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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起源

发布时间:2022-07-07 15:09:11

信托业的创始国是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㈡ 信托的发展过程

原始的信托行为发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其子为受益人,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
从法律的角度讲,信托源于罗马法“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 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从操作的层面上说,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
英国在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信奉宗教,按照当时的基督教义,信徒“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这使得教会的土地不断增多。
根据英国当时的法律教会的土地是免征役税的。教会土地激增,意味着国家役税收入逐渐减少。这无疑影响到了国王和封建贵族的利益。于是,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
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数为教徒,为帮助教会摆脱不利的处境,通过“衡平法院”,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
随着封建制度的彻底崩溃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使尤斯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法人信托的产生
现代信托制度于19世纪初传入美国。最初,与英国一样,也是由个人承办执行遗嘱、管理财产等民事信托业务。为促使资本集中,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信托公司应运而生。美国最早完成了个人信托向法人信托和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转移。
美国于1822年成立的纽约农业火险放款公司,后更名为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说现代信托公司源于保险,公司制的信托理财产品最早是通过保险业务员向大众销售,最后又从保险业分离出来。
美国的信托业
美国是信托业最为发达的国家。无论是信托资产的规模,还是信托产品的丰富,抑或是监管体系的完善,美国信托业都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美国是当今世界信托业最为创新的国家。在美国的金融体系中,信托机构与商业银行享有同等地位。从资产拥有情况来看,美国的信托资产、银行资产和保险资产三分天下。 类型划分
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
(1)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
(2)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 ① 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② 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③ 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④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⑤ 财产权是信托成立的前提。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者发生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委托代理人承担。
与委托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涉及的当事人数量不同:
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与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② 涉及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
在信托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要从委托人转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而委托代理财产的所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
③ 成立的条件不同: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没有合法所有的用户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定;而委托代理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④ 对财产的控制程度不同:
在信托中,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是在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根据信托合同规定行为,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则要接受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监督。
⑤ 涉及的权限不同:
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享有广泛的权限和充分的自由,委托人则不干预;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权限较狭小,仅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授权为限,并且随时可向受托人(或代理人)发出指令,并必须服从。
⑥ 期限的稳定性不同:
信托行为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合同不能解除。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撤消、破产,对信托的存续期限也没有影响,信托期限稳定性强;而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可随时撤消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合同解除容易,因此委托代理期限的稳定性较差。 信托和银行信贷都是一种信用方式,但两者多有不同。
1、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宗旨来融通资金、管理财产,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当事人,其信托行为体现的是多边的信用关系。而银行信贷则是作为“信用中介”筹集和调节资金供求,是银行与存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2、行为主体不同
信托业务的行为主体是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开展业务,为受益人服务,其整个过程,委托人都占主动地位,受托人被动地履行信托契约,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信贷的行为主体是银行,银行自主地发放贷款,进行经营,其行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强求。
3、承担风险不同
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而银行信贷则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的营运风险,只要不破产,对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银行破产时,存、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而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

㈢ 信托的起源,有谁知道

信托起源:

原始的信托行为发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其子为受益人,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

从法律的角度讲,信托源于罗马法“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 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从操作的层面上说,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

英国在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信奉宗教,按照当时的基督教义,信徒“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这使得教会的土地不断增多。

根据英国当时的法律教会的土地是免征役税的。教会土地激增,意味着国家役税收入逐渐减少。这无疑影响到了国王和封建贵族的利益。于是,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

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数为教徒,为帮助教会摆脱不利的处境,通过“衡平法院”,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

随着封建制度的彻底崩溃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使尤斯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㈣ 英国人发明的信托从利息上看很高,但是信托真的靠谱吗

一直有投资者在问:信托靠谱吗?在这里告诉你,高净值群体青睐信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靠谱。但是值得强调的是,这里的靠谱不能和信托没出现过风险和“保本保息”等划为等号。

除了国债和银行存款类产品之外,任何理财产品都不能宣传保本保息或者完全没有风险。在这一点上,必须达成共识。

下面从法律、监管、流程和现实这四个方面来分析,信托为什么靠谱的真正原因。

法律层面上的靠谱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

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

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

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万一出现极端情况,信托公司面临破产、撤销等,信托业保障基金可以发挥作用,及时化解风险。此外,信托公司如果出现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由保障基金公司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请通过后有偿使用。

㈤ “信托制度”的作用非常大,英国的信托制度是如何起源的

英国的信托制度在国际上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用简单一点的话来说,A以个人身份把信托业务转让给B,那么b就成为合法的信托业务承担者a就丧失了这个权利,并且不能再进行转让,此时必要为这个业务承担责任。刚开始的时候这条法律受到许多人的抵制,可是经过信托业务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人们开始逐渐的接受并慢慢的把这项业务向国际扩展。


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
开始的时候信托仅仅只适用于遗嘱的传承,后来由于信托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人们思想的开放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业务的要求变得多样化,对个人的要求也开始逐渐强烈,所以信托业务慢慢的从遗嘱扩展到了财产管理,遗产管理,还有财务咨询这种与个人金融有关的业务。在信托业务中,个人信托占比比较大。其次就是受信托的银行以法人的身份来承办受信托人的各种业务,而大部分都集中在英国的大银行,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的信托部,为客户提供储蓄和理财服务。

随着信托业务在英国的普及,慢慢的信托业务向海外市场拓展。最终英国的信托制度从无偿变成了有偿,从非专业受托人变成了专业受托人,个人变成了法人受托。最后成为了一个专业的商业领域。

㈥ 中国信托业发展历史有哪些

中国的信托业始于20世纪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托总局。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托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信托没有能得到发展。

1979年10月,国内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此后,从中央银行到各专业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办起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总资产达到6000多亿,占到当时金融总资产的10%。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几起几落有其客观原因:

诞生时缺乏基础,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基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功能,因此信托生存的首要条件是有“财”可理。建国以来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取的是高积累、高投资、低工资、低收入的政策,民间基本上无可理之财。二是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基础。

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的确立和稳定是信托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社会信用关系尚缺乏刚性,信用链条十分脆弱,契约意识较差;总体而言,信用基础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设滞后,不完备。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我国的信托制度才初步确立。在此之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托法,也无其他明确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使信托机构的活动长期缺乏权威的基本准则,令信托业的发展陷入歧途。这些年来,信托公司主要从事银行存贷业务、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没有集中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上来。

㈦ 什么是信托,请简单的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吧,谢谢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回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答,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7)信托起源扩展阅读:

信托行为

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此外,委托人立下遗嘱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

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签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类别并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㈧ 信托最早是在哪个国家发行

英国的尤斯制,但是英国仅仅停留在个人层面;美国将起源与荷兰的股份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应用与信托当中,也就是说,美国将信托提升到公司层面。

㈨ 信托的发展历史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内券一起构成了现代容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㈩ 我国信托制度最早是从哪个国家引入的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版、保险、证权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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