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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持股税收

发布时间:2022-04-29 11:33:46

A. 怎样才能做到合理避税

税收筹划,合理避税方案 头像!

怎样才能合理避税?

一、用好用活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合理避税

(一)增值税方面的主要税收政策

1、免税产品。如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2、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提供管道运输服务,以及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融资租赁业务,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对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根据不同的出版物分别执行先征后退50%或100%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江苏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分公司及新办公司)

1.奖励地方政府留存的75%—85%作为财政扶持

(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

2.按照企业年纳税额的不同,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纳税大户,可“一事一议”

3.当月缴税,次月奖励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生成经营所得税:2%;增值税:1%;附加税:0.285% 综合税负:3.28%(不含税)

注:个人独资企业如有需要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方式纳税!

注:总部经济招商,不要求企业实体入驻,不影响企业实体办公

B. 企业持有信托计划 是否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企业持有信托计划,受托方(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为纳税义务人,企业不需要交税。

C. 并购重组需要做哪些前期筹划

1、并购决策阶段

企业通过与财务顾问合作,根据企业行业状况、自身资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确定自身的定位,形成并购战略。即进行企业并购需求分析、并购目标的特征模式,以及并购方向的选择与安排。

2、并购目标选择

定性选择模型:结合目标公司的资产质量、规模和产品品牌、经济区位以及与本企业在市场、地域和生产水平等方面进行比较,同时从可获得的信息渠道对目标企业进行可靠性分析,避免陷入并购陷阱。

定量选择模型:通过对企业信息数据的充分收集整理,利用静态分析、ROI分析,以及logit、probit还有BC(二元分类法)最终确定目标企业。

3、并购时机选择

通过对目标企业进行持续的**和信息积累,预测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时机,并利用定性、定量的模型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最终确定合适的企业与合适的时机。

4、并购初期工作

根据中国企业资本结构和政治体制的特点,与企业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获得支持,这一点对于成功的和低成本的收购非常重要,当然如果是民营企业,政府的影响会小得多。应当对企业进行深入的审查,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税收、担保、诉讼等的调查研究等。

5、并购实施阶段

与目标企业进行谈判,确定并购方式、定价模型、并购的支付方式(现金、负债、资产、股权等)、法律文件的制作,确定并购后企业管理层人事安排、原有职工的解决方案等等相关问题,直至股权过户、交付款项,完成交易

6、并购后的整合

对于企业而言,仅仅实现对企业的并购是远远不够的,最后对目标企业的资源进行成功的整合和充分的调动,产生预期的效益

D. 信托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员工持股 要交税吗

信托有一个很好的功能就是:避税所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 请问家族信托具体的一个操作是怎么样的

企业家普遍希望子女能够把企业发扬光大,传承和积累更多家族财富,但并非每个企业家子女都对家族企业感兴趣。有些人更希望追随自己其他方向的梦想,比如巴菲特的小儿子彼得就选择成为一位音乐人,而不是进入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也因为这样,很多富人为孩子考虑而采取了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给信托基金受托人来管理,从而将股东和运营者的角色分开,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同时又保障继承人可以生活无忧。
财富传承稳保障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家族信托基金的运用已经相当普遍。IBM掌门人沃森曾以自己的孙辈为受益人设立了一笔数百万美元的信托基金,他们年满35岁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额。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之子小约翰·肯尼迪,生前依靠家族信托基金就可以过上随心所欲的贵公子生活,并客串杂志经营业务。他的父亲与叔叔也同样受益于家族信托基金。据约翰·肯尼迪的弟弟爱德华·肯尼迪称,1936年他4岁时,父亲已为他和哥哥分别设立了1000万美元的信托基金。
另一个广为人知的案例是帕丽斯·希尔顿,尽管她的祖父2007年把希尔顿酒店出售给了百仕通集团,并宣布将名下约23亿美元的资产大部分捐赠给慈善机构希尔顿基金会,但这并太影响帕丽斯的生活,因为她依然拥有为己而设的家族信托基金。
在香港,船王许爱周之孙、中建企业主席许世勋之子许晋亨的收入同样来自家族信托基金。许爱周上世纪40年代从事地产及投资业务积累了大量财富,他将名下重要资产如中建大厦等楼宇和亚洲货柜股权放入周兴置业旗下,并以家族信托基金持有,由许世勋三兄弟共同掌管,家族成员每月在基金内支薪而不能直接分得遗产。另外,一些官员在上任时为保证不牟私利,也会成立家族信托基金,如前香港政务司司长唐英年,当年即把财产以家族信托基金形式交给父亲唐翔千管理。
为防止家族信托基金的庇荫让受益人们成为无节制挥霍的纨绔子弟,一些信托还会专门设置防挥霍条款,对受益人的权力进行限制。在设计信托契约时可以依据父母对子女的期望来设定拨放财产的条件,如所发款项只够维持子女过中产生活,或只能用于医疗、教育等支出,让子女不会因继承巨款而出现价值观偏差。
合理节税保护伞
在美国等遗产税高昂的国家,信托基金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节税,财富家族可以通过设立理论上能永续存在的朝代信托来规避遗产税和隔代转移税。例如,在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的情况下,如果传承三代,通过朝代信托可能会帮继承人节省70%以上的税收。不过,设立朝代信托需要向受托的金融机构支付不菲的手续费及管理费,每年的费用有可能达到信托资产的1%。因此,为节省管理费也有许多人会选择负责任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作为受托人。比如萨默·雷石东的家族信托基金SMR信托,主要托管人即是他多年的副手维亚康姆公司CEO菲力普·道曼。当然,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的选择与公平处事就更为重要。香港罗氏针织创办人罗定邦于1996年4月成立家族基金,选择次子罗蜀凯任受托人,而到了2007年,其四子罗嘉宝之女罗颖怡就入禀法院,控告二伯父没有提供信托基金内物业及资产全面准确的资料,要求他交代账目。为解决此问题,信托基金委托人也可以指定专门的监察人,以监督受托人是否履约。
资产隔离防火墙
因为信托独具的资产保护机制,且委托人和受益人通常不是同一人,家族信托还可以充当财产的“防火墙”。如果委托人死亡、离异或破产,信托财产不会受其牵连,债权人或配偶都无权拿走。香港曾有一位富商设立了一个1000万港币、为期三年的信托,受益人为10岁女儿。未料,两年后该富商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在清算时,债权人虽然发现却无法动用这笔信托中的钱款。三年到期后,信托转为现金划至女儿名下,按照香港有关法律,信托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钱,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钱后给谁用或怎么用,富商就可以靠这笔信托资金重整旗鼓,东山再起。
去年轰动一时的龙湖地产主席吴亚军与蔡奎离婚事件中,也让公众看到了家族信托的妙用。蔡奎的家族信托“银地”(Silverland)最终漂离了吴亚军的家族信托“银海”(SilverSea),仅用一纸协议就解决了夫妻分家问题,连公告都不用发,避免了一般通过股权分割财产带来的税负成本及交易成本,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对上市公司的冲击。
境外上市好工具
实际上,在境外上市过程中信托安排屡见不鲜,早已经成为企业跨境重组及资产规划的一个利器。那么,境外上市中典型的信托结构通常是如何安排的呢?2012年末在港上市的中国白银集团就详细演绎了这一过程。
中国白银集团在国内的运营公司主要是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简称“龙天勇金属”),其股权分别由陈万天(66.18%)、吴文勇(15.64%)、陈万龙(7.27%)、陈荣(7.27%)和万成来(3.64%)持有,其中实名股东陈万权及陈万成作为代名人,代表陈万天及配偶周佩珍持有部分股权。为了完成上市重组,大股东陈万天的配偶周佩珍选择了变换国籍方式,以绕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自2011年9月起成为圣克里斯多福及尼维斯国民。
其重组方式可以简单概括如下:周佩珍在境外设立了Rich(BVI)、中国白银集团(开曼)、中国白银(BVI)和中国白银(香港)等一系列中间控股公司,又通过中国白银(香港)在境内设立了一个外商独资企业(WFOE)“浙江富银”,进而又用这家WFOE收购了国内的“龙天勇金属”及其他相关运营公司,从而完成境内权益置入境外的重组过程。当所有股权都转移到了周佩珍手上的时候,原股东的利益又怎么保证呢?解决办法是,周佩珍作为委托人设立了五个酌情信托,即陈氏家族信托、WWY信托、CWL信托、CR信托及WCL信托。这五个信托分别为“龙天勇金属”五位原股东陈万天、吴文勇、陈万龙、陈荣和万成来的家族信托,各自信托在拟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也与原股东持股比例相同。五位原股东分别为各自信托的保护人,五位原股东及其配偶、子女等为各自信托的受益人。

F. ipo涉及到哪些法律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说新股上市)
“IPO”是新股票上市的意思。未上市的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可以使股票所有的创业者资产得到膨胀,当股票卖出去时,可以得到一笔收益,用来扩大再生产。美国IPO剧增的背景是创业家精神、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他们为风险企业提供开发性资本、财务、税收、法律等业务和经营法规,以及人事管理服务,形成一套完整的IPO体制。这些股务参与到风险企业建立到股标公开上市的整个过程,形成IPO产业。

据“日兴调查中心”调查资料显示,美国的风险企业成长,一般经过三个阶段。风险企业成立之初,先由“安琪儿”(个人投资者)进行1~2年的研究开发性投资;风险企业运行2~5年后,产品出厂,这时风险资本进行投资;待产品销售上了轨道,投资企业想扩大生产,这时可以通过IPO筹措大量资本。这一过程能否尽快完成?风险企业能否成功?关键取决于创业家精神和IPO产业的支援。与美国相比,我国在这些方面还非常欠缺。

首先,充满企业家精神。美国人是不会让官僚机构和大企业的巨大组织妨碍自己前途的,他们当中很多人进入大机关或大企业后,不久就转到创业家的行列。美国人的理想,想成为一名创业家,作为一名创业家就要干出成绩。

其二,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挖掘并发现风险企业,努力支援IPO。在美国,安琪儿对企业进行初期投资,风险资本不单纯向企业投资,而且参与企业经营、销售计划、财务战略和人才招聘。美国的会计法律事务所,也参与风险企业的IPO经营,除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之外,还收取一定的顾问费。服务费一般非常便宜。在美国,不仅像梅里尔林契等大投资银行家拥有对高科技、生物、电子通信、因特网等很多大风险企业,而且,一些中小投资银行家也拥有上千人以上的风险企业投资者,有的还拥有候补企业名单。这些投资银行家在全美到处挖掘发现风险企业,并着力把他们培养成上市企业。

在我国,情况大不一样,一项风险技术很难找到“安琪儿”,即使有,也是国有企业或国有研究机构,虽然有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风险资本和会计法律事务所几乎不参与IPO经营,他们只是在企业开始成立或申请上市,或遇到法律纠纷时,才与企业发生关系。我国风险资本的投资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业的成长,这可以从A股市上的“基金内幕”“股票违规炒作”现象上得到体现。我国投资基金还很不完善,直到现在《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还未出台,一方面大量的散户投资者在技术、信息非对称环境下进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资基金数量少、规模小,难以满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我国的投资银行家就更少了,中国人的投资理念是很难将自己的钱委托给别人管理的,这与缺乏信托责任与约束有关。在美国,投资银行家到处挖掘收集风险企业,并对他们进行IPO培养,而我国,只是风险企业到了上市的时候才聘请投资银行家进行“上市包装”。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风险企业向会计法律事务所、券商以及投资银行家等付费是相当昂贵的,特别是寻租费大大高于服务费。为建立我国的创业板市场,现在迫切需要的是树立创业家精神,培养风险人才;建立我国自己的“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等IPO机制,形成自己的IPO产业。我们知道,风险企业高风险来自于技术、市场、管理三个方面。

中小投资者由于技术、信息等非对称性,直接投资风险企业,很难抵御市场风险。因此,需要培养一大批机构投资者,比如,成立各种专业化的高科技投资基金,如网络股投资基金、新材料股投资基金、生物工程股投资基金等,由这些投资基金进行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由于投资规模大,客观上需要培养一批专家对所投企业进行深入研究与策划,而投资基金强大的实力也有可能养一大批层次较高的专家,由这些高层专家去判断和选择IPO企业就能够做到理性投资。各种投资基金持有风险企业股票一定年限后,被允许在股市上流通转让,实现投资基金退出。这样在专家理财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我们自己的IPO体制和产业。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法律问题系列(二)

• 法律法规体系
• 改制上市条件及程序
• 企业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 律师在改制上市中的工作

四、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
1. 公司架构的设计
2. 独立性
3. 规范运作
4. 员工持股
5. 税务问题
6. 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处理
问题一:公司架构的设计(1)
公司架构的设计需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上市主体需有可连续计算的业绩,主营业务突出,非主营业务应予剥离。
(二)上市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不能发生变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基本未变,否则会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三)改制前的重组工作应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内,避免构成重大重组行为,否则将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四)上市主体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与上市主体相竞争业务的,应将有关业务重组进上市主体,或将有关业务转出给非关联方。
(五)上市主体的业务体系完整,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业务经营和利润不能依赖于关联交易。
(六)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改制是以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进行。以整体变更方式改制的,应首先通过股权重组(包括股权转让、增资等方式)使上市主体在改制前拥有适当数量的发起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上市主体的发起人具备适当资格,工会、持股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七)股权清晰,不存在潜在的权属纠纷。代持股、信托持股都是不被接受的。

问题二:独立性(1)
上市主体要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严重缺陷。
(一)资产完整。
上市主体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资产权属清晰,领取了相应的产权证书。
(二)人员独立。
上市主体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上市主体有独立的人事聘用和任免制度,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员工社保、工薪报酬等方面与股东单位分账独立。
(三)财务独立。
上市主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独立缴税。
(四)机构独立。
上市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上市主体应独立拥有业务经营有关的资质;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业务经营和利润不得依赖于关联交易。

问题三:规范运作(1)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机构和人员要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通过章程及其他法人治理文件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得为他人(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四)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五)不得违规进行委托理财,并应注意防范相应的财务风险。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存在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的行为;有关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需要进行清理。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业务经营中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尽管是行业内的通行做法)的,需要进行清理。如部分商业企业发行代币券、购物卡问题。

问题四: 员工持股问题(1)
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或管理层持股方案的,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持股主体
工会、持股会不能作为持股主体,以代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实施也是不被接受的,比较恰当的操作方式是由自然人直接持股或持股公司持股。如上市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可由自然人直接持股。
(二)持股管理方案的设计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安排,对员工持股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管理(包括限制转让、离职强制转让、未上市回购等)。
(三)审批
涉及国有资产的,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问题五: 税务问题
税务问题一直是审核的重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上市主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国家规定,是不能接受的。
(二)上市主体应依法纳税,包括不存在因税务违法而受到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非正常的大额欠税;以适当的身份独立缴税(如已达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问题)。
(三)上市主体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问题六: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处理
无形资产的处理亦是上市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涉及到对上市主体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持续经营是否存在不确定风险等方面的考量。
(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采取出让、股东出资投入、租赁和授权经营等方式,不可以采取划拨方式。
(二)上市主体一般应自行拥有其业务活动所使用的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但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许可使用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以许可使用方式取得其他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应注意需要有适当的使用期限以及许可使用的独占性问题,不能存在不确定性和潜在不利变化的风险。

五、律师在企业改制上市中的作用
公司股份制改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律、审计、资产评估及承销等多家中介机构以及大量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公司的改组上市其实就是各中介机构共同合作的结晶。
1、尽职调查
对公司纳入上市架构范围内的有关公司、资产和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包括:
• 审核公司设立、变更等历史沿革过程中的全部法律文件,并确认设立、变更的合法性;
• 审核公司重大资产权属的所有文件,并确认其合法性;
• 审核公司全部的重大合同;
• 审核公司的全部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拟上市公司对其享有的产权的真实性;
• 审核公司所取得的经营方面的许可,并确认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 审核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 审核确认公司在适用税率、享受税收优惠及缴纳税款方面的合法性;
• 审核公司在商标、专利和版权方面的有关文件;
• 审核公司与雇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确认有关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 审核公司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并判断是否有发生进一步诉讼的可能性。
2、讨论和确定改制上市方案

根据尽职调查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有关各 方讨论确定本项目的股份制改组和上市方案。
3、负责起草、审阅重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股份改组的系列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章程、创立大会文件等;
• 股权并购、重组协议;
• 关联交易协议;
• 呈报给有关政府部门的系列文件;
• 其他有关的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决议。
4、协助公司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就本项目所涉及的政府审批事宜进行沟通和协调。
5、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协助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向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6、出具有关的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
• 向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本项目的整体法律意见书;
•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就本项目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应公司的要求,就公司或保荐人关心的某些特定法律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7、协助公司与保荐人订立保荐协议,与主承销商及承销团订立承销协议。
8、就保荐人、会计师和评估师(如有)出具的文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9、协助审查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概要)、上市公告书等一系列文件。
10、随时答复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并协助贵公司和其它中介机构答复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其它问题。
11、帮助公司起草上市所必需的其他各种文件。
12、协助公司处理股份制改组和上市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其他各种法律问题。

G. 鸿海股票分红我们大陆的持有者可以获利吗是不是大陆这边的信托中间又要交税20个点!谢谢了

大陆这边来的信托,一般情况下,自是这样操作的:
比如你投了100万,10%的年收益,一年合同到期后,信托公司直接打110万到你的个人账户,信托公司并不代扣个人税,至于你自己是否去报税,由你自己决定。
不过,据我所知,大多数投资者都不会去报税的。

H. 个人股权可以捐赠给慈善机构吗

导言

自2016年9月《慈善法》出台后,我们可以直接在境内进行慈善捐赠,除了直接慈善捐赠外,还可以选择慈善基金会和慈善信托。那么,新形势下上市公司股东到底应该如何选择慈善之路?

如何通过股权捐赠实现“慈善”和“节税”的双赢?

2014年,马云将价值124亿元的股权捐赠给了设立在新加坡的一家慈善基金会。

无独有偶,2016年,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宣布捐出1亿股腾讯股票注入正在筹建中的慈善基金会。筹建中的慈善基金会注册在哪里一直没有详细披露,但考虑到腾讯是香港上市公司,这家慈善基金会很可能不是注册在大陆地区。

如此一来,互联网领域的两位小马哥不但花大钱做慈善,还都没有直接捐赠在境内(慈善基金会)。

如何通过股权捐赠实现“慈善”和“节税”的双赢?

事实上,自2016年9月《慈善法》出台后,我们可以直接在境内进行慈善捐赠,除了直接慈善捐赠外,还可以选择慈善基金会和慈善信托。那么,新形势下上市公司股东到底应该如何选择慈善之路?

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如何在境内做慈善呢?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完全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商业实体。另外一种是中国公司在境外上市,但是上市公司的核心商业实体在境内。

1、完全境外上市公司

完全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商业实体。这类公司如果在境内用股权做慈善,就涉及到中国大陆和境外司法辖区之间关于投资、税收的协定。

当然,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在境外直接把股票出售,然后拿现金来境内做慈善。

现金做慈善非常容易,慈善信托或者慈善基金会都可以选择,或者也可以选择在一家第三方慈善组织下面设立专项慈善基金。

就像2016年陈天桥捐赠给美国高校1.15亿美金,不管是在境内设立慈善信托还是慈善基金会,都可以确保完全的财务知情权,而对于直接捐赠而言,你需要受赠方提交的财务报告。

如何通过股权捐赠实现“慈善”和“节税”的双赢?

2、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

另外一种是中国公司在境外上市,但是上市公司的核心商业实体在境内,比如阿里巴巴、腾讯或者是曹德旺的福耀股份。

此类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该如何在境内做慈善?最简单的办法当然是股东们将股票变现后做慈善,也可以用股权做慈善。

曹德旺34.59亿捐款背后的税收优惠

不管什么形式,税收优惠才是关键。曹德旺捐赠福耀股份设立河仁慈善基金会可以说是境外上市公司股东做慈善的经典案例。

福耀股份(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2010年,曹德旺以2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了河仁慈善基金会,然后把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境内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股票240,089,084股,三益发展有限公司(境外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股票59,910,916股,共计3亿股捐赠给了河仁基金会。

上述捐赠股票当时市值34.59亿,占福耀总股本的29.5%。据说曹德旺原本想捐赠更多,但是为了回避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规定,就把捐赠比例控制在上市公司总股本30%以内。

当年曹德旺四处奔走,最后得到了五年内缓交5亿多元税款的宽限期,而且是由基金会代交。

不过随着2016年财政部[45]号文的出台和《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曹德旺的河仁慈善基金会不但不用交纳全部税款,而且还可以将股权捐赠额在上年度利润12%的比例内税前列支,而超出部分可在结转以后的三年内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曹德旺省了一箩筐真金白银!

如何通过股权捐赠实现“慈善”和“节税”的双赢?

曹德旺分别将境内的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和境外的三益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股票捐赠给了河仁慈善基金会,这属于企业股权捐赠。

但是征税主要在境内进行,说明当时我国对于慈善捐赠领域的税收处理实行属地原则,无论公司设立在哪里,只要收入来源于中国就在中国境内纳税。

河仁慈善基金会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福耀股份的股票,这些捐赠股票的收益归河仁慈善基金会所有。另,如果河仁基金会需要变现福耀股票则需要通过两个持股公司三益发展有限公司和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这其中自然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如何通过股权捐赠实现“慈善”和“节税”的双赢?

假设曹德旺将其个人所直接持有的福耀上市公司的股票捐赠给河仁慈善基金会,则河仁慈善基金会是福耀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这其中税收优惠有何差异呢?

经比较后发现,如果是个人股权做慈善捐赠,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需要纳税,优惠额度只是扣减个人应纳税额的 30%(计税基数的扣减),而不是像企业股权捐赠一样不但捐赠方和受赠方免税,而且捐赠方还可以享有税收优惠。两者相较,差的不是一丁点。

2016年,马化腾承诺捐赠1亿股腾讯上市公司股票(市值169亿)做慈善。同样是捐赠香港上市公司股票做慈善,可是马化腾的股票捐赠涉及的税收问题比曹德旺的税收问题稍微复杂。

因为曹德旺的股权捐赠在2011年已经在大陆核定应缴纳税款总额,而后又依据财政部2016年[45]号文及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免税及享有税收优惠。

而马化腾承诺捐赠股票是在2016年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2号文《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2015年12月29日起生效),首先遵守属地原则,应在居民所在地进行纳税,原则上不得重复征税。然后,捐赠的股票是否再捐赠给境外设立的慈善基金会(或慈善信托)也会影响在何地纳税以及税收标准。

曹德旺和马化腾捐赠给慈善基金会的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慈善信托的形式做慈善呢?

答案是 :可以。依据《慈善法》设立股权慈善信托,没有任何障碍,而且这些在主板上市的公众公司设立股权慈善信托一般不必像新三板企业那样担心慈善信托和后续再申请IPO 的冲突(当然中概股回归的情形还是采用基金会更佳)。

很多人说,中国富豪尤其是互联网领域的富豪大手笔做慈善是为了节税,其实在遗产税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在中国通过慈善来节税意义并不是特别大,但是如果后续国家出台遗产税政策,则慈善确实会成为很好的节税途径。

如何通过股权捐赠实现“慈善”和“节税”的双赢?

境内新三板公司该如何试水慈善信托?

慈善基金会是非常成熟的慈善运作方式,但是基金会的设立和运营成本很高。慈善信托则私密灵活,且高效率、低成本运行。

截止目前为止,新三板公司已有上万家,而且其中不乏市值亿、万亿的商业航母,未来,新三板公司也是慈善的生力军。

假如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要做慈善,可以选择直接捐赠股权给第三方或者在慈善组织下面设立专项基金或者设立慈善基金会,但是由于慈善信托私密、灵活的特质,其倍受青睐。

1000万市值的股权捐赠如何做?

慈善信托到底该怎么“托”,早有人跃跃欲试。最近,北方的一家新三板公司股东王先生通过某信托公司的介绍找到了我们。“我要捐赠市值1000万的股权做慈善,支持教育,该咋捐?”

新三板公司的股东要做慈善,这事不难,可以直接把股权捐赠给具有税收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比如说大学教育基金会,还能免税。

如果是个人捐赠股权,则捐赠额未超过其应纳税额30%的部分,可以税前列支。

如果是企业股东捐赠股权,那更好办,直接按照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2016]第45号文处理,捐赠股权以获得时的历史价值计算,不但无需缴纳所得税,而且还能“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么大的税收优惠力度,在国际上也遥遥领先。不过如果做慈善的新三板公司股东想对捐赠资产享有完全的财务知情权和控制权,那么慈善基金会或者慈善信托是更好的选择!

用现金设立一个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基金会,然后再把新三板企业股权捐赠进慈善基金会即可,税收优惠如前所述。

可是,谁知王总听后头摇得像拨浪鼓,他说 :“注册、运营基金会太麻烦,我不过捐赠千万股权,不需要设立慈善基金会,听说可以通过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大多都是千亿国企、央企,有了信托公司当股东,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呢!”

如何通过股权捐赠实现“慈善”和“节税”的双赢?

如何用新三板企业的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呢?

用新三板企业的股权设立慈善信托主要的障碍是税收优惠的开票问题,以及信托专用账户的开立。更要紧的是,王总这新三板企业以后还要申请 IPO,可是证监会要求申请 IPO 的企业必须清理信托持股,因为信托持股与“IPO 企业股权结构清晰、稳定”的精神相悖!

怎么办?设立慈善信托,关键是选择受托人,依据《慈善法》规定,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都可以担任受托人,如果通过慈善组织比如说慈善基金会设立一个慈善信托,那么税收优惠的开票问题容易解决,问题是王总偏爱信托公司!

如果通过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开票问题只能和当地的税务、财政部门协调,但是信托持股和 IPO申请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呢?

其实,用股权做慈善信托的新三板企业再申请 IPO 还是有操作空间的,因为证监会要求申请 IPO 企业清理信托持股主要是针对商事信托。

而慈善信托本质上属于民事信托,其结构与商业信托迥异,慈善信托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没有受益人,不会造成股权结构不清晰,更不会影响股权稳定,所以本质而言不影响企业申请 IPO。

如果后续经过和证监会协调,含有慈善信托持股的新三板企业无法申请 IPO,那么也可以把慈善信托中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款继续放在慈善信托中做慈善。

如何通过股权捐赠实现“慈善”和“节税”的双赢?

如果在境内沪深主板上市公司的股东要用股权做慈善,因为不会涉及到企业后续IPO 问题,要容易很多,慈善信托和慈善基金会都可以选择。

尤其是主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性好,也可以直接出售股权,用所得的现金设立慈善信托,不过上市公司的股东为了保持公司股权稳定性,更愿意用股权做慈善。

用股权做慈善除了不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外还有一个好处 :可以源源不断地将股权收益用作慈善支出,甚至通过股权质押获得现金流,支持更有深度和广度的慈善。

新形势下,境内、外上市公司股东在境内做慈善,除了直接捐赠或者慈善专项基金,还有慈善基金会、慈善信托可以选择。愿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股东们选择在境内做慈善,支持国家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I. 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属于什么税收筹划

属于民事信托,按照相应的民事信托进行税收。
【拓展资料】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目前能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除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以外还有第三方理财公司,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第三方理财公司在资产管理市场上的拓展和定位有些类似于现如今的私募基金,将专家理财和灵活的合作条款捆绑嫁接作为打开资产管理市场的突破口。像利得财富都是这样的第三方理财公司。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自有财产的人。条件:财产合法拥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经营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托,为不同人是他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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