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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周刊

发布时间:2022-03-27 02:01:36

信托机制是什么

信托就是设计到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开展的,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专遗嘱规定,为自属己或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权转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你想了解更多实际操作中的关于信托业务的信托机制,可以参加一下培训,推荐——信泽金培训,也可以订阅免费版的信托周刊或到信托法律网上自己学习一下。

㈡ 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真像看上去那么美”吗!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考虑到资产证券化复杂的交易结构;较长的项目审批时间以及严格的审批程序;发起人(委托人)多为实力较强的大型国有企业,融资方让渡财产权利的意愿如何;还款来源不确定性相对较高;参与机构盈利空间有限等因素,故其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定的“缺憾”,另外,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商业银行之间的相互认购亦使得基础资产的风险并未完全脱离银行体系。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真像看上去那么美”吗?这是一个需要权衡的问题!本期《信托周刊》共刊载了11篇文章,内容涉及银行实务、金融同业合作研究、私人银行、金融风险研究等领域。另外,本期《信托周刊》新增了“金融微言微语”栏目,特遴选了近期的经典微信、微博,内容丰富精彩,值得一看! 在“银行实务研究”栏目中,119期《信托周刊》精选了5篇文章。《理财新规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建议》一文对“8号文”的内容进行了解读,文章指出,理财新规的实施将对银行的盈利能力、资本充足率、管理成本等方面造成压力,相比之下,将对中小银行造成较大的影响。为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作者提出:1.监管层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规范银证合作和银信合作;2.明确商业银行的理财理念,向客户普及相关知识,真正实现产品风险与客户偏好的匹配;3.调整理财产品结构,落实理财新规,重点化解“资金池”相关风险;4.加大理财产品研发创新力度,探索标准化的债权性资产和投资性资产的新业务模式等对策建议。 《基层商业银行推进联动营销业务探究》一文介绍了基层商业银行产品营销的主要特征,指出商业银行做大做强零售业务离不开对公、对私业务的整体联动与交叉营销,因此,整合对公和对私业务渠道资源,实现联动交叉营销,是做大做强银行零售业务的重要途径。有鉴于此,作者提出:1.打破公司客户经理、个人客户经理、结算客户经理分设的格局,通过整合人力资源,实施综合型客户经理制度;2.在实施综合型客户经理有困难的基层支行,采取组建综合型营销团队的方式来实现资源整合、联动交叉销售;3.在实施综合型客户经理制度和组建综合型营销团队条件不成熟的基层支行,可视情况开展跨条线营销活动等建议。 《商业银行财务顾问业务研究》一文介绍了商业银行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现状,指出商业银行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具有“满足客户需求,巩固合作关系;增加业务收入,改善利润结构;打造业务品牌,应对同业竞争”等优势,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财务顾问业务的定位有一定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为满足中间业务收入考核指标,把财务顾问业务单纯作为收费工具,甚至部分银行的部分项目存在“息转费”的现象,扭曲了财务顾问业务的本质。作者就系统推动财务顾问业务提出建议如下:1.明确财务顾问业务定位,将其定位为中间业务的主力产品之一,并作为综合营销的先导产品;2.细分客户群体,针对不同类型客户有重点地开展财务顾问业务;3.建立并完善包括“综合营销、内外部合作、考核激励、风控”等业务机制体系。 《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与小企业贷款的比较研究》一文分析了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共性特点,从“贷款发放对象;贷款担保;贷款期限”三方面对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与小企业贷款业务进行了比较分析。作者提出:应从存量客户中挖掘经营性贷款客户,在个人经营性贷款客户选择上要立足于在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区域优势明显、受经济波动和通胀影响较小、经营周期相对稳定、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在营销业务时要加大公私业务联动。对于一时无法具备对公贷款条件的小企业客户和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客户群体,在对公业务方面可以积极争取开立对公结算账户,在对私业务方面可以大力推荐个人经营性贷款。在风险防控层面要强化调查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审查。 《对商业银行理财新规的几点思考》一文分析指出,“8号文”的实施将抑制通道类业务过快扩张的势头,理财产品特别是非标准债权资产规模扩张的速度将放慢;而理财产品运作透明性将显著提高,之前隐藏的期限错配风险、信用风险等将逐步显性化。预计银行资产规模和盈利增速将继续放慢,资本金补充压力加大,而信用债市场或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在“同业合作研究”栏目中,119期《信托周刊》刊载了《银担合作的机制创新》一文,文中分析了我国银担合作的现状,就银担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提议构建“风险共担、平等互利”的银担合作新机制,对此,作者提出“实行担保行业分级监管;将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系统;担保机构加强自身的管理规范、完善内控机制”等建议。作者指出,通过构建银担合作的新机制,将利于银担双方进一步强化风控意识和督管措施,合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实现银企担三方共赢。 在“私人银行研究”栏目中,119期《信托周刊》精选了《关于私人银行业务创新与合规管理的思考》一文,文中指出私人银行业务要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对其进行区分并提供专业化的产品和服务,只有不断创新,努力提升产品的个性化、区别化、高端化,才能与个人金融产品形成区别、拉开差距,不然只能成为与个人金融的同位竞争。另外,目前有必要对私人银行业务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与业务范围,应对私人银行业务给出较为详细的合规和风险管理要求,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与从业规范方面,监管部门需制定从业资格的相关办法。 在“金融风险研究”栏目中,119期《信托周刊》精选了4篇文章,《股权收益权信托面临的困境研究》一文指出,在股权收益权信托中,不论是融资方作为公司股东还是信托公司作为股东都存在一定的弊端,或者无法保障信托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或者无法行使其享有的权利使其成为虚名。对于股权收益权回购协议能否进行强制执行公证这一问题,作者指出,股权收益权回购协议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协议的履行通常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很难认定该类合同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存在即使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也未必到期能够产生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效果的风险。 《金融机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信贷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建议》一文分析了当前金融机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信贷业务主要面临的“在建工程抵押期限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立法不完善”、“在建工程抵押优先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冲突”、“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冲突”等问题,对此,作者提出“修订抵押权期限设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做好贷前调查,前置在建工程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把缴清税款、土地出让金作为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前提条件;审慎办理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相关手续”等对策建议。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会计核算问题探究》一文指出由于抵债资产接受成本高、管理风险大、变现时间长、处置损失严重,如果管理不当,将会对商业银行经济效益产生十分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如何加强并规范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对于维护合法权益、规避和化解经营风险,尤其是对盘活不良资产、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和赢利水平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目前,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租赁处置;拍卖处理;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处置抵债资产。作者还分别就抵债资产的取得、保管,抵债资产减值,抵债资产处置等环节的会计处理做了详细阐述。 《不良资产收购中的房地产评估要点》一文指出,不良资产收购中的房地产评估具有“房地产类型多且分布散”、“评估工作时间短”、“房地产评估价值类型复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中没有完备的产权资料导致不确定性因素多”等特点,因此,在房地产评估中,需通过走访当地国土局、房产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对是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房产是否抵押、查封、欠费,以及土地规划资料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最后,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考虑评估对象的特点、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如快速变现、拍卖市场客户购买心理、买受人需额外支付拍卖佣金等因素对房地产处置价格的影响,出具建议处置价格。

㈢ PPP项目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指的是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共同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是20世纪90年代后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信托周刊章)。PPP模式的一个典型结构是公共部门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及经营。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建设,以解决政府的财政困境。
为推动PPP模式的发展,财政部先后出台《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上政策的出台,充分证明政府对公共经济领域中公私合作方向的重视与肯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大力推广项目融资的PPP模式。但是,就PPP项目建设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通过研究,对我国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总结如下:
一、PPP项目经营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以下PPP项目实现的投资经营所得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还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信托周刊章)。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其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二条的规定,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当年应纳税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三条的规定,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财税[2008]4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经营期间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项目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间分配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股利给自然人股东,需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2、如果项目公司有境外股东,跨境分配股息给境外非居民企业,一般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与中国间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能够适用税收协定安排下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事PPP项目中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风力等涉及到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项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1、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其中所谓的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的规定,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2)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第四第(四)和第(五)项的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3)销售自产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即(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4、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与垃圾处理有关的PPP项目运营有关的税收优惠是: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PPP项目的税务处理:项目期满移交阶段
由于PPP项目中的项目公司获得的是一定期限的政府特许权许可,在特许权期限到后,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政府,实质上不拥有设施的所有权,由于其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已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摊销完毕,也不作税收处理。

㈣ PPP项目施工阶段税收怎么处理

一、PPP项目经营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以下PPP项目实现的投资经营所得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还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信托周刊章)。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其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二条的规定,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当年应纳税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三条的规定,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财税[2008]4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经营期间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项目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间分配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股利给自然人股东,需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2、如果项目公司有境外股东,跨境分配股息给境外非居民企业,一般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与中国间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能够适用税收协定安排下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事PPP项目中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风力等涉及到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项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1、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其中所谓的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的规定,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2)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第四第(四)和第(五)项的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3)销售自产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即(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4、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与垃圾处理有关的PPP项目运营有关的税收优惠是: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PPP项目的税务处理:项目期满移交阶段
由于PPP项目中的项目公司获得的是一定期限的政府特许权许可,在特许权期限到后,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政府,实质上不拥有设施的所有权,由于其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已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摊销完毕,也不作税收处理。

㈤ 石家庄有哪些可靠的信托公司个人投资的好的信托产品有哪些投资渠道谢谢

海航信托,就是原来的河北国投,但业务不多,信泽金信托研发周刊显示海航集团通过旗下平台以及其他信托公司常做物业收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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