现融资。相对新加坡和香港市场,美国市场资金容量最大、市盈率最高、具有全球影响力,是较为理想的上市之地。
据悉,此次反向收购的对象是一家代码为BAQI公司,在过去的几个月内,其价格一直在1.05美元附近。昨天是收购完成后的恢复交易的第一天,开盘后一个小时内,该公司股价一度飙升到5美元,到记者截稿时止,其股价在3美元左右。
此次借壳上市的幕后总策划,是在美国以“借壳王”著称的美国沃特财务集团。该公司在反向收购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近年来共完成六十多个此类案例。上海四方是该公司在中国的第三个案例。沃特集团还充当顾问帮助中国汽车配件和天狮国际在美国上市。据不完全统计,仅美国OTC市场,从去年底至今,除中国汽车系统、天狮国际以外,至少还有7家中国企业在美国成功借壳,其中包括新亚洲食品、深圳雅图、保定Solartouch、山东宏志广告、四川电器、托普集团等。
美国沃特财务集团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张志浩解释:所谓反向收购是指国内企业在资本市场并购一家已经上市的公司,然后将自身的业务和资产置入上市公司,获得上市资格,俗称“借壳”。张志浩表示,美国沃特财务集团将充分发挥该集团在美国资本市场的优势,从境内企业的需求出发推动其国际化向更高层次发展。
黄光裕一夜间到手88亿--解读国美上市四大疑问
●一直钟情IPO,为何最终还是借壳?
●虽是借壳却巧妙破解了联交所反收购规则?
●黄光裕高价卖国美“左手倒右手”?
●房地产业务分拆上市还是借壳上市?
本周一,炒作了近三年时间的国美上市之旅终于尘埃落定,黄光裕凭一夜之间“拿到”88亿元再次成为资本市场的焦点人物。然而,在一系列风光背后,黄光裕和国美还是留下了诸多的疑问有待解答。
何以借壳而非IPO?
众所周知,国美一直在做IPO的准备,为何最终又采用蛇吞象的借壳方式?
曾多次主刀操作内地民营企业赴香港借壳的刘梦熊指出,IPO对拟上市公司过去3年资本、负债、营业额、税利和董事会架构有严格的限制。从时间成本上讲,如果一切进展顺利,IPO需耗时9个月,但这9个月是非常理想的情况,即呈报的资料真实完整性完全达标,中间没有任何反复。刘梦熊介绍:“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有关机构对其中任何一项有质疑,半年内得不出结论的情况都有可能。届时,由于时效性,比如报表已经过时,拟上市公司只能把准备工作推倒重来。”而国美是否遭遇到类似的情况尚不可知。
刘梦熊还指出:国内民营企业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环境过渡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不出现“两盘账”等问题,借壳上市是他们“潇洒告别历史,脱胎换骨”的最佳时机。
有业内人士用“心急火燎”四个字来形容国美的心态———时间是黄光裕关心的重点,落脚点则是资金。国美拟订了庞大的扩张计划,对资金的需求巨大。根据中国鹏润披露的信息,装入上市公司的“国美电器”未来两年的开店成本超过4亿元人民币。
破解联交所反收购规则?
投行人士称,虽然均属借壳上市,国美电器与借壳海尔中建(1169.HK)的海尔集团相比,其效果完全不同,国美电器的财技更高一筹。
海尔集团的借壳将被联交所视为新公司上市,必须从头走完IPO的全部审批程序,而这至少需要9个月时间。
香港联交所于3月3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上市规则》关紧了借壳上市的后门。
新规则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增设“反收购行动”一项,将进行反收购的上市公司视作新申请人,必须按照IPO的程序审批。
刘梦熊指出:中国鹏润大可放心,“国美电器借壳注定不会被联交所界定为反收购。它并不符合《上市规则》对反收购的界定”。
《上市规则》对反收购的一种界定是:注入资产值达到壳公司资产的100%,且收购事项发生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中国鹏润2003年年报显示,截至2004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约7.1亿港元,而注入的国美电器截至2004年3月31日的总资产约31.9亿元人民币(约合29.6亿港元),远远超过100%的比例。但在收购国美电器之前,中国鹏润的控制权已掌握在黄光裕手中,而收购后黄光裕的持股量不减反增,不存在壳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情况,因此并不符合反收购的这种界定。
反收购的另一种界定是: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24个月内,上市公司向取得控制权的人士收购的资产值达到壳公司资产的100%.黄光裕取得中国鹏润(原名“京华自动化”)控制权是在2002年2月,如今已超出24个月的时限,也不符合反收购的这种界定。
49倍市盈率赢家是谁?
中国鹏润用88亿元人民币的代价购买国美电器2.4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溢价超过30倍。若计算市盈率,去年年底国美电器净利润为1.78亿元人民币,则此次收购作价的市盈率高达49.4倍。这种“左手倒右手”高价是否公允?
“这个49.4倍是按照国美电器2003年的业绩算出来的,并不代表国美电器未来的业绩情况。”鹏润投资集团副总裁张志铭昨日向记者解释说,“国美电器业绩增长的幅度很快,2004年第一季度净利润达到了8454万元人民币。如果按照这个增长速度,把未来的净利润贴现来计算,收购的市盈率并没有49.4倍那么高。”
从股权结构看,黄光裕是88亿元人民币(约83亿港元)收购代价的受益者。市场人士关心的问题是,黄光裕在取得这些证券后,是否会择机套现,以兑现这几十亿诱人的纸上财富?
刘梦熊指出:黄光裕必须找到足够成交量,把得到股份和可换股债券处理出去,否则只是纸上富贵,但减持套现的手续相当简便,只需选择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签订承配协议,将股份及可换股债券折让出手,中间只经过签订承配协议、钱款到账、报交易所公布这几个步骤。
中国鹏润与GomeHodingsLimited确定的收购条款对黄光裕未来的减持相当有利。黄光裕所得的中国鹏润新股不受任何禁售期限制,可以随时选择适当的时机出售。可换股债券期限为三年,在到期前黄光裕可随时行使换股权或择机转让。
可换股债券转让需经中国鹏润批准,但黄光裕又是中国鹏润的实际控制人。
房地产业务分拆或借壳上市?
即将更名为“国美电器”的中国鹏润还有一块房地产业务。2002年初,黄光裕控制中国鹏润后,后者以1.95亿港元的代价向黄光裕收购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7号院物业项目39.2%的权益。今年2月,中国鹏润宣布向黄光裕控制的ShinningCrown发行可换股债券,以筹集资金3亿港元,主要用于收购上述物业项目剩余60.8%的权益,从而将该项目装入上市公司,这也是中国鹏润目前惟一的一块房地产业务。
对于这块房地产业务未来的走向,中国鹏润6月7日的公告指出:“于本公布刊发日期,董事并未就该物业发展作出决定。”黄光裕在同日表示,中国鹏润会继续经营原有的地产业务,但不会在这方面再投入更多资金,未来以零售业务为主。
房地产是鹏润系的重要产业。在银行收紧信贷的背景下,鹏润的房地产未来如何在资本市场上施展?是否会考虑中国鹏润分拆上市?
亦或寻找新的壳资源?刘梦熊指出,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业务中如有一块业务上市期满3年,盈利超过5000万港元或资产规模超过2亿港元,即可分拆。而中国鹏润的房地产业务在2002年才拿到39.2%的权益,2004年才得到100%的权益,在上市时间上并不符合分拆的要求。张志铭昨日表示,中国鹏润的这块房地产业务目前尚无明确的分拆计划,近期也没有资金的需求。投行人士指出,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分拆的情况下,房地产业务另外借壳应是不错的选择。
国美集团尚有37个门店未装入上市公司,包括位于香港、上海等地的公司。中国鹏润执行董事杜鹃于6月7日指出,虽然国美在香港拥有4家门店,但其业务尚未成熟,因此并未注入中国鹏润。除这些门店外,国美集团于上月底在全国启动的音像业务也未注入上市公司。
② 深圳银控供应链的垫资代采融资方案具体是什么办理流程
垫资代采融资的流程主要是:银控供应链根据企业的需求,为其提供资金进行采购,然后通过对采购货物的在途以及存储进行监管,最后融资企业再根据销售情况还款提货。如果对我的回答满意的话,请采纳
③ 中平国润深圳投资公司怎么样融资成功案例
摘要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
④ 深圳市融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我也是被骗者
1、报警。需要说明的是,各地的报警电话都是110,不会是其他的号码。报警后,虽回说挽回损失的希望不大,但还有万一答的机会。2、长点心。以后别再上这种当。要牢记这句古语:“吃一堑,长一智。”也不要再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了。特别是像网k络h刷t单,网a络a兼a职之类的骗局。3、把自己的经历说出来,警示他人。让善良的无辜之人不再上当受骗。4、需要强调的是,不要相信网络黑客什么的会给你找回钱财,全部都是先收你费,然后把你拉黑的。相信黑客能找加被骗钱财的,往往是另一个骗局的开始。5、如果是支付宝转账,这是即时到账交易,一旦支付成功,款项就已经进入他人账户,无法退回。可以尝试联系支付宝的工作人员,反馈被骗情况。把对方支付宝账户举报核实,如果核实情况属实,支付宝会把对方账户进行相应的监管和限权,以免其他人继续受骗。
⑤ 为什么广州深圳融资让人负债
融资本身就有风险,但是一旦成功了收益也是可观的,做什么都有风险的,朋友。
⑥ 深圳融资需要什么条件
企业有两种基本的融资模式:一种是债权融资;一种是股权融资。多数企业比较重视债权融资,即通过银行和其他信贷公司进行融资,也就是平时我们讲的贷款。在没有出现股权融资之前,债权融资可以说是很好的融资方式。通过借贷可以扩大自己的资金实力,企业能够做更多的事,获得更快的发展。靠这种融资方式来发展企业,要比靠利润的剩余来扩大再生产要快得多。但是,这种融资模式也有它的不足:
1、融资额度校它的额度要和企业的资产总额挂钩的,一般只能达企业净资产额度的50-60%。企业如果有较大的发展项目,需要较大的资金量时,一般很难解决;
2、需要抵押和担保。抵押和担保是少不了的。而且资产只能抵押和担保一次;
3、资金使用周期短。到了时间,无论多大的资金额度,必须全部还清后才有可能再次贷出来(有时贷不出来了)。
什么是股权融资呢?简单地说,就是用企业的股权去融资。从事这种融资的组织主要是风险投资公司和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这些金融组织它们找到好的企业后,通过投资来占有企业的股份。然后和企业捆邦在一起,大家一起成长。当企业做强做大后,通过上市或出售股权把投资退出,从中获利。这种融资方式有以下几种好处:1、没有利息;2、无须担保;3、不用还款。
当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风险投资公司和私募股权基金公司不会轻易地把资金投给任何公司。在投资之前,他们要严格对企业进行一轮又一轮的调研和考察。如果你达不到他们的标准,他们绝不会轻易地投资。
这种融资方式对企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天下的事物是平衡的:容易得到的东西,一定限制多;不容易得到的东西,一定要求高。因此,我们企业家们应该两手抓,即债权融资积极去做,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外部条件;股权融资要正确认识和积极准备。有一位中国的投资大师告诉我:现在资金不成问题,而真正经得起推敲的企业并不多。只要你内功练好了,投资公司会上门找你去。
⑦ 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融资分析
沙角B电厂建设项目
香港合和实业有限公司组建的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和深圳经济特区电力开发公司在广东东莞市合作兴建沙角B电厂。该厂容量2350MW,合作经营期10年(1988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合作经营期内完全由合和公司全权独立经营,经营期终止之后电厂移交给深圳电力开发公司。
沙角B厂的投资完全由合和公司筹集,工程总投资32.04亿港元。按当时汇率1:0.28,折合人民币8.97亿元。至1988年4月1日合作经营期开始时,连本带息总投资为35.18亿港元,折合人民币9.85亿元。投资额中合和公司占55%,中方投资占45%,建设期间中方先以年利率低于7.5%的优惠利率提供2.5亿元人民币,其余资金和合公司自称是以10.5%的利率向国际银团贷款。主要契约条款如下:
1.电力开发公司保证每季向沙角B厂购电不低于9.198亿KWh,全年购电量不低于36.79亿kWh,(相当于年运行小时5600h以上),上网电价为0.41港元/kWh,电力开发公司以人民币和港元各支付50%。合作期内电价不变。
2.电力开发公司保证沙角B电厂的燃煤供应,指定为山西的雁同煤,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173大卡/公斤,按发电需要按时、按量均衡运到,煤价90元/吨。全年总量不少于160万吨。合作经营期内煤价不变。
3.电价煤价定死不变,如有变动,一切损失均由电力开发公司贴补,煤不能满足需要时,向国外购煤,一切增加费用由电力开发公司负担。
4.利润分配:合作期间前7.5年,利润100%归合和公司,后期2.5年,合和公司占80%,电力开发公司占20%。
5.建设工期提前发电,一切收入归合和公司,如拖延工期,合和公司只负按时归还贷款之责,并相应缩短合作运营时间。
6.沙角B厂筹资、设计、订货、施工、运营,全部由合和公司总承包,中方不参加董事会决策。
7.沙角B厂用地与水资源由电力公司无偿提供。
8.1993年4月以前免税,以后按7.5%收所得税,凡一切进口物资免税。
9.在还清贷款之前,不论任何原因,不能或少发电,合和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因沙角B厂运营,合和公司现金不足,由中方无息垫足。
10.沙角B厂符合电网调度。
11.合作期满,沙角B厂移交电力开发公司。
同时,经计算内部收益率为13.5%,Ta=9.47年。
全部设备由日本三井集团承包,报价23亿港元,实际发生额为18亿港元,33个月的建厂期实为22个月。并且,此基建期的电费收入不记折旧,至少获得5亿港元超额利润。因广东缺电,每年上网电量超过40亿kWh,年运行小时超过6000h,每年超额3.21亿kWh。
请你分析该投资方案的效益,并判断IRR与T的真实性,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吸取经验教训?
并请继续追踪该电厂的后期发展。
一、项目背景
沙角发电厂座落于珠江入海口的东岸,即深圳湾附近。发电厂由相互毗沙角B电厂由深圳经济
特区电力开发公司(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与香港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于1985年合作兴建,1988年4月正式投入商业运行。装机容量为2*35万千瓦。锅炉及其辅助设备均为日本东芝株式会社制造。
1999年8月,香港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在运营十年后将电厂正式移交给深圳市广深沙角B电力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为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4.77%)和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持股35.23%)。2002年10月,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将所持的35.23%股份公开拍卖,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14亿元人民币的成交价创造了中国拍卖史上的最高成交纪录!
二、项目数据整理
合作经营期10年(1988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
连本带息总投资为35.18亿港元,折合人民币9.85亿元(汇率1:0.28)投资额中合和公司占55%,即19.36亿港元,中方投资占45%
建设期间中方先以年利率低于7.5%的优惠利率提供2.5亿元人民币,其余资金和合公司自称是以10.5%的利率向国际银团贷款
上网电价为0.41港元/kWh
煤价90元/吨。全年总量不少于160万吨
利润分配:合作期间前7.5年,利润100%归合和公司,后期2.5年,合和公司占80%,电力开发公司占20%
1993年4月以前免税,以后按7.5%收所得税
全部设备由日本三井集团承包,报价23亿港元,实际发生额为18亿港元每年上网电量超过40亿kWh
三、项目成本估算依据
火电厂的年运行费包括固定年运行费和燃料费两大部分
(1)固定年运行费:要包括火电厂的大修理费、维修费、材料费、工资、水费(冷却用水等)以及行政管理等。以上各种费用可以根据电力工业有关统计资料结合本电站的具体情况计算求出。由于火电厂汽轮发电机组、锅炉、煤炭运输、传动、粉碎、燃烧及除灰系统比较复杂,设备较多,因而运行管理人员也比同等装机容量的水电站要增加若干倍。当缺乏资料时,火电厂固定年运行费可按其造价的5%左右估算。
(2)燃料费:火电厂的燃料费主要与年发电量(kWh)、单位发电量的标准煤耗(kg/kWh)及折合标准的到厂煤价(元/kg)等因素有关。90年代平均煤耗约390g/kWh。
设备的折旧费一般为总投资的5%左右。
四、项目成本估算
每年等额还款为:
0.075(10.075)10
A18.931.301亿10(10.075)1
0.105(10.105)10
A110.421.732亿10(10.105)1
求得每年等额还款金额为AA1A21.3011.7323.033亿港元。
当年煤耗390克/度,每年发电40亿度,则需煤量156万吨。而中方每年提供煤量不少于160万吨,计即煤炭运输损耗,以每年160万吨算,煤价是90元/每吨,则煤耗成本为1.44亿元,即5.143亿港元。
设备的折旧1亿港元,水费0.3亿,职工福利0.2亿。
电厂年使用费用(共1.74亿港元):固定资产占用费0.5亿,操作人员的工资0.12亿,保险费0.02亿,维修保养费0.6亿。其他费用0.5亿。
五、现金流程计算
总投资:19.36亿港元
售电成本:11.416亿港元
前7.5年售电收入100%:电费0.41港元/度,上网电量40亿度/年,合计16.4亿港元/年
后2.5年售电收入占80%:16.480%13.12亿
1.23亿第5年至第7年半收所得税:16.47.5%
后2.5年收所得税:13.12×7.5%=0.984亿
净现金流图(单位:亿港元
)
六、技术经济分析
1.静态投资回收期法
通过净现金流图,静态资金回收期
TaK/R19.36(16.411.416)3.88年
比案例给的9.47年小很多,和合公司很快就能将投资的金额回收。
法
通过matlab程序来计算内部收益率:
a=solve(Ɗ.984/(x+1)^1+4.984/(x+1)^2+4.984/(x+1)^3+4.984/(x+1)^4+4.984/(x+1)^5+3.754/(x+1)^6+3.754/(x+1)^7+2.237/(x+1)^8+0.72/(x+1)^9+0.72/(x+1)^10-19.36=0','x')
可得a=0.
因此内部收益率IRR=17.45%。
比案例给的13.5%大将近4个百分点,该方案的获利能力相当可观。
七、经验总结
香港和合公司通过对沙角B电厂实行了BOT运行模式,取得了很大的利益,是电力项目投资中较为成功的一则案例。主要体现在:
1.和合公司与中方的合作经营,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在本案例中,沙角B电厂的投资中,中方仅付出了2.5亿元人民币的从属性项目贷款,提供了土地,建材,工人等不存在太大技术含量的资产,换来了香港合和电力公司先进的设备管理,先进的人才管理,先进的生产技术,双方达到互利双赢的层面。
2.合作经营期中电厂每天向电网提供1100万度电,相当于当时深圳市日用量的10倍以上,大力保证了珠江三角洲电力的供应,成为珠三角地区不可或缺的电力行业重要力量。
3.电厂的建设与运营得到了政府的支持,无论在资金还是资源上,中方都以合约的形式给和合公司予以保障,使和合公司对电厂的建设运营充分发挥其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八、后续发展
1998年4月合作运营期结束后,沙角B电厂移交中方,电厂的运营方式,尤其是设备的更新、技术的换代、管理观念的改变,使电厂得到了更大的发
篇二:关于沙角B电厂的投资案例分析报告
香港合和实业有限公司组建的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和深圳经济特区电力开发公司在广东东莞市合作兴建沙角B电厂。该厂容量2350MW,合作经营期10年(1988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合作经营期内完全由合和公司全权独立经营,经营期终止之后电厂移交给深圳电力开发公司。
沙角B厂的投资完全由合和公司筹集,工程总投资32.04亿港元。按当时汇率1:0.28,折合人民币8.97亿元。至1988年4月1日合作经营期开始时,连本带息总投资为35.18亿港元,折合人民币9.85亿元。投资额中合和公司占55%,中方投资占45%,建设期间中方先以年利率低于7.5%的优惠利率提供2.5亿元人民币,其余资金和合公司自称是以10.5%的利率向国际银团贷款。主要契约条款如下:
1.电力开发公司保证每季向沙角B厂购电不低于9.198亿KWh,全年购电量不低于36.79亿KWh,(相当于年运行小时5600h以上),上网电价为0.41港元/KWh,电力开发公司以人民币和港元各支付50%。合作期内电价不变。
2.电力开发公司保证沙角B电厂的燃煤供应,指定为山西的雁同煤,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173大卡/公斤,按发电需要按时、按量均衡运到,煤价90元/吨。全年总量不少于160万吨。合作经营期内煤价不变。
3.电价煤价定死不变,如有变动,一切损失均由电力开发公司贴补,煤不能满足需要时,向国外购煤,一切增加费用由电力开发公司负担。
4.利润分配:合作期间前7.5年,利润100%归合和公司,后期2.5年,合和公司占80%,电力开发公司占20%。
5.建设工期提前发电,一切收入归合和公司,如拖延工期,合和公司只负按时归还贷款之责,并相应缩短合作运营时间。
6.沙角B厂筹资、设计、订货、施工、运营,全部由合和公司总承包,中方不参加董事会决策。
7.沙角B厂用地与水资源由电力公司无偿提供。
8.1993年4月以前免税,以后按7.5%收所得税,凡一切进口物资免税。
9.在还清贷款之前,不论任何原因,不能或少发电,合和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因沙角B厂运营,合和公司现金不足,由中方无息垫足。
10.沙角B厂符合电网调度。
11.合作期满,沙角B厂移交电力开发公司。
同时,经计算内部收益率为13.5%,Ta=9.47年。
全部设备由日本三井集团承包,报价23亿港元,实际发生额为18亿港元,33个月的建厂期实为22个月。并且,此基建期的电费收入不记折旧,至少获得5亿港元超额利润。因广东缺电,每年上网电量超过40亿KWh,年运行小时超过6000h,每年超额3.21亿KWh。
请你分析该投资方案的效益,并判断IRR与T的真实性,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吸取经验教训?
并请继续追踪该电厂的后期发展。
一、项目背景介绍:
沙角发电厂是中国华南地区最大的火力发电基地,总装机容量达到了388万千瓦。发电厂座落于珠江入海口的东岸,即深圳湾附近。发电厂由相互毗邻的A,B,C三座分厂组合而成。本文讨论分析的沙角B电厂是其中唯一一家,同时也是我国第一例采用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合作模式建成的发电厂,以下为沙角B电厂的外景图片:
众所周知,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在经济发展上曾经创造过举世瞩目的“深圳速度”,然而在我国近三十年的发展中,更为重要的是起了一
个试验点的作用。许多世界先进的合作模式与发展模式都在这里进行试验,如沙角B电厂的BOT合作模式(我们小组认为该经营模式类似于“借鸡下蛋”):
沙角B电厂由深圳经济特区电力开发公司(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与香港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于1985年合作兴建,1988年4月正式投入商业运行。装机容量为2*35万千瓦。锅炉及其辅助设备均为日本东芝株式会社制造。
1999年8月,香港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在运营十年后将电厂正式移交给深圳市广深沙角B电力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为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4.77%)和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持股35.23%)。2002年10月,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将所持的35.23%股份公开拍卖,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14亿元人民币的成交价创造了中国拍卖史上的最高成交纪录!
二、项目投资结构:
深圳沙角B电厂采用了中外合作经营模式,合作期为10年。合资双方分别史: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中方),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外方,一家在香港注册的专门为该项目而成立的公司)。在合作期内,外方负责安排提供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并且负责经营电厂10年。外方获得在扣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付给中方的管理费后全部的项目收益。合作期满后,外方将电厂的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无偿转让给中方,并退出该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42亿港币(按1986年汇率,折合5.396亿美元)。项目贷款组成:日本进出口银行固定利率日元出口信贷2.614亿美元;国际贷款银团的欧洲日元贷款0.556亿美元;
国际贷款银团的港币贷款0.75亿美元;
中方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的人民币贷款0.924亿美元。
融资模式:包括股本资金、从属性贷款、项目贷款三种形式,详见以下表格
根据合作协议安排,在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中,除了以上人民币资金之外的全部外汇资金安排由香港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负责。
三、项目参与者及其关系
中方(甲方)与港方(乙方)共同组成项目公司“深圳沙角火力发电厂B厂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合作企业法人,其唯一的目的史开发B厂项目。乙方是由五家企业在香港注册的'专项有限公司,起特别工具公司(SPY)的作用,其唯一的目的是开发B厂项目。
电厂在特许期内由乙方负责运营管理,乙方先与由英美两国联合组成的电力服务公司(EPS)签订了为期四年(1986-1990)的电厂运行、维护和培训管理合同。EPS把英国和香港电厂的管理模式移到沙角B电厂,设计和制定电厂的管理结构和规章制度,协助乙方招聘国内员工并负责上岗培训,负责运作电厂设备。EPS退出后,乙方又将电厂承包给广东省电力局运营,在合同移交日的前一年,又根据合作合同的规定,由甲方承包电厂运营,为顺利移交及移交后电厂的顺利运作打下基础。
四、项目数据计算
由材料可得:项目总投资从1988年开始计算,为35.18亿港元,其中香港方面占55%,即19.349亿港元;中方占45%,即15.831亿港元。我们刚开始时认为全部35.18亿皆由港方还款,但在网上查阅资料后发现,在BOT合作模式中,非资金投资方不负责融资,即,所有资金皆由香港合和电力公司负责。所以,我们认为,香港方面贷款并需偿还的金额为19.349亿港元,其中,中方提供2.5亿元人民币,即8.9285亿港元,该部分金额的年利率为7.5%;另外的10.4205亿港元是合和电力公司向国际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贷款获得,该部分的资金年利率为10.5%。
由此,我们得到合和电力公司每年等额还款为:
A1=8.93*0.075*(1+0.075)^10/[(1+0.075)^10+1]=1.300亿
A2=10.42*0.105*(1+0.105)^10/[(1+0.105)^10+1]=1.732亿
求得每年等额还款的金额为A=A1+A2=3.032亿港币。
按照材料中所计算的成本,查资料可得:每发一度电需要消耗334g,而煤价是90元/每吨,所以每发一度电消耗的成本为0.334*90/1000=0.03元,若汇率为1:0.28,则单位发电成本为:0.03/0.28=0.11港元
所以每年的发电成本,按每年40亿千万时计算,为4.4亿港元。
按每度电0.41港元计算,每年的毛利润为16.4亿港元。
⑧ 融资融券实施细则的深圳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2006年8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2.1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 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四) 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进行。
2.3 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2.4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2.5 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用于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2.6 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
2.7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2.8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2.9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2.10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2.11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2.12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2.13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14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15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本细则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本所债券回购交易。
2.16融资融券交易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2.17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2.18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
第三章 标的证券
3.1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 符合本细则第3.2条规定的股票;
(二) 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 其他证券。
3.2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本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 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 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
2、 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 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 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3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3.4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3.5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3.6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7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8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
4.1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4.2 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 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 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 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4.3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4.4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会员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5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4.6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4.7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4.8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4.9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4.10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4.11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12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4.13 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公布的标的证券的保证金比例应与其折算率相匹配。
4.14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5.1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下列信息:
(一) 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 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5.2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5.3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 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
(三)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 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
(五) 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七) 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风险控制
6.1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6.2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6.3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 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 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三) 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 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 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 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 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 本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6.5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6.6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6.7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并可视情形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资或融券交易权限。
第七章 其他事项
7.1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 ,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7.2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7.3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8.1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买券,在结算时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买入的证券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一种还券方式。
(二)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卖券,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账户内的一种还款方式。
(三)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四) 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五) 波动幅度,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六) 基准指数为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七) 异常交易行为,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1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8.2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8.3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8.4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8.5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8.6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08月21日 颁布
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初字第706案结果,此案为一般小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
您好,不要着急,一般情况下简易程序审限是三个月,普通程序是六个月,快出来了。建议及时跟进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