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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融资压缩

发布时间:2022-06-10 19:47:39

Ⅰ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什么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某个单位或机构独立出资交由投资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来单独管理,获取受益的方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常做大型融资项目,例如城建、基建、市政工程、大型企业专项融资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又一项重大创新。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专项计划特指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表述十分宽泛,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覆盖了几乎所有的融资方式,可以做到从实体经济需要出发,集合社会资本,投资实体资产,服务实体经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则为未来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实物商品、房地产等一旦得到证监会的许可,即可纳入投资范围。

Ⅱ 何时才能兑付民生信托至信652剩下的6个亿

前言:现在让网络上的一些网民非常担心一个问题,就是自己在民生信托中进行了投资,但是自己却没有办法将里面的金额进行成功地兑换,民生信托652承诺的六个亿到底在什么时候才能够被成功地兑换呢?

三、结语

民生信托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资产,包括了董事长名下的个人财产和一些人寿股权等。现在民生信托公司的很多业务都已经进行了停滞,或者是由别人进行接管,信托产品的规模大概还存在40个亿左右的金额,但是有一半要是由别的公司进行合作处理。所以民生信托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够成功实现自己的承诺,这一点还是保持关注的。

Ⅲ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势

信托是最近三年最火爆的融资工具,也是高端投资者最欢迎的金融产品。不过,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专项计划更为灵活,是受限制最少的合法融资工具之一。
(一)对投资者的限制少
专项计划和信托对单笔投资3 00万以上的客户均不限制。但对于300万以下的客户,在投资人数方面,专项计划可以接受200人,而信托只能接受50人,为专项计划的1/4。
(二)对投资项目暂无限制
证监会目前对专项计划的投资标的没有限制,而银监会对信托行业的投资有多种限制和要求。银监会的限制可能是业务合作方,例如2 01 0年银监会规定“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o% ”,大幅压缩了信托与银行合作的空间;也可能是某个投资类别,例如为了规范房地产信托,银监会在201 O年初至201 2年9月下发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等文件,对信托涉及房地产的业务范围、项目资质、产品结构、项目报备等提出了全方面的要求。
(三)对资本金要求低
证监会目前对专项计划没有明确的资本金要求,只是规定必须成立专门的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相比之下,银监会在201 0年即下发了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规定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O0%和净资产的40%。银监会在2 01 1年又下发了 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信托公司的净资本管理提出了全面的要求。信托业净资本的要求意味着随着信托资产规模的上升,信托公司需要持续补充资本金,如资本金不足则不能开展新的业务,有可能导致信托产品“断档”。这不利于以信托计划融资的企业长期稳定获得资金,也不利于投资者的长期连续的投资信托计划。相比之下, 目前专项业务子公司不会因为资本金不足而限制业务发展,有持续提供产品的能力。
以创新应对信托“刚性兑付”的竞争:
信托行业的“刚性兑付”虽非明文规定,但已成为行业惯例,这对提升投资者的信心有极大的帮助。所谓“刚性兑付”,是指信托产品到期后,即使项目出现风险, 信托公司也要无条件兑付给投资者本金以及购买时标明的“预期收益”。“刚性兑付”的惯例使得不少投资者认为信托是“无风险”且“高收益”的,在投资前不问信托具体的资产和运作模式,只要求信托到期兑付。
但是,金融业有自身的发展规律,收益总与风险相连,不会出现“无风险”且“高收益”的资产。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 201 2年2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2季末信托业的信托资产总规模已经达到5.5万亿元,剔除约32% 的银信合作的规模和6% 的政信合作的规模,信托向社会募集的规模约3.4万亿元。这部分承诺的“预期收益率”普遍在8% 左右,意味着信托公司每年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约2 7 0 0亿元。而事实上,信托行业的所有者权益合计仅1 8 07亿元,资本金并不能充足覆盖收益承诺及所投资项目本金损失的风险。
由于基金公司的资本金普遍低于信托公司,开展专项计划的子公司资本金也不高,预计专项计划不会普遍承诺“刚性兑付”。没有“刚性兑付”在短期是劣势,但在长期可能是优势。首先,没有“刚性兑付”的压力,专项子公司无需担忧重大项目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给公司带来的冲击。其次,为了和信托竞争,专项子公司会在创新上下功夫,拓展新的资产类别、探索新的投融资领域、研究新的风险控制手段、设计出不同风险收益分布的产品、为投资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有利于专项计划在中长期得到投资者的认可。
总而言之,基金公司的业务将从以二级市场投资为主、以长期存续的基金为核心的传统格局,转向上市资产与非上市资产并重、长期存续型产品与到期兑付型产品并存的新业务格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既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更丰富的选择。

Ⅳ 暂停融资类信托消息不实!银保监会下达窗口指导

昨日,融资类信托业务全停的消息在市场传开,经证券时报记者采访调查,该消息不实。

记者获悉,多家信托公司日前收到来自银保监会信托部的窗口指导,明确各家公司压缩主动管理类融资信托的具体规模。

一位消息人士透露,“按照各家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类融资信托所占据行业总量比例,下达具体指令。以各公司2019年底的主动管理类融资信托规模为基础,各自压降比例在20%左右,每一家具有具体压降数值。”

另据记者了解,监管部门此番同步下达各家信托公司需要压降的金融同业通道规模数据以及风险处置规模数据。

万亿非标融资压降

“动真格”

主动管理类信托贷款系融资类业务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工商企业类信托贷款、房地产信托贷款、政信类信托贷款等。过去一年中,融资类信托增长高速增长,引人担忧。

中国信托业协会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四季度末,融资类信托规模为5.83万亿元,同比增幅高达34.17%。

今年3月份,各地银保监局向辖区信托公司传达2020年信托监管要求,其中关键一点是——持续整治影子银行乱象,要坚决清理非标资金池,持续压缩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信托融资业务,制定融资类信托压缩计划。

按照监管部门的年初规划,2020年全行业压降1万亿元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业务。

日前,压缩主动管理类融资信托进入强制阶段。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多家信托公司日前收到来自银保监会的窗口指导,明确各家公司压缩主动管理类融资信托的具体规模。

一位消息人士透露,“按照各家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类融资信托所占据行业总量比例,下达具体指令。以各公司2019年底的主动管理类融资信托规模为基础,各自压降比例在20%左右,每一家具有具体压降数值。”

另有信托公司相关人士向记者坦承,“年初是监管部门让信托公司上报压缩计划和目标,此次是直接下达指令,是绝对值,而且是由银保监会信托部统一下达至各个公司。”

压降35%金融同业通道

按照银保监会的原有计划,2020年全行业压降1万亿元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业务的同时,还需在2019年末基础上继续压缩通道类信托,压降规模为2万亿元。

此番,监管部门在下达压缩主动管理类融资信托指令的同时,同步下达了各家信托公司需要压降的金融同业通道规模数据。

据记者了解,监管部门窗口指导要求,各家信托公司2020年需要压降35%左右的金融同业通道规模,同样以各公司2019年底的规模数据为基础,每一家有具体压降数值。”

实际上,2017年以来信托通道业务规模已有大幅下降,而此次监管窗口指导主要针对金融同业通道。

中国信托业协会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事务管理类信托余额为10.65万亿元,占比49.30%。与2018年和2017年末相比,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分别减少2.6万亿元和5万亿元。

下达风险处置具体指令

随着风险资产规模的增加以及行业整体信托资产规模的压降,信托资产风险率也在持续提升。2020年一季度末,信托业资产风险率为3.02%,较2019年末提升0.35%;但环比增幅较2019年末的0.57%下降了0.22个百分点。从风险项目数量和风险资产规模的环比变动来看,2020年一季度末,信托业风险项目个数为1626个,环比增加79个,增幅为5.11%。2020年一季度末,信托行业风险资产规模为6431.03亿元,环比增加660.56亿元,增幅11.45%。从同比来看,2020年一季度末信托项目数量和风险资产规模同比增幅分别为61.63%和127.20%。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此次窗口指导,银保监会信托部还下达了各家信托公司需要处置的风险资产规模数据。

回顾此前,2019年4份、8月份及12月份,银保监会信托部三次启动行业全面风险排查工作,尤以第三次风险排查最为严格,力度空前。

北京一位资深信托从业者认为,“2019年信托行业三次风险大排查,可能导致之前没有认定的风险项目暴露出来,加之现在宏观经济增速下行压力较大,导致违约仍在加快暴露。但在信托资产规模收缩的背景下,如果下半年继续压降融资类信托,信托资产不良数据或将维持高位,不过这也是阶段性问题,整体风险可控。”

Ⅳ 信托占比过高的个股为什么不好

受压降融资类业务影响。
今年年初监管部门制定了2020年全行业压降1万亿元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业务的指标,就每家信托公司而言,主动管理类融资规模被要求压降2019年年底的百分20左右。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之后,特别是进入四季度,部分信托公司压降工作不及预期,个别信托公司不降反升,这才出现了近日监管部门叫停个别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的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及助理研究员张琳进一步分析,信托利润的回调与国家严监管、去通道密切相关,部分信托公司为了追逐利润指标,在压缩通道,转型创新业务难以满足短期利润目标的情况下,加大融资类信托等操作简单且业务门槛较低,投资回报率高的业务。2019年融资类信托增长速度甚至高于通道业务收缩速度。

Ⅵ 什么是信托信托的概念是什么信托投资的方向是什么

一、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二、概念: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三、信托投资方向:
1、工商企业。2014年度,工商企业仍是资金信托的第一大配置领域,规模为3.13万亿元,占比为24.03%。但是,占比有明显的下降,相比2013年末28.14%的占比,同比下降了4.11个百分点;相比2014年3季度末25.82%的占比,环比下降了1.79个百分点。
特别是在规模上2014年3季度和4季度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了负增长:2季度规模为3.22万亿元,3季度为3.15万亿元,4季度进一步减少为3.13万亿元。这主要是因为受经济下行影响,工商企业普遍经营困难,信托业对工商企业的资金运用开始偏向谨慎。
2、基础产业。2014年度,基础产业仍是资金信托的第二大配置领域,规模为2.77万亿元,占比为21.24%。与工商企业相同,2014年基础产业投向占比也呈下降趋势,规模也呈现负增长。相比2013年末25.25%的占比,同比下降了4.01个百分点;相比3季度末的21.80%的占比,环比下降了0.56个百分点。
期间,2014年3季度末规模为2.66万亿元,相比2季度末的2.72万亿元规模,规模减少了0.06万亿元。资金信托对基础产业配置的减少,与基础产业过度投资、地方债务风险显现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可以预见,随着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方式和存量债务管理方式调整政策的实施,信托业未来将进一步压缩对基础产业的配置,信托公司对政信合作业务也将更加审慎。
3、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资金信托的第三大配置领域。2014年度,资金信托对金融机构的运用规模为2.27万亿元,占比17.39%。与资金信托对工商企业和基础产业配置减少趋势不同,资金信托对金融机构的配置则呈现上升趋势。
相比2013年末12.00%的占比,同比上升了5.39个百分点;相比2014年3季度末15.73%的占比,环比提升了1.66个百分点。资金信托对金融机构运用的增加,主要源于信托业强化金融协同、金融业投资及其资产运用波动不大和回报稳定等市场因素。
4、证券投资。证券投资是资金信托的第四大配置领域。2014年度,资金信托对证券市场的投资规模(按投向统计)为1.84万亿元,占比为14.18%,其中:债券投资占比8.86%,股票投资占比4.23%,基金投资占比1.09%。
与投向金融机构相同,资金信托对证券投资的配置近年来一直呈现上升趋势。相比2013年末10.35%的占比,同比增加3.83个百分点;相比2014年3季度末的14.27%占比,环比基本持平。资金信托对证券投资占比的提升,主要缘于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显现以及投资多元化资产配置需求等市场因素。
5、房地产。房地产是资金信托的第五大配置领域。2014年度,资金信托投向房地产领域的规模为1.31万亿元,占比为10.04%。与其他领域的配置不同,资金信托对房地产的配置近年来表现一直比较平稳。相比2013年末10.03%的占比,小幅上升了0.01个百分点,基本持平;相比2014年3季度末10.38%的占比,环比又小幅下降了0.34个百分点。

Ⅶ 信托tof与fof的区别

TOF可以使用单一的产品来进行组合投资,资产配置方面十分灵活,更适合风险承受能力更低的投资者,FOF是完全按照基金的模式来运行的。
1、部分基金的风险程度是要高于信托的;

2、信托所投资的范围是比基金要广的,除了投资股票债券等还会涉及实业的投资,而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还是股票债券之类的金融产品;

3、信托计划的发行融资是不需要证监会的批准的,只是在运行中受到银监会的监管,但是基金发行必须要上报给证监会批准才行;

4、信托的流动性比基金差,开放型基金任何时候都可以赎回。
拓展资料:
TOF的产品特点

既然是基金产品,TOF的优势在哪里,投资者为什么选择它。我们现在就来介绍一下这种产品的特点。

1.投资策略与产品分散,风险不会集中

TOF的分散性首先体现在策略上的覆盖广泛,而且每个大类策略中还会细分子策略,比如债券策略中包含信用挖掘策略、利率择时策略、海外债策略、城投债策略等;在产品形态上涵盖公募、私募、保险资管等,相当于把全市场上各个领域做得最优秀的一批基金全集中起来。

2.资产配置灵活

灵活体现在动态调整,不仅会定期根据量化模型的计算结果调整战略配置比例,还会实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战术配置比例,力求时刻保持投资组合处于确定性高、风险可控的状态。

3.浮动的高收益产品

距离国内第一支TOF产品——华润信托托付宝TOF-1号发行已经10年有余的时间,之所以之前没有得到市场足够多的关注,在于TOF的收益是有所浮动的,虽然这类产品的年化在10%左右,但以前大家能够安安稳稳拿到年化8%至9%的收益,所以也就没什么人愿意“吃螃蟹”了。可如今不同了,在信托产品遍地7%的情况下,10%的收益显得弥足珍贵,尽管由于投资标的的缘故,收益会有所起伏,但依旧高于其他信托产品。

总结

以上就是关于TOF的介绍。在信托产品收益不断下降,信托公司压缩非标产品占比,监管层强调信托要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此前默默无闻的TOF或许是投资者的一个新选择。

Ⅷ 棚改户信托现在受国家政策支持吗

棚改户信托,现在一般还是受国家政策支持的。但是还要看是不是纳入了棚改计划,纳入棚改计划才可以

Ⅸ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什么一种模式

我国的房地产信托是在2002年7月信托业重新开展后逐渐发展起来的。此前,信托业经过多次大规模调整一直处于业务匮乏的困境。而此时房地产市场呈现旺盛的发展势头,处于资金密集型行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部分自有资金都较少,资金短缺是一个长期状态。而信托制度灵活性以及独特的财产隔离功能与权益重构功能,可以财产权模式、收益权模式以及优先购买权等模式进行金融创新,使其成为最佳融资方式之一。

两者结合,取得了双赢的结果。一方面,信托业借势发展壮大,分享房地产业较高的行业利润;另一方面,房企通过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融资可以降低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并且募集资金灵活方便及资金利率可灵活调整。

自2002年开始的十四年间,房地产信托共经历了2003年和2008年两次黄金发展期。

据统计,2003年全年约有70亿资金通过信托方式进入房地产领域,房地产信托产品也正式走入投资者视线,并进入了平稳发展阶段。因为,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央行121号文件),对房地产开发链条中的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多个方面提高了信贷门槛。

比如:

1、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2、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3、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的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4、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5、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这些措施使得房地产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难度大大提高。不得不转向信托公司融资。由此房地产信托迎来第一个黄金发展期。

而自2007年3月央行首次加息,到12月央行连续加息六次,同时银监会出台了九条新规,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地产企业又陷入融资困境。房地产信托产品再次迎来发行高峰。

此后,伴随着房价的一路飙涨,房地产市场火热的房地产信托一路升温。

房地产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明显特征,它对经济发展的带动力很强,是关系国计民生、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它又是一个资本密集性的产业,其发展与金融业的支持密不可分,两个行业互相影响、互为依托。同时,房地产行业还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领域,对其又爱又恨,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这也注定了房地产行业周期波动较为明显。

所以现在信托公司业务方向主要有几大块:

一、机会性抓取一线城市住宅地产项目,特别是中小开发商因资本实力不济退出市场带来的机会。

二、结合资产证券化业务,适当介入一线城市和重点二线城市办公楼项目。办公楼市场与住宅市场发展规律不完全相同,而且具有基础资产确定、现金流稳定和可测量等特点,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基础资产。

三、参与设立房地产并购基金。目前中国房地产业整体景气度下行,结构性库存高企,行业内普遍存在高杠杆问题,加之竞争加剧,优胜劣汰、行业整合和集中度提升将成为趋势,未来数年行业内蕴含大量并购机会。一方面信托公司可考虑与一线开发商、保险公司等合作设立机会性并购基金,在提供标的项目和并购融资方面发挥作用。另外也可与保险公司、国内外领先地产基金等长期资本合作,成立跨周期并购基金。

四、关注一线城市、重点二线城市中心老旧建筑改造项目。在成熟市场,通过整体收购、改造升级城市中心老旧建筑,并通过租赁、出售或者其他资本化运作方式实现获利退出是成熟的地产操作模式。目前中国的一二线城市也积存了大量的老旧建筑,如何盘活这块存量,考验着资产管理机构的专业、整体运营及资本运作能力。目前不少外资基金和一些国内资本已经开始进入该领域。

五、战略性关注旅游地产、养老地产等体现消费升级和大健康领域的业务机会。

房地产信托具有非常市场化的定价模式,对于项目风险、市场流动性等诸多因素都能够反映其中,不过总体看,由于信托承接的房地产项目相对银行风险稍大,因而整体融资成本比较高,投资者所获得的收益率也高,信托公司所获得的报酬在2-3%,以及其他费用,整体融资成本相比于其他类型信托也是要稍微高一些,具体定价根据融资方信用水平而有所不同。

房地产信托运作的几大模式

1、房地产债权信托

房地产债权信托房地产债权信托主要是指房地产贷款信托,是将信托资金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类信托业务。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向房企发放贷款信托需要满足“四、三、二”条件:

四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成:
自有资本金投资比例达到30%

二级:
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

房地产债权信托主要关注点是信托到期本息回收问题,因而需要关注融资方偿债能力、融资项目可行性、抵质押物价值充足以及变现性等方面,通常设置抵质押、资金账户监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连带担保责任、本金分期归集计划等风险控制措施。(市面上绝大多数房地产信托属于此类型,信托公司直接以贷款的形式借给房地产企业)

房地产债权信托具有简单、易于操作的特点,同时也是与现行法律衔接最好、最常用的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不过,房地产债权信托对于放款条件要求较高,部分未达到要求的融资需求,无法满足,而且该类信托业务模式将提升房企财务杠杆,将压缩其后续融资空间。

2、房地产股权信托

房地产股权信托房地产股权信托主要是指信托资金用于获得房地产企业股权从而为其提供开发建设资金的一类信托业务。

股权获得方式:
受让原有股东股份
增资
出资新设项目公司

与债权信托相比,房地产股权信托并没有那么严格的合规要求,因而可以满足房地产企业拿地、四证不全时期的融资需求,股权融资也有利于美化房企财务报表,部分情况是作为过桥资金,待四证齐全后向银行申请开发贷,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很多房地产股权信托是附有回购协议的,实际上是假股真债;还存在部分股权投资信托仅以少部分资金获得房企股权,其余大部分资金以股东借款名义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这实际上既降低了股权投资收益的不确定,也有效绕靠看房地产贷款信托的监管要求。

房地产股权信托重点关注最终能否到期退出,对于负有回购协议的,这就需要关注回购人是否能够履行回购义务。同时,由于参股房企,信托公司也需要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这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从房地产股权信托风险控制手段,第一一般采用采用结构化设计,通过次级受益权部分提升优先级投资人的投资安全性;除已拥有股份的剩余股份提供质押,从而全面掌控房企公司运作;全面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掌握财务、公章等各类印章和网银密钥,部分情况下还将聘请外部公司监督融资项目建设;融资项目抵押等;违约时的资产处置权利等

3、房地产财产权信托

房地产财产权信托是指以房企所有拥有的各类财产权或者以个人拥有的房地产作为信托财产而开展的一类信托业务。

(一)房企作为委托人的财产权信托

以房企所有拥有的各类财产权为财产权而设立的信托本质上仍是满足房企项目建设的投融资需求,但是此处房企为委托人,财产权小份额切分,转让给合格投资者,从而获得开发资金。不过,目前市场的大部分财产权还是会附有回购协议,从而实现投资者的固定收益,是信托融资的一种交易结构形式变通,或者对现有监管政策的规避。受托信托财产可以是特定资产收益权,诸如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在建项目收益权、股权收益权等特定资产收益权以及债权。虽然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已开展多年,但是特定资产收益权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还存在一定争议,该类信托还有待于接受司法审判的检验。
目前房地产财产信托本质还是一种融资工具,而不是来自基础资产的收益,因而其重点还是要看回购义务人的履约能力,主要是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其风险控制措施、交易结构基本与房地产债权信托和房地产股权信托相类似。

(二)个人作为委托人的房地产财产权信托

个人将其所拥有的房产等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立信托,是以财产管理以及财产传承为主要目的的信托模式。这主要是借助信托公司的专业性,实现房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实现财富的有序传承。此类房地产信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房地产开发信托、房地产管理信托以及房地产处置信托。

房地产开发信托主要是委托人将所拥有的土地作为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负责聘任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融资等事项,待房地产建设成功后,或者通过出租实现向受益人分配收益,或者将成品房向受益人分配,不过该类业务还主要适用于土地产权私有的欧美等国家。

房地产管理信托主要是指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或者受益人利益最大化,通过有效管理以房地产作为信托财产的方式,所进行的一类业务。此类信托在美国、日本、我国台湾都较为普遍,在日本个人可设立不动产信托,由受托人实现信托财产的管理、租赁等,从而实现房产的保值增值。而在欧美,设立基于房产的信托则可以保障其在死后有序传承给继承人,同时由避免继承人直接获得房产后变卖。

房地产处置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将房产受托给信托公司,尤其帮助通过出售等方式,处置房产,最终将获得现金分配受益人的一类信托业务。

我国尚未开展此类业务,一方面是由于现行信托法律制度不健全,包括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等诸多障碍存在,另一方面是信托公司在房地产经营管理方面专业性不高,市场需求不高。但是,从未来发展看,此类业务还是具有一定市场空间的。

4、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信托

资产证券化既包括各类金融债权,也包括各类不动产,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地产投资基金信托,就是不动产资产证券化的重要一类,是指投资人将资金以类债券的投资形式,投入在由专业机构管理和全程担保的不动产里,通过专业机构的管理获得稳定的高效的回报。REITs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分红的形式和投资者分享可预测的、稳定的房地产投资回报。REITs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开始在美国兴起,至今欧美及亚洲的较发达国家和地区均设立了REITs。在美国约有300个REITs,其总资产超过3000亿美元,近2/3在国家级的股票交易所上市。目前已有近40个国家成功推出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不同于一般的信托产品,REITs具有鲜明的特征。它投资期限长,以成熟的商业物业为主,资金来源多是公募形式,对投资对象(限制开发项目)有限制,甚至地域有限制,属于一种大众投资工具,监管严格。每份REITs基金单位都代表对某个物业一定比例的所有权,有固定资产作后盾,因而也较容易用于质押或担保融资,收购物业需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REITS也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根据美国、法国等主要国家的监管要求,REITS发行前需要经过监管审批或者报备,一般采用信托制或者公司制实现破产隔离,大部分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75%左右的资金要投资于具有稳定收益的房产,每年需要分配大约近90%的收益,一般仅对投资者所获得的红利征税,从而避免双重征税。(目前在国内已经重启,并且试点)

5、基金化房地产信托

基金化房地产信托目前市场上还有采取多种资金运用方式的,即房地产基金信托,从而提升信托资金运用效率。基金化房地产信托主要专注于房地产行业投资,通过运用股权、债权、物业持有、不良房地产项目重组等资金运用形式,同时对多个房地产项目进行组合管理的一种信托运作形式,信托公司可以与专业房地产私募基金机构合作,也可以与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从而实现强强联合,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全周期下,房地产项目全方位运作。

信托公司接受的委托资金,采用股权、债权、物业持有等多种运作方,投向多个房地产项目。这种模式采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有利于分散风险,挑选最为合适的房地产项目,从而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也有利于提高信托公司报酬水平。当然,此类运作方式对于信托公司专业性和房地产运作能力要求更高,因而信托公司会与其他专业机构合作。

下面金融狗说一下在项目上应该重点关注哪些东西?

判断房地产信托产品风险的几大关键指标如下:
是否具备足额的抵押物(一般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信托融资额度的2倍以上),且抵押物处置时具备较高的流动性(一般刚性需求为主的住宅更加容易处置);

2.项目的区域位置是否拥有较强的市场需求(目前来看,一二线城市的住宅项目需求仍然较为旺盛(深圳新盘秒杀的情景是很难想象到的),三四线城市的项目最好是位于区域核心地段);

3.开发商的实力与背景如何(衡量房地产开发商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销售量排名,去化率,对于其过往业绩也可以进行考察做一个纵向对比);

4.实际控制人的人品如何(投资者可以重点关注实际控制人的发家历程,以及是否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负面新闻报道)。

Ⅹ 信托产品,保险与信托是否能合作的顾虑,下一步怎么走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年12月向该行申请28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银行的高端客户,A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亿元,28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
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管理人,按照B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理财产品。B银行根据A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从A银行募集资金28亿元。理财产品成立后,B银行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银行的理财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亿元的A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银行、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A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贷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银行自行选择,B银行在与A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银行不对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2.B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B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银行和A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银行的理财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投资标的由B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银行、B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银行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所示。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投资”项下反映;B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和“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基金”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股票和其他股权”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贷款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贷款。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
1.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与银行B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购买银行A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理财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则相当于过桥方。
2.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贷款规模,自2009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银监发[2010]72号和银监发[2011]7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理财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贷款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贷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债券、股票融资等10项指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若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贷款反映的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理财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投资”、“买入返售资产”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贷款,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贷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权”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贷款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贷款增加1.28万亿元,增量是2011年的6倍之多,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年提高6.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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