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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融资

发布时间:2022-06-09 18:51:53

Ⅰ 动产融资的业务背景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获得了蓬勃发展,可是,在资金融通上,尽管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逐步拓宽,但与中小企业发展中旺盛的资金需求相比,还是难以满足现实需要。银行为了降低信贷风险,往往要求企业提供担保。但是众多中小企业没有足够的不动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而银行又不愿意接受动产作为担保物。因此,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几乎随处可见,融资难已经成为严重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现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主要为不动产担保融资,从法律上讲,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的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因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防范金融风险,绝大部分贷款都需要抵押或担保物,而不动产就最适合作为抵押或担保物,因为贷款人无法转移财产实物,而且不动产通常的增值属性保证了还贷人的偿还能力;而动产则容易为贷款人转移,这增加了银行的风险。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动产也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融资方式,一般来说,动产融资就是指贷款人以各种动产为担保物从银行获得各种资金支持的行为。

Ⅱ 动产融资的常见分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 183454-2006),存货质押融资是指需要融资的企业(即借方),将其拥有的存货做质物,向资金提供企业(即贷方)出质,同时将质物转交给具有合法保管存货资格的物流企业(中介方)进行保管,以获得贷方贷款的业务活动,是物流企业参与下的动产质押业务。
对于有着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来说,不动产的缺乏使其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而在经济发达国家,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已经开展得相当成熟。在美国等发达国家,70%的担保来自于以应收账款和存货为主的动产担保。存货质押融资是中小企业以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存货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业务。和传统银行贷款集中在不动产抵押或者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存货质押融资是利用企业与上下游真实的贸易行为中的动产为质押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根据我国最新出行的《物权法》,用作质押的存货范围已经得到很大程度的扩展。采购过程的原材料、生产阶段的半成品、销售阶段的产品、企业拥有的机械设备等都可以当作存货质押的担保物。在操作过程中,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监管方参与进来,银行、借款企业和物流企业签订三方合同,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贷款。 充分挖掘企业担保资源,实现融资;
借用上游企业的有限承诺,增强融资企业信用;
增强采购竞争力,商业利益最大化;
增强销售竞争力,快速占领目标市场;
实现特定目的采购(如锁定价格、抄底价格等),获取超额商业利益;
操作方式灵活,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融资形式多样,与企业需求紧密结合;
规范企业与上游、银行之间的关系,提升企业信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培育优化销售网络,增强销售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
改善销售质量,快速现金回笼;
整合多方信用,实现产业链一体化融资;
规范与银行、下游的关系,降低交易风险

Ⅲ 北京首推统一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试点

提升金融信贷服务水平,加强金融服务民营小微企业能力,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题中之意。近日,北京商报记者从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了解到,4月起,北京地区首推统一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试点,有效盘活企业动产资源,促进动产担保融资。截至5月1日,已经完成了24笔登记。
据了解,该试点启动后,登记人可基于互联网在统一的登记系统实现自主操作,无事前审核环节、登记即刻生效,有效解决了“多头登记”、规则不统一的问题,提高了登记效率。有权威分析显示,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可使企业在银行融资时的可获得性提高8%,贷款可获得性提高7%,贷款利率下降3%,贷款期限延长7个月。
4月9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依据相关要求,参照国际先进做法,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由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物权法》赋予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从此统一了北京动产担保登记系统。
4月28日8点起,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完成首笔动产抵押登记业务,标志着北京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试点首日,登记系统中已发生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登记21笔。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中小微企业的不动产资产普遍不足,动产仍为主要资产形态,促进以动产作为担保物获得资金支持,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意义重大,必将进一步推动金融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为下一步全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改革探索路径。

Ⅳ 动产质押贷款的业务模式

从国际上看,动产担保已成为最主要的物权担保融资方式,并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担保模式,约80%的贷款为动产担保。其中,存货、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是使用较多的动产担保物,在动产质押中60%以上是以应收账款为主的权利担保。 存货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存货作为质物向信贷人借款,为实现对质物的转移占有,信贷人委托物流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代为监控和存储作为质物的存货。目前,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存货质押融资方式主要有三种:仓储融资、信托收据融资和抵押单存货融资。
⒈仓储融资。借款人将存货存放在银行指定的仓库中,由第三方代为管理和保管,借款人销售存货后,购货人直接将购货款支付到借款人在银行的账户中,银行用购货款直接冲减贷款。按照仓库位置不同,仓储融资分为公开仓储和就地仓储:公开仓储是将存货存放于第三方的仓库中,而就地仓储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货栈的仓库中,银行雇用第三方(通常称为就地仓储管理公司)作为银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⒉信托收据融资。所谓信托收据,是指一种承认借款人代银行持有商品的证书,银行对货物拥有“暂时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借款人利用银行贷款购买货物后,向银行开出信托收据,信托收据规定,银行和借款人是一种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商品由借款人为银行代为持有,借款人或将货物存入公开仓库,或就地保存但无须第三方参与货物管理。商品销售后,借款人当天将货款转入银行贷款账户。
⒊抵押单存货融资。抵押单是一个由第三方定期签发给银行的文书,第三方保证作为贷款抵押品的存货数量的存在。企业的存货通常处于不断流动的状态,但企业一般都会保有一部分存货,第三方能够对企业的销售活动进行跟踪,对企业存货的浮动价值进行追踪,并保证存货在销售活动结束时会转化为应收账款。实际上,第三方的工作代替了银行工作人员对企业的监管,降低了银行的信贷成本,且由于不需要对存货进行实物上的分离和占有,使企业的经营更具灵活性。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作为质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短期贷款的一种担保融资方式,目的是增强资产的流动性,使融资费用与其业务周期同步。应收账款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所有应收账款均可作为担保物,但贷款额度要在所有应收账款中扣除不合格的应收账款,再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确定。在国外,应收账款被认为是最有价值的动产担保物,据调查,在美国动产担保的70%以上是应收账款。比较常用的应收账款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⒈总括性的应收账款担保协议。银行和企业签订一个总括性的应收账款担保协议,企业以现存的或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做担保,可以设定质押,也可以设定抵押。担保物权需要在担保机构登记备案,担保效力自动及于担保品转化而成的收益。在该担保协议中,借款人仍然负责回收应收账款。
⒉特定应收账款担保。该方式多用于交易合同金额较大,且交易笔数不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长期合同项下的分期付款类型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借款人将不可撤销地指示付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向银行付款,而非向借款人付款。在这类贷款中,付款人并不会成为贷款合同的一方,也没有义务替借款人清偿借款。
⒊借款基础贷款。这种融资方式要求借款人拥有众多的应收账款作为永久性铺底流动资产,以此流动资产为基础,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一个长期授信额度,在此额度内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循环授信。借款人定期(如两周、一个月)或需要提用新的款项时向贷款人提供应收账款清单,包括客户名称、账龄等,以使永久性流动资产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密切监控借款基础是该种方式的关键环节,以确保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是合格的应收账款。
⒋锁箱。在传统意义上,锁箱是指在邮电局里的一个户头,由银行开设和管理,银行的企业客户一般会要求其应收账款债务人将付款打入这一账户(或将支票寄给一个设定的邮箱),目的是为了加快回款过程,银行提供的是现金管理和回款管理服务。客户可能从银行要求融资,也可能不需要,如果客户需要融资,银行将处于有利的监控地位。邮局的锁箱目前已极少使用,但银行提供账务管理服务是很普遍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知识产权向债权人出质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并因此获得融资的借贷行为。在许多国家,利用人类思想、技术或是创意的知识产权已经超越土地、劳动力、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资产,成为企业获利的主要来源。在金融市场上知识产权不仅能作为融资担保的标的,而且可以作为基础资产发行有价证券。以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作为担保,就是将知识产权本身提供融资者作为借贷之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融资者可以依约定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抵偿,或是将担保物拍卖所得的价金补偿。而实际操作中,单独将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的例子并不多,更多的是通过担保契约将基于该知识产权授权他人使用所产生的利益,以及基于该知识产权所制造商品的销售利益纳入担保范围。二是以知识产权授权的收益作为担保,该方式以基于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即授权金,为担保物,对于融资者来说,授权金是预期可见的权利资金,比一纸薄薄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更令融资者放心,美国就有专门从事利用知识产权权利金作为担保的融资公司。三是以知识产权换取第三人提供信用增强或信用担保,包括两种模式:企业直接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向融资者融资,再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保证人做出赔偿,或是以预先保证的价格购买作为担保物的知识产权;企业以知
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收益,向第三人提供担保,而由第三人向融资者提供信用担保。

Ⅳ 重磅!国务院公布六大新政,都有哪些“干货”

国务院公布的六大新政,其实是从根本上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缓解企业经营压力,提升经济发展,改善企业服务质量,同时对服务行业的监管工作,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公布六大新政,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总结概括就是: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三、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四、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五、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总体来说,国家在稳步提升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以及提升企业服务质量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对于市民来说也是一个加固生活保障的政策,让市民放心消费,同时加强外贸企业的营商环境,鼓励市民创业的积极性,降低了创业的门槛,最核心就是促进经济的持续向好,释放消费能力和需求,让社会运行进一步向正常方向前进。

Ⅵ 动产的抵押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各国民法典制定时,由于市场经济尚不发达,财富的动产化倾向也不明显,因而基本沿用了罗马法的做法,以土地为中心,构建抵押权制度。动产只能成为质权的标的,而不得成为抵押权的标的。但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工商业的兴起,对资金融通产生了巨大的需求,企业的资产除有限的厂房和土地外,绝大部分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单一的不动产担保融资已无法满足这种需求,企业要求以机器设备等动产担保融资的呼声日渐高涨;而另一方面,依照传统民法理论,动产上只能设定质权,如果采用质押的方式,势必要求出质人转移质物的占有,这样,企业的生产经营将无法进行。如何在立法与实务上解决在不转移担保物占有的前提下,企业用动产担保融资的问题,就成为各国立法、学说和实务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大陆法系各国对此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以日本为代表的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学者认为,工商企业以动产担保融资的最大障碍是必须转移担保物的占有,如果立法国能够突破民法典对抵押标的的限制,允许像机械器具、汽车等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实现担保化,则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这些学者还认为,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财富的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动产的价值不一定逊色于不动产,动产抵押是完全可行的。上述观点被日本的立法者所接受,于是,日本立法逐步放宽了对抵押标的的限制,允许部分动产进入抵押权领域,设立动产抵押权。从1933年开始,日本以特别法的形式,先后制定了《农业动产信用法》(1933年)、《机动车抵押法》(1951年)、《飞机抵押法》(1953年)和《建筑机械抵押法》(1954年)等四部动产抵押法,从而正式确立了动产抵押权在日本担保物权制度中的地位。
但对于动产抵押权,法、德两国的态度则截然不同。《法国民法典》第2119条就明确规定:“不得就动产设定抵押权。”德国的立法与学说也不承认动产抵押制度的存在。《德国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制度的设计本身,就是将不动产担保与动产担保严格区分开来,不动产担保以“抵押权”为原型,抵押权是一项不以占有的移转为要件的土地上的物权性负担。典型的动产担保只能采取质权的方式设立,且必须移转担保物的占有。如果涉及以工厂的机器设备设定担保,而又无法转移担保物的占有时,则只能采用让与担保的方式。让与担保在德国的成文法上虽无明文,但为德国的判例和学说所承认。从《德国商法典》的规定来看,虽然多处涉及动产担保问题,但均被视为法定质权,而法定质权的成立,必须以行纪人、承运人、运输代理人和仓库营业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必要。因而,可以说,德国民商法是不承认动产抵押的。 在法律上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一、得失变更上,动产是交付主义,不动产需登记
二、诉讼管辖及涉外法律适用上,动产是属人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

Ⅶ 北京4月28日启动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

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今天表示,从2019年4月28日8点起,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
为持续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提高动产抵押登记效率,促进企业融资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要求,参照国际先进做法,由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物权法》赋予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整合北京市动产融资担保登记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试点工作的变化主要有:
一是当事人在办理北京地区的动产抵押业务时,应在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统一登记,不再登陆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
二是登记规则参照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由登记当事人进行自主登记,确认提交登记信息时,该笔登记即生效,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是登记流程主要包括:注册环节实行“线上填写注册信息+现场审核用户身份”;登记环节由当事人根据系统格式化内容,自主操作填写动产抵押登记相关信息,确认提交即完成登记,登记系统为其自动出具登记证明;
四是登记生效后将在登记系统进行公示,并提供查询证明文件。同时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负责人表示,自2019年4月28日8:00在北京地区正式启动动产抵押委托登记试点工作。当事人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新增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不再登陆“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
如何实现系统的有效衔接?负责人指出,当事人于2018年5月25日前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报查询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或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4月28日8:00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需要变更和注销登记的,仍在原系统办理。
2019年4月28日8:00前当事人已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提交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但尚未办理登记的,应在原系统办理。
负责人强调,参照规定,登记当事人进行自主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完)

Ⅷ 怎么打消老板做动产抵押融资的顾虑

打向老板做动产抵押融资的顾虑啊,所谓打下就是说让你老板对这种嗯融资额的故意,也就是说他有一点的疑虑的话,你可以呃,通过这一方面的知识内容或者是相关的人士咨询一下,让老板的心中所有的领域都会得到解答,这就是对你老板老板的一种报答。

Ⅸ 北京试点动产担保统一登记 新增抵押业务不登陆全国系统

4月26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北京市做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的相关工作通知。
通知要求,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当事人在办理北京地区的动产担保业务时(航空器、船舶、知识产权、机动车等特例除外),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的规定,如实填写登记事项。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当事人办理动产担保业务时,应在登记系统查询动产担保登记状况。该查询是办理动产担保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已在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动产,其业务风险由办理当事人自行承担。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统一动产担保登记和查询工作,强化组织协调,做好宣传培训,强化责任落实,做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根据上述《关于做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起由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开展动产抵押委托登记试点工作。
具体而言,自2019年4月28日8:00起,当事人在办理北京地区的新增动产抵押业务时(航空器、船舶、知识产权、机动车等除外),应在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统一登记,不再登陆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已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登记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除外。
为确保动产抵押登记用户身份的真实性,登记系统实行“线上填写注册信息+现场审核用户身份”的注册流程。当事人需登陆登记系统完成在线注册后,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服务大厅进行用户审核。如已经是登记系统常用户的无须再次注册。
当事人登陆登记系统,根据系统格式化内容自主操作填写动产抵押登记基本信息、抵押双方主体信息及抵押财产描述信息,并根据需要上传附件。当事人提交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及附件至登记系统服务器时间为登记生效节点,登记系统将为其自动出具登记证明文件,由系统自动分配登记证明编号。

Ⅹ 融资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以物担保。主要表现为对项目资产的抵押和控制上,包括对项目的不动产和有形动产的抵押。

2.以人担保。是以法律协议形式做出承诺,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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