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trust(信托)和anti-trust(反垄断),姑且这么翻译,有什么关系么
Anti是"反"的意思,Trust是“信托基金”的意思。
Anti-Trust,《反托拉斯法》到最内后就是反信托基金。即容:《反托拉斯法》实际上是反信托基金法,也就是反大家族法。
因为美国大家族实际上是很多信托基金的持有者。因此,Anti-Trust,《反托拉斯法》实际上是反信托基金法,也就是反大家族法。大家族所代表的不仅仅是既得利益者的问题,而是一个资本家的理念。所以欧美各国不但在法律层面上,例如普通法,来寻求一个马克思所追求的公平。同时拟定法律,化解资本家及劳动者之间的矛盾。而化解是从资本家开始化解,而不是说从劳动者开始化解,这个思维太重要了。
㈡ 中国信托业发展历史有哪些
中国的信托业始于20世纪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托总局。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托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信托没有能得到发展。
1979年10月,国内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此后,从中央银行到各专业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办起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总资产达到6000多亿,占到当时金融总资产的10%。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几起几落有其客观原因:
诞生时缺乏基础,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基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功能,因此信托生存的首要条件是有“财”可理。建国以来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取的是高积累、高投资、低工资、低收入的政策,民间基本上无可理之财。二是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基础。
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的确立和稳定是信托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社会信用关系尚缺乏刚性,信用链条十分脆弱,契约意识较差;总体而言,信用基础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设滞后,不完备。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我国的信托制度才初步确立。在此之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托法,也无其他明确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使信托机构的活动长期缺乏权威的基本准则,令信托业的发展陷入歧途。这些年来,信托公司主要从事银行存贷业务、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没有集中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上来。
㈢ 请教各位关于央企信托的问题
央企就是想利用这个金融牌照作为自己融资便捷低廉的渠道。尤其是发行单一资专金信托是最低廉便属捷的模式。
信托公司的融资业务也好主动管理型业务也好都是应市场而生的,我个人认为应该更好的鼓励质地较好的民营私企参、控信托公司,这样才能给信托行业带来活力。央、国企的很多行径是为人所不耻的,类似于英大信托,其资金来源成本低廉(国家电网),这都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产物,毫无竞争可言,根本就是一种垄断行为。垄断行为势必导致行业失调,缺乏活力。信托行业被寄予厚望的是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这和央企有毛关系,千万不要相信所谓大型企业入驻信托业会帮助信托业的发展,这都是他们想赚钱的理由而已!
英大,中粮,中铁,外贸,华鑫,华能,中航的江南信托,等均为央企,数量好是较多的。
㈣ 中国投资银行的人为垄断
中国投资银行本身就脱胎于受政府保护的银行和信托等金融中介机构。它可以享受到政府政策上的各种倾斜所带来的好处。从诞生伊始,中国投资银行业就被烙上了人为垄断的印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券承销业务的管制与证券经纪业务的价格规制。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类和经纪类的分类管理制度。从而人为地关闭了综合类券商的大门,并且未就经纪类券商与综合类券商角色的演变与综合类券商资格的撤消作出具体规定。在此情况下,综合类投资银行就有了政府天然的人为垄断的保护,在与经纪类券商的竞争中就可以高枕无忧。在经纪业务上,中国投资银行业一直享受着政府的人为的佣金价格规制(这一状况直到2001年才进行改革)。A股交易佣金为0.35%,沪、深市 B股交易为0.6%和0.43%,证券投资基金为0.25%。这一相对其他国家较高的佣金率无疑为投资银行带来了丰厚的人为垄断利润或超额利润”。
中国投资银行业务主要由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构成,这三项业务收入即证券承销收入、证券经纪收入和证券自营收入,也就构成了中国投资银行主要的收入来源。三类收入对利润贡献比分别为18%:40%:28%,其他收入对收入贡献比占14%。1996年到1999年,中国投资银行经纪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比重分别是41.2%、38.4%、36%和32.9%。虽然比重逐年下降,但是经纪业务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格局基本没有动摇”。同时,承销业务收入在总收入比重中也较高。但是由前面的分析,由于中国投资银行业在承销业务和经纪业务上存在严重的人为的管制和价格规制等人为垄断因素,而在此收入格局下,就直接导致了中国投资银行业畸高的垄断利润。 截至2000年底,中国证券市场共计有A股、B股、企业债券、国债现货、国债回购、基金和可转换债券等7个证券交易品种,其中,A股交易占有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B股和基金以及可转换债券正是中国目前领导层所极力推行、发展的金融工具,其市场潜力十分可观。这种状况使得中国的投资银行无心进取,也无进行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静待市场机会,直到将B股、基金与可转换债券的市场瓜分完毕。这种格局和现状就直接导致了中国投资银行业经纪业务的单一和服务的趋同。
合作趋同
近年来,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下,中国投资银行开始面临着潜在的、即将转变为现实的外国同行的竞争,各投资银行因此也纷纷开始致力于自身竞争力的提高,进行了一些业务创新和业间合作,包括与国内银行业的合作和与外国金融中介机构的合作。如,国泰君安证券、闽发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开展“银证通”业务;西南证券、长江证券也分别与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推出了这一业务类型。尽管券商进行了创新,但是其业务仍然十分相似。这一点在与国外证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上也十分突出,其业间合作项目基本上是基金管理业务 ,鲜有独立特行的合作业务或创新业务。
中国投资银行-分类
㈤ 什么是商业信托
托拉斯(Trust) 托拉斯直译为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原意为托管财产所有权), 垄断 组织的内高级形式之一,容 是指在同一商品领域中,通过生产企业间的收购、 合并以及托管等等形式, 由控股公司在此基础上设立一巨大企业来包容所有相关企业来达到企 业一体化目的的垄断形式。通过这种形式, 托拉斯企业的内部企业可以对市场进行独占, 并且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统一价格等等手段来使企业在市场中居于主导 地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㈥ 四大垄断组织分别代表什么意思
康采恩来(Konzern)原意为多种企业集团。康自采恩是高级垄断组织形式,晚于卡特尔模型、辛迪加、托拉斯出现,规模更为庞大。在2000年左右,中国和日本开始出现的各种“控股公司”以及“集团总公司”,也被认为属于康采恩垄断。
辛迪加(法语Syndicat)“组合”的意思,比卡特尔模型发展程度高、较稳定的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形式。
卡特尔Cartel Model是企业联合的意思。
托拉斯直译为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原意为托管财产所有权),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之一;
意思都大同小异,汉字是直接音译过来的。
㈦ 哪些股是垄断行业和龙头企业
金融板块:以两市金融行业的A股上市公司为板块成员,包括银行类、券商类和信托类三个子行业。
龙头股: 招商银行 600036、民生银行600016、中信证券600030、S爱建 600643。
垄断行业分为两种,一种凭借技术上的优势,进行行业上的垄断,如美国的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因为深厚的技术优势,垄断了全球各国的电脑操作系统。另一种是由国家控制下的垄断行业,如,我们国家烟草、电力行业,由国营垄断,私人不可经营。
龙头企业涵盖三个产业,可以是生产加工企业,可以是中介组织和专业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它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肩负有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能够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商品生产发展,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垄断行业,我们首先要理解什么叫垄断。在古代,人们在市集上作生意。许多行业,都是不只一个商人做的。有些商人想包揽所有客人,就在市集上做高台,叫做垄,他们居高临下能获得许多便利,包揽了许多客人。这种行为称为垄断。
只要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够进行农产品深精加工,为农民提供系列化服务,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走市场的,都可以当龙头。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的文件规定,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的标准:
一是我国东部地区的企业固定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近3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二是经济效益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是带动能力强,产加销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四是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重点龙头企业应建成管理科学、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现代企业,成为加工的龙头、市场的中介、服务的中心。
㈧ 信托什么意思信托基金呢能否举例说明
信托基金也叫投资信托,即集合不特定的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设立投资基金
,并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投资专家经营操作,使中小投资者都能在享受国际投资的丰厚报酬不同的减少投资风险。共同分享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形式,基金投资对象包括有价证券和实业。
中国信托基金主要投资于实业领域,但主要投向集中在基础设施、房地产、公用事业三大领域项目,属于传统成熟行业,经营模式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没有高科技含量。对于高科技行业,信托融资案例很少,原因有二:中国自主开发的真正的高科技少;信托公司项目开发人员职业经历局限于金融业内,没有工程技术背景,对工业技术并不熟悉,也未曾从事过实业公司的经营管理。
近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地产信托也开始越来越多人关注。
㈨ 信托的意义
信托的定义依照我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而言之,信托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由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移转或设定于管理人,使管理人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为管理或处分财产。因此,信托定义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义:
1.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
2.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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