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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可融资

发布时间:2022-07-11 04:33:39

㈠ 法制与社会的最新目录

论民间法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 杨二庆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研究 朱培烨
埃利希视角下的“法律多元” 闫晓琴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哲学价值 乔楚,崔春秋
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 吴文昊
论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 牟鹏浩
少数民族特色商品的著作权保护 詹和静
零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归责问题研究——兼谈《刑法》第217、218条之冲突与消解 胡振灏
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邹佳玮
从法律制度浅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 张君菡
论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 王秀淼
浅谈律师伪证罪的存废 柳菁莹
关于劳教制度废除的法哲学思考 厉志
河南省转型期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制度研究 王慕蕴
论我国垄断协议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 吴冬雪
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基于公共服务理论的分析 张旭
浅析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的问题及对策 方宗浩,康文博,张赛男
试论法治文化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调解制度的新发展 李华奇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 李美鑫
论案卷排他性制度——兼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完善 李蓓
对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研究 张丽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李志鹏
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及相关立法完善空间 张旭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 尹相丽
论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陈小冬,高玥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魏星
浅析附限制性条件中的资产剥离制度 张昱沁,吴琼
初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属性 刘谦
从华为“辞职门”事件浅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曾晶晶
论网络视频盗版中的利益平衡——以网络影音、快播侵犯著作权案为例 颜燚
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拓展性思考 徐佳琪,张芳
上市公司现金对赌的会计处理和法律效力 胥振阳
依法治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从“禁止‘奴性条款'”入法谈起 刘昊昕
简析土地分层利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魏庆
论瑕疵出资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限制与恢复——戴某与J建设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杨怡鸣,何伟,曹艳梅
精神病人犯罪引发的思考 陈雨薇,谢文浩,杨昊唯
刑事错案原因的多维透视 余海舟
论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合并的构想 刘杰
扒窃相关问题探析 韩梅
浅谈农民异地转移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叶文忠
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调研报告 李新国,李英燕
关于对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分析的报告 程志民,张井涛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体现的法律观点 任衍磊
论债务偿还所附条件是否影响债务履行 梁小凤
规范民间金融的基本问题研究 魏若男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思考 贵立义,李瑾
预算公开的重要意义 吴琼,张昱沁
上海自贸区设立民营银行的探索及其法律跟进 赵衍
论公司章程中结构性条款的优先性 胡俊
论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以司法有限干预为切入点 魏学亮
庭前会议有关问题研究 谢艳梅
试析恶意诉讼的规制 肖智敏
司法公开对法院庭审活动的影响探析 曲明娜
浅论公证活动中的咨询解答 赖颖
浅析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侦查模式的改进 刘禹
浅议民事电子送达 杨展
刍议法医鉴定档案利用及社会价值 郭建军,陈新星
浅议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 周其国
高官异地审判制度化折射出的司法独立阴影 樊一璞
民事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治理中检察院的作用 王京阳,景宏晨
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诉性 董晓文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中租赁关系的司法判定 张先群,张伟
非法证据排除中司法人员行为规范思考——新合理利己主义人性观视角 阮小茗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缺陷及对策——以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为视角 尹睿年
浅谈运用侦查技术固定职务犯罪证据 武斌
关于我国公共行政机构行政效率的社会学反思 王紫艳
基层审判人员学历构成对法制体系的影响——以A市B县法院为例 吴国邦,赵琪,郭子琪
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钱亮
论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 葛小抱
对做好延边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几点探讨 刘磊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体制改革相关问题探究 刘晓珊
地方公务员法治意识调查与分析 谭忠秋
网络问政中政府的回应性问题研究 李婧雅,田丽莎,白清睿
国家保障民生的宪政基础与我国保护民生法律规制及其可行性研究 陈绍文,吴月月,俞梦丹
施工企业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化策略解析 范远堂
建立公安机关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构想 周磊
浅议怎样加强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 王艳平
也谈环境行政不作为之规制 秦美虎,黄凯凯
从执法规范化入手提高司法公信力 陈礼永
基于群体上访事件的信访工作机制探析 张胜前
论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 岳晓红,雷永翠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与思考——以浙江省台州市律师事务所为例 郑才微,王绍旺
法治微电影探析 史兴庆
微博反腐背景下大学生对公共官员隐私权范围界定——以湛江大学生为例 郭静雯
试论自媒体对公安机关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以微博为例 陈佳
浅析管理人专业化市场化之进路 孙世光
“人格结构与选择”理论视阈下的道德困境——以社会“不敢扶”老人为例 汪小进
浅谈摹仿老年人签名笔迹鉴定 申高军,冯永胜
远海护航战略情报信息共享的内容探讨 王勇,周尤亮,黄莹
乡镇图书馆(站)信息化建设创新路径探讨 樊静兰
河南省两高校辅导员职业倦怠现状调查 张喜转
论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张耀方
法医病理学尸检对死因分析的意义 李宏伟,张海鹏,刘彦军
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肖瑶
道路自信的自信之源 李方媛
试谈未成年父母将婴儿遗弃至婴儿安全岛问题 潘圣仁
涉法涉诉信访与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思考 陈帅,张洪,廖成中
关于企业融资租赁风险评估与管理的研究 王雪韵
关于信息化技术与检察机关创新党建工作方式方法问题研究 郭汉文
我国现代服务业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研究 刘晓科
我国PM2.5污染现状及立法防治初探 王葱
国际旅游岛背景下的海南农村法治建设探析 于军
城镇化视角下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思考 刘海舰
协同创新与县乡财政转型对接——以革命老区江西省宁都县为例 李丹
整体视阈下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创新 杨伟荣
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案例的选取原则——以认识系统运行论为视角 王小凤
从医疗纠纷现象引发加强医学生法律教育的思考 邓明峰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商务英语交际能力的培养研究 梁冬梅
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的互动探讨 张永强
网络环境下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 张文革
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吴漠尘
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 贾翠萍
试论快递合同纠纷中的责任承担 赵丽博
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风险防范 吴柯彤,赵凤伟
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尴尬处境 鄢德奎
法律术语的风格特点与翻译策略 徐凤
青少年犯罪心理成因与对策 林华伟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张友明
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张海鹏,李宏伟,刘彦军
论我国社区矫正遭遇的瓶颈及出路 刘小溪
论中国私家侦探的合法性 陈嘉慧
19世纪英国殖民当局有关印度妇女的立法改革及其影响 杨玲玲
办理渎职罪特殊罪名适用问题的探讨 李金明
暴力恐怖犯罪的情报应对研究 王晓楠
浅谈性骚扰及其法律规制 刘震
越轨同伴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个体调节因素研究进展 臧刚顺
人人贷模式下各方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探究 黄诗怡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继受及完善 刘婷
环境污染与环境侵害的民事责任 王振杰
预告登记焦点问题再探 陈莹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及法律对策研究 张博宇
“高陵模式”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周资贵,贾宙,张艳
论商家“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效力 徐琳
BOT法律问题探析 徐磊,闵杰
刑法禁止令的性质探究 王玲
对交通事故无责却违法逃逸行为的定性问题研究 刘莲芝
论犯罪中止的犯意彻底放弃问题 杨倩
对我国经济犯罪死刑废止的可行性分析 张永泉,徐可
分析常见的跨境经济犯罪问题 王虹
共同过失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谢景辉
大学生激情犯罪探析 曹琼洋,邵宗林
保外就医出监研究 廖会文,黄舒婷
新国情下的私人侦探法律问题刍议 王于志
美国枪支问题的困境 蒋畅奇
药物临床试验中知情同意的法律问题分析 杨健
《法制与社会》征稿

㈡ 九零后创业牛人有哪些

盘点以下6位,可以看出年轻人在创业的时候,往往会选择与自己兴趣爱好相关或者自己熟悉的领域:大学生选择了大学生兼职领域,面向95后、00后的个性化物品电商,崇尚艺术的海归选择做人机交互……这些让人耳目一新的创业项目,赢得了用户和资本市场的欢迎。

  1. 徐可,95后,美女,辍学,创业,单就这几个字,组合在一起,恐怕就要惊爆一堆人的眼球。

大学考取了Coventry University,并被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录取硕士。14年放弃了在英国修研的机会,回国创立了讯踪科技有限公司。如今不过20岁的她,已经是ERA现任总裁。估值1.2亿,累积拿到了2000万的投资。ESI创投基金有限合伙人。

光看这些履历是不是简直就是典型的“别人家的小孩”?但是俗话说“人红是非多”。。。。。。这位95后美女CEO被扒:大尺度艳照,过度整容,竟还是12年南京“17岁海归辣妹翻车女”事件的主角。。。。。。不仅如此,砸重金研发的APP用不了。。。。。。是的,你没看错,一款在公测阶段就果断用不了的APP被投了2000万。

6.孙宇晨 ,1990年生。90后移动社交应用陪我APP董事长兼CEO ,锐波创始人,董事长兼CEO 。美国常青藤盟校宾夕法尼亚大学硕士,北京大学学士。

公司自2014年创立以来,已经获得包括IDG,信中利,清控科创,时尚集团,中科资本在内的多家机构多轮千万美金投资,投资人与股东包括多位中美上市公司CEO,估值高达数十亿人民币

2017年出版《财富自由革命之路》,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论坛)全球杰出青年,被评为福布斯2015年中国30位30岁以下创业者。2015 CNTV中国互联网年度新锐人物,2015年,成为马云创办的湖畔大学首批学员中唯一90后学员 。

㈢ 西方国家和中国在减排问题上有什么不同的认识

从哥本哈根会议看西方大国的“气候霸权主义”
作者:叶三梅
摘要:《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排行动作出了安排,但没有就2012年后的全球减排行动、资金技术支持等方面达成具体共识。这表明,当今的气候问题不是单纯的气候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历史气候、政治气候、道德气候、责任气候问题,其核心是经济利益和发展利益问题,其本质是气候霸权主义与反气候霸权主义的问题。
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通过了《哥本哈根协议》,它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排行动作出了安排,但大会并没有就2012年后的全球减排行动、资金技术支持等方面达成具体共识。这表明,当今的气候问题不是单纯的气候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历史气候、政治气候、道德气候、责任气候问题,核心是经济利益和发展利益问题,本质是气候霸权主义与反气候霸权主义的问题。
一、“气候霸权主义”的内涵及其表现
所谓“气候霸权主义”是指少数发达国家试图利用气候这一问题来打击对手、遏制对手,限制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大国的发展,同时不顾自身应负的责任,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继续维护自身在新形势下的全球霸权地位。西方大国的“气候霸权主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以保护环境为名,实施环境贸易壁垒
环境贸易壁垒是指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以可持续发展与生态保护为由,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和法规,对可能形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一些国际贸易活动加以管制,从而对国际贸易形成障碍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
当今,实施环境贸易壁垒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有五种形式。第一,绿色关税。又称环境进口附加税,指一些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由,对一些污染和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除征收一般关税外,再加征环境税。其中的碳关税是当今不少发达国家正准备使用的一种新型关税,主要对进口的高耗能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征收碳关税,法案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第二,绿色技术标准。即以保护环境的名义,通过立法手段制定苛刻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进口。如欧盟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的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目前,欧盟已经形成了包括300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欧盟指令和10万多个技术标准的双重结构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管理体系,内容涉及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及认证制度以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贮藏等各个环节。欧盟也因此成为世界上运用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最频繁和最严格的地区之一。 [1]第三,市场准入制度。一般是以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环境、方法、过程等不符合本国环境要求为理由,强行禁止某些产品进入其市场。第四,绿色环境标志。这是一种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绿色”图形,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伤害。目前,主要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并趋向于协调一致,相互承认。另外,还有环境许可证制度、环境配额等其他制度。
2.以危害经济为名,规避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既有原则性规范——1992年的《公约》,又有具体行动规范——1997年的《议定书》和2007年的《巴厘路线图》,但发达国家在减排、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等方面,大多未能兑现承诺或履行义务。
美国拒签《议定书》。克林顿政府虽然签署了《议定书》,但从未送交参议院批准,理由是它会严重危害美国经济。布什政府宣布拒绝接受《议定书》。奥巴马上任以来,一反常态,在全球到处宣讲气候变化和新能源,在国内也积极推动国会对气候问题进行立法。但对《议定书》的态度与其前任并没有实质改变,是典型的“高姿态、低承诺”。
西方大国消极减排。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仍是经济发达的工业国。从2000年到2006年,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上升了2.3%。拒绝履行《议定书》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上升幅度非常迅猛。比如美国上升16.3%,澳大利亚上升幅度高达25.6%。 [2]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日本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6%,但其实际排放量在2006年反而比1990年高出6.2%。 [3]加拿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以来猛增21.3%,人均排放量仅次于澳大利亚和美国,位居世界第三。保守党政府上台后推出的中期减排目标只相当于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远远低于《议定书》规定的6%的目标。 [4]在哥本哈根会议上,美国承诺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17%。据专家推算,这一目标仅相当于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4%。欧盟承诺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20%,日本承诺减排25%。
西方大国对发展中国家没有实质性的资金援助或技术转让。《公约》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必须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移。在资金方面,发达国家在哥本哈根谈判中提出只能提供为期三年的快速启动资金,对2012年之后的资金支持不愿作出承诺。目前仅欧盟宣布了在今后三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数额,相当于全球人均两美元。在技术转让方面,发达国家也是不情愿,它们指出技术大部分属于私人所有,技术转让应以市场方式获得;技术转让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技术创新和开发等。
3.以共负责任为名,矛头直指发展中国家
从历史上看,气候变暖作为人类最重大的环境问题发轫于18世纪中叶的西方工业化活动,并伴随工业化在全球的发展而日趋严重。从18世纪工业革命开始到1950年,发达国家占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95%。1950年到2000年的50年中,发达国家的排放量仍占世界总排放量的77%。发达国家人均标准能源消耗量高达2.8万吨,而发展中国家只有0.5吨。 [5]联大早在1989年就指出,“全球环境不断恶化的主要原因是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这种生产和消费方式。”因此,无论是从历史累积责任看,还是从现实责任看,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都应该自觉承担起世界减排和控制全球气温上升的首要责任和义务。但一些西方大国却转移视线,以应对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责任为名,把矛头直指发展中国家。
大肆渲染发展中国家“环境威胁论”。一些国家宣称发展中国家应该为全球气候变化的趋势承担主要责任,认为发展中国家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人口爆炸式的增长、工业化进程的全面展开以及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大等造成了大量温室气体的产生,必须采取措施制止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趋势。
要求发展中国家制定硬性减排目标。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不愿承诺减排的同时,却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减排目标应该受到国际监督,做到“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并把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承诺作为他们减排承诺的一个前提。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必须制订强制的减排指标,只有当其他国家一起行动时,欧盟才愿意将中期减排目标提高到30%。” [6]美国更是把自己与中国“捆绑打包”,指出“如果让美国人做得更多,就应该让中国做得更多”,甚至认为如果中、印等排放大国没有进入量化减排承诺的框架,发达国家的减排政策所实现的环境效益就会被发展中国家新增的排放所抵消。
利用种种手段限制新兴大国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美国气候变化问题特使托德[DK]·斯特恩放言:“我不认为能看到公共资金,特别是来自美国的公共资金能流向中国。”英国媒体断章取义地解读中国的立场,《金融时报》2009年12月14日发表以“中国减排不需要发达国家资助”为标题的文章,指出中国外交部副部长何亚非的讲话表明“中国暗示,已经放弃了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来抗击气候变化的要求,这是哥本哈根气候谈判大会主要参与国之一首次作出明显让步”。
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定为哥本哈根会议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替罪羊。英国气候变化大臣米利班德指责中国“劫持”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谈判进程。西班牙环境部长艾尔娜[DK]·艾斯皮诺萨将气候谈判未达成实质性协议归咎于委内瑞拉和玻利维亚,认为这两国出于对自己国家石油和天然气产业利益的考量,反对大会达成实质性协议。
二、“气候霸权主义”的实质
西方大国在哥本哈根会议等国际气候谈判中所体现的“气候霸权主义”,是西方国家一贯的霸权立场的总体现。其实质在于:
1.经济上实行新贸易保护主义
近年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不平衡十分明显。2007年,发达经济体经济仅增长2.7%,其中美国增长2.2%;而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经济增长8%,其中中国和印度分别增长11.9%和9.3%。 [7]而自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为蔓延到世界各国的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出现了更加严重的下滑,美国经济出现了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衰退。同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不断高速增长,因而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出现了大量顺差。面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的迅速崛起和在国际贸易领域竞争能力的不断增强,处于经济低谷的发达国家为了保持自己在国际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将贸易保护主义作为一种救济策略又重新提起。
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保护主义,因具有以下特点而受到发达国家的青睐。第一,保护名义的合理性。环境贸易壁垒的目的在于削弱他国产品竞争力,阻碍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从而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但它是以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命健康为名,客观上又顺应了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潮流,迎合了绿色消费的浪潮,可谓是“一箭双雕”,自然被发达国家所利用。第二,保护形式的合法性和保护方式的隐蔽性。环境贸易壁垒的实施与现行WTO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并无矛盾。相反,它们所标榜的某些目标和弘扬的某种精神恰恰是WTO所倡导的。如在贸易活动中注重环境保护、重视国际贸易活动与人类社会健康及其可持续发展问题之间的关系等,因而要对它们进行属性分析和定位很困难。第三,保护对象的广泛性。西方发达国家既利用环境贸易壁垒保护陷入结构性危机的产业部门,以保护西方发达国家在传统贸易产品上日益衰退的国际竞争力,又用它来保护尖端技术行业,以保护它们在未来的世界市场上取得主动地位和提高综合国力。第四,保护标准的多重性。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致使各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标准方面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各国的市场准入标准形形色色。同时,西方大国不断调整和提升技术门槛,技术要求趋严、趋新、趋多,往往使发展中国家难以适应。第五,保护措施的歧视性。环境贸易壁垒对国内产品与国外产品实行双重标准,违背WTO的非歧视性原则。第六,保护行动的连锁性。通常,一个或几个发达国家对某种产品或某项贸易实施环境贸易壁垒,会引起其他一些国家的连锁反应,纷纷效仿采取相同或相近的限制措施,最终形成恶性循环。这种多米诺骨牌效应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外贸出口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其造成的损失往往是灾难性的。2008年,由于各国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给全球带来了7280亿美元的直接贸易损失。 [8]
2.政治上继续维护自身的霸权地位气候问题现在是世界上公认的全球性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到人类的命运。在此背景之下,一些发达国家就试图借“拯救人类共同家园”这一道德高地,使自己成为全球致力于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领袖,掌握“话语权”,即掌握与低碳、减排、绿色、环保等方面相关的新国际规则指挥权、支配权、定价权,继续维护发达国家在后京都时代的全球霸权地位。
西方大国试图牢牢掌握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话语权。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不甘接受“体制内”的国际气候规制的束缚,又不愿轻易放弃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话语权。为此,布什政府虽然退出《议定书》,但继续参加京都回合以后的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同时,美国试图在“体制外”寻求新的解决途径。美国先后联合其他国家发起了“氢能经济国际伙伴计划”、“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新伙伴计划”等气候变化合作机制。在其推动下,世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也已分别设立55亿美元和2亿美元的气候基金,总量超过了“体制内”的资金。另外,八国峰会、APEC会议、欧盟首脑会议、亚欧会议等都将气候变化纳入了议事日程。发达国家这一系列的“体制外”动作,就是为了与“体制内”的规制相抗衡,抢夺应对气候变化的话语权和领导权。最为露骨的是在哥本哈根会议谈判期间,以美、英、丹麦等国为首的国家竟抛出了所谓“丹麦文本”,试图废除《议定书》,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变为“共同的责任原则”,以重新确立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国际气候谈判框架和原则。
西方大国努力维护后京都时代的国际竞争力。以美国为例,2001年退出《议定书》,目的之一就是不想自损其石化能源霸权。美国现任政府内外政策的重心之所以向低碳和气候变化倾斜,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打压伊朗和委内瑞拉等能源生产国。二是把气候变化和美国竞争力联系起来,强调通过新技术领先世界,通过低碳提升国际形象和地位。美国已经意识到,以IT、微电子业为核心的上一轮经济增长已经难以为继,寻找下一轮经济增长点迫在眉睫。世界经济历经工业化、信息化之后,正在走向“低碳化”。如果美国能在低碳经济领域成为世界领头羊,那么美国仍将能够在未来很多年继续稳坐世界“老大”的宝座。 [9]
3.意识形态上制约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大国的发展
气候谈判问题不只是环境问题,其核心是发展权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尽管发达国家阵营内部存在分歧和矛盾,但它们在如何维系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鸿沟、限制新兴大国崛起等方面存在着共同利益。于是,如何限制新兴发展中大国的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增长,便成为发达国家共同思考的问题。为此,它们实行了两手策略:一方面积极宣传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的罪魁祸首”、“环境威胁的主要来源地”的形象,占据道德高地,并趁机向发展中大国施压;另一方面又高调赞扬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成就和减排适应能力,并趁机向发展中大国提出高要求。
发达国家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现状。一方面,中、印等新兴大国正处于大规模、高速度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之中,碳的高密度排放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另一方面,在现阶段全球产业分工体系中,中、印等新兴大国的产业仍处于低端位置,在产业技术含量、附加值和竞争力等方面均与发达国家有较大落差。在新一轮国际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它们承接了相当一部分发达国家转移的劳动和资本密集型、高消耗、高污染的产业,出口的商品也相当一部分为高能耗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商品。同时,这些国家的人口仍在增长,基础设施建设尚待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仍需提升,碳排放量势必还会增加。在这种背景下,发达国家实施环境贸易壁垒的指向性和目的就十分明显。
挑拨、分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米利班德指责中方“劫持”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谈判进程,其目的就是挑拨中国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关系。还有媒体报道,哥本哈根协议案文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基础四国”与美国私下达成提交给大会的,没有征求其他国家,特别是小岛国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意见,缺少透明度,这种评论与实际大相径庭,其用意不言自明。更有甚者,美国气候谈判特使还莫名其妙地提出针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所谓“中美共治”,实际上是为拒绝向中国提供气候资金援助寻找借口,同时要求中国承担与其发展水平不相称的减排义务,割断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另外,由发达国家倡导的公约外资金的规模远远大于公约内资金,这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加剧了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分裂。
无视发展中国家为解决气候变化所作的努力和让步。以中国为例,我国是最早把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的发展中国家,是《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国和推动者。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把建设生态文明、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工业化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保护环境的具体行动。近几年来,发布了《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规定了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可再生能源比重等有约束力的国家指标。2008年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2009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40%—45%。另外,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尼等十国也发布了自愿减排承诺。
漠视发展中国家在适应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困难和合理要求。据欧盟估计,到2020年,发展中国家用于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所需要的资金数目将达到每年1000亿欧元。目前,发达国家提供资金的多边渠道有四个:全球环境基金、气候变化特别基金、最不发达国家基金和适应基金。截止2004年7月,全球环境基金提供的资金只有18多亿美元,协同融资95多亿美元。适应基金直到2008年12月的波兹南会议才启动。另外两个基金的供资数量很少。这样规模的资金远远满足不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同时,现有的体制内资金机制还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对援助资金使用方向的规定过于严格,受援国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没有主导权,很难将得到的援助资金用于发展中国家真正急需的领域。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复杂,操作不够透明,使得发展中国家为拿到少量的钱却要付出更大的成本。
三、切实行动起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在气候问题上,我们在认识到西方大国实施“气候霸权主义”的同时,也应正视当前国际社会已达成的共识:以气候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已成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重大的环境发展问题,应对气候变暖已成为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全人类最紧迫的任务。因此,中国既要反对西方大国的“气候霸权主义”,又要积极参与到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中去,实现应对气候变暖和自身发展的“双赢”。
1.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维护共同利益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虽然中国同其他发展中国家因种种原因观点不尽相同,但在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这方面立场完全一致。为此,中国特别要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坚持《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主渠道地位,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体制外”是“体制内”的补充的基本态度,促使发达国家继续率先减排,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移。坚决反对从狭隘的环境定义出发推行贸易保护主义,要求WTO在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协议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争取差别和优惠待遇。坚持主张将关税问题与气候变化问题分开,即“关税归关税,减排归减排”。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我们应坚持“G77+中国”的模式,以“G77+中国”形式提出立场文件或决议草案,增强谈判能力,提高谈判地位,使气候谈判朝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我们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机制保持同发展中国家的沟通和协调,求同存异,在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同时,兼顾最贫穷国家、非洲国家和一些小岛国家的特殊利益诉求,击破西方大国蓄意挑拨、分化发展中国家的企图,夯实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基石。我们应将南南合作内容纳入气候变化行动框架,实行绿色马歇尔计划,支持发展中国家开发低碳经济,尽己所能地给予发展中国家资金方面的援助,增大对发展中国家气候友善适用技术的出口,塑造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2.积极推进国际谈判和协商,寻求规则制定权
目前,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规则和协议,但在许多领域仍是无章可循,亟需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国际气候法律秩序。首先,中国要坚持自己的一贯立场:主张多边气候谈判以联合国为主,在联合国所确定的框架之内进行;在国际气候谈判中,要毫不犹豫地占据道德高地,以“问题解决者”而非“麻烦制造者”的姿态介入;要充分利用西方大国的矛盾来化解自身压力;既要防止近期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受到严格约束与限制,又要确保中长期国家的崛起能够得到国际气候法律秩序的支持。
要在国际气候法律秩序构建中争取“话语权”,掌握“游戏规则”的主动权和制定权,努力成为构建气候保护法律新秩序的领导者之一。其次,中国应加强在应对气候问题上的国际双边谈判和合作,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的合作,为国内发展低碳经济寻求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3.完善国内立法和政策体系,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我们应深知自身的义务和责任,积极主动地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我们应按照世贸组织相关法规和协议,建立和完善国内环保贸易法律体制。努力培养既懂得世贸程序和法律规则、又了解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知识,还擅长国际谈判的人才,减少气候问题上的国际摩擦,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制订国家战略层面的低碳经济发展体系,制订低碳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将单位GDP碳排放强度指标下降纳入考核体系之中。提高企业环保意识,促使企业在加强创新和提升技术含量方面下工夫。优化国内产业结构,促进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发展,提高服务业在生产结构和就业结构中的比重,实现国民经济低碳化、社会消费低碳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和谐世界作出我们的贡献。

注释:
[1] 李兵、杨秀清、林桂军《当前欧盟对华贸易保护主义根源的经济与政治分析》,载于《国际贸易》2009年第2期。
[2] 驻法国使馆经商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有增无减》,参见广西节能网2007年11月28日。
[3] 徐可《工业国温室气体排放最新数据公布》,参见财经网2009年11月18日。
[4] 《哈珀称加拿大不会大幅提高中期减排目标》,参见中国广播网2009年12月1日。
[5] M.ZebichKnos,“Global Environmental Conflict in PostCold War Era:Linkage to an Extend Security Paradigm”,in Peace and Conflict Studies,Vol.5,No.1,p.54.
[6] 《气候峰会未达成预期结果 欧洲负有不可推却责任》,参见中国网2009年12月21日。
[7] 刘洪《世界经济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参见人民网2008年8月25日。
[8] 马海敏《2009年的新危机:贸易保护主义》,载于《金融博览》2009年第3期。
[9] 李静云《“碳关税”重压下的中国战略》,载于《环境经济》2009年第9期。(作者单位:池州学院政法管理系)

㈣ 徐可的介绍

徐可,1995年出生,初中就读于南京外国语学校,高中就读于美国Montverde Academy,连跳两级的她大学考取了英国Coventry University,并被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录取硕士。2014年她放弃了在英国修研的机会,回国联合创立讯踪科技有限公司。其产品ERA用户超过20万,现金流沉淀超过30万同时获得来自祖禾资本领投的pre-A轮融资,估值7000万。徐可现任讯踪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CEO、讯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为ESI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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