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建房屋中的电梯可不可以单独验收为固定资产
电梯在固定资产里应归属:
电梯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在固定资产中是作为房屋、建筑物原值的一部分核算和管理,不单独列示。
电梯若是日后安装的,应该归入“运输设备”类固定资产。</ol>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的劳动手段,也是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Ⅱ 电梯属于有形动产吗
电梯属于有形动产。
有形动产是指可以感觉或触摸的、并且可以移动的财产,如家具、汽车、珠宝以及艺术品等,但是现金和经常账户并非有形动产,但对于电脑数据是否有形动产,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Ⅲ 电梯在固定资产里应归属什么设备
电梯在固定资产里应归属:
电梯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在固定资产中是作为房屋、建筑物原值的一部分核算和管理,不单独列示。
电梯若是日后安装的,应该归入“运输设备”类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Ⅳ 冷库、消防、电梯能否融资租赁标的物
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3、本条1、2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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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现状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规模的扩大,各类融资租赁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国内优秀的融资租赁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企业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
正因为如此,一大批国内优秀的融资租赁企业迅速崛起,逐渐成为融资租赁行业中的翘楚。
金融机构类的租赁公司在很多国家成为租赁组织体系中的主导。不过明确指出“与那些由银行或全能金融机构提供租赁服务的国家相比,在由单独的租赁公司运作大部分业务的国家中,租赁的渗透率(租赁在投资性融资中所占比例)更高。
其原因在于,后者的相关技能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对市场更为关注。然而在某些市场中,比起那些有机会获得低成本存款资金的银行,租赁公司可能处于劣势,如果在专业租赁公司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10%之前,银行便开始竞争,情况更是如此了。
租赁公司是极为有限的银行竞争对手的一个,它与银行的竞争有益于租赁业的发展,而当租赁公司受到银行控制时,这一好处便消失了。”
Ⅳ 我想买一台电梯,目前资金紧张,可以分期付款吗
你问问卖电梯的,一般都可以分期付款买的,可以融资租赁方式买。
Ⅵ 如何认定房屋融资租赁
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具体有五个标准(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这里的“远低于”指“小于等于25%”。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掌握在90%(含90%)以上。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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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Ⅶ 找一家做施工电梯,施工货梯的融资租赁公司,做全国业务
这个的确可以这样操作。
Ⅷ 如何化解不动产融资租赁的效力风险
(一)选择适合的标的物
部分不动产租赁得到了监管部门和司法实践的认可:
企业厂房及其设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融资租赁标的物为“固定资产”,企业的生产厂房属于该范围,而且也能够满足上述三个标准的要求,一般认为是适格的租赁物。
商业地产符合上述三个标准。承租人租赁商业地产追求的是租赁物的使用价值,这一点和普通住宅表面上相似,但作为住宅承租人的居民和作为商业地产承租人的商业企业对租赁物使用价值的利用性质不同,前者是生活起居的非商业用途,后者则是办公营业等商业用途,通常为了生活消费需求的租赁并不属于融资租赁的范围。
(二)争取完善标的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未明确将公路、桥梁、隧道、大坝等特殊不动产登记纳入其中,此类标的物权属登记的空白成为该领域融资租赁交易效力的法律风险来源。对此,《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根据其精神,出租人可以通过受让上述标的物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以此取得地上构筑物的推定所有权。
(三)不动产租赁动产化
某些不动产不属于适当的租赁物,或者无法完成上述产权登记时,可以以该类不动产上附属的动产设备、设施进行融资租赁。实务界通常称之为“间接租赁式”。较为典型的是在建商业地产,在无法登记权属的情况下,以建筑物中的电梯、机电设备、空调设备等作为租赁物。
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以添附、建设在不动产之上的设备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指出的是,通常租赁物必须具有独立、特定的特征,故而“添附、建设在不动产上的设备”应以其保持自然性质与权利属性的独立为前提。对于装修材料等不具备独立权利属性的标的物,司法判决认为“若按标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况下,其在期限届满时已无返还之可能性,则客观上无法作为(融资)租赁关系的标的物,相应法律关系亦不得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69号】判决书)。
(四)争取在合同效力上得到肯定
退一步而言,某些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交易即便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也并不意味着融资租赁合同一定无效。《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认定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规定“对于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是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实务中,合同是否归于无效,司法态度倾向于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其实际构成的合同关系类型;二是此类合同是否具备《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一般而言,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交易可能构成借贷关系、租赁关系、租购关系等。
因司法认定而确立的实际法律关系如果认定有效,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同样可以全部或大部分实现出租人的利益预期。原来租赁关系中的担保机制,在实际法律关系有效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认定有效。
(五)设置风险兜底条款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通常需要承租人或其指定第三人提供担保。为了防范不动产融资租赁的效力风险,出租人可以在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约定,如果租赁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实质系其他合同关系(如由融资租赁转化为借款),担保人责任不因此免除,并须承担转化后的合同项下担保责任;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担保人须对司法判决所确认的被担保人应当承担的给付义务依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通过上述条款来降低法律适用不确定性的风险。
总之,不动产融资租赁法律风险的防范,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上述列举风险防范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组合采纳。
Ⅸ 营改增后,购进电梯进项税能否抵扣
可以抵扣
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要分情况而定:
1、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再按有关规定,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2、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3)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3、增值税转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上面的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
(1)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财税[2004]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2)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3)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财税[2004]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4、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