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涉及银行不良资产,可以按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第五条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债转股对象企业、企业股东等相关方按照公允原则确定股权数量和价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切实化解金融风险。
鼓励通过债转股、原股东资本减记、引进新股东等方式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切实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提高企业公司治理水平。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其设立的附属机构实施并表监管。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要求。
国有商业银行新设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依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30%;
(四)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同时符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❷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转股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转股业务行为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2018年6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❸ 金融资产投资的本质
其实一般来讲,相关交易费用都是应该计入成本的,可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每期期末要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如果将交易费用也计入成本,在期末还是要将
其账面价值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这样,将交易费用计入成本就没有意义了,并且使得公允价值变动并没有真正反映公允价值变动。所以通过投资收益直接将其计入损益。
至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它本身的对价并不公允,是按照被并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入账的,本质上只是一个企业将其资产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可以理解为企业内部管理,所以相关交易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其他投资,如无意外,相关交易费用都应该计入投资成本.
❹ 什么是投资性金融资产
投资性金融资产——准备长期持有的股票或债券等金融产品或金融衍生物。
❺ 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怎么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计算:进销差价(不考虑收取利息)减相关费用。
一,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损益都在公允价值变动里记录,所以做题时要理解题目要求计算确认的收益是哪一段时间的收益。出售累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正规是说法是:出售时投资收益)是从一开始买到最终卖确认的金额;出售时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正规是说法是:出售时处置损益)是指出售时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举个例子: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价100元,持有一年后价值下降到90元,后以110元出售则:
1、出售时投资收益=110-100=102、出售时处置损益=110-90=20那这之间的差额10元是怎么回事呢?因为要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到投资收益这个科目里,这样最终的收益就是10元。
分录如下:借:投资收益1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
二,虽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师出同门(都是损益类科目),且都是为别人做嫁衣(期末都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但是两人之间性格迥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只是纸上富贵(只是账面的盈利和亏损),投资收益则是落袋为安(真正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处置后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后将光耀千秋或者遗臭万年。当然采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量,更多的是出于资产负债表观的考虑,此计量也跟跟随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
三,那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了保证“投资收益”,科目反映企业此项投资中真正实现的收益。当出售时就需要将之前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浮云(账面亏损和盈利),转入实干者科目“投资收益”,让会计信息使用者清清楚楚的知道自己持有的此资产落袋为安的金额。如此,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到投资收益是为了算出持有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整个期间完整的投资收益,因为是损益科目的一借一贷,所以并不影响上期和本期的利润。
❻ 什么叫金融资产包括哪些内容
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金融资产是指一切代表未来收益或资产合法要求权的凭证,亦称金融工具或证券。
金融资产的分类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分类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❼ 什么是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s) ,是实物资产的对称,指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无形的权利。
❽ 金融资产投资是否包括现金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是指企业购买有关部门、企业发行的有价证券,握有有关方面、企业的债权或股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收取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