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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2-05-24 23:12:52

⑴ 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实行比较晚,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里程碑。
融资就是用别人的钱,主要是银行的钱,进行投资,相当于投资者自己的投资资本加杠杆,进行了放大。比如,你账户权益是50万,融资50万,就可以买入100万的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买入了某只股票涨了,盈利就能扩大一倍。
融券是反过来,就是融入股票,而不是资本,这个主要是券商的股票。相当于在股市中开设了做空机制,可以买下跌。假设你不看好某一只股票的上行,认为它在某个价位上可能会下跌,但是手头没有股票,你就可以融券卖出,一旦价格果真跌了下来,你平仓后,再把这些股票一股不少地还给券商或者银行,中间的差价就是你的赚的,而融券给你的主体,它的股票数并没有减少。
融资相当于加杠杆,融券相当于做空。实际上,资本市场的玩法本来就很多,融资融券开通后,,就让我国资本市场的玩法更丰富了。
如果你想开通融资融券,可以咨询你的券商。并不是所有的股票都支持融资,也并不是所有的股票都支持融券,在行情软件上,哪些支持融资,哪些支持融券,一般都会标出来。
最后,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⑵ 国内散户能否进行融资融券,具体什么条件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版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权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开户主要条件:
1、在该券商开户满六个月。
2、个人账户资产大于50万,包括所持股票,基金和现金等有价证券。
3、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卷,这个可以多次评测,一直合格为止。
4、授信审核:客户根据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材料,收到材料后,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授信额。
5、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开立信用账户:提出申请以后,签署融资融券合同,营业部投资咨询岗将为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具体条款。

目前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必须在营业部开通。融资额度一般是2-4倍。

⑶ 融资融券用起来风险大不大

这只是一个工具。无所谓风险大不大,关键在于你会不会运用。就像回同样一把屠龙刀,在答张无忌等高手手中就变了号令天下的宝刀,但在尔等小辈手中估计只能变成一个被人追杀的活靶子。因此,刀还是那把刀,关键是看用刀的人。
同样,融资融券身为一个可以做空做多的工具,无所谓好坏,关键在于你怎么用。
在本人眼中,某种程度上融资融券对散户来说还是颇有好处的。通过融资融券,你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让你告别单边市的尴尬(中国的股市涨小跌多,做空理论上赚的概率更大),也可以进行配对交易等高级资产配置。如果你再懂行一些,跟马上即将推出的个股期权相结合,你就会发现融资融券的更大魅力。
当然,不管怎么说,要控制风险。所谓的收益是指在风险一定下的收益。

⑷ 融资融券开通条件

您好,开通融资融券需要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已开立实名普通证券交易账户,且拟申请的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完全一致;

3、申请人已在开户不少于6个月并有交易记录;

4、申请人交易结算资金已实行第三方存管;

5、申请人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其申请当日的证券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也有10万、20万等等),且须营业部对申请人普通证券交易资产对账单加盖营业部业务章;

拓展资料:

开通融资融券需要的步骤:

1、申请:在满足融资融券开户条件之后,向试点营业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普通证券账户卡等。

2、投资者教育、业务及心理测试:投资者教育主要是让投资者明确融资融券及其相关风险,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将进行心理测试、业务测试和风险访谈三项测试。

3、授信审核:客户根据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材料,收到材料后,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授信额度。

4、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开立信用账户:提出申请以后,签署融资融券合同,营业部投资咨询岗将为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具体条款。

5、向信用账户转入担保物,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将担保物转入交易账户,账户被激活,投资可以进行交易。

6、若步骤一的条件不能满足,可考虑尝试股票配资。

⑸ 融资融券交易有哪些特有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主要有以下特有的风险:
1.投资亏损放大风险
2.强制平仓风险
3.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4.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5.未及时获取通知的风险
6.调低或取消授信额度的风险

⑹ 融资融券有什么要求

股市中融资融券的条件是:
1.从事证券交易满半年;
2.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含50万);
证券类资产包含普通帐户的现金、股票、债券、基金以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如监管有另行规定,按监管规定为准);
3.风险测评结果须为积极型/进取型,且测评时间在两年以内;
4.非本公司的股东和关联人。(不包括仅持有本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5.不在公司信用业务“黑名单”库内的个人或机构;
6.不为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或机构;
7.未有其他不适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况。
8.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准入条件以证监会要求为准,若最新监管要求有更新,以监管公布条件为准;
提起融资融券,应该有很大一部分人要么是一知半解,要么就是啥也不懂。今天这篇文章,包括了我多年炒股的经验,提醒大家认真看第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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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
谈到融资融券,我们要先来明白杠杆。比如说,原来你的资金是10块钱,想去买20块钱的东西,我们的钱不够,需要借别人的,这借来的钱就是杠杆,这样说来,融资融券则是加杠杆的一种方式。融资,换句话说就是证券公司借钱给股民买股票,到期还本付息,融券,换句话说就是股民把股票借来卖,到了规定时间将股票返还并支付一定的金额。
融资融券具有放大事物这一特性,利润会在盈利的时候扩大好几倍,亏了也能将亏损放大几倍。由此可见融资融券的风险着实不怎么低,要是操作有问题很有可能会出现巨大的亏损,由于风险很大,所以投资者也要慎重投资水平要求比较高,能够紧握住合适的买卖机会,普通人要是想达到这种水平是比较困难的,那这个神器就很值得拥有,通过大数据技术来分析最适合买卖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千万不要错过哦: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
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
1. 利用融资效应这样收益就会变多。
举个例子,若是你手上有100万元资金,你看涨XX股票,决定后,就可以用这份资金买入股票了,然后再将买入的股票抵押给信任的券商,接着去融资再买进该股,若是股价变高,就能享有额外部分的收益了。
类似于刚才的例子,如果XX股票上涨5%,原本只能盈利5万元,如果想盈利不止这5万元,那就需要通过融资融券操作了,可是世事难料,如果判断错误,亏损也就会变得更多。
2. 如果你不想冒险,想选择保守一点的投资,认为中长期后市表现不错,并且向券商进行融入资金。
只需将你做价值投资长线持有的股票做抵押即可融入资金,用不到追加资金也能够进场,将部分利息回报给券商即可,就可以把战果变得更多。
3. 利用融券功能,下跌也能盈利。
比如说,例如某股现在价钱为二十元。通过各种分析,有极大的可能性,这只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下跌到十元附近。然后你就能向证券公司融券,同时你向券商借1千股这个股,以二十元的价格在市场上进行售卖,取得资金两万元,什么时候股价下跌到10左右的时候,你就能够借此以每股10元的价格,将买入的股票再加1千股后,还给证券公司,花费费用具体为1万元。
则这中间的前后操纵,中间的价格差就是盈利部分。当然还要支付一定的融券费用。这种操作如果未来股价没有下跌,而是上涨了,那样可能要花费更多的资金了,因为在合约到期后,需要买回证券还给证券公司,从而引起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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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

融资融券一般指融资融券交易,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品,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者是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简单一点就是借钱买股票,借股票卖钱。

(7)融资融券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一、开通融资融券的条件包括:
1、不为法律法规禁止或未有不适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况;
2、无不良信用记录;
3、2年内风险测评等级须为积极型/进取型;
4、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
5、非本公司的股东和关联人;
6、从事证券交易满半年。

二、融资融券交易具有四大基本功能
1、是流动性增强功能,有利于活跃相关证券的交易;
2、价格发现功能,使证券价格能更充分地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
3、市场稳定功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4、风险管理功能,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三、怎么开通融资融券?
1、首先,在手机上下载一个“平安证券”,下好后打开“平安证券”APP软件,并且登录。
2、在APP里,选择“业务办理”。
3、然后在“开户业务”里选择“两融开户”,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4、提前准备好身份证、银行卡,点击下方的“立即预约”。
5、没有两融账户的要先点击下方的“注册”,然后进行两融账户的“登录”,根据提示填写材料,然后根据预约就可以到营业部快速的开通两融账户了,就可以进行两融交易了。
操作环境:
品牌型号:iPhone13
系统版本:iOS15.0
app版本:9.0.1

四、融资融券如何交易
1、登录股票交易软件;
2、融资融券;
3、提交担保品;
4、融资买入或者卖出;
5、偿还融资融券负债。
(要注意,不一样的软件有一些细节不一样,但是大致是这样。

⑻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 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最近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 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解决途径;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商定。
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证券公司向单一客户或者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担保物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证券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控制。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二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达意见的,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三十四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和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业务集中度包括:向全体客户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单一客户提交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客户担保物市值的比例等。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压力测试机制,定期、不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技术系统风险等进行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本公司相关指标进行优化和调整。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或者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第三十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第四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数据信息;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报送证监会;监测监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对发现的重大业务风险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客户信用交易资金应当纳入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三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途径,及时告知客户融资、融券的收费标准及其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自律或者监测分析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八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10 月26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同时废止。

⑼ 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啊,请高手指教!

现在就只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⑽ 股市中融资融券的条件是什么

股市中融资融券的条件是:1.从事证券交易满半年;2.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回不低于答50万(含50万);证券类资产包含普通帐户的现金、股票、债券、基金以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如监管有另行规定,按监管规定为准);3.风险测评结果须为积极型/进取型,且测评时间在两年以内;4.非本公司的股东和关联人。(不包括仅持有本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5.不在公司信用业务“黑名单”库内的个人或机构;6.不为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或机构;7.未有其他不适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况。8.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准入条件以证监会要求为准,若最新监管要求有更新,以监管公布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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