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开曼公司与开曼基金会的申请方式有什么不同
为了能让大家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开曼公司的特性,我们整理了注册开曼群岛的优点和缺点。开曼群岛作为全球最受欢迎的离岸公司注册地之一,向来都受到颇多好评。
注册开曼公司要求
1、确定开曼公司名称;(如果有中文名称,多收1500人民币)
2、提供至少一位董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且国籍不限;(如法人企业:须提供公司执照);
3、提供董事和股东的住址证明,即列具姓名和住址之单据,例如水电费单或电话费单;
4、签署注册开曼公司委托书,并提供所有董事股东身芬证或是护照(核橙)影印件;
5、开曼公司名称没有特殊要求,但除非经过特许,否则名称不能用Bank、trust、Insurance等字眼;
6、标准授权资本一般为USD50,000元,可划分为50,000股,每股USD1元;
公司注册完毕数据注册证书;法定注册档;章程;股票;法定记录册;钢印;签字印;
公司年度维护
1、开曼公司年度维护服务费用19000(政府费如没变动);(包含政府牌照税费、申报资料、注册代理人、服务费)
2、继续提供公司注册地址使用;
提示:如注册开曼公司在香港上市为目的: 1、注册公司时应提供股东详细资料及身芬证件(复印件); 2、注册公司时应以记名股票与记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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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基金会注册
注册开曼基金(ELP)的服务,在注册此ELP之前,一般需要设立一个开曼GP,以下是具体的信息供您参考:
注册开曼GP公司
开曼公司一般的注册资本为50,000美元,每股1.00美元。 每位股东最起码认购1股。 注册资本不需要资金到位的。
完成注册时间大概位10-12个工作日,获得注册证书扫描件为7-8个工作日左右,请提供名字给我帮您查名; 或者您可以选择现成公司,大概3个工作天完成注册。
所需资料为:
1) 公司股东和董事身芬证或护照扫描件;
2) 地址证明 (近3个月的水、电、煤缴费单复印件或国内的户口本)。 如果是法人做股东或董事,请提供注册证书,已经法人代表的身芬证或护照和地址证明的扫描件。
注册开曼ELP
在拿到开曼GP的注册证书以后,就可以设立开曼的ELP。
完成注册时间大概位10-12个工作日,获得注册证书扫描件为7-8个工作日左右,请提供名字给我帮您查名;
所需资料为:
1) 每位LP的身芬证或护照扫描件;
2) 每位LP地址证明 (近3个月的水、电、煤缴费单复印件或国内的户口本)。 如果是法人做股东或董事,请提供注册证书,已经法人代表的身芬证或护照和地址证明的扫描件。
㈡ 开曼公司名称选择
在开曼群岛登记注册的境外公司,享有高度的隐密性,公司股东名册完全不对外公开, 因此吸引了不少投资者开设开曼公司.那么注册开曼公司需要什么条件以及流程呢 ?接下来小编给大家详细解说..如果您有意注册开曼群岛公司,请务必查看此文章.
一、注册开曼群岛公司优势:
1、注册简单, 只需一位股东、一位董事,且股东和董事可是同一人.
2、注册资本50000美金,且不需验资.
3、公司业务经营地不在当地,可不用在当地交税,可用开曼公司投资国内.
4、股东资料保密.
5、公司名字选取自由.
6、知名度高,大陆大型民营企业巨头或一些国企如阿里巴巴、网络、京东、联通、新浪、联想等注册地也都在开曼群岛.
7、开曼群岛离岸公司可选择发行记名或不记名股票,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之间可以互相交换.
8、用于公司架构搭建、重组,易于海外上市.
二、注册开曼群岛公司条件要求
1、注册授权资本最低为 50,000 美金.
2、注册开曼公司必须委任最少1名董事,并且董事的资料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披露,但这些资料不会被公开.3、注册开曼公司必须委任最少1名股东,且股东的资料只需存档于注册代理人.
4、一份专业人士(会计师或律师)出示的介绍信.
5、注册开曼公司代理人必须委任开曼公司或个人担任.
6、注册地址必须在开曼群岛.
开曼公司办理费用:RMB24,500,如需增加中文公司名称,需要另外交纳RMB3,200/4,000.董事及股东审查费用RMB1000/HKD1250人(如董事及股东为有限公司,按最终股东人数收取审查费用RMB1000/HKD1250人).开曼公司维护费用:注册开曼公司后每年维护费用为RMB20,000,包括政府规费,注册地址及注册代理费. 上述收费只包括注册资本不多于50,000美元的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在在开曼群岛成立公司, 一般都使用英文名称,由于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跑到该岛注册公司,因此现在开曼政府已经允许注册中文名称了,只是需要增加一定的费用而已.小编的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的观看.
㈢ 冒充开曼信托26万诈骗案报案有效吗
有效,诈骗5000元即可立案追诉,诈骗26属于数额巨大,必须追究刑责。
㈣ 对冲基金和信托机构为啥去开曼等岛屿注册,有什么好处呢
私密性,合理避税,规避监管。
㈤ 信托公司如何在开曼群岛注册
这是不可能的,中国大陆的信托公司是银监会监管的金融企业,工商注册只能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进行,并且必须要具备中国银监会对于成立的批复后方可被受理工商注册。一切有着严格而规范的程序。
㈥ 成立开曼公司的优势有哪些
1. 公司注册容易:一人就可以委托我司注册公司,没有注册资金要求,不需亲自到场。
2. 公司管理简单:每年按时缴纳管理费即可,无其他报税审计等冗余程序。
3. 合理合法避税:开曼无任何税收,豁免信托公司50年内不征所得税。
4. 绕开外汇管制:属于离岸公司,账户不受国内外汇管制,外汇自由进出。
5. 有利国际贸易:可避开贸易壁垒,可与世界任何国家从事任何合法的商业活动。
6. 公司信息保密:开曼政府鼓励对公司注册信息保密,银行保密制度严格。
7. 上市融资容易:利用开曼空壳公司引入外资或海外上市,成本低、上市程序透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8. 宽松金融政策:开曼法令规定永久豁免开曼群岛的交税义义务。几十年来都没有对个人、公司或信托行业征收过任何税收,成为全球著名的“避税天堂”。
9. 世界金融中心:在开曼,有700多家世界知名银行都在此设立分行,成为世界第四大离岸金融中心,同时,也是全球欧币交易的主要市场之一。
在外汇管制不严格的群岛建立离岸公司,可以使这些风投顺利的进出,对吸引外资很有好处。此外,对上市公司极具吸引力,通过开曼公司曲线在美国、中国香港、新加坡较容易上市。
㈦ 开曼公司的办理条件是
1、注册资本:开曼群岛政府对其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限制,但是一般做法是采用50,000美元作为最少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划分为50,000股,注册开曼公司每股1美元;
2、股东:最少一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没有国籍上的限制。开曼群岛离岸公司可选择发行记名或不记名股票;
3、董事:最少需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而且没有任何国籍上的限制;
4、注册开曼公司注册办事处:注册办事处必需位于开曼群岛;
5、公司名称:对公司名称没有特殊要求。除非经过特许,否则公司名称不能出现BANK(银行) 、TRUST(信托)、MUTUAL FUND(基金)、INSURANCE(保险),或是REINSURANCE(再保险)等字样;
6、财务报表:注册开曼公司不需要编制和提交财务报表;
7、税务要求:注册开曼公司不需要申报或缴纳任何税项,除了年度牌照费。
㈧ 梅艳芳家族信托是失败案例吗
马华桂律师 京师上海律师所
回看梅氏信托,我们解读其中的成与败
很难堪,无爱的处理方式
明星梅氏的信托Karen Trust(以下简称梅氏信托)经常见诸报道,一些内容刺激观众的神经:
各大媒体报道的一则新闻震惊了整个财富管理圈——“梅氏92岁母亲欠房租被强制搬家,坐地痛哭不愿离开!
一代巨星梅氏的3000项遗物,包括新秀冠军奖座、波鞋、公仔连贴身内衣裤被信托受托人香港汇丰信托进行拍卖……
如果信托公司与信托受益人即梅妈提前协商,将这些估价不高、意义特殊的私密物品,以实物形式交付梅妈,既维护了受益人的利益,也恪尽了受托人的职责,公众将更容易接受。
梅氏家族信托的设立简述
2003年,12月30日在香港养和医院梅氏病逝,终年40岁。在医院治疗期间,在专业人士帮助下,梅氏完成了其信托的设立,是一个依据开曼法律设立的酌情信托(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从公开的资料看,香港罗兵****会计师事务所为税务筹划,汇丰国际HSBC受托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也是遗嘱的执行人,但是设立过程中没有咨询独立的第三方,尤其是律师。梅氏信托赋予了受托人HSBC较大的权力,如取得和管理信托投资收入、变更受益人、认定被排除人士等。
除了信托协议和遗嘱,梅氏确认了受托人备忘录(Trustee memoranm)。在该备忘录中,梅氏向受托人表达了以下意愿:
(1)在梅母在世期间,受托人应为梅母持有信托资产,并每月向其固定分配7万港币;
(2)将两处分别位于Happy Valley和伦敦的房产赠送给好友刘培基;
(3)留出170万港币用于4名侄子侄女的教育:在这四人25岁前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时,梅氏信托每年将给付10万港币给相应的受教育者,但每人最多不超过40万港币,剩余10万港币作为HSBC的管理费;
(4)在梅母去世后,信托资产全部分配给妙境佛学会有限公司(New Horizon Buddhist Association Ltd.)。
还有一个大前提值得特别提醒:梅氏原本想设立的应该是生前信托,可惜在圣诞节期间就过世了,没来得及将信托财产转入信托,只能借助兜底性工具信托意向书、受托人备忘录、遗嘱等文件成立并将财产注入信托,梅氏信托得以遗嘱信托形式出现。因这两类信托在生效起点、功能和稳定性上区别巨大,引发纷争不断。
梅氏信托是开曼信托,为何香港法院有管辖权?
就梅母在香港法院提起的一系列诉讼,梅氏信托的受托人HSBC主动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信托管辖权这一问题,虽然梅氏信托的适用法是开曼Cayman法律,但是如果梅氏信托的受托人和主要资产均在香港,受托人也同样在香港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香港法院也可能会对梅氏信托有管辖权。
母亲覃氏的诉讼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梅氏在医院治疗期间因用药等原因而丧失了行为能力为由,要求撤销遗嘱信托的安排,是对遗嘱效力的不认可。由于此时梅氏已经故去,要审查其行为能力只能靠人证与物证了。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何冠昌太太的证言,一则她当时每天都陪在梅氏身边;二则她与本案遗产无任何利益瓜葛。毕竟是专业人士参与设计的遗嘱内容,它当然不容易被推翻。法官认定梅氏的遗嘱及信托安排有效,并经过高等法院、终审法院的一致肯定。后梅母又先后控告遗嘱执行人、主诊医师、遗产受益人等,结果均被法院判决败诉。 第一阶段的诉讼梅母虽败诉,但关键的诉讼中法院对其倾斜照顾,由梅氏遗产支付其诉讼费及律师费。
第二阶段,梅母与信托受托人及妙境佛学会有限公司发生了长达10年的多次诉讼。是在信托生效后,就受益权安排不合理性提出的诉求,诉讼的结果是梅母一再取得胜利。确实在设立之初,梅氏信托没有考虑房租水平上升、物价上升、医疗费用的增加等因素,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而且生前信托未生效很多有益的保障条款无法生效,基于梅氏保护受益人的目的,法院一再判决梅母胜诉,最终每个月获得的生活费从7万增加到了2016年的21万。同时,也因无力支付长期多次诉讼高昂的律师费,梅母一度陷入个人破产的境地。
破产后,覃氏仍然不懈通过各类诉讼讨要生活费,由于请不起律师,其只能以90岁的高龄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法官实在于心不忍,曾破天荒地判给了已破产的覃氏一笔律师费,保障其得到充分的法律服务;2014年10月,覃氏因无力支付各类上诉所需要的保证金,请求香港终审法院豁免,但遭到上诉委员会的驳回。由于覃氏并没有大量资产支付律师费,所有的费用几乎都来自于其从信托收益中的“透支”,最终无力支付的时候,便只能宣告个人破产,沦落到穷困潦倒的生活状态。信托所管理的资产也因此大幅缩水,梅氏的大爱慈善目的大打折扣,遗愿或难实现。
梅氏信托技术上值得借鉴也值得反思
从结果来看,梅氏所设立的信托,似乎并未达到其生前“保障梅母体面生活”的遗愿,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梅氏所设立信托的意义。
从技术上来说,梅氏信托还是有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首先,该项信托设立了多顺位、多层次的受益人。其母亲作为第一顺位的受益人,享有终身的受益权;其侄女及外甥,则享有固定数额的教育基金;妙境佛学会有限公司获得剩余的信托财产(如有)。这样的安排并不算复杂,但是能满足设立人诸多不同的需求。
其次,在这样一个亲人索取无度的家庭中,如果不设立这样的信托,那么家人之间发生争执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在梅母的屡次挑战下仍然未被击破,有效发挥了资产隔离和保护的作用,依然保障了梅母在梅氏去世后大部分时间的基本生活。
基于财富传承的考虑,在家族信托中,委托期限往往跨越委托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长达几代人,可以说信托是委托人从坟墓中伸出来的一双手,呵护后几代人的幸福。而委托人去世时,受益人不一定具备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甚至不一定掌握财富传承的隐私信息,这就需要委托人在信托内容涉及中非常的细致、专业、周到和制衡。
如果没有足够的智慧去应对人性之叵测,再完美的计划也只是一种可以被人颠来倒去的工具。这一点,是所有拥有大额资产、传承筹划需求的人士所必须警醒的。梅氏信托所聘用的产品设计、规划的专业人士无可指责;但信托的设计更是一门艺术,尤其家庭情况各异,特点不同,挑战性就会更大,切忌照抄。
笔者认为,如果在当时在一些信托条款设计上引入信托保护人,保障和监督受托人完整、真实按委托人梅氏订立的家族信托协议和遗愿履行,比如将内衣等私密物品从信托财产拍卖物之列剔除,比如阻止梅母不理性的诉讼行为等。当然,本案是家族信托失败的一个典型案例,设计上远不仅仅是这点疏忽。我们作为相关律师,也非常期盼通过我们的努力,善良人的合理意愿都够在信托中得到良好表达,并受到法律的良好保护和实施。
梅氏信托有诸多制度设计的不足,可以进行六个方面的优化:
一是没有来得及制定一个统领性的家族宪法,作为家族最高法律,将自己秉承的价值观融入家族宪法中,使用到家族财富管理、家族事物运作的方方面面,使得所有的信托角色都必须遵守。如,家族宪法可以最高效力来设定诉讼的惩罚机制,如果受益人不合理地提起诉讼,经过信托保护人审核,受益人将面临损失更大收益权的可能。同时也没有对信托各角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教育,使他们明白他们的位置,明白设立人的一片苦心,明白违反信托的法律后果。
二是家族信托的投资和分配应当更加灵活,而不应当是固定分配的方式。同时不应该将家族中的某些人排除在受益人范围之外,可以适当的给一些分配以求家族的和平。如果完全不给梅兄任何利益,那么他必然会通过对孩子、母亲监护权来谋取利益。如果梅母、梅兄的诉求如果在信托设计时候可以得到更合理的灵活调整和照顾,那么他们对信托的安排应当更加满足。
三是家族信托应当设立纠纷调解机制。即使受益人仍有不满,也可以通过调解机制去做有效协商,合理调整,不经过内部诉讼纠纷机制,绝不能走到对簿公堂的局面,而诉讼应当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保证家庭关系和稳定得以有效维护,这也是信托设立的基本目的,逝者在九泉之下难堪,最后一点儿尊严也不会被亵渎。
四是家族信托应当设立制衡机制。我们一般会建议客户设立保护人或监察人,享有如“撤换受托人”、“按要求变更受益人”和“决定、修改家族信托的投资和决策分配”等制衡的权利。保护人委托家族利益的代表,与受托人、受益人形成三者的制衡关系,并且在变化来临时临时改变家族信托的安排,以便更好抵实现委托人的目的。如此,梅母和梅兄的荒唐行为便不可能实现。
五是梅氏在设立信托之前没有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咨询,该信托的受托人出于自身经营管理的方便,信托设置相对简单更容易管理。不设置信托保护人,其权利不会受到过多的干预。是啊,天底之下谁愿意主动限制自己权利,给予他人更多权利呢?
六是年轻时候对风险思考不足够,没能做好风险防范性准备。待病倒后才启动信托设立程序,可惜时间仓促,梅氏信托个性化设计有限。由于节假日没法办理财产登记,梅氏没有等到变登记就过世了。于是,生前信托没有生效,该信托只能够按照遗嘱的内容设立信托,使得她的诸多意愿得不到实现,终酿成苦果。上帝不公,梅氏的爱没有敌过时间。
总结为,族信托的条款不必要规定的过于呆板,导致缺乏信托的制衡和调整机制,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切勿轻易挑战信托独立性
从“梅氏信托”事件上,我们可以发现信托受益安排上的两个突出特点。
首先,梅妈挑战遗产信托诉讼耗资巨大,但最后事实证明香港司法支持了信托的有效性,这充分说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战或质疑信托是不可能的,同时也足以彰显信托顺利实现财富传承的强大功能。
其次,“梅氏信托”设立的受益人受益条件,实际上充分体现了信托对受益人的约束兼保障功能。信托对受益人的正向激励及反向约束,是信托的在所有传承工具中最明显的优势,信托激励后代的成长,然后获得更多的受益权和更多的财产支配权,鼓励后代发展事业,并提供资金支持。
显然,梅妈今天的遭遇,是其固执坚持无谓诉讼的一个必然结果。同时劝告作为信托受益人,对自己最大的保护应该是谨遵信托合同游戏规则,不要轻易挑战信托独立性,否则如同玩火。
最后四点小忠告
家族文化的建立和传承很重要,维护家族的和睦是传承的基础。
有效的财富管理安排不仅能够帮助财产保全和增值,还能够减少家庭冲突发生的可能。
家族信托的首要目标是资产的有效隔离和安全性、家族信托架构的柔性和灵活性,法律对家族诉求和家族信托的尊重、对家族适当的权利保存的认可是设计的基础。
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往往作为兜底性的工具,而不建议把遗嘱作为唯一的传承工具,因为太容易发生纠纷。
㈨ 若在开曼群岛设立家族信托 则遵循哪个法系
开曼群岛是英国前殖民地, 遵循英美法系。
㈩ 开曼环球信托是诈骗集团吗
国内只有68家信托公司,在银监会的官网上都可以查到,开曼环球信托应该是注册地在开曼群岛的,不属于《信托法》约束范围之内的信托公司。至于是不是诈骗集团,得看他公司是做什么的,怎么运作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