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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

发布时间:2022-05-17 06:57:07

A.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社会集资吗

以集资的名义肯定是不行的,可以用不超过银行同期利息四倍的民间借贷方式进行筹款,但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进行..

B. 农村合作社有哪些项目扶持

以河南省农村合作社项目扶持政策为例:

一、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财政扶持政策。

从2009年起,我省开始农民合作社国家、省、市和县四级示范社创建活动,省级财政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全国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并适当给予奖励。

1、省农业厅、畜牧局、农机局扶持合作社发展项目,主要用于扶持省级以上示范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2、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创新试点项目,采取财政奖补、贷款贴息、融资风险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探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长效机制、融资难题。

3、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重点对农业机械化生产、工厂化育苗、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关键环节开展试点,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

三、金融支持政策。

把农民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合作社。

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2)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扩展阅读:

农民合作社的遵循原则

1、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3、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4、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5、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C. 农民专业合作社股金分红具体怎么算

合作社之所以要实行股金分红,主要原因有:第一,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实力不同,或者由于其他因素,导致有的出资多,有的出资少,有的甚至没有出资。第二,在成员出资不同和合作社的发展又需要大量资金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筹集到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适当按照出资进行盈余分配,可以使出资多的成员获得较多的盈余,从而实现鼓励成员出资,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的目的。第三,在实行按交易量(额)返还为主的前提下,同时实行按股金分红为辅,这可以充分兼顾各方利益,在坚持合作社价值观和原则、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活力的同时,又可以解决出资人(包括公司、大户)的利益,并增强合作社筹集资金的能力。

某成员所得出资收入=合作社出资分配总额×某成员出资额÷合作社所有成员出资额

需要指出的是,成员出资包括以下三项:一是成员直接出资额;二是公积金份额;三是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数额。也就是说,成员出资不只是入社时的初次出资。

D. 农合机构接收抵押物为贷款提供担保时,抵押物是否办理保险由

农合社融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农合社融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在农业保险方面,目前部分银行在办理涉农贷款时,仅仅办理农户人身和企业财产保险,而在种植业保险业务方面尚未涉及,并且国家政策性相关支农保险机构也还没建立,因此在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控风险时将会难以有效防范。在农业风险补偿机制方面,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等支农主力军,还没享受到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相关政策。同时,在遭受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时,贷款的损失没有其他方式可以弥补,只能依靠合作社自身的积累消化,导致相关政策性风险不断增加。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探索符合当地的担保抵押方式。一是政府提供担保平台。由于参加合作社的大多为普通农户,其财产和担保能力有限,很难办理大额抵押和联保贷款。政府应积极推动成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为合作社担保,以解决抵押担保难问题。二是相关部门应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增强金融机构向合作社的放贷动力,建立房权、林权、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制度和信用担保制度,并尽快建立土地流转平台,积极推动土地流转,激活合作社成员的土地资产。三是扩大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额度。建议涉农金融机构在研究合作社贷款时,可酌情提高合作社社内成员小额和联保贷款的份额,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合作社规模化和产业化延伸的大量资金需求。尝试建立以产权抵押融资为重点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例如,崇州市通过完善政府农业投融资平台,探索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组建产业风险互助基金,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一是运用农村产权改革成果,探索发展土地家庭经营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公司或业主三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2010年全市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5宗、332万元。二是建立农业风险互助基金,开展果蔬种植等风险互助保险。如2010年9月桤泉镇生建村蔬菜种植业主3家,投保面积1100亩、投保品种12个、交纳风险互助保险费11016元,获得风险互助保险赔付43650元。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还将积极筹备组建村镇银行,拓宽农业融资渠道。四川省相关政府部门应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合作社,建立和扩大专项合作社贷款补偿和利息补贴基金,以财政支持、税收减免、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补助等形式,加大对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力度。还应积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规范化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治理机构,增强相关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信心。同时,逐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信贷专门担保基金,把符合相关涉农政策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金融信贷担保支持的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提供政策上的保障,有效降低合作社经营风险。建议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针对合作社的特殊性,建立专门的信贷管理机制予以支持。积极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合作社的运行模式、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创新金融服务,探索适合合作社需要的、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产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经营方式以及合作社生产性资金需求特点,科学制定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满足合作社发展生产的资金要求。并且,涉农银行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作社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解决的,需要我国宏观政策的调整,需要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需要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支持,当然也需要合作社本身的资金积累。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和社会主

E. 贵州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贷款有哪些方式

融资方式,即企业融资的渠道。它可以分为两类: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
债务性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后者主要指股票融资。债务性融资构成负债,企业要按期偿还约定的本息,债权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对资金的运用也没有决策权。
债务融资可分为营运资本融资与资本性支出融资,其优点是借入资金并在有还款能力的适当时候偿还给债权人。债务融资的主要渠道有朋友、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营运资本负债融资(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一般是借入短期负债,购买存货支付应付账款,如果特许人必须通过增加存货和给员工加薪来实现更高的销售和利润,这种融资方式往往就十分合适和必要。
营运资本负债融资一般是从银行贷款、商业信用社或信用合作社获得,它是短期的。资本性支出融资(土地、建筑、设备及固定资产),是通过签订长期债务合同获得。在特许企业启动市场扩张或重组时,尤其要进行资本性支出融资。资本性支出融资的主要渠道有商业银行、风险资本、制造商、寿险公司及其他商业贷款人。债务融资通常有银行贷款、股票融资、债ā融资及融资租赁等方式。较适合目前国内特许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的是银行定期(质押)贷款和融资租赁。特许人可根据种类和要求的不同,来取得改善经营或拓展市场所需的资金。
1.银行定期贷款
银行是特许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其中,定期(质押)贷款是银行与特许人签定的一种正式合同,约定特许人在特定时期(贷款期限)内使用一定量的资本(本金)并支付既定比例的利息。这种贷款一般要求按月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或允许采用贷款偿还方式付款,即贷款期间仅偿还部分本金,到期时偿还一笔金额较大的贷款。通常,这种贷款一般要求提供抵押物(土地、建筑不动产、设备或其它固定资产),如果特许人不能按规定还贷,银行将没收这些抵押物。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一种新的产品营销和资产管理的运作模式,也是一种资产性资金融通方式。它是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即出租人(所有者)在一定期间内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者)使用,承租人则按租约规定分期付给一定的租赁费,到期取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对于中小型特许经营企业来说,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集贸易、金融、租借为一体,运作比较灵活、简单,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是十分有效的融资方式。常使用的有营业租赁、金融租赁或者分期付款、售后租回等方式。

权益融资是指向其他投资者出售公司的所有权,即用所有者的权益来交换资金。这将涉及到公司的合伙人、所有者和投资者间分派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责任。权益融资可以让企业创办人不必用现金回报其它投资者,而是与它们分享企业利润并承担管理责任,投资者以红利形式分得企业利润。权益资本的主要渠道有自有资本、朋友和亲人或风险投资公司。为了改善经营或进行扩张,特许人可以利用多种权益融资方式获得需的所资本。
风险投资
当一个发展中的特许人需要额外的资本来使他的经营计划获得成功,但却缺少抵押品或者相关能力和资历来还付本息时,或者特许人想从一家商业银行进行传统的债务融资而特许人又需要证明他自己能够还付本息时,该特许人可认真考虑风险投资本为公司融资的来源之一。但特许人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是:由于特许人需要资本来弥补“软成本”—包括人员成本和市场营销成本,特许人可能较难获得债务融资。不过,随着特许经营已成为国内企业发展的成功商业模式,越来越多的私人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愿意向特许人提供资本了。比如:国内的火锅餐饮连锁品牌小肥羊和经济型连锁酒店品牌如家,刚刚在2006年度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
但是,风险基金的要求也非常苛刻,他们总是在努力寻求那些勇于进取、生活和经营方式都积极向上并富有进取精神的企业家。
此外,风险基金往往要求持有特许经营企业一定的股权,要求参与董事会,要求特许人提供详细的报告,列明企业发展计划、财务规划、产品特征、管理层的能力等。在股本结构上,还要求企业管理层必须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一般在25#M~T^02左右,以约束管理层对企业的承诺。
2.合伙
这是特许人在发展初期融资常用的渠道之一。合伙企业成立的一个前提是:合伙人愿意一起合作并同意投入一定的初始资金用于预期的费用支出。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均应承但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权利。这种合伙形式,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只能按无限合伙方式设立,所有合伙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由此所有合伙人只能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连带责任,除非不投资或介入其他经济活动。根据规定,经营决策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任何普通合伙人都可以成为特许经营体系的加盟商。所有合伙人对企业的所有债务负全责,并承诺积极参于管理企业,并按所得利润分别纳税。
另一种合伙方式是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仅以投资额为限承担企业债务或承担约定的风险,得到的好处是可以分享企业利润并享受个人税收优惠。如果有限合伙人确实参于企业管理,则此合伙人自行转为普通合伙人。

F. 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我市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领农民共同致富上已经显现出一定实力,当前,正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时期。但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主要是以合作社内部成员权益融资为主,政府资金扶持和金融机构贷款为辅的模式。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实现其持续、稳定和快速的发展,成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研究的当务之急。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现状
1.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动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刚从个体承包的模式中脱胎出来的新型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十分脆弱,离做大做强还有相当遥远的距离,其根本原因就是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早的资金支持来自成员交纳的会费、股金。任何成员加入,都必须交纳这项费用,尽管数额不大,但却是合作经济组织最早的资金支持。除了会费和股金之外,为了弥补资金不足,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公积金制度和红利、盈余挂账的办法筹集资金。这些办法虽然部分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缺乏问题,但离其对资金的需要却相差甚远。
2.农村金融机构缺乏,融资渠道单一。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体系在国有银行收缩网点之后虽在名义上形成农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名不符实。农行目前的服务对象基本上是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龙头企业,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开发的贷款逐年下降,同时其县级以下支行基本收缩。农发行也基本上只负责一些比较大的政策性项目,并且也开始注重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在资金投放上非常审慎,政策性职能开始弱化。真正发挥支农作用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而一直处于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其自身经营上的困难,支农作用也并未得到最大的发挥,农业贷款在其总贷款中所占比重虽有较大提高,但仍然不及1/4,且其业务网点也并未深入到乡村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3.招商引资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组织,凡事都需要经过理事或社员的通过,决策成本过高,而且合作社每三年要换届,人事上难以相对稳定。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保护农民利益,设定的这个保护农民的屏障,也阻挡了外部资金的注入, 多数是农民自拉自唱,限制了农民合作社的外延拓展。所以,一听说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很多企业老板就会犹豫。
4.融资环境不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状况并不乐观,主要表现为融资环境较差。一方面从广大农村和农民的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农户自身经济实力较弱,造成他们对合作社的资金投入较少,合作社无法聚集大量股金。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过提取公积金来获得的资金也很有限。而现有的管理机制、盈余分配机制也难以吸引投资者。众多原因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融资空间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差,无稳定持续收入,缺乏适合的财产抵押,金融机构不愿放贷。虽然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但资金支持力度仍然有限。
二、制约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的主要因素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缺少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和科学发展规划。国家和省政府分别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财政、税收、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政策大多没有相应的配套细则或办法来指导落实,致使部分措施流于形式。一是相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服务、培训服务等不到位,存在支持盲点。二是对国家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督。三是主管部门对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不及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档案不健全。四是相关政策部门各自为战,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合力,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大打折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不到金融机构充分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和承贷主体地位得到了法律确认,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自上而下出台。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在民主管理前提下的非法人治理结构,银行在贷款审批中不能准确判断是以农业企业的标准来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还是以互助组织的标准来确定,金融支持存在障碍。部分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多数采取变相支持成员农户个人,看似殊途同归,但是后者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都有局限性,远远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
(三)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制约金融服务的主动性。一是民主管理决策机制流于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由农村的能人、龙头企业、基层组织、基层服务部门、经纪人领办的,实际运行中普遍表现出利益关系松散的特点,合作社重要事项往往由发起人或者大户说了算,普通农户多是附属者,很少参与民主决策。二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结算,能建立二次分配机制的合作社占比很小,且多数是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等业务为主,产业链短,市场化程度较低,赢利能力较弱。三是合作社组建运作真实性难认定。调研中发现,我市部分合作社成立至今只在争取国家补贴资金上“下功夫”,而并无真实的经营活动。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主动性。
(四)缺少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导致金融机构贷款难以操作。金融机构放贷通常要求有抵押担保物,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据调查显示,8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固定资产,而合作社及社员拥有的农业生产设备、农村集体性质的房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自有资产又难以作为有效抵押物,从而使合作社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大。
(五)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未开展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网点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愿都不足。农村合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上难以发挥主体作用。二是担保体系发展滞后。虽然《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但全省目前还没有成立专门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公司。作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合作社也很难符合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条件,处于求保无门的窘境。三是农业保险缺位。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覆盖有限的种植和养殖行业,对于像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开展技术服务及其它领域业务的合作社经营风险分担方面的介入尚属空白,而商业性保险由于收费高,较难在农村推广。四是民间融资受到抑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少地区地下钱庄、互助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当铺等民间金融陆续出现。但由于政策的限制,民间金融的发展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不受法律监管,使得民间金融受到很大的制约而发展缓慢。
三、关于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政策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合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一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助基金。建议各级财政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二是涉农管理部门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首先考虑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三是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四是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服务工作。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应每年定期(一年至少2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及成员接受相关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等培训,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健康发展。五是人民银行应制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在信贷规模、支农再贷款等政策运用上,对涉农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给予倾斜。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银行监管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后续评估,密切跟踪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展,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支持推广有益经验,持续放大创新成效,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要有序规范和推进民间资金的合法运营,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建立一些民营的担保公司,使非法的地下钱庄得以抑制。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意见,统筹规划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较快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在立足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见,从全局高度谋划金融支持的方向和措施。充分挖掘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的自身优势和作用,形成金融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围绕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农户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创新、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等重要环节和目标出台相应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金融支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深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丰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手段。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或补贴机制,通过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减免营业税,对业务开办量大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等措施,鼓励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信贷创新理念,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授信范围,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强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建立成员信用档案,记录和监督成员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成员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尝试以土地、林地和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有稳定现金流的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企业品牌等资产进行抵押,支持合作社生产经营。
(四)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和作用,重点扶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1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努力贯彻和配合全市“三农”发展政策,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不断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可重点支持“农户(社员)+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支持涉农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充分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制度,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的积极性。一是推动成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建议以市、县地方财政出资为主,省级财政适当支持为辅(省级财政出资比例可在30%左右),并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共同投资建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主要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业务。二是加快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农业、财政、保险部门应加大力度研究“十二五”时期齐齐哈尔市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出台相应推进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努力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地区,并探索发展银行和保险共同参与的多种形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三是民间融资。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四是股份合作融资。是由农民本着自愿原则集资入股办企业或进行综合开发,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资金实现投资目标。股份合作筹资是一种很有潜力的筹资方式,它适应性广,容易被各方、特别是农户所接受,是将分散的社会资金组织起来发挥资本集中优势的一个好形式。
(六)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一是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由以往的“个人行为”变为政府指导;二是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公开出让,宅基地也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房屋联排、出租等方式流转;三是成立担保公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行为进行担保,对利用农村各种权属证明质押融资进行担保,对利用宅基地、农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资进行担保等。四是国家及地方政府早日出台相关措施在有条件的县域成立土地银行,规范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

G.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融资吗

经济合作社应该可以,具体操作跟法律和地方政府规定有关。一般生产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不行。合作属社是在成立初期向农民收取一定资金作为入股用于发展合作社生产和业务,不可以当做融资手段。且按照现在管理规范要求,农业部门往往会对合作社资金以及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如果有关系,有办法合理解释资金来源和用途,合作社人又不多,可以秘密进行;一旦人多的话,万一以后挣钱肯定会有人眼红,到时候举报你非法融资就够你受的了,所以走合作社融资这条路风险比较大

H. 如何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难题

搞了多年农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农民融.资.难是一老问题了,说几句:
一、先说说合作社也公司的区别。合作社与公 司类似农,一样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把农民组.织起来,共同发展生产、开.拓市.场、整合资.金.技术、统一生产和产品标准、统一供应农资等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办合作社实际上跟办 公 司的差不多,能否盈.利,跟经.营好坏有直接关系。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大量登.记注.册合作社,其中有很多都是空 壳,几乎没有经.营,很多合作社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得到政.策 资 金 扶 持,就跟有很多公 司是空.壳一样。当然,也有很多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生产、开.拓.市.场、统.一生产技术、统.一农资供应等方面搞得红红火火,盈利状况良好,发展潜力大。
二、合作社的有利条件:一是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农村经.营主体,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方面都有支持,当然,前提是你的合作社做得好,有带动能力,在你自身能够盈.利的同时能够把农户带动起来共同致富,不是空壳。有特色、有带动能力、经营管理好的合作社通常能够获得国.家.资.金.项.目的支持。二是农村需要。分散经营是目前我们农村不能集约化发展,实现规模效益的最大阻碍,专业合作社是把农民联.合起来,聚积.资.金,形成合力共同扩大生产、闯市.场、抗风.险的一种有效形式。对于能够把农民组织起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组织形式是目前我们国.家鼓励和支持的。
三、根据以上合作社的特点和政.策背.景,融.资途径有三:
( 一)争取国..家政.策性.投入。这应该是所有融.资途径里面相对最容易的途径了;
(二)社员入.股。尽可能争取有经济实力的大户进入合作社,提高入社参.股.金.额,但是这一般融不了多少资。谁叫咱老百姓一般都没有多富裕呢。
(三)银.行.贷.款。这很难很难。不管你是什么形式的经济组织,要到银行贷到款,最重要的是要有可抵压物!产.权在合作社名下的房屋、土地和其他固定资产都可以作为抵压物贷..款。如果没有低压物,只是一个空壳合作社,要贷到款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强调一点,在目前,承包、租赁的农村土地在银行是不能贷款的。但按照国.家政策趋势,农村土地、财.产确权将全面推进,不久的将来,土地经.营.权用于融.资、上.市易将成为现实。
四、如果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当地农业.部.门的农村经营管理站咨询,他们会给你相关的答复。
一不小心说了这么多,好累!
希望对你有用,望采纳,祝愉快,祝合作社越办越好!!

I. 农民合作社如何向上级争取资金

可由村委会出面向有关部门争取。
1、可由村委会出面向有关部门争取扶贫、开发、专业发展等等多种多样的政策性资金,缓解发展过程中缺少资金的困难。2、申请农业生产投资性贷款,解决燃眉之急,求得农业合作社的正常发展。3、内部资源整合,变现和抵押资金,为农村合作社发展缺少资金注入活力。4、农村合作社是农民群体组织,由受益农民集资筹措方式融资。5、以农村合作社身份向社会筹借闲散资金记息的方式融资。

J.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吗资金互助业务是什么有什么好处

能。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具有类似或关联生产的农民共同发起,拥有和管理,为了获取便利的融资服务或经济利益,按照资本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则建立的互助金融组织。在社员范围内开展借贷业务。它以入股参加的农民为主要社员,都是一人一票;合作社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都是从社员中选举产生的;定期召开社员大会,研究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一.制度优势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内生于农村经济、具有真正合作制原则的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它与生俱来就有制度上的优势,这种制度上的优势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定位相符。与定位相适应的制度有借款制度、贷款制度、组织结构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二.地缘、血缘、亲缘优势

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地缘、血缘、亲缘优势,社员之间知根知底,信息非常对称,外加之互助社本身的制度设计,社员向他们的互助社借款无须签订合同,无须区分农户的借款是用于生产需求还是生活需求,互助社都能及时满足农户小额的、比较频繁的信贷需求。
三.信息优势

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作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载体。农村资金互助社内生于农村经济,深深植根于村庄中,故具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无法拥有的信息优势,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通过互助社且由其提供担保向农户提供贷款。这样有二个好处:一是信誉好的农户可以贷到更多的款,二是互助社以信用社股东身份作为担保向信用社融资,可以从信用社借入资金,从而可以向更多农户提供贷款或者提高农户的贷款额度。
四.竞争优势

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利于抑制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及与信用社形成竞争关系。据马诚、杨啸宇估计,2005年农村资金外流达到6万亿人民币;而农村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新农村建设。农民可以以入股的形式把自己多余的、暂时不用的资金存入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存入商业银行、信用社及邮政储蓄,这样大量资金可以留在农村。大量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与信用社的竞争可以促使信用社提高服务质量、提供更多适合农户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

五.与其他机构相比

首先,“农村资金互助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它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服务对象面广人多。从服务对象上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资金需求量大的个体生产经营户。第二,与农村信用社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建立在合作制原则之上的真正的农民自己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第三,与过去非正规金融的农村基金会相比,它具有法人资格,合法运营的特点。过去的农村基金会,向社会吸收存款和放款,而本身又未经银监会批准,形成资金体外循环,再加上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低,易引起金融振荡和不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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