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7. 政策性银行有哪些
我国共有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17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银行。
所谓政策性银行( policy bank / non-commercial bank )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
1、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有共性的一面,如要对贷款进行严格审查,贷款要还本付息、周转使用等。但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其特征:一是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二是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
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标,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并不是财政资金,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坚持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三是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四是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2、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银行,其种类较为全面,并构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银行体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库”体系,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日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
Ⅱ 在日本,公司如何融资
目前,日本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在其基本融资制度形成之前,经济非常落后,
企业发展同英美一样也主要依靠内部积累,少量的临时性资金则求助于银行贷款和商业信用,资本市场发展非常落后甚至还没有形成。19世纪末,随着工业革命大规模的展开,日本企业开始大量向外部融资特别是向银行系统融资。奉行国家主导型资本主义的日本确定了以银行为核心的基本融资制度,形成典型的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模式。
(1)企业外部资金来源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起补充作用。在日本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外部融资占有重要地位。在外部资金来源中,以银行贷款为主体的间接融资则居绝对优势地位,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只起着补充作用。长期以来,日本企业外部融资总量中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占80%以上,股票、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仅占10%稍多一点。即使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金融改革之后,日本企业间接融资仍占外部资金来源的70%左右。
日本企业不仅中短期临时性的融资需要由银行贷款来解决,而且银行贷款也大量进入固定资产投资、满足基本流动资金需要等长期性融资领域,企业实行的是一种过度负债经营的战略。只有在企业资金来源结构中占有较小比例的资本金筹集,在内部积累的同时依靠资本市场解决。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在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上处于从属地位。日本企业的融资结构中,形成不仅中短期融资依靠间接融资、而且除了资本金以外的长期融资也在相当程度上依赖间接融资的局面。长中短期融资大量地依靠银行贷款,加重了这些国家企业的债务负担,使这些国家总体上工商企业负债率过高,形成过度负债经营的局面。1991年度,日本企业(除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外)平均净资本率仅为19.3%,负债率超过80%,即使把长期公司债券看作准股权资本,负债率也达76.2%,远远高于英美30%左右的水平。过度负债经营削弱了日本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抗击风险的能力。
(2)银行体制独特,在企业融资中起主导作用,银企关系密切。实行间接融资为主的日本需要强大的银行体系,与英美等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比较起来,其银行体制显得较为独特。
日本实行主办银行制度。所谓主办银行是指对企业提供主要信贷支持、并持有企业相对较多的股份、承担监督企业主要责任的银行。日本主办银行制早在50年代就已有雏形,20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银企信贷关系的进一步膨胀和交叉持股而形成。主办银行不仅向企业提供中短期信贷,而且还在政府的导向甚至干预下打破常规向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但由于作为商业银行其受到资金来源结构、风险控制、资产流动性的要求,这种中长期融资的能力受到一定的程度的限制。日本主办银行的中长期贷款占全部贷款的20%左右。在主办银行制度下,主办银行成为企业的核心,并负责向集团内企业提供强大的信贷支持、组织银团贷款、协调集团内企业的资金关系。一般来说,主办银行是集团内最大的债权人或股东。主办银行与企业相互交叉持股,建立起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银行作为企业的大股东,不仅关心企业的当前利润,而且更关心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企业也持有银行的股份,目的是确保企业的资金来源,并在不利的环境下能得到银行有效和及时的援助。因此,银行在企业融资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企之间保护非常密切的长期稳定关系。
为了动员更多的长期建设资金,日本建立起独特的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应该说日本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建立主要是政府的行为,而非完全的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日本的政策性长期金融机构体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三家长期信用银行,即日本兴业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就资本性质来说属于民间性质,但它的业务活动受政府的导向严重,集中体现在贯彻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上。它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把一般性的商业资金和储蓄资金组织起来转为长期资金使用,在政府的导向下向大型企业集团提供期限为5~10年的设备贷款和长期周转资金贷款。据统计,在日本高速增长时期,三家长期信用银行提供的设备贷款占整个金融系统设备贷款的26%~30%。另一部分由两行十库政府金融机构组成。它们是日本开发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和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医疗金融公库、北海道和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环卫金融公库和冲绳开发金融公库。这些金融机构属于政府出资组建。它们一般不接受存款,除资本金外,主要向政府资金运用部借款,其中邮政储蓄资金占其资金来源的相当比例。两行十库按照政府的方针政策参与金融活动,它们都有特定的贷款范围和贷款对象,从不同的侧面弥补民间金融机构长期资金的不足,向社会提供长期建设资金。据统计,政府金融机构的贷款量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30%左右。此外,还有7家民间信托银行。政策性长期金融机构体系利用发行金融债券和邮政储蓄资金等筹集的资金提供了大一的长期设备投资贷款,对建立间接融资为主,特别是中长期资金也相当程度依赖信贷资金的日本融资模式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资本市场在企业融资中处于非主导的地位,仍有待于进一步发展。日本的资本市场起始于明治维新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资本市场投机过度,严重限制了其投资功能的发挥。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在国民财富大量增加的背景下,随着规范化建设,日本资本市场的投机性受到抑制,投资功能开始显现。目前,东京证券交易所已成为与纽约、伦敦并列的世界三大证券交易所。1998年日本股票市场的上市公司总数为2416家,市价总值为24958亿美元。1999年东京证券交易所新股发行筹资294.8亿美元,在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中居第三位。但是,由于在政府支持下发展起来的主办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非常强大,日本又允许银行持有企业的股份,并且持股比例不断上升。据统计,日本都市银行等持有企业股份的比例1949年为9.9%,5年以后上升为19.5%,1965年增加到23.4%,1975年为34.1%,1985年为40.9%,1990年达41%。同时日本企业法人之间也相互交叉持股,其比例1950年、1960年、1970年1980年1990年分别为11%、17.8%、23.1%、26%、和25.2%。以银行为中心的企业集团内融资主要面向主办银行、资本市场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有限。另一方面,日本资本市场本身又有诸多政策法规的限制,国际化程度低,交易种类、交易方式的先进性也远不及英美,在英美资本市场上举足轻重的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和成长。
Ⅲ 谁能给我点资料,关于日本现在的住宅问题的
1.日本越来越多的知名建筑公司被搅进日本“豆腐渣”工程的丑闻中,建筑问题已经蔓延至日本全国,“问题”房屋与日俱增,致使越来越多的日本民众陷入恐慌。目前达不到日本《建筑基准法》规定抗震强度的建筑已经达到62座。在未来的一个月,还将有几十座房屋因为同样的问题受到审查,“问题”房屋的数量还有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日本政府2005年12月6日批准了处理建筑质量丑闻的一揽子措施,斥资6600万美元重建缺陷房屋并对受害居民进行补偿,政府将准备大约2200栋住宅供被迫迁移的居民居住,并表示这些居民将享受减税待遇。
2.目前,日本职工在大都市圈,特别是首都圈,购买新房已极为困难。为此,企业的住宅政策今后也将转向以资助职工居住租赁住宅为重点。
3.日本住宅产业化的标志是用工业化的方式生产住宅,而这是由生产小住宅开始的。一方面当时日本的房地产有大量需求。人力已经盖不过来。第二,经济具有大规模生产的力量。20年前在中国,住宅产业化根本无法提起来,经济力量还没有达到。第三,社会化大生产的实现,制造业进入房地产领域。这其中还包括社会化大流通的实现。
4. 日本从1980年开始,整个社会老年化社会程度快速增加,大大超过了一些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这给政府也带来了一定的压力,高龄者的增加,对住宅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这是日本当前住宅建设重点考虑的问题。
日本的住宅目前处于一个转型期,沉重的存量,旧房的翻新、住宅市场的搞活是今后的主要工作。同时日本原有的住宅供应体系公营、公团、公库,也面临着改组、变更、转轨等。
5.中日两国在住宅建设领域开展了多项合作,目前日本住宅建设所面临的环境共生、老龄化社会、都市机制再生等相关问题,在中国的住宅建设也同样存在
6.住宅金融公库 设立于1950年。其设立的基本背景,是日本战后面临的住宅严重短缺局面。二战结束时,日本的住宅短缺高达420万户。虽然政府采取了建造简易住宅等应急措施,但随着经济的恢复,建设永久性住宅开始被提上议事日程。针对当时一般家庭普遍缺乏建造或购买住宅所需资金的情况,政府决定设立住宅金融公库,面向准备建造或购买住宅的家庭提供长期低息贷款。
住宅金融公库(以下简称“公库”)的性质属于政府全额出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公库用于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向政府财政投融资的借款和已经回收的贷款。每年政府在财政投融资计划中决定当年的贷款额和预定贷款户数。由于公库以低于财政投融资借款的利率进行贷款,中央财政还为公库提供相当于利率差额的补助金。在公库成立初期,每年提供的贷款为8万套住宅左右,随后规模发展很快,1970年时达到年25万套,高峰的1994年达到了95万套左右,近年来保持在50万套左右的规模。到2001年年末为止,利用公库贷款建造的住宅总数已达到1890万套。
公库的贷款对象主要包括以下4类:一是建造或购置私有住宅的个人,二是建造租赁用住宅的个人(或法人)以及地方住宅供给公社,三是建造出售用住宅的地方住宅供给公社或民间开发商,四是从事旧城改造的企业等。其中以第一类为主要的业务内容,从到2001年年末为止的贷款实绩来看,这一类贷款在贷款总额中占84%,在住宅套数中占75%。
从公库对个人申请贷款的审查标准来看,公库的目标客户群主要是中等收入阶层。公库要求申请贷款者的月收入应在月还款额的5倍以上。公库可为购房者提供占房款总额60%的贷款。贷款的偿还期最长可达35年,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分期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分期还款方式。
在贷款利率的设定方面,日本政府于1996年为加强公库的政策性引导作用而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对适应人口老龄化需求的、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的住宅和节能住宅等实行优惠利率。自2000年度开始,又增加了对耐久性符合一定标准的住宅的利率优惠,以及在住房价格昂贵的大城市地区对首次购建住房者提供利率优惠。另外,所有优惠条件仅限于贷款后的前10年,以及住宅建筑面积在175平方米以下者。接受贷款者前一年的收入如果超过1200万日元,也不能享受利率优惠。
7.公营住宅
日本于1951年制定了《公营住宅法》。该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建设可满足健康文明生活要求的住宅,并以低廉的租金提供给居住困难的低收入者,从而促进国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福祉的增进”。根据日本政府相关人士的解释,该法是以日本宪法第二十五条为依据的。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有国民都有过上健康的、文明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努力增进社会福祉、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的改善”。也就是说,公营住宅是政府在居住生活领域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手段。
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公营住宅是以地方政府(分都道府县与市町村两级)作为提供主体,“中央与地方的合作”体现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提供资金补贴上。补贴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建设或收购费用的补贴,一种是对房租差额(承租方标准负担额与市场租金水平之间的差额)的补贴。
公营住宅对承租人有明确的收入上限规定,其对象群体是收入水平处于最低的25%的阶层。公营住宅的房租是根据拟承租者每年申报的收入以及公营住宅所处的位置、面积、建成年限以及其他条件决定的。公营住宅一般采用抽签方式在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中选取入住者,但对于住宅贫困度特别高者、收入低的老人家庭、母子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给予特别照顾。
另外,为了对低收入阶层中的特困阶层加以特别对待,《公营住宅法》中还规定了“第一种公营住宅”和“第二种公营住宅”的区分。第二种公营住宅面向特困阶层,租金更为低廉,在房屋的面积、结构、材料等方面也相应地降低标准。如第一种公营住宅的三居室标准面积为70平方米,第二种公营住宅的三居室标准面积为66.7平方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补贴标准也有所区别,对第一种公营住宅的补贴标准为二分之一,对第二种公营住宅的补贴标准为三分之二。
对于入住之后收入水平超过上限标准的承租人,公营住宅法规定其必须在三年之内搬出公营住宅,在搬出之前对其租金水平按规定进行上调,以体现公营住宅的政策目标。
自《公营住宅法》颁布实施以来,日本不间断地进行了公营住宅的建设。特别是在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的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公营住宅的建设规模也达到高峰,最多时达到每年10万套以上。到2000年底为止,日本共建造了217万套公营住宅,为缓解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难问题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公营住宅的建造数保持在每年3万套左右,且其中的3/4为改建。
8.日本住宅公团 成立于1955年。当时,日本的住宅绝对不足仍很严重,总量缺少270万套。当时的鸠山内阁把住宅对策作为政府的重要任务,制定了以1955年为起始年的住宅建设十年规划。日本住宅公团(以下简称“公团”)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根据1955年7月颁布的《日本住宅公团法》而成立的。
当时日本政府对于设立公团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公营住宅是由地方政府在其辖区范围之内进行建设,不能有效地适应大城市圈地区从广域视角出发的住宅政策的需要。第二,公营住宅依存于中央财政的补贴,对于大量建设而言存在财政能力上的制约。第三,公营住宅是以低收入群体为对象,不能满足中等收入工薪阶层的需要。第四,住宅金融公库的融资是以个人购房或建房为主要对象,且建房者须自行确保用地,因此在地价快速上涨、土地开发秩序混乱的大城市及其周边地区不能有效地应对住宅需求的动向。日本住宅公团法中对公团的业务范围规定为:住宅建设、住宅管理、住宅用地的开发、与住宅区相关的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
公团的性质为政府全额出资的特殊法人。其中中央政府出资约占3/4,大城市地区的地方政府出资约占1/4。到2000年3月为止,公团累计建设住宅约150万套,为缓解住宅短缺做出了很大贡献。公团住宅中既有出租住宅(占53%),也有商品住宅(占21%),还有公团建设后出让给土地所有者,以便其经营出租住宅业务的“民营出租用特定出让住宅”(占26%)。
公团的出租住宅一般通过公开募集并以抽签的方式决定承租者。公团对承租者的收入水平既有下限要求又有上限要求。月收入的下限标准额规定为房租的4倍。上限标准额则是以具体的金额规定的,如2001年时的家庭租户月收入上限为33万日元,单身租户的月收入上限为25万日元(大学毕业新参加工作者的平均月工资水平在18万—19万日元之间)。公团推进项目的资金来自国家财政以及保险、信托等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中央财政从一般会计中为公团提供补助金,主要用于通过贴息降低公团出租住宅的房租。在近年来日本对特殊法人进行改造和重组的浪潮中,公团经过了多次的合并,从2004年7月起已经融于独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机构”之中
Ⅳ 国内外住房贷款制度比较
1、国家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制度,其目的是引导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消费、实现住房贷款由开发性向消费性的转移、以此促进住宅业的发展并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这也是当前我国住房金融发展的核心内容。
从目前我国住房金融发展的实际来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主要有两种,即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现在,部分商业银行还相继推出了由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组成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2、美国模式 :抵押贷款证券作为20世纪最主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起源于美国。早在1938年,美国就成立了联邦国民抵押协会,开始探索和培育住房抵押二级市场,以改善住宅信贷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金的流动性。
3、贷款法律制度是各种旨在调节贷款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总称。贷款法律制度通过规定贷款主体、贷款流程和监管机构等有关方面进行一系列的成文规定,以达到调节信贷关系、增进经济交往和最终促进经济活动有序发展之目的。
Ⅳ 房地产市场出现泡沫后,政府应出台哪些政策
您好,
中国房地产市场抑制过度泡沫化的策略选择
自2005年开始,稳定房价成为中国房地产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为抵制房价过度上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其中包括:2005年3月为稳定房价出台的“国八条”;2009年12月颁布的抑制投资投机性住房的“国四条”;2010年1月严格二套房贷管理的“国十一条”;2010年3月对土地进行调控新政的“国十九条”;2010年出台的“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国十条”;2011年1月出台的“新国八条”,以及2013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稳定房价的“国五条”等等。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掀起了四波宏观调控的高潮。这些调控政策对防止中国房价过度上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国家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还应借鉴日本房地产泡沫破灭的经验教训。
(一)建立“房价收入预警机制”,健全住宅分类供应体系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应建立“房价收入比”预警机制,使房地产调控更具针对性。“房价收入比”的预警机制,应使房价上涨速度不得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中国“房价收入比”的合理区间应参照国际惯例,定在6—7之间。以此为参照,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城市和地区,可适当调整“房价收入比”,对于不同收入层次的群体,也相应调整“房价收入比”,国家要在房屋供给上,充分考虑消费区域和消费层次的差异,加大商品性住宅和保障房的供给,缓解供需矛盾,以满足不同“房价收入比”层次的需求。
未来一段时期是中国深化改革的时期,也是推动经济增长再平衡的一个历史过程。房地产泡沫的化解,需要建立在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公平、民生改善与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从供给角度,需要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住宅分类供应体系,扩大针对普通民众实际需求的房屋供给量。在房地产泡沫程度较高的非常时期,日本政府为解决穷人住房问题,建立住宅分类供应机制,建造低价公房,以调节住房市场价格。其中包括针对中低收入阶层的政府公营住宅,针对中高收入阶层的由私营发展商经营的商品住房。此外,在购房资金筹措上,日本成立了由财政拨款和邮政储蓄贷款组成的住宅金融公库,可为居民提供住房抵押贷款,并为政府及住宅公团提供房屋建设资金。这些经验可以作为中国的借鉴。具体做法是强化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住房问题上的责任。在多元化的住房分级制基础上,通过构建完善的、明确分级的新建住宅供应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安置问题,减缓居民住房压力。从需求角度,则应从根本上促进分配公平,规范私营经济发展,提高劳动者的工资集体协商和议价能力,遏制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占比下滑的趋势,从而为劳动者解决和改善住房问题创造必要的条件。这样,才能逐步化解房地产泡沫过度带来的矛盾,使房地产回归合理的发展轨道。
(二)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加快房地产业去杠杆化进程
从各国的经验看,房地产业的杠杆率过高是宽松货币政策的产物,也是导致房地产泡沫过大的诱因之一。由于中国现行房地产开发制度与销售,中国房地产业杠杆率主要表现在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出让环节首次缴款比例、土地增值税清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等环节。以土地储备为例,土地储备贷款条件比照项目融资,自有资金比例低限仅为30%,助长了囤地行为。再如,土地增值税清缴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较长时间保留尾盘,拖延项目竣工清算进程,而将预提的土地增值税转用于新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等也是加大杠杆率的一个因素。房地产业总体杠杆率过快上升,会增大宏观经济金融运行风险。为了去泡沫化的需要,有必要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准入门槛,并严格审查和控制个人房贷。
加快房地产去泡沫化,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积极推动信贷结构调整,使银行体系新增信贷向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倾斜,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而对商品房、商业地产、基建投资等产能过剩领域则要严格控制。完善信贷政策,控制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贷款等高风险行业贷款,有效应对房地产泡沫领域的潜在违约风险。
(三)防范高增长转为稳增长背景下汇率变动的影响
综观各国房地产泡沫破灭的历史可以发现,房地产泡沫程度较高一般形成于经济起飞后,而破灭往往紧随高速增长期,处于经济转型的关口,且一般均受国际游资冲击而爆发(拥有国际货币霸权的美国例外)。以日本为例,上世纪8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加剧了其房地产市场泡沫程度。自第一次石油危机始,日本的实质GDP增长率由10%下降到4%左右。随着日本经济发展中的重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基本结束,以产能过剩为特征的经济增长方式难以为继,“广场协议”的签订及自由金融政策的实施,推动了日元大幅升值,缩小了外需规模,日本经济增长方式被迫由“投资导向型”向“出口导向型”转变。以日元升值为标志的汇率放开政策,引入了大量国际资本,国际热钱随之涌入日本房地产业,推高了日本房价的快速增长,房地产泡沫程度加剧。而泡沫破灭后,日本经济受到沉重的打击。据瑞穗证券的数据统计,1992-2004年,日本企业和银行处理泡沫经济的成本高达208万亿日元,年均处理泡沫成本占GDP的比重高达3.5%;失业率超过了其他发达国家。其实质GDP增长率由1990年的4%左右,下降到不足1%,房价和股市量价齐跌至历史新低,银行净损失达十万亿日元。
目前,中国进入了由高增长向稳增长的转型阶段,应吸取日本当年为了刺激内需、不顾房地产泡沫的膨胀、单纯固执地实施低利率政策的经验教训。尽管房地产泡沫由内因而起,但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却往往因外部的冲击而破灭。因此,我们对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所导致的游资泛滥及其对中国房地产过热的助推器作用,要保持清晰的认识。一方面,要运用行政干预手段缓解过剩流动性、抑制经济过热;另一方面,还要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防范国际投机资金对中国经济的冲击。
(四)提高房屋交易费用,遏制和打击投机
从国外成熟的房屋交易税费征收机制来看,多种税负的征收提高了房屋持有成本,平衡了市场供求。这种税收调控法以市场化手段,迫使囤房者释放出多余房子,增加了市场供给,消减了房价上涨预期,挤出了房地产市场过度出现的泡沫成分。对此,发达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参照:例如,德国为了抑制房地产投机,对房屋投机活动设置了“防火墙”,成为欧盟国家中房屋拥有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德国政府规定购房不满十年就卖出者,政府将对收益部分征收15%的“投机税”,此外,除了交纳给中介的费用之外,还要负担3.5%的交易税和公证费。这些额外的费用占交易额的10%左右。较高的交易费用降低了投机者利用短线炒房而获取暴利的机会。相比较于德国,日本的交易费用更高,交易费用品种包括印花税、登记证税、不动产取得税、每年一次的固定资产税。不动产税税率相当于土地和住宅建筑的3%。在美国,各种房屋税高达30%,占家庭收入的21%。如果美国的房价上涨低于10%—15%,则无法覆盖购房和卖房的交易成本,炒房者就会亏本。
可见,较高的交易费用是确保住房作为消费品的前提,也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房价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需要借鉴这一做法,对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房地产拥有者,应通过征收累进税的方式进行调节,打出炒房和囤房囤地行为,遏制房地产投机。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如:加强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加大对闲置土地和违法违规用地的处理力度,打击偷漏税和规避限购等行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使房地产的发展真正服务于长期经济增长和持久的民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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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简述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特点
政策性银行(policy bank/non-commercial bank)
所谓政策性银行( policy bank / non-commercial bank )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
1、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
2、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银行,其种类较为全面,并构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银行体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库”体系,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日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
韩国设有韩国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韩国住宅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法国设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法国国家信贷银行、中小企业设备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美国设有美国进出口银行、联邦住房信贷银行体系等政策性银行。这些政策性银行在各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构成各国金融体系两翼中的一部分。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他文件,我国也于1994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17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银行。迄今,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运作已近八年,但人们对于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问题却并不明确。笔者认为,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以促进我国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Ⅶ 什么是房地产融资
房地产是已土地和固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设施为主要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权属关系的总称。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房地产始终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载体和基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房地产包括着丰富的内涵,一方面房地产是以土地和房屋设施为其存在的物质形态,但房地产是一个经济范畴,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财产,是一种财富的象征。另一方面,以财产形态存在的房地产必然会涉及到权属关系,在不同的所有制条件下,其权属状态不同。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行业,是一项新兴的独立产业,是城市第三产业的一部分。房地产业应包括:土地的开发,房屋的建造、维修、管理,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划拨,房屋所有权的买卖、租赁,房地产的抵押贷款,以及由此形成的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业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其中房产是指建设在土地上的各种房屋,包括住宅、厂房、仓库、商业、服务、办公、文教、医疗卫生和体育用房等;地产是土地和地下各种基础设施的总称,包括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排水排污等地下管线以及地面道路等。住宅建设、买卖、租赁,房屋维修、装饰,房地产抵押等经济活动是与居民个人直接相关的,也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投资的主要对象。
第二个问题解答:(用菜单展开方式表述)
流程分几种,看你的问题估计你问的是开发:
选址研究,寻找合作伙伴,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及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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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规划要点,以获取规划要点通知书,编制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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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计委申报立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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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函至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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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会签返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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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下文同意立项并要求可行研究,此文经建委开发办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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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房地产市场信息评估系统”“房地产投资专家系统”进行项目投资的详细可研测算,编制可研报告
计委、建委、首规委及各专业局审查可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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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研批复,两委会签,即下达规划设计任务;运用“营销策划展示设计系统”进行融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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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办理征地及前期规划准备工作,开规划设计任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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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法征地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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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土地管理部门及土地使用部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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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地到土地局、规划局、乡政府、村公所 旧城改造到区地政科
结果报市房地局 结果报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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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下文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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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桩位给钉桩条件,测绘院 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 据此到地政部门办理
钉桩,成果给设计人 许可证 用地批准书评估项目建设用地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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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冻结户口并抄户口交纳地价款取得
│ 土地使用证
按规划设计条件征询意 │
见表到区配套部门征求意见 地政部门审查安置方案、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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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审查后下规划条件通知单 发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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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进行规划方案设计 动迁会及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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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规划局领设计方案送审书 场地三通一平,领取房地产开发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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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审方案提出意见 到园木局申请伐树许可证
│ 了解线路情况与供电局运行班协商
修改后送首规委审图 改造、移线方案
│ 煤气、道路、上下水改路由
首规委召开市政协调会 到供电局业扩处申请用电报表,做正式
出市政会议纪要 供电方案,申请临时施工用电,委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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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个体设计(大公共建筑首规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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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出施工图 开节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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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营销策划展示设计系统” 到计委申请,列入 到税务局取税单
制作资料 计划(建委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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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小组审查,领取内外销 到建委工程处领开工 持年度计划、税单到区计、经委领
许可证 审批表 投资许可证登记卡,登记并取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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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物价局下文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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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营销策划展示设计系统” ┗━━━━━━━━━━━━┳━━━━━━━━━━━━┛
“房地产销售管理系统”销售 到市政部门盖章,证明市政条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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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源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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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开发办市政处核实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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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办工程处同意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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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招标申请书并到市招标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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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办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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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投资项目概预算系统”编制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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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办审查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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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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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合同,写评标报告,发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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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办盖章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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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质量总站受理 市统计局 市审查局审核 市开发办秘书
同意施工 质量监督 落实任务 资金来源,任 处登记
务来源及一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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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工程处同意开工,办理开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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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进场开始施工,小区红线内市政报装上下水、道路、煤气、电、委托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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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线 通知区园 按道路 到自来 到热力 (自建锅 到煤气公司
路委托设 林局绿化 方案进 水业务 公司报 炉房) 报装
计 办 行施工 科报装 装 环保 到规划科定
委托施工 交绿化费 市政办 委托线 委托线 局同 线路方案
配电室土 绿化施工 事处养 路设计、 路设计 意锅 设计
建工程验 路队验 施工及 施工及 炉房 看现场
收 收 验收 验收 规划 施工
设备安装 到市政 位置 业务科检验
及验收 监理所 委托 同意接气
送电 下水报 设计 凭通气单到
装 到劳动 管网所办固
规划设 局报装 定资产转移
计 环保局 手续及通气
竣工验 审查消 手续
收 音除尘 凭接气单到
设备 液化气公司
竣工验收 办各户通气
手续
通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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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工程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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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验收、检验单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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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验收通知书入库房屋 确定房屋管理形式房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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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分配及销售、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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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房地产物业管理系统”,进入物业管理阶段
Ⅷ 什么是房地产金融 房地产金融的特点和作用
房地产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房地产金融,是与房地产活动有关的一切金融活动。狭义的房地产金融表现为一些具体的金融形式,如对房地产银行发行债券,成立住房储蓄机构,安排房地产企业和基金上市,成立按揭类的证券公司,抵押贷款证券化等等。一种看法认为,房地产金融最简单的含义就是房地产资金的融通,其实,房地产资金的融通不等于房地产金融,融资是房地产金融的一个主要方面,它包括房地产信贷融资、房地产股本融资、房地产债券融资和运用信托方式融资等。房地产金融除了融资功能还有许多其他的金融功能,如房地产保险、房地产信托、房地产证券、房地产典当等。我国目前的房地产金融现状,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金融。
房地产金融的特点
(一)集中性
房地产是大宗商品,不仅表现在它的面积和体积上,而且表现在它所包含的价值上。房地产相对于绝大多数商品而言其单件价值大,一幢房屋一般来讲少则十几万,几十万,多则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因此,无论是在房地产商品的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都必须有巨额的资金投入。因此,在房地产金融活动中,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流通贷款或者房地产消费贷款,都必须有金融机构的参与和稳定充裕的信贷资金来源。在国外,房地产资金的融通通常由专门金融机构(如美国联邦住宅储蓄银行、巴西住宅银行、日本住宅金融公库等)来从事。
(二)资金周转期长
房地产开发建设需经过取得土地并进行开发,完成“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再进行建筑施工、(装修)、竣工验收等一系列复杂且耗时长的过程。相对于其他商品的生产周期来说,房地产开发所需时间更长,短则一年、二年,长则好几年。在流通领域,建成后的房屋因其价值大,购买者往往无力一次性付清房款,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若采用房屋租赁方式收回投入资金,则资金回收周期更长。因此,房地产的资金运用从投入到产出,快则几年,慢则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全部收回。
(三)资金运动固定性
房和地在物质形态上是连为一体和不可分割的。由于土地不能移动,因而房地产固定在某一场所,不能移动,通常也称为不动产。在交换上,它既不能发生空间位置的移动,也不存在物流,它的流转只是权属关系的变更。因此,房地产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都是在同一地域位置上依次完成的。这就决定了房地产资金的投人、形态的转换以及补偿,都是在同一固定的位置上按顺序进行的。
(四)资金增值性
一方面,房地产资金能带来收益即利息,这是房地产资金增值的一种表现。房地产资金的增值是社会再生产的结果,是物质生产者的劳动创造。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资金通过形态改变使最终点的货币量大于起始点的货币量,就是资金运动所带来的增值。房地产再生产过程中资金不断地运动,就能实现一次又一次增值。另一方面,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也是人类生产与生活的基本要素,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房地产的需求将日益增加,使得房地产会日益稀缺,房地产价格也会不断上涨。因此金融机构为了使自身的货币资产得到保值和增值,也乐于进行房地产投资或从事房地产信贷活动。
(五)风险性
在房地产金融活动中,由于存在事先无法预料或虽能预料但难以避免的诸因素,有可能使预期的房地产收益与实际的房地产金融收益相背离,因而存在产生资金损失的风险。房地产资金的融通大多数是中长期融资,从资金投入到收回期限一般较长,在这个投人产出过程中,如果融出的资金难以收回,就会产生房地产金融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四个方面,即:政策风险、决策风险、自然风险、和财务风险。如政策的改变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产生不同于投9资决策时所预料的情况,或者由于投资决策原本就存在错误,因而无法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从而导致房地产融通的资金无法完全收回;又如各种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火灾等)发生,导致房地产项目遭到严重破坏甚至不复存在,从而难以收回融出的房地产资金;此外,在房地产金融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或者证券发行者到期不能偿付本息,也会发生房地产金融财务风险。
房地产金融的作用
房地产金融在国民经济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房地产金融行为对个人住房、房地产企业经营和经济市场的有效性有着直接的影响。房地产业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以及房地产开发运用的“财务杠杆原理”决定了房地产资金不可能单纯依赖开发商的自有资金,必须依靠金融工具融资。
(一)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提供了资金保障
首先,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大致要经过土地购买、房地产开发建设、房产销售、房地产经营四个主要的阶段。这四个阶段紧密相联,环环相扣,资金成为衔接各个环节的关键因素。另外,房地产的生产周期长,资金需求密集,资金供需间存在时间差。解决这个时间差,就需要金融支持。我国房地产金融在金融总量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2005年底房地产贷款达到3.07万亿元,占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14.84%,占GDP的比率为16.7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1.84万亿元,占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的8.9%。占GDP的比率为10%。房地产金融的健康稳定对房地产系统的健康稳定至关重要。
其次,从金融业的发展来看,房地产对于金融业的运作,包括业务拓展和利润生成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房地产作为一种不动产,具有保值和增值的特点,这就使得房地产成为金融行业的理想抵押品。
再次,从金融市场固有的功能来看,聚资功能、配置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都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金融的聚资功能起着资金“蓄水池”的作用。它将一些部门、一些经济单位在一定时间内暂时闲置的、相对零散的资金集中在一起,以满足大规模的投资需求。特别是为企业发展提供大额投资,为政府部门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支出提供资金来源。在金融市场上,资金需求者可以很方便地通过直接或问接的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资金供应者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金融工具,选择适合自己收益与风险偏好的流动性需求投资,以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金融市场将资源从低效率利用的部门转移到高效率的部门,使一个社会的经济资源能最有效地配置在效率最高或效用最大的用途上,实现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风险偏好的不同,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人利用各种金融工具把风险转嫁给风险厌恶程度较低的人,以实现风险的再分配。
金融市场的存在及发展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创造了条件,货币政策的三大传统手段,即法定存款准备金,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的实施都是以金融市场为载体。金融市场既提供货币政策实施的信息,也为政府部门收集分析经济运行情况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在发达的金融市场,房地产金融发挥着信贷和融通资金的职能,以补充再生产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保证房地产开发、经营资金的投入产出良性循环。
Ⅸ 1981-1985年日本制定的住房生活基本规划目标
摘要 确定日本住宅政策中基本理念的住宅基本法案最初是在1969年的第61次国会上(公明党)提出的。直到1993年的第126 次国会为止,由当时的公明党、社会党和民社党在国会上提出过10次,但都以没有通过审查而告终。当时的建设省也对提案进行过讨论,可是也都没有结论。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期待能尽早制定与住宅相关的基本法。但最后推出的不是住宅基本法而是住生活基本法。
Ⅹ 政策性银行属于国有
政策性银行(policy bank/non-commercial bank)
所谓政策性银行( policy bank / non-commercial bank )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
1、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
2、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银行,其种类较为全面,并构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银行体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库”体系,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日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
韩国设有韩国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韩国住宅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法国设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法国国家信贷银行、中小企业设备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美国设有美国进出口银行、联邦住房信贷银行体系等政策性银行。这些政策性银行在各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构成各国金融体系两翼中的一部分。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他文件,我国也于1994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17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银行。迄今,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运作已近八年,但人们对于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问题却并不明确。笔者认为,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以促进我国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