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托受托人的三大信托受托人
在新规实施之后,信托公司的集合理财产品投资门槛大幅提高。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开展陷入困境,苦苦寻找新的盈利模式。此时,信托与银行合作推出的理财产品不失为一个创新亮点。
去年下半年以来,银行与信托合作推行打新股的理财产品数不胜数,规模迅速攀升。当前,银行、信托、基金公司的合作,再次让信托公司在股票市场获益。
南方一家信托公司经理称,“银行理财产品不能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信托公司的受托人角色因此得以淋漓尽致地发挥。在这类理财产品中,信托、银行、基金或券商的功能环环相扣,缺了谁都不行。”
在招商银行的“添富增利”理财计划中,信托、银行、基金公司各司其职,分别扮演受托人、保管人和投资顾问的角色,充分发挥固有的职能。
据悉,投资这只产品的投资者缴纳的受托人服务费年费率5‰,无疑将为信托增加一块大蛋糕,为信托公司开辟一种新的盈利模式。 根据规定,只有创新类券商才能开展集合理财业务,大部分券商暂时无缘此项业务。记者近日了解到,随着股市走好,多家非创新类券商借道信托参与到集合理财这一市场中来,力争分得集合理财市场的一杯羹。
一位信托公司经理告诉记者,针对非创新类券商集合理财的需求,目前已有多家信托公司与券商、银行合作,推出资金信托计划,券商通过借助信托实现了曲线出击集合理财业务的目的。
业内人士透露,上海一家大型信托公司开展这类业务较早,也比较成熟,已推出一系列券商参与的投资证券二级市场的信托产品,总募集资金规模近10亿元。
据了解,其具体安排是———信托公司发行投资证券二级市场的集合信托计划,券商以自有资金作为投资者参与信托计划,同时,券商兼任投资顾问的角色,引导信托产品募集资金的投资,并获得收益分配。当然,券商借道信托需支付其一定的管理费用。 对于基金公司来讲,投资管理是其强项。在与信托和银行合作的新型理财产品中,基金公司担任理财顾问,收取投资顾问费。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等于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同时,增添了一块新的收入来源。只要合规运作,前景将十分广阔。
目前国内的基金公司急于拓展新的盈利模式,由于新发基金控制相当严格,部分基金公司一年都难以发上新产品,因此,基金也十分乐意参与银行的理财产品。
此外,相比一般基金公募产品,这类银行理财产品在设计中部分加入了激励机制,让投资管理人员充分分享投资收益。光大银行有关人士介绍,即将推出的银行、信托、基金合作的理财产品在激励机制上采取业绩分成,根据晨星评级表现,到期后超出同类型基金的超额收益部分按25%的比例分成,没有超过晨星评级的同类型基金平均收益率则不提成。
一家基金公司的督察长则表示,虽然该业务前景广阔,最主要还是回避利益冲突,避免关联交易。如果基金公司向咨询公司推荐它自己买的股票,这就涉及到利益冲突的问题。因此,对于基金公司来说,一定要建立好防火墙。
去年3月份,监管层出台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基金公司可直接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保险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运作的机构等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但是该通知也对基金公司提供投资咨询业务提出了相当严格的要求,包括要求基金公司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业务隔离等内控制度,将投资咨询业务与基金投资管理等业务相分离,防范利益输送行为等。
㈡ 什么叫信托受托人
信托受托人又称“财产受托管理人”、百“信托管理人”、“受托人”。信托关系版中依信托意权图管度理被授与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问,信托受托人一般就是信托公司。具体可以网络一下,我不想答粘贴复制一堆东西给你。
㈢ 什么是信托受托人 信托受托人享有哪些权利
按照信托复法的规定:制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㈣ 受托人在信托业务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并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为限向信托受益人返还信托财产。
义务:
(1)守信义务
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意图和信托条款行使财产权,否则将构成滥用权利,承担违约背信责任;
(2)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
受托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事信托义务,其信托管理应仅服从受益人利益;
(3)信托利益给付义务
受托人有义务依信托条款将信托利益给付受益人;
(4)信托业务公开义务
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并负有向受益人公开业务,接受监督的义务;
(5)财产返还义务
在信托关系终止或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负有将全部财产返还受益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4)信托与受托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㈤ 个人能做个人信托的受托人吗
这最多算个委托代理,算不得信托
㈥ 信托关系的信托关系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合同法》396条规来定:凡委托自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即为委托合同。合同形式不过是设立信托的一种方式,但信托并不等同于合同,更不能等同于委任合同。
双方有本质的区别:
一方面,信托根植于英美法上衡平法和普通法两分的传统,信托的设立必然涉及到财产的转移,而委托合同并不产生财产的转移效果。通常认为,信托是一种起源于英国中世纪财产法体系的财产转移和管理方式,是一种财产转移及管理手段,或者说是一种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设计。在一个典型的信托关系里,通常有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三者。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的管理和使用该信托财产。委托人一般在信托设立后即退出信托关系,整个信托关系仅剩下受益人与受托人。而委托合同并不如此。
另一方面,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委托合同,究其实质更应该是代理合同。
㈦ 信托与委托,代理有什么区别
信托与委托,代理之间的区别:
成立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回产,委托关系则答不以此为前提;
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它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委托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自有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动,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采取行动;
委托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令,代理人应当服从。
㈧ 信托业务与委托业务的区别
1、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有时受益人还不止一个。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行为成立的条件不同。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而构成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委托者与受托者就签不成合同,但是委托合同并不一定要有财产,在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如委托别人去购买房子,或者委托别人代替自己签定买卖合同,这就与信托不一样。
3、财产的占有权变化不同。信托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了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而委托、代理的财产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如委托别人出售房子,受托者得到的只是出售权,而不是房子的占有权。
4、权责不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归属于受托人,别人不得干预。如某人要出售房子,先把房子信托给受托人,从这时起,委托者对房子便没有占有权了,能够把房子卖掉的,只是取得了占有权的受托者。而代理时,虽然把代理权交给了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仍然拥有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
至于委托和代理相比,一般委托中受托者比代理人的权限大。如出售房子,委托时,委托人给了受托者卖掉房子的权限后,至于如何出售,多少价钱,可以由受托者决定。但代理时,代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具体交代去执行。
㈨ 什么叫信托受托人
信托来受托人又称“财产受托管自理人”、“信托管理人”、“受托人”。信托关系中依信托意图管理被授与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
受托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托经营能力的法人,可以为1人,也可以为数人,但某些国家的法律,对受托人人数设有限制。受托人有普通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和公职受托人之分。
其中基于财产授与人委任而产生的受托人为普通受托人,基于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受托人为司法受托人,依政府委派而取得受托人地位的公职人员为公职受托人。
受托人可以辞退委任;也可以基于全体受益人的合意或法院判决而被撤职。按照英美法观念,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即由信托条款所明确授与的,以及那些虽未明确授与但为实现信托意图所必须的财产支配权。
㈩ 什么叫信托受托人
信托受托人又称“财产受托管理人”、“信托管理人”、“受托人”。信托关系中依信托意图管理被授与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信托受托人一般就是信托公司。具体可以网络一下,我不想粘贴复制一堆东西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