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递补是什么意思
【词目】递补 【读音】dì bǔ 【释义】顺次补充。 【出处】唐·刘知几《史通·书志》:“历观众史,诸志列名,或前略而后详,或古无而今有,虽递补所阙,各自以为工。” 【示例】《元典章·吏部六·司吏》:“将县吏发补附近州吏,如此递补,庶得两平。”
㈡ 差额补足义务人的法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摘要 差额补足的实质要件在于差额补足义务人愿意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在合同中一般以“补足”“支付”等词语来进行描述。差额补足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明确的约定。由于差额补足的目的是发生差额补足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这一私法上的法律效果,而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因此差额补足的意思表示构成了差额补足的实质要件。
㈢ 什么是差额担保
差额保函作为履约担保的一部分,是指担保建设工程承包人履行建设合同义务,一旦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发包人产生损失,将由担保人以担保金额为限承担代偿责任的保函。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工程上来说以低价承揽工程,和一个发包人算出的成本价有差额的部分,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前交差额担保金,一旦承包人因价格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时,发包人则将承包人的此项担保金作为工程款继续完成合同,若没发生上述情况,合同期完的约定天数内发包人退给承包人差额担保金。
差额补足与担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差额补足一般在交易过程中作为一项保障措施来运用。2、差额补足协议与连带责任担保协议的区别主要在于两者之间责任不同(承担责任的金额不同)。3、担保:作为不履行债务时务必保证债务能够被清偿的一种手段,需要提前向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是能够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此来实现债权人的一些权利的法律制度)。
拓展资料:
1、债务担保制度的产生是经济和法律互动的一种方式。强化债的信用、便于资金融通、发挥物的效用,是债务担保制度得以产生、发展的直接动因。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担保制度的立法价值日趋多元化、担保的方式和类型日益多样化,为适应担保制度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的担保制度都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2、差额补足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信用增级措施,用它来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或保护投资者的整个私募基金收益。在整个,这通常被用作一种信用增级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或者保护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收益。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差额补偿款存在诸多争议。有人认为差额补助本质上是一种担保,有人认为它属于债务连带,有人认为它属于赠与,还有人认为它属于独立的契约义务。
㈣ 什么是股票质押期间的差额补足义务
股票质押期间的差额补足义务规定:
在股票质押期间
1.投资公司出具承诺,基金收益内不得低于12%/年,容不足时由其补足。
2.信托利益期间分配,现金收益未达到优先级当期应获分的基础收益时,由投资公司补足
质押担保投资公司以其持有的目标股票为其差额补足义务提供质押担保本金及预期收益质押率不超过50%。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㈤ 差额补足和担保的区别
法律分析:差额补足又称为差额支付,一般在交易中作为一项保障措施予以使用。差额补足是指为了保障主权利人和主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主义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行为。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㈥ 什么叫递补
【词目】递补
【读音】dì bǔ
【释义】顺次补充。
【出处】唐·刘知几《史通·书志》:“历观众史,诸志列名,或前略而后详,或古无而今 有,虽递补所阙,各自以为工。”
【示例】《元典章·吏部六·司吏》:“将县吏发补附近州吏,如此递补,庶得两平。”
公务员考试体检中出现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可依次递补体检人选。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考察人选。
比如报考的职位要3个人,经过笔试面试排名在第4名的,排在前3名中有一个人自动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不符合规定要求被PASS掉了,第4名顺势递补进入体检政审名单,对第4名报名时提交的材料进去进一步审查看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比如查看报名时的原件,符合的再进一步安排下一步工作。
㈦ 关于差额补足协议与连带责任担保
差额补足协议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承担责任的金额不同。
两者责任不同,不能混同
㈧ 信托计划中可以有劣后或者第三方差额补足的安排吗
可以有的,而且一般劣后级都是融资人自己。差额补足是很需要的
㈨ 差额补足和流动性支持函的法律性质
一、差额补足或流动性支持的表现形式
(一)以几份上市公司公告为例:
1.莱茵置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南京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及担保的公告(编号:2010-049):
?如果南京莱茵达没有足额支付行权保证金及行权价款则公司对应付未付的差额部分为南京莱茵达提供差额补足义务?
2.世联行关于对深圳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编号:2014—073):
公司同意就??等协议约定下的,赣州远发应收取的中间分配收益以及投资本金提供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3.建业地产须予披露交易订立流动性支持协议:
当差额支付机构无法履行或全面履行差额支付及营运流动性支持承诺函项下的责任时,建业中国须履行流动性支持协议项下的义务并向流动性支持监管账户支付相关的差额。
(二)诉讼案例
1.北京市二中院(2014)二中民(商)初字第11032号判决:
“涉案《合作框架协议》及《资金信托合同》均约定,金谷信托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本期信托计划期限顺延;顺延期间由担保公司履行承诺先行偿付贷款本息,若优先级信托本益及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含信托报酬)仍未得到足额支付,由次级投资人(即浙江优选公司)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上海浦东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542号判决:
“被告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保证函,承诺在保证本金安全,且其收益若未达到合同中相应的税后预期收益情况下,不论发生任何形式,被告均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现被告保证付款的期限已到期,应当履行付款责任。”
二、差额补足或流动性支持措施的性质及探讨
(一)构成保证条款
根据最高院的判决,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而根据《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从浦东法院30542号判决、北京二中院第11032号判决及莱茵置业、世联行公告可见,有关案例中差额补足义务人提供了明显的保证承诺,即明确约定当债权人未获得债务人约定还款的情况下,义务人保证承担对未清偿债务的差额予以偿付。
(二)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本条规定,债务转移可以是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学界将此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即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不再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在债务部分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加入了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故学界将此种方式称之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指第三人自愿加入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的责任并未免除。
如债权人与差额补足或流动性支持义务人通过协议明确了相关事项,则无太大问题;但如果义务人单方做出承诺且债权人无明确意思表示认可的,则可能存在效力不确定问题。即债务承担的承诺如果是在债务人违约前做出,那么债务人是否违约及未能偿付的金额是不确定的,也就是债务是否转让及转让多少并未确定,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如无事先约定,则在出现债务违约情况后,义务人反悔并以债权人并无同意的意思表示为由认为转让无效,导致债务承担效力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