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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业务指引

发布时间:2022-06-02 00:08:23

❶ PPP项目公司融资哪些

PPP项目融资模式探究
融资根据性质可划分为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两个大类。在PPP项目的融资运用上,也存在两种形式的融资方式:PPP股权融资以及PPP债券融资。政府引导基金、社会化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信托、资管、保险股权计划是PPP股权融资的主要方式。而采用债权模式进行融资主要包括使用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资管保险的债权计划以及发行PPP债券进行融资等。但不管是采用何种融资方式,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提醒诸位,PPP融资所需资金的供给方主要还是政府、银行、信托、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社会资本。本文将着重介绍股权融资模式下的政府引导基金模式、社会化股权投资基金模式以及债权融资模式下的债券融资方式。
图1:PPP项目融资模式以及资金来源

资料来源:互联网公开资料、元亨祥经济研究院
一、PPP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模式分析
在PPP项目融资当中,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发现,除政府、社会资金在PPP项目中的资本金投入之外,PPP股权融资主要通过引入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实现。股权投资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或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投资的基金。按照组织形式将其进行分类可分为: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契约式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设立,以公司的形式来组织和运作而形成的股权投资基金。它具备完整的公司架构,通常由股东会和董事会选择基金管理人并行使决策权。可由基金公司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也可委托其他基金管理人代为管理。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具有法定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公司最高决策权由股东会行使,基金管理人的决策权容易受到限制;
3.投资回收、基金清算程序较为复杂。
契约式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来募集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经营和管理运作;基金托管人则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的形式享有基金投资权益。与公司型基金不同,契约型基金本身并不具备公司企业或法人的身份,因此,在组织结构上,基金投资者不具备企业股东的身份,但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来行使相应的权利。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是根据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基金。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基金的投资决策权。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基金的运作。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关系清晰,管理运作高效
2.实行承诺认缴资本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投资回收便捷,激励机制有效。
以上三种股权投资基金模式各有优劣,表1就这三种模式的优劣进行比较。
表1.公司制、契约制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优劣势比较

PPP股权投资基金模式下主要有2种运作模式:PPP政府引导基金以及社会化股权投资基金。在PPP早期运用中政府引导基金是主要的推动者,随着中央政府大力加强PPP项目建设,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认为,社会资本开始逐渐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PPP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前期政府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随着中央大力推进PPP模式之后,为了创新财政金融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领作用、优化PPP投融资环境,中央及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探索成立PPP引导基金。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梳理发现,目前市场上已设立的PPP引导基金通常有2种模式:实行母子基金架构的PPP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及不另设子基金架构的PPP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1.实行母子基金架构的PPP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母子基金架构下的引导基金先由省级财政部门发起设立PPP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母基金的出资人为省财政、金融机构或行业社会资本。母基金通过小比例投资多个子基金,从而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图2元立方精研究人员梳理了PPP政府引导基金的母子架构模式。政府资金在基金当中充当劣后发挥了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在基金管理人的选择上PPP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可委托外部具备充分PPP基金管理经验的机构担任。
图2.PPP政府引导基金母子基金架构

2.政府引导基金不另外设置子基金结构
不另设子基金结构的PPP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基金结构相对简单,由政府资金充当劣后引导社会优先级资金成立PPP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此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或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参与到PPP项目融资活动中。
图3.PPP政府引导基金不另设子基金结构

资料来源:《PPP项目的融资方式》、元亨智库PPP研究院
(二)PPP社会化股权投资
基金
不同于政府PPP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机构,PPP社会化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由社会资本充当主力募集、投资PPP项目,通过成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为PPP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看到,PPP社会化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多样,出资人通常联合地方平台公司和社会资本、产业投资人以及政府共同出资。地方平台公司以及产业投资人通过提供劣后资金的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其中。PPP社会化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通常如下图所示:
图4.PPP社会化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模式

资料来源:《PPP项目的融资方式》、元亨祥经济研究院
二、PPP项目债券融资模式分析
随着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元立方金服研究员认为,我国直接债务融资产品会越来越丰富。目前债券市场已经形成以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在内的统一分层的债券市场体系。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交易所市场则是债券市场格局当中的重要补充。债券是债券发行人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规定时间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按照债券产品不同的管理部分进行分类,可将债券分为三大类别:1、由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债券包括: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由发改委监管的债券包括:企业债、项目收益债;3、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监管的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债、超短期融资债、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表2列出各类别债务工具、发行主体、承销主体及所属监管机构。
表2.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主体及监管机构

企业对于债务融资模式的选择实际上是对财务杠杆的运用,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有利于企业最大化企业价值。而PPP项目在长期实践当中自觉将债务融资作为其主要的融资模式也显示出债务融资模式与其具有强大的适应性。由于PPP项目通常需要很长的时间跨度,元立方金服研究员发现其优点,即通过债务融资能确保PPP项目能获得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以用于大额投资;其次,相较于股权融资模式,债务融资模式赋予项目公司更多自主权,能够结合项目自身需求合理支配融资资金;最后,由于债券融资资金属于企业长期负债,通过负债产生的利息可计入企业成本因此具有合理避税的功能。
考虑到PPP项目时间跨度较大,从投资、到建设最后到运营,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对资金的需求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认为,在项目前期投资、建设阶段,长期稳定的资金是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关键,此阶段PPP项目还未形成基础资产或稳定的现金流回馈,在此时要求项目公司及时还本付息不但不利于项目顺利进行还有可能导致项目失败。因此在项目初始阶段采用银团贷款或使用股权融资模式与这一阶段的项目特征较为匹配。在项目提交运营阶段由于项目已具备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对资金的需求较前几个阶段明显减少。不管是根据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或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的PPP模式,由于具备稳定想现金流特征,此时PPP债务融资模式显示出对投资者的强大的吸引力。因此在融资模式的选择上,PPP项目公司应结合项目周期以及项目发展阶段特征,分阶段发行不同类型的融资工具以满足项目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
大多数的PPP项目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是为某一项目建设而组建成立的,没有可追溯的历史信用、财务数据等作为债务融资的评级参考,因此PPP项目公司在选择使用债务融资模式时,需将项目未来收益权用于担保或质押同时需第三方机构提供强有力的信用背书。
PPP由于项目的特定性及在融资资金的使用上具有针对性,因此在融资工具的选择上也需考虑这些因素。项目收益票据(PRN)以及资产支持票据(ABN)因为具备专款专用、资产信用仅依赖于项目本身等特征在PPP债券融资中得到广泛应用。
(一)项目收益票据-PRN
2014年7月11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正式推出项目收益票据(以下简称“PRN”)。PRN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PRN的发行主体一般是项目公司,其偿债来源主要是项目收益,PRN的期限通常可以覆盖整个项目投资周期,但也可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设计阶段性PRN融资工具。PRN主要投资于市政、交通、公共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建相关且未来能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项目。PRN融资工具有如下几个重要特征:
1.PRN发行主体为项目公司
PRN从制度设计层面将项目风险从城建类企业或政府进行隔离,保证了项目的独立性。项目发起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即项目公司来进行项目建设、融资、以及项目运营。通过项目公司募集而来的资金仅能用于项目建设不能另做他用。
2.PRN偿债来源
PRN以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经营性收益项目作为信用基础,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作为PRN的主要偿债来源。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后期运营阶段具有持续、稳定性现金流因而能够为PRN融资资金的偿还提供长期可靠的保障。同时由于PRN资金偿还并不依赖于地方政府偿债能力而是取决于项目现金流偿还能力,因此对于历史偿债能力低、还款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而言,PRN提供了一种隔离式的融资模式。
3.PRN融资工具投资期限可覆盖PPP项目全周期
通常PRN的期限设计涵盖项目从建设到运营最后再到项目盈利阶段。PRN长周期期限的设计正是与项目的资金回流特点相适应。在项目的建设期,项目还处在孵化阶段正是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在运营阶段项目具备盈利能力以及现金回款能力,项目现金流成为PRN的主要投资收益来源。当涉及复杂的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分阶段建设运营的城建项目,不同阶段的资金平衡状态不同,不同阶段的PRN融资模式风险程度也呈现较大的差异。
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发现,基于PRN融资工具的基本特点为保障发行人及投资人双方利益,PRN通常会对偿还期限、分期摊还、提前赎回、资金归集、抵质押担保、信用增进等交易条款进行结构化设计,并根据融资情况设定外部增信措施,这些交易结构设计安排为PRN的偿还提供不同的信用承诺,最终将影响票据的信用风险。

资料来源:《PPP项目的融资方式》、元亨智库PPP投资研究院
PPP项目PRN融资工具的结构框架如图5所示:首先由PPP项目发起人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以及项目收入归集户。募集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的接受、划转、支出。项目收入归集户用于项目收入的归集、项目债务的划转偿还。PPP项目发起人通常需要将项目收费权用于本期项目收益票据的质押。票据所募集资金仅能用于PPP项目,项目所得收入是本期票据还本付息的首要资金来源。只有在项目收入归集户资金在满足还本付息要求之后,所余资金才可由项目发起人自由分配。若项目收入归集资金不足以满足还本付息的要求,则项目发起人需通过其他自有资金予以差额补足。
(二)资产支持票据-ABN
另外一种常见的PPP债务融资工具是资产支持票据。它是非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方式向投资者发行以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资产支持票据。基础资产指的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并且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PPP项目在成熟运营阶段通常会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因此在此阶段PPP项目可通过采用资产支持票据的方式进行融资。通常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后,发行人应负责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保证其正常的经营运作,以保证能够产生预期的现金流。发行人与负责资金监管的银行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以发行人在资金监管银行设立的专户为资金监管账户,归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
ABN适合具备持续、稳定现金流入的项目,因此与PPP具备天然的适应性,在实践当中也得到广泛的运用。随着PPP项目落地投入运营阶段,通过ABN融资方式项目公司可以获得一定的流动性用于满足后期项目的维护与运营。由于ABN的返本付息依赖于基础资产预期能够产生的现金流并不依赖于项目发起人的信用以及还款能力。ABN将项目信用独立于发起人信用的隔离功能使得这一融资方式获得广泛的市场青睐。
(三)PRN与ABN的比较
项目收益票据与资产支持票据都是PPP项目债务融资的重要融资手段。但项目收益票据涵盖的项目周期更完整、持续时间更长,基本囊括项目建设、运营与收益的整个生命周期。而资产支持票据由于还款能力是基于基础资产预期的现金流因此主要针对已建设完成的项目进行资金募集,仅覆盖部分项目周期。另外PRN与ABN都是独立的针对某以项目而成立的项目主体,没有可追溯的历史信用以及财务数据,因此在债务融资过程中需设计相应的增信手段,通过外部评级机构评级或寻找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等。表3详细列举了PRN与ABN的相应特征。

❷ 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全程指引的目录

推荐序/Ⅲ
第一篇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实务
第一章私募股权基金的中国式管理/3
第一节国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与中国式管理/3
第二节中国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现状与监管完善/19
第三节国际金融危机后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27
第二章两种私募股权基金/33
第一节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亮点及现实问题/33
第二节拟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59
第三节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及其现实问题/73
附件2-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86
附件2-2资金监管协议/95
附件2-3股权收益权买卖及回购合同/109
附件2-4股权质押协议/117
第三章新模式与新渠道/120
第一节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行业融资新模式/120
第二节私募股权FOF——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新渠道/126
第二篇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实务
第四章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概述/135
附件4-1国际私募股权融资服务协议/149
附件4-2尽职调查保密协议/152
附件4-3股票期权协议书/154
附件4-4某公司第一轮融资出售可转换优先股条款清单/157
附件4-5国际私募股权融资商业计划书(一)/161
附件4-6国际私募股权融资商业计划书(二)/169
第五章投资前的尽职调查/172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操作实务/172
第二节知识产权调查/195
第三节往来账项尽职调查/201
附件5-1保密协议/204
附件5-2投资意向书/207
附件5-3尽职调查清单/209
附件5-4关于××公司××项目融资的法律意见书/213
附件5-5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219
第六章投资时涉及的法律条款/223
第一节国外风险投资法律条款及其在中国法律环境下的实施/223
第二节风险投资清单条款之保护性条款:意义、范例、要点/236
第三节风险投资清单条款之董事会条款:意义、范例、要点/239
第四节风险投资清单条款之对赌条款:意义、范例、要点/241
第三篇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实务
第七章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及方式/249
第一节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249
第二节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256
第三节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锁定期/288
第八章私募股权基金上市退出实务/296
第一节房地产公司海外上市退出的法律方案分析/296
第二节矿业企业上市退出应注意把握的若干问题/305
第三节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结构重组/309
第九章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境外主要证券市场与上市规则/318
第一节香港联交所主板市场与香港创业板市场/318
第二节新加坡第一级股市与新加坡自动报价市场/321
第三节加拿大股票市场/324
第四节英国股票市场/333
附录/339
附录一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341
附录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45
附录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350
附录四商务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61
附录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374
附录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376
附录七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383
附录八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387
后记面对金融危机我们应当如何定位/391
……

❸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何时上市

为规范报价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的开展,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指引(试行)》,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私募股权融资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取得推荐类权限的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推荐人”)接受融资企业委托向特定合格投资者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活动,适用本指引。
融资企业包括拟新设企业和已设立企业(以下统称“融资方”)。
第三条 推荐人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股权融资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私募股权融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项目注册
第五条 推荐人应当与融资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融资方应当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企业挂牌注册指引(试行)》在报价系统挂牌。已设立企业应当在私募股权融资项目注册前完成挂牌,新设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完成挂牌。
第七条 推荐人应当与中证报价就融资项目进行预沟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权认购合同;
(二)公司章程;
(三)融资计划书;
(四)风险揭示书;
(五)推荐意见书;
(六)投资者筛选标准;
(七)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八)中证报价要求的其他文件。
通过私募股权融资新设企业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二)、(七)项材料。
中证报价对材料齐备性进行核对,材料不齐备的,推荐人应当补充相关材料或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推荐人应当于融资项目募集期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完成产品代码申领及项目在线注册。中证报价对推荐人提交的私募股权注册信息进行核对,注册信息填报有误的,退回推荐人修改;核对无误的,融资项目进入募集期。
第三章 募集
第九条 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融资项目股权的,应当向报价系统提交认购申报,申报中应当包括融资项目产品代码、产品名称、认购金额等信息。
认购申报在报价系统当日收盘前可以撤回,当日收盘后不可撤回。
第十条 募集期内,融资项目因以下原因需要变更融资计划的,推荐人向报价系统提交参数变更申请表,申请变更融资项目信息,并通过报价系统公告变更情况:
(一)融资方或者推荐人出现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可能影响项目募集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突发事项,需要中止募集的;
(二)中止募集原因消除,推荐人申请重新进入募集期的;
(三)融资方因自身经营情况或融资计划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终止募集的;
(四)募集期届满前五个工作日,融资项目没有收到有效认购申报,融资方要求延长募集期的;
(五)募集期届满前五个工作日,融资项目有认购但未到达规模下限的,融资方、推荐人在和已认购的投资者协商一致后,申请募集延期的;
(六)认购金额已经达到募集规模下限,融资方要求提前结束募集的;
(七)其他需要变更融资计划的情形。
融资方募集期内变更融资计划,应当取得已经提交认购申报并缴纳认购款项的投资者同意;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推荐人应当申请报价系统退还其认购款项,并按照融资计划书中的约定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同一融资项目,申请募集延期不得超过两次,募集期累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二条 募集期结束后,募集金额达到融资规模下限的,项目募集成功。募集金额未达到融资规模下限的,项目募集失败,推荐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及融资方。
第十三条 募集期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代理投资者认购的参与人应当向报价系统提供认购人的详细信息。
中证报价于募集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推荐人出具按照投资者认购时间顺序簿记包含认购人信息、认购数量等内容的认购人名册。
第十四条 融资方和推荐人在收到认购人名册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认购人的筛选,并将筛选结果通过报价系统告知投资者。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报价系统查询筛选结果。
筛选标准应当公平、公正,融资方和推荐人不得通过对认购人名册的筛选恶意损害投资者权益。
第十五条 筛选后,募集规模不得超过融资计划书允许超募的规模上限,投资者人数与原有股东人数合计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数上限。
筛选后募集规模无法达到融资规模下限的,融资方和推荐人应当确认项目失败。
第十六条 募集成功后,推荐人应当协助融资方办理工商或股份登记,并于登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报价系统提交登记证明材料及股东名册。
登记过程中,由于投资者不符合股权登记条件导致最终募集规模低于融资规模下限的,融资方和推荐人应当与符合登记条件的投资者协商一致后,确认项目成功或失败,并向报价系统提交最终结果。
推荐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登记结果材料反馈中证报价,逾期未能反馈的,应当向中证报价出具书面说明。
第四章 登记结算
第十七条 通过报价系统参与人认购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应当在参与人处开立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其持有的融资项目权益;参与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名义持有产品账户,并将投资者账户资料、账户代码等信息报送报价系统。
通过报价系统认购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其持有的融资项目权益。
第十八条 通过报价系统参与人认购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应当在参与人处开立资金账户,用于记载其资金;参与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代理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的资金。
通过报价系统认购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其资金。
第十九条 推荐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融资项目募集专用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募集资金,并与其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签约。
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前需要验资的,推荐人应当协助融资方在已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的商业银行开立验资专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
第二十条 通过报价系统参与人认购融资项目的,参与人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将认购资金入金至其报价系统代理资金结算账户。通过报价系统认购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将认购资金入金至其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
次一交易日日终,报价系统将认购资金交收至推荐人融资项目募集专用资金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 募集期结束后至工商或股份登记手续完成前,中证报价对募集资金作冻结处理。
登记成功的,推荐人应当向中证报价提交出金申请;中证报价对募集资金进行解冻,推荐人应当将募集资金出金至其签约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按照约定将募集资金划转给融资方。
第二十二条 推荐人为证券公司的,可以在工商或股份登记手续完成前申请提前出金,但应当向中证报价提交《提前出金承诺函》,就及时办理资金划转、督促融资企业办理工商或股份登记等事宜作出承诺,并提交资金划转凭证。
第二十三条 工商或股份登记手续完成前需要验资的,推荐人应当向中证报价提交验资出金申请。中证报价对募集资金进行解冻后,推荐人应当在将募集资金出金至其签约银行存款账户的当日,将募集资金划转至融资方的验资专户,并向中证报价提交资金划转凭证。
第二十四条 融资项目出现募集终止、未达到募资规模要求等募集失败或投资者不同意变更融资计划等情形时,推荐人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将认购资金及其利息返还给投资者。融资项目募集结束时募集成功的,推荐人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将募集期认购资金的利息返还给投资者。
出现融资方或其委托的推荐人筛选排除、股东会筹备失败、工商或股份登记失败等情形时,推荐人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将投资者认购资金以及募集结束日至筛选排除日、筹备失败日、登记失败日期间的利息返还给投资者。
募集资金在工商或股份登记手续完成前已经划转至融资方验资专户的,登记失败时,推荐人应当协调融资方、商业银行将验资专户中的资金及其利息通过报价系统返还给投资者。
融资项目登记成功的,推荐人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将募集结束日至登记完成日期间的认购资金利息返还给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返还利息时,通过报价系统参与人认购融资项目的,推荐人将认购资金或利息返还给参与人,参与人按照约定利率返还给投资者;通过报价系统认购融资项目的,推荐人应当将认购资金或利息直接返还给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融资项目募集成功后,委托中证报价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融资方应当与中证报价签署协议,并按照报价系统股权登记托管有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推荐人应当协助融资方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并通过报价系统披露。
融资方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报价系统参与人代理投资者认购融资项目股权的,应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确认其代理客户符合融资方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投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推荐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持续督促、协助融资方在报价系统规范履行募集期披露义务以及投后管理期披露义务。募集期内应当披露年报、重大突发事项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事项,以及融资项目最新募集情况。
第三十条推荐人应当与融资方签订投后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期限等事宜。
推荐人承担投后管理义务的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第三十一条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投后管理职责:
(一)指导、督促融资方召开股东会,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企业规范化运作水平,提醒、协助私募股权持有人行使合法权益,列席融资方股东会议;
(二)建立与融资方的日常联系机制,及时了解融资项目及公司、企业运行情况,督促融资方持续履行投后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融资方重大变化,向投资者及时告知融资方重大事项,协助做好融资方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
(四)发现融资方违法违规及违反融资计划书规定事项时,向融资方质询调查,并及时向投资者及中证报价通报;
(五)推荐人与融资方约定的其他职责;
(六)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推荐人至少应当在融资方募集成功后每届满一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报价系统披露年度投后管理报告。
第三十三条代理合格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的参与人应当将推荐人在报价系统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融资方通过推荐人在报价系统披露的融资项目信息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欺诈性信息的,中证报价可以要求推荐人删除或补正;推荐人未能及时删除或补正的,中证报价可以删除或进行标示。
情节严重的,报价系统可以暂不办理与该融资方相关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推荐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中证报价可以要求改正、约谈相关责任人、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或终止其参与人资格:
(一)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未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本指引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投后管理义务的;
(三)推荐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
(四)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
(五)中证报价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融资方、投资者、推荐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失信、欺诈、违反自律规则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中证报价应当主动终止融资活动并移交相应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以合伙份额通过报价系统募集资金的,参照本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❹ 股票型基金可以做融资融券业务吗

可以,为推动融券业务实现与融资业务均衡发展,《关于促进融券业务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昨日下发。同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实施《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对基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等业务的具体细则提出规范性要求。

根据《指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须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约定,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订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指引》着重明确了基金参与两融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范围和比例。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参与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采用绝对收益、对冲策略的基金可以参与融券交易。基金参与融券交易,融券资产净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3%。

封闭式股票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针对老基金如何参与业务的问题,《指引》明确,此前已核准或注册的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要求的,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并公告后即可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获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同时,《指引》还对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披露、风险控制、估值核算、基金评价等问题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除公募基金外,证券公司管理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也参照《指引》要求执行。

❺ 报价系统私募股权融资规定的背景,有哪些内容

《指引》明确,融资项目出现募集终止、未达到募资规模要求等募集失败或投资者不同意变更融资计划等情形时,推荐人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将认购资金及其利息返还给投资者。融资项目募集结束时募集成功的,推荐人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将募集期认购资金的利息返还给投资者。《指引》提出,推荐人应当与融资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融资方应当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企业挂牌注册指引(试行)》在报价系统挂牌。已设立企业应当在私募股权融资项目注册前完成挂牌,新设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完成挂牌。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融资项目股权的,应当向报价系统提交认购申报,申报中应当包括融资项目产品代码、产品名称、认购金额等信息。同一融资项目,申请募集延期不得超过两次,募集期累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募集期结束后,募集金额达到融资规模下限的,项目募集成功。募集金额未达到融资规模下限的,项目募集失败,推荐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及融资方。
登记结算方面,通过报价系统参与人认购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应当在参与人处开立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其持有的融资项目权益;参与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名义持有产品账户,并将投资者账户资料、账户代码等信息报送报价系统。通过报价系统认购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其持有的融资项目权益。

此外,在投后管理方面,推荐人至少应当在融资方募集成功后每届满一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报价系统披露年度投后管理报告。代理合格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的参与人应当将推荐人在报价系统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❻ 股市里有个融资融券的说法什么意思啊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融资融券的益处
1、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制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做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2、有效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
对于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现在可以有基金等多种方式,所以融资的放开和银行资金的入市也会分两步走。在股市低迷时期,对于基金这类需要资金调节的机构来说,不仅能解燃眉之急,也会带来相当不错的投资收益。
3、刺激A股市场活跃
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交投的活跃,利用场内存量资金放大效应也是刺激A股市场活跃的一种方式。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吴春龙和陈祥生认为,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股票市场的流通性。
4、改善券商生存环境
融资融券业务除了可以为券商带来数量不菲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5、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
融资融券制度是现代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解决新老划断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构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
融资融券和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等是配套联在一起的,将会同时为资金规模和市场风险带来巨大的放大效应。在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风险表现在两方面,其一,透支比例过大,一旦股价下跌,其损失会加倍;其二,当大盘指数走熊时,信用交易有助跌作用。

❼ 并购贷款的贷款政策

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此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贷款禁止投入股权领域,1996年央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商业银行不许提供并购贷款。
2005年以来,商业银行经事前向银监会报批确认合规后,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能、国航发放了相应贷款,用于从事股权并购,即所谓的“ 一事一批”制度。“一事一批”制度的普遍模式是:商业银行先出具有条件的融资承诺函,向监管机构请示确认办理股权融资业务的合规性,获得批准后再实际发放贷款。2008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灾后重建的财政支出、税收、金融、产业扶持等多方面政策,其中提到“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部署的“金融国九条”第五条中明确提出“通过并购贷款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013年11月4日,银监会为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整合一批产能,将并购贷款期限最多延长至7年。
目前,我国并购融资制度十分不完善。《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实际上禁止金融机构为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提供资金;对企业债的发债主体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同时,债券的发行还有年度总额度的控制,利率水平的管制和用途的限制;权益融资方面,我国由于公开发行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核准,效率较低。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8〕84号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银行业竞争能力,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并购贷款业务的客户范围及其主要风险特征,以及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承受限额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评估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九条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条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 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 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五)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
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八条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九条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对本指引第九条到第十五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门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二)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
(三)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
(四)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通过本指引第二十七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东的变化;
(二)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三)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四)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五)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六)重大资产出售;
(七)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八)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的频率和标准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
第三十四条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的内容、路线和频率,并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
(五)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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