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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产创设

发布时间:2022-07-13 18:19:15

1. 信托资产是什么

信托资产是信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理的财产。包括经过管理或处理而取得的财产(如利息、红利等)。作为信托财产,必须具有价值可计算,并且能转让。

2. 银行的信托是什么

银行信托又称“金融信托”,信托形式的一种。以代理他人运用资金募集债券股票、买卖证券、管理财产等为业务内容的信托活动。信托是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补充和发展,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①有效地融通资金。吸收信托存款是信托部门聚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闲置自有资金的主要方式,然后把被信托的资金运用于长期放款或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既使收益者获得投资机会,又解决了用款单位资金不足的困难。

②有效地融通财物。信托部门在受托期间,可以按委托人的意图,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直接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通过开展代理、租赁、出售等形式,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财产处理,发挥银行业务所发挥不了的作用。

③促进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开办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等业务,可以变经济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无偿拨款为有偿使用,使调拨关系变为信托关系,从而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④促进发展金融服务业。开办信托业务,代理地方、部门和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对金融服务的时效性增强,客观上就要求银行和信托机构要及时地、高质量地提供信息、经济咨询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不断开拓新的服务领域,更有效地促进信托业的发展。

(2)信托资产创设扩展阅读:

信托责任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意愿(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财产的责任。信托责任是在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获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转移资产且不参与管理的人所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在监护人对立遗嘱人,公司管理人对公司股东,管理人股东对非管理人股东,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对投资者都负有信托责任。信托责任是将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转移资产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信托责任这个词语用得比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套用上面的概念,以上市公司为例,信托的三方分别为股东/企业管理层/股东,信托责任是指企业管理层要全心全意为股东利益而运作企业资产的责任。

信托主体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③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① 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②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B、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财产。

C、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③ 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托期内,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形态可能发生变化。如信托财产设立之时是不动产,后来卖掉变成资金,然后以资金买成债券,再把债券变成现金,呈现多种形态,但它仍是信托财产,其性质不发生变化。

④ 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

可以说,信托财产形成的风险隔离机制和破产隔离制度,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场,具有银行、保险等机构无法与之比拟的优势。

⑤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

3. 信托制度有哪些优势

信托公司作为联系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的重要纽带,是资金运用范围最广的金融机构。信托资金既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发放贷款、融资租赁,也可以运用于有价证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实业投资。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管理运作情况的影响,信托财产不作为受托人的破产清偿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信托成为一种安全的财产管理的制度安排。
信托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
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是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投资公司,而实际获得信托财产的利益的是信托财产的受益人。财产权利的两重性决定了信托名义下的权利转让更为灵活和便捷,也决定了信托作为管理层持股、职工持股的最佳方式和资产证券化的变通渠道。
集合资金信托方式作为资金募集方式的便利性
根据央行颁布的《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以集合资金信托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由于集合资金信托的募集手续简便,不需要报批,资金成本低,已经成为重要的投融资资金来源。
信托资金投向的灵活性
信托公司作为联系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的重要纽带,是资金运用范围最广的金融机构。信托资金既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发放贷款、融资租赁,也可以运用于有价证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实业投资。

4. 信托的本质特征

信托的基本特征:

信托是一种社会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这种社会行为应牢固地建立在三方当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对受托人寄以重大信任,将财产权利移转给受托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归受托人所有,而受托人又应对受益人负担忠贞无私的义务,不得谋取私利,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责。如果作为此种关系中关键环节的受托人不被其他两方当事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托之存在。信托的道德因素忠实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征;

法理上受托人义务的双重性:

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对其他两方当事人承担双重义务。他对委托人承担提供劳务给付义务,对受益人承担提供金钱给付义务。这是在适法的信托文件中定了的。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目的,是让受托人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经营或处理,要为向委托人承诺的目的服务。这种服务的具体表现,是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劳务。受托人在另一方面应为受益人提供信托文件规定的收益(金钱)这也是受托人承担的—种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受托人在法律上承担信托双重义务是信托的又一个特性;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权能的有限性:

信托过程中,受托人承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与一般民法上所指的财产所有权不同。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指对标的物之绝对支配权,其所有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享有。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受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不是为受托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托入管理、经营或处理财产的权能,须受信托目的、性质和范围的限制。信托目的如何,应以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准,这种文件是指信托契约与遗嘱;

信托是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经济上(或社会上)重要目的,所使用之法律手段:

信托委托人为达到一定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以一定的财产作为信托标的物,为受益人的利益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处分以求达到当事人所要求的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但当事人本来的目的并不在发生信托财产移转之效果,即是说,转移财产不是当事人间所要求的真正目的。转移财产是作为达到其为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之目的的一种手段。

拓展资料:

信托(Trust)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1]
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行为
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此外,委托人立下遗嘱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签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类别并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指通过信托行为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财产。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自然权益)。
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如委托人为了财产安全或为避免投资风险同时取得高额收益等。
受益权证书
受益权就是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而受益权证书就是证明受益权的存在和内容的证件。如信托存款证书。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信托部门在办理信托事务后所取得的报酬。信托报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续费,也有少量存贷差异。信托报酬的多少,依据受托人付出劳动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议定。
信托责任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意愿(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财产的责任。信托责任是在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获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转移资产且不参与管理的人所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在监护人对立遗嘱人,公司管理人对公司股东,管理人股东对非管理人股东,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对投资者都负有信托责任。信托责任是将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转移资产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信托责任这个词语用得比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套用上面的概念,以上市公司为例,信托的三方分别为股东/企业管理层/股东,信托责任是指企业管理层要全心全意为股东利益而运作企业资产的责任。
信托主体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③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①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②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B.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财产。
C.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③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托期内,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形态可能发生变化。如信托财产设立之时是不动产,后来卖掉变成资金,然后以资金买成债券,再把债券变成现金,呈现多种形态,但它仍是信托财产,其性质不发生变化。
④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
可以说,信托财产形成的风险隔离机制和破产隔离制度,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场,具有银行、保险等机构无法与之比拟的优势。
⑤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

5. 陕国投的信托基础知识

1 信托的一般含义
所谓信托(英文是“ Trust”),“信”即信任、忠实可靠,“托”即委托和嘱托。“信”、“托”两字合起来就有“相信而托付”和“信任而委托”之义。“信”是“托”的前提。只有在了解对方的情况,认为其诚实可靠,又有条件可以托付,才有信托行为产生的可能,这是信托的—般含义。
2 信托的法律含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言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3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信托作为一项关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独特的法律设计,它与委托、代理存在巨大差异。简言之,这种差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成立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第三,财产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
4 信托的制度优势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信托制度有利于长期规划。 信托存续具有连贯性。 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第二,信托制度运用较为灵活。这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可以采取信托合同、其他书面形式和遗嘱等方式。(2)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3)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设信托。(4)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品种繁多。
第三,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方面,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属于受益人所有,而是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使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
5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另外,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只有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包括以下 4 点内容:
第一,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托财产从整体上不能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只有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
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换言之,信托财产对受托人来说具有非继承性,在其死亡时不列为其遗产;在受托人破产时不得列为其清算财产。
第三,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信托法》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一信托一经产生,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自我封闭”,不论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均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 信托财产抵销的限制。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信托财产免受受托人的侵害。
6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运用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最大的特色,也是信托制度得以广泛应用的关键所在。 信托可以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一制度优势,为企业提供非常有效的服务。信托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运用就是典型例子。
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和受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证券。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有一个实行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目的载体( SPV )。采用信托形式设立 SPV ,可以充分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点,保护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可将作为证券化标的物的资产转移给作为 SPV 的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然后通过信托发行证券。
这种信托安排在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与 SPV 和投资者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原始权益人转移给 SPV 的证券化资产成为独立的信托财产,名义上归 SPV 所有,原始权益人的经营风险不会殃及信托财产。原始权益人破产时,其债权人也没有对信托财产的追索权。证券化资产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与证券化交易被有效隔离开来。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托财产也不同于 SPV 的固有财产。 SPV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之列。一旦 SPV 倒闭,其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也无追索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税收、会计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会逐渐建立起来。可以预见,信托投资公司将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7 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现代信托起源于 13 世纪英国的尤斯制,已有 800 多年的历史。在中世纪的英国,财产转移受到法律限制,人 们就采用信托方式规避这种法律限制,因此,信托一开始并不具备财产管理的功能。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关财产转移的限制逐渐被取消,信托的主要功能由最早的转移财富转变为现代的专业化财产管理。
19 世纪末以来,信托机构作为一种盈利性组织在美国蓬勃发展起来。 20 世纪初日本引入欧美的信托制度后积极创新,由信托银行主导的信托业发展迅猛,目前也已跻身于信托业发达的国家行列。
随着信托制度发展,信托工具商业化倾向日益明显。主导现代信托活动的是各种以盈利为目标的信托机构。在美国,主要有专业的信托公司以及商业银行里的信托部;日本的信托机构是主营信托业务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其他国家都有这样的一些信托机构主导着现代信托活动。
现代信托呈现金融化的趋势。信托活动越来越成为一种金融活动,信托业务金融业务性质日益明显,这可归结为以下两个原因。一是财富的日益金融化。在信托发展的早期,用来信托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后来出现了一些动产。随着经济的不断货币化,财富也开始金融化。由于用于受托的财产越来越金融化,整个信托活动也越来越金融化。第二个原因是财产管理方式的金融化。早期的财产管理方式更多的是带有保管、处分的性质。现代理财主要通过金融工具来实现。现在的信托机构一般是金融机构,并与银行、证券和保险构成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
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务按委托对象划分,可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以及个人和法人兼有的信托。个人信托包括为个人管理、监护财产,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财务咨询及代理财务等信托业务。法人信托主要包括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业务,商务管理信托的受托业务,代理股票过户登记和支付股息业务,以及提供企业合并、改组和清算服务等业务。个人和法人兼有的信托主要包括公益信托、年金信托及职工持股信托等业务。
8 中国信托业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初。 1918 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管箱业务; 1919 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的信托部; 1922 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将保管部改为信托部并开办个人信托存款业务。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信托存在的客观条件消失,到 50 年代中期信托业务全部停办。 1979 年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为标志,中国的信托业得到恢复。从 1979 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信托业在 20 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但也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经曲折、几经调整。
中国信托业的第一次整顿发生在 1982 年。当时的基建投入规模过大,其中尤以信托贷款方式的进入为甚。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业务的管理和改良基建投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信托行业进行整顿。
第二次整顿是在 1985 年,起因是 1984 年以前大量使用信托方式进行信贷活动,而信托资金来源却不明朗,容易造成金融信贷过快增长而造成失控。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框定信托资金来源。
第三次整顿发生在 1988 年,此前信托投资公司数量飞速膨胀,“三乱”(乱集资、乱拆借、乱贷款)现象严重,国务院决定整肃金融环境。
第四次整顿是在 1995 年,原因主要是信托公司存在高息揽存等违规行为。主要事件为“中农信” 1994 年被关闭,“中银信”被广发行接管。此次整顿促成四大国有银行与信托脱钩。
最后一次整顿发生在 1999 年。 1999 年 3 月,国务院下宣布中国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开始,原则为“信托为本、分业经营、规模经营、分类处置”。
始于 1998 年广东国投破产案的第五次整顿被认为是信托业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在这次清理整顿中,《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继颁布和实施,监管层本着 “ 坚决把信托办成真正的信托,不让有问题的公司留下来 ” 的态度,将众多规模小、资不抵债的公司撤消,现有的 239 家信托公司最终被批准重新登记的将只有 60 家左右。
伴随着第五次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理整顿和“一法两则”的出台,大多数信托机构在股本结构、企业模式、内控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和市场化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一些观念超前、机制灵活的信托投资公司已开始统筹安排其发展战略。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是惟一可同时涉及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 2002 年 7 月 18 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当日,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就推出了国内第一个标准的信托产品 —— 上海外环遂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 9 月,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北京第一个信托品种——CBD中央商务区信托成功发售。此后,各种信托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从基础设施建设到管理层收购,从隧道工程到房地产开发,从住房按揭到汽车按揭,从外汇信托到融资租赁,信托产品正在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9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定位
1998 年以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以银行业务为核心,兼营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的混业经营型金融机构。 1998 年以来,国家对信托业进行了大调整和重新定位。“一法两则”出台后,信托业的定位得到明确,资产管理业务、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自营业务成为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三大核心业务。
第一大核心业务是资产管理业务。根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采用委托和信托两种方式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1 )采取信托方式管理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 受托经营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此外公益信托也是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之一。 ( 2 ) 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管理资产。按照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也可以经营代保管业务。
第二大核心业务是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广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和自营、公司理财、企业并购、投资咨询、基金管理和风险资本管理等。根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除了可以承销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和企业债券外,不能从事其他传统券商业务。信托公司也不能直接介入公募基金,只能通过发起设立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间接介入公募基金业务,但可以直接经营私募基金业务。另外,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智力密集性投行业务。
第三大核心业务是自营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等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同业拆借。
除了上面的三大核心业务之外,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经营包括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在内的中间业务。
10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由多个投资人(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于某一信托计划项目,为投资人获取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投资工具。简言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就是一种非公募的投资基金。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可以是贷款、证券投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和租赁等多种运用手段。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证券投资基金不同,目前尚不能采取公开募集方式。按现行规定,一个信托计划的委托合同不能超过 200 份,每份合同的金额不能低于 5 万元。信托投资公司不能通过广告等公共媒体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营销宣传,因此投资者只能通过信托投资公司的客户服务人员、网站、咨询电话、代理银行和第三方理财机构等渠道了解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信息,最终都是和信托公司进行合同的签订。

6. 资产信托,怎么操作

信托是一种财产隔离投资或转移方式,信托起源形成了在欧美法律中特有的一物二权制,但这与我国现行法律有冲突,因此在后来通过的《信托法》中,新建立了“信托财产权”的解释。在前面强调这点,是因为这是信托与其他投资最大的区别之处。因为在一般购买时,你可能会觉得跟买银行理财产品是一样的,但由于上面的原因,信托完全不同于其他任何类型的投资。简单来说,在你作为委托人设立的信托到期前,信托计划内的信托财产不是你的个人财产,假如期间你发生负债或破产,信托计划内的财产不能作为你的财产来进行清算,只要前提你的信托是合法设立的。比较白话的解释就是信托财产在正常运营期间,其拥有权是信托计划,不是委托人也不是受托人也不是受益人,因此在不考虑投资失败的情况下,其财产安全性较高。作为委托人,一般老百姓打算去买信托是很容易的,一般来说100万起卖,很多银行都有代销,当然如果你自己愿意也可以直接打电话给信托公司的财富中心去认购。不过集合信托计划不是什么时候都有的,要看当时这个信托公司具体做了什么项目。另外一点,购买信托的透明度要比其他的理财产品要高的多在一般情况下,因为信托基本上差不多是目前国内资金出口的最终端了,大部分信托计划都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的项目,你可以清楚的知道自己的钱到底是用到什么地方去了。

以上是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从受托人也就是信托公司的角度来看,信托就是因委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财产或财产权交由信托公司,并以信托公司的名义来进行管理及运营。目前国内信托基本上都是自益信托,信托目的就是为了委托人为自身创造利益。信托计划大类可分为单一和集合,小类就太多了,根据资金或财产权的不同使用方式可以分出无数种,只要信托公司愿意去创意,理论上使用方式是可以不断创造的。信托公司一般会先进行项目锁定,即现考察较有潜力项目,进行尽调和交易结构设计,当然还有项目竞争的,好项目大家都想要。设计好信托产品后,一般已经确定了是做单一还是集合,单一顾名思义就是只有一个委托人,一般来说都是其他银行啊什么的金融同业机构作为委托人。而集合就是跟私募基金有点类似,每个委托人不得低于100万,委托人多于或等于2人(也有可能是多个机构,或者自然人和机构混杂)。单一信托较好操作,通过流程后委托人资金到账,然后信托就开始运行。而集合信托则需要销售,跟银行卖理财产品类似,而且目前信托大部分都要委托银行进行代销。后续的管理就跟投资基金类似了。信托计划到期后,受托人将按照信托合同分配信托利益,大部分都是能达到合同预期要求的,当然也会出现中融这次矿产信托的失败。简单来说就这些啦,客观问的题目有点大,想详细说都可以写本书了,暂且这样吧

7. 有哪些设计信托保护资产的案例

美国的新闻大亨默多克以及邓文迪的离婚案例,默多克离婚时在信托计划构筑的严密隔离下,他与邓文迪的婚姻结束时,邓文迪仅得到了位于纽约曼哈顿的一套豪宅,以及北京的一套四合院,他们的女儿也只能从信托中享有信托收益而非公司股权,而默多克依然坐拥约139亿美金的家产,如果需要合理规避,澳加美联的王国栋及其团队做的可以的

8. 设立信托保护资产有哪些方式

有设立可撤销信托和设立不可撤销信托两种方式,第一种相当于遗嘱,可以避免去世后遗产信息公开,遗产要通过遗产法庭认证(Probate),才能由受益人继承的问题。设立不可撤销信托就可以放入长期在美国并准备用来传承的有遗产税的资产,用来避免遗产税并隔离保护资产,自己不可以使用,可以约定孩子使用。具体的设计方式和实操方法可以联系比较专业的团队筹划,如联系澳加美联的王国栋及其团队,这个团队是比较专业的美国财税专家和财税规划团队。

9. 信托四大类型

信托四大类型:
一、房地产信托
目前政府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思路是建立在长效机制上的:完善保障房机制、提出房产税立法、针对不同城市分类调控、增加中小套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改革工业用地、提高农地增值收益等。这一系列长期制度建设将会有效抑制投机性需求,促进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房地产信托要想继续发展,应仔细分析不同城市的刚需、供求情况。另外,在保障房、工业用地改革、农地项目,以及仓储物流、工业园区等方面也需多关注。
二、基础产业信托
基础产业类信托,是指资金投资于基础产业领域的信托,基础产业包括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两部分。因基础设施类项目要远远多过基础工业类项目,因此基础产业类信托又被叫作基础设施建设类信托,简称“基建信托”。又因所涉项目多为政府项目,且多以项目代建方对地方政府的债权作为质押,还款来源主要为政府偿还债务,相当于无形中形成了一种政府信用担保,又被称为“政信合作”类信托,投资者认可程度很高。基础产业类信托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在所有信托类别中占比趋于稳定。截至2013年末,全国基础产业信托产品5960个,业务存量规模26028.55亿元,2013年新增3917个,规模1.43万亿。
三、工商企业信托
工商企业类信托,是指资金投资于工商企业的信托。工商企业指生产工业产品(商品)的一般性生产型企业,提供产品(商品)流通服务的商业、贸易企业等。工商企业信托的资金用途通常为补充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其发行规模与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经济不景气,企业融资需求萎缩,加之难以承受较高的融资成本,因此工商企业收益较其他类信托低,在一段时间内,比重都不如地产和基础产业类信托。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逐步回稳,以及政策鼓励支持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信托作为拥有“金融全牌照”的工具,通过灵活的投资方式,整合多种金融工具,大大助力了工商企业发展,尤其是融资更为困难的中小企业。
四、金融市场信托
金融市场类信托,是指资金投资于金融领域的信托,具体又分为投向证券市场、金融机构及金融产品等细类。因金融市场类信托与金融市场动态息息相关,所以2010-2011年银监会出台的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相关政策,以及股市的持续低迷,都使得这两年金融市场类信托规模不大。但2012年,由于监管政策趋紧,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限的情况下,银信合作业务得以快速扩张。据格上理财统计,截至2014年2季度末,金融市场类信托资产余额达到3.05万亿(含阳光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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