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具体指的是什么意思,能否向银行贷款
目前,我国的银行基本上不接受保理业务。这一块业务基本上是一些投资机构的资金。所以叫非银行融资类,就是为了区别与银行融资。
❷ 银行保理业务如何开展的,有几种类型,如何通过券商
1)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方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版融资后,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无权力支付,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资金。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方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方独立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2)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融资保理是指保理方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给予资金融通,并通过一定方式向买方催还欠款。非融资保理指保理方在保理业务中不向供应商提供融资,只提供资信调查,销售款清收以及账务管理等非融资性服务。
(3)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公开型保理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情况通知买方,并指示买方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方。隐蔽型保理指供应商不将债权转让以及保理商参与情况通知买方,买方仍将货款付给供应商,供应商收到货款后转付给保理商。整个操作过程只在供应商与保理方之间进行。
此外,按照卖方的销售经营行为是否跨境、交易对手是否为境外可以分为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
❸ 非融资性保理是什么
非融资性保理,也就是纯粹的应收账款管理和财务顾问。也就是保理商不提供资金。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
非融资性保理业务举例说明:
Q公司在某银行授信往来多年,近年来该客户重新规划业务框架,进行业务转型,逐渐退出房地产领域,主营业务调整到交通、水务、能源及环保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和运营。2008年初经办支行上报Q公司流贷的续授信方案,由集团公司担保并提供相应的公路收费权质押,但未能获准。
经办支行和分行业务推动部门多次拜访Q公司,了解到今年年中Q公司将持有名下江浙沪相关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K公司,合同标的为10000万元,其中20%部分的股权转让款项(2000万元)在2007年上半年结清。由于K公司是国内排名前十的房地产集团公司。
针对这部分未结清的股权转让款项,该经办行提出“担保项下的流贷+非融资性保理”的保理综合方案,并顺利获批。具体方案如下:先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发放融资款项,由Q公司之母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再安排叙作非融资性保理,由Q公司和某银行向K公司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由K公司签章确认,并承诺合同付款到期时将未结清之股权转让款项划付至某银行指定账户。
❹ 建行“E信通”和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风险谁高如果下游客户到期不能兑付,供应商会承担连带责任。 关注者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不保证付款,只能由开出汇票的企业付款,通过账户进行付款的。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
如果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则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4)非融资保理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注意银行承兑汇票从开票之日起到承兑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只用于单位和单位之间。因此,卖方在接受银行承兑汇票时,有必要审查一下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中是否有自然人背书的情形,如果有就不要再接受。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况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❺ 保理业务中是怎么分类的
保理业务分类
1、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银行(即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当前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会为客户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供应商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因为风险过大,银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2、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的。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而暗保理则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供货商**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因此这就决定了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都是明保理。
3、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折扣保理又称为融资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无论到时候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5)非融资保理扩展阅读:
商业保理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受让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且代替采购商付款。如果采购商无法付款,保理商则付款给供应商。
而应收账款(Receivables)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
❻ 应收分保账款的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企业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性服务。企业可借此收回账款,加快资金周转。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一项技术性较强、专业化较高的综合金融业务,其实质在于债权转让与债权实现。目前我国很多商业银行纷纷开展此项业务。由于新准则没有明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账务处理,许多单位便按照自身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有可能形成重大的错误和舞弊。因此,规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账务处理十分重要。
一、应收账款保理的业务类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按是否融资分为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按是否带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按债权转让是否通知欠款方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三种。
(一)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以保理商是否对企业提供一定的垫付资金为标准,可分为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是指保理商承购企业的应收账款,给予资金融通,并通过一定方式向欠款方催收应收账款。具体表现为保理商以贴现的价格凭企业发货后提交证明债权成立的发票副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企业预付50-80%货款的垫付资金,到期后欠款方付款给保理商,保理商扣除垫款及有关费用后,将余款付给企业的一种融资性行为。非融资保理是指保理商在保理业务中不向企业提供融资,只提供资信调查、销售款清收以及账务管理等非融资性服务。
(二)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以保理商是否保留对企业的追索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这里的追索权是指在欠款方逾期未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且达到一定期限后,保理商所具有的通知企业并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的资格,其实质是划分保理商与企业对应收账款风险的承担。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债权转让向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后,在欠款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情形下,保理商有权要求企业偿还资金。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债权转让向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后,放弃对企业追索的权利,由保理商独立承担欠款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风险。
(三)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以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否通知欠款方为标准,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其实质是划分企业或保理商是否对欠款方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公开型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保理商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情况通知欠款方,并指示欠款方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隐蔽型保理指企业不将债权转让以及保理商参与情况通知欠款方,若欠款方仍将货款付给企业的,企业收到货款后转付给保理商。
二、应收账款保理的会计视角分析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融资保理将会对应收账款的业务处理产生实质影响,而非融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仅仅提供了资讯调查服务,保理商的服务收费构成企业的收账费用,不对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产生实质影响。所以,本文重点分析在融资保理业务条件下,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之间的关系。
显然,无追索权保理更多地与公开型保理相互联系,有追索权保理主要与隐蔽型保理相联系。从经济习惯的角度来看,企业一般需要把无追索权保理通知欠款方,因为企业不再承担与被保理应收账款相关的连带责任,于是构成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企业一般不需要把有追索权保理通知欠款方,因为企业与欠款方共同承担了对保理商的连带责任,于是构成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这些责任只是形式上的,而且主要影响的是企业会计处理。区分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与对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对保理商的账务处理没有实质影响。
但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实际上保理商在融资保理业务中也面对着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对于企业来说,进行融资保理主要会考虑到如下原因:1.提前收回现金,而欠款单位不愿或无力提前支付;2.预期无法按时足额收取应收账款,而收购公司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或超过预期可以收回的金额。对保理商来说,相应也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来收购应收款:1.先期垫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以期望到期收回应收账款时,不仅弥补垫支资金,而且取得足够多的回报;2.按较大折扣比例收购应收账款,预期应收账款收回而取得的资金超过收购金额及相关收款费用的金额。
对于第一类业务来说,保理商与企业只是一个单纯的借贷融资活动,保理商的收益可以被视为让渡一定时期内资金使用权而取得的借贷资金回报。对于第二类业务来说,是一个包含复杂风险投资行为(投机行为)的融资活动。因为这部分被出售的应收账款本身就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可能性,这种可能被企业预期确认了,所以对于保理商来讲不仅要得到融资活动的回报,更要取得风险投资行为的回报。这些风险投资回报显然会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其实现的可能性取决于未来的市场状况,如同买进的存货。
❼ 保理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区别
两者虽然均为担保公司,但在设立及经营等各个环节均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一般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一般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以及与融资咨询有关的担保业务,允许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以上经营范围以外,还包括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一般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程度不同。
一般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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