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做慈善
慈善的途径非常多元,根据我十几年对途径的探索来讲,你可以直接捐赠,也可以间接捐赠,你可以成立一个公益专项基金,找到一个母体,甚至尝试一种新的DAF (Donor Advised Funds),即捐赠服务基金或捐赠意愿基金。或者你设立家族基金会,如果你觉得家族基金会这种治理结构太封闭的话,你可以发展独立基金会,也就是说请专业人士帮你打理基金会。你还可以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建医院、学校、实体。甚至可以像我们接下来重点要讲的,设立慈善信托。广义上讲,还有公益企业、社会企业,但这些词汇不是严谨的法律术语,还有社会影响力投资、公益创投、偏向商业的是公益营销等等。今天没有时间讲,今天主要讲慈善信托。
中国有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两者并存。2001年的《信托法》里专章规定了公益信托,2016年的《慈善法》里还规定了慈善信托。因为2001年的《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没有变成现实,主要是在设立环节有缺陷。所以当慈善立法的时候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挺多的。但是慈善法又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把两者变成主从关系。好在慈善法明确了法律适用问题。
慈善信托不是慈善财产的管理方式,如果你只把它看做财产管理方式,大错特错。它实际上应该是和慈善组织或慈善基金会,跟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并行不悖的,是具有竞争意义的新的慈善方式,是一种新的慈善路径。它有很多优点,比如它设立很便捷,备案即可;行政管理费用低,因为它只有受托人,不需要成立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它是借助信托财富的目的性和锁定的原则,使其目的不会落空;借助信托受托人的能力,使财产增值保值;借助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全面实现委托人的意愿。当它与家族信托、世代信托,或者特殊目的信托相结合的时候,会完美实现财富传承和财富的归宿问题。
信托公司为何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慈善法》明确规定并不是谁都可以成为受托人,只有两类,一类是慈善组织,二类是信托公司。其实我对这个规定不是很满意。从原理上讲,在英美法中真正的最活跃的慈善受托人是自然人、专业的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我们当时立法的时候考虑到一定要为自己的财产安全性负责,就找了公信力最强的两个机构,慈善公司和慈善组织。那么信托公司会遇到什么问题呢,比如说信托公司做这个业务的时候,信托业协会要求一个信托公司具有三单的慈善信托才能在评级上有得分,我一算68乘3是200来支信托,可现在是51支,说明今年评级的时候很多信托公司指标都没有完成。
在我看来,慈善信托是让整个信托业不忘初心的途径。我们看到,如果你真正理解了慈善信托、理解了民事信托或家族信托,你才可能承担起真正意义上作为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因为家族信托、民事信托、慈善信托不仅仅是财产管理,还需要大量的社会管理,需要做大量人的工作。
② 什么是信托公司公司相关业务是什么
信托公司概念: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信托业务18世纪出现于英国。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公司相关业务: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信托公司业务流程:
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
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③ 信托公司是什么意思,请通俗解释下
1.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专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属
信托公司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信托业务18世纪出现于英国。
2.投资对象:
国家及地方政府公债;
不动产抵押贷款;
公司债及股票等。
3.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
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
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
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④ 什么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主要从事什么业务
信托公司业务主要从事;;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业务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内自己或其指定容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⑤ 信托公司是如何运作的
通行的模式是,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从各个投资者处募集资金,然后将集合的专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属,投资产生收益中的部分将分配给投资者作为回报.
如果您有15万元,可以尝试通过信托公司或商业银行购买相关的信托产品,签订信托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获得收益,并最终取回本金.
但是,信托产品的投资也有风险,请审慎选择,祝您好运:)
⑥ 试述信托的基本法观念
信托理论与信托理念
1、民事信托。我国的江平教授和日本的中野正俊教授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发展中国民事信托的构想。与《信托法》(如第三条)确立的“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信托”的模式有所不同,江平教授提出了“民事信托(含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信托”的制度架构,他认为我国的民事信托应相当于英美法系的私益信托[ ],而营业信托只是以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作为受托人的一种民事信托。这无疑是对信托制度本源和社会基础的回归——民间财产转移与管理,对于满足民众迅速增长的理财需求和从根本上推动信托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日本无民事信托”的观念已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但中野正俊教授在总结大量民事信托判例的基础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托实际上随处可见,只是它们在性质上仅仅作为判例而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罢了。这不仅是对日本信托理论和观念的触动,也对我国民事信托的认识和发展极具启示。难道我国当前的民事信托活动就仅限于小额财产管理、遗产管理和贵重物品保管等初级形式吗?目前,学界对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信托充满信心。随着信托思想的普及和信托制度的健全,越来越富裕的国人必定会逐渐认识并充分运用民事信托的财产保护和增值功能。由此,受托人在“职业受托” 的基础上也会产生“非职业受托”,不断积聚的公民生活资料会更高效地转化为生产资料。不论这样的民事信托是否还保有在英国起源时的“原汁原味”,但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动作用将是非常可观的。
2、公益信托。我国当前各方面的公益需求非常巨大,但公益事业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出现。江平教授认为,目前基金会的设立成本和管理成本较高且程序较繁琐,与公益信托相比虽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却没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学界普遍呼吁,积极引入灵活、便捷的公益信托,以扭转我国公益事业发展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之下,发展公益信托仍面临着诸多障碍,一是动力不足,即各项鼓励措施(如税收等)还未出台,影响了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二是机制不健全,即由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还未真正明确到位,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资格难以核定,有效管理无法落实。值得期待的是,有关部门已将公益信托列入议事日程,相信不久将在我国的公益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民政部门等相关国家机关应积极推动公益信托的开展,鼓励和保障社会捐助,实现信托业和公益事业的“双赢”效应。
3、信托法学说。目前,学界的目光多集中于信托制度的冲突与协调,对信托理论学说的关注和研究相对滞后。中野正俊教授基于当前信托和信托法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日本信托法学界已有的“债权说”、“物权说”、“实质性法主体说”和“相对性权利转移说”之外,提出了颇具创意的“限制性权利转移说”,即认为信托财产并未完整地转移财产权,而是根据信托目的限制性地转移财产权。[ ]该学说对信托目的的重视值得赞赏,在当前的信托理论与实务中均具有相当的解释力。韩国的洪裕硕教授在全面分析日本信托法理论各流派的基础上,赞成把信托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之后再展开解释的“新债权说”。一直以来,日本的信托法学说深刻地影响着亚洲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信托立法和司法,我国信托法学界至今没有影响较大的理论学说,因此借鉴日本的信托法学说既必要又可行。同时,信托法学界应加强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的信托理论交流,并紧密结合信托实务操作和信托发展动向,及早提出我国自己的信托法学说。随着我国信托法制的进一步发展,民商法与信托法之间的冲突将会越来越突出,法学界可以考虑将信托法学提升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针对其独特性展开全方位研究。
4、信托观念。虽然信托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由来已久,但国人对信托的认识却相当滞后。我国本身没有信托传统,而“一物两权”的英美式信托与大陆法系国家“一物一权”的传统所有权概念和法律体系相去甚远,加之当前转轨过程中市场信用机制严重缺乏,使得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继受和发展面临诸多困扰。江平教授认为,信托的观念与运用在我国长期处于误解和歧义之中。洪裕硕教授也坦言,信托在大陆法系的中国和韩国会产生“异样”的感觉。的确,由于人们对信托的普遍陌生和信托公司屡屡被整顿,社会上对信托的质疑与排挤在长时间内还难以完全消解,这对于信托观念的培育和普及产生了负面影响。究其根源,仍旧是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还不成熟,法律不健全和信誉严重缺失是制约我国发展信托制度和普及信托观念的系统性障碍。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日趋发达,国民理财的需求与人们对信托的认识将会同步增长,尤其在信托理论和立法的不断推动下,信托的独特价值和巨大潜力必将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与接受。
⑦ 慈善信托新鲜出炉,都有哪些优劣势
(一)有效保证慈善信托财产安全
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可以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分割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使得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这一点是公益法人和非法人社团所无法比拟的。慈善信托一般为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一旦设置慈善信托,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一方面委托人当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受托人的任何经济纠纷乃至破产都不会影响财产的存在和使用,使得信托财产得以与委托人及受托人各自的债权人实现有效隔离。
(二)结构简单,操作灵活
相较与公益法人,慈善信托在设立和管理上更为简单、操作更为灵活、形式更为多样。第一,慈善信托在设立上比较容易,仅须经特定主管机关许可,受托人要求比较宽泛。第二,慈善信托不属于法人,没有常设机构,具体运营由受托机构负责,无需支付额外成本。第三,慈善信托比较弹性,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可以提供较为弹性的选择。由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追求的是公益目的而非投资回报,因此不应按照现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不适用禁止利用媒体进行宣传的限制,不适用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不适用对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不适用对机构委托人的委托金额起点的限制,不适用对信托合同面签和双录的要求,而应该鼓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进行广泛宣传,面向广大人群,不限金额、不限次数、不限人数、不限时间、不限地点地募集慈善信托资金。这一点正好与互联网金融所固有的分散、小额、多笔、远程、随时、随地等特点相契合,因此,慈善信托有望成为互联网信托的试验田。
(三)对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护
信托监察人是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受益人之利益。信托监察人是慈善信托的特有制度,因为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慈善信托设定之前并不确定,因此,要让不特定且不确定的广大受益人直接行使信托法赋予受益人监督信托之权利,在操作上不可行;而仅依赖委托人来监督来保护慈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亦不足够。因此,信托监察人之设计正是针对慈善信托的特点,以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对慈善信托进行有效监督。
⑧ 信托机构在公益信托中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信托业发挥的作用:
1、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交易成本 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功能受到很大影响。信托是 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通过信托活动的开展与信托制度的 完善可以大大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另外,信托业 务活动可以将其他部门、企业的资金筹集起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搞 活经济的需要积聚资金,支持社会再生产,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2、运用各种渠道,聚集社会闲散资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货币 流通量的扩大,沉淀间歇资金也越来越多,要会聚这部分资金,单纯地 依靠银行是不够的,而利用信托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可以充分汇集社 会的闲散资金。
3、充分发挥“代人理财”的特点,促进企业生产发 展,加快商品流通。信托是以资财为核心、信用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一种财产经济管理制度,它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 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特长,实现委托人对财 产管理运用的要求和目的,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服务,促进生产,加快 商品流通,使受托资产保值增值。
4、大力发展代理业务,为社会提 供全方位服务。代理业务是信托业务之一,由于信托业与各方面经济往 来密切相关,经营技术娴熟,且有较高的信誉,因此信托机构开办代理 业务,对方便客户、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具有重大作用。(5)发展 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5、设立与发展各项公益信托,可以支 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慈善和环保等事业的发展。同时,社 会保障基金的运用与管理,也可以交由专业信托机构负责,这样不仅可 以拓宽基金资产的运用渠道,有助于其保值、增值并化解风险,还可以 抵御通货膨胀的压力。此外,信托机构受托管理企业年金,通过信托机 构的专家理财,有助于企业将员工的福利和保障落到实处,保证员工的 合法利益。
6、信托业务有利于促进中国的对外开放。在中国改革开 放不断深化的进程中,信托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为国内外各方面牵线搭 桥,通过开展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沟通并协助国内外双方达成协 议,签订经济合同;接受外商委托,引进国外资金,经营其他代理业 务,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促进中国的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进 程。
7、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在对中国 金融结构的改革要求积极发展直接融资,通过发行股票和债权的形式直 接向社会筹集资金。信托机构通过代为发行股票、有价证券,帮助企业 解决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资金需要,同时通过代理证券的买卖,促进 金融市场的发展。
⑨ 关于信托优势
1、信托理财的优势
作为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业,与银行、保险、证券和基金相比,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在个人理财方面有着其独特的优势。
(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相分离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信托产品,通过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信托产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人(他益信托),还可以是大众(公益信托),这是信托产品独有的东西。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券商、银行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专家理财,省时省心,风险低收益高。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资金,由专业人才进行操作,他们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进行组合投资,从而避免个人投资的盲目性,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2)、信托财产法律上独立
人们的财产一旦经过合法的信托形式,便不受委托人、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受益人的债务人追索。即使信托投资公司出现破产,信托财产还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
(3)、投资领域的多元化
根据信托的特点,信托投资公司是目前惟一准许同时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投资领域的多元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人收益的最大化。
2、信托的制度优势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托制度有利于长期规划
信托存续具有连贯性。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2)、信托制度运用较为灵活
这表现在以下方面: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设信托;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品种繁多。
(3)、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方面,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在法律上,信托财产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使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最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托具有保密的功能。
⑩ 信托是一个怎样的概念~信托公司是干什么的~
信托被定义为: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为受益版人的利益或者权为某个特定目的,将其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
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受托经营财产信托、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基金、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与购并、代保管业务、公益信托业务、自有资金投融资业务等1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