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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承担

发布时间:2022-03-16 13:23:59

A. 融资租赁承租方如何做账

1.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根据新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第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第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第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第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第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否则,为经营租赁。
2.租赁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将租赁视为一种筹资手段,一方面取得一项资产,另一方面又承担了一笔债务。因此,承租人将租入的资产记录为自己的资产。同时,将未来的付款义务作为自己的负债,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也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合理计算财务比率。
根据新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的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应按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现值。如不知按合同规定的利率,或两者都不知,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现举例说明。
例1:2007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标的物:产品生产线。
(2)起租日:租赁物抵达甲公司生产车间之日(2007年12月31日)。
(3)租赁期:2007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共3年。
(4)租金支付方式:甲公司每年支付租金10.8万元。
(5)租赁期满时该生产线的估计余值为4.68万元。其中,由甲公司担保的余值为4万元,未担保余值为6800元。
(6)该生产线的保险。维护等费用由承租方甲公司自行承担,每年4000元。
(7)该生产线在2007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33.4万元,原账面价值32万元。
(8)承租人在租赁资产时用存款支付印花税。佣金。谈判费等初始直接费用6000元。
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6%(年利率)。该生产线估计使用年限为4年,承租人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租赁期满返还该生产线,期满日公允价值为5万元。
在上述例子中,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3.4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算如下: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各期租金现值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支付的金额现值
=108000+108000×(P/A,6%,2)+40000×(P/F,6%,3)
=108000+108000×1.833+40000×0.840=343564(元)
由于343564>334000×90%=300600,所以,根据判断标准中的第4条,可以判定为融资租赁。
2007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34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3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364000
银行存款6000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在采用实际利率法的情况下,根据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不同情况,对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不同的分摊率。
例2,承上例:根据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可以得出:
108000×(P/A,r,2)+108000+40000×(P/F,r,3)=334000
采用插值法,可计算出租赁内含利率为7.534%。由此可以确定,租赁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情况如下:
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支付租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08000
贷:银行存款108000
2008年12月31日确认本年应该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334000-108000)×7.534%=17027
借:财务费用17027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7027
2009年12月31日确认本年应该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334000-108000-(108000-17027)]×7.534%=10173
借:财务费用10173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0173
2010年12月31日确认本年应该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30000-17027-10173=2800
借:财务费用28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800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在融资租赁下,由于租赁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报酬与风险已从出租方转移到承租方,承租人应比照自有固定资产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承租人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折旧政策。二是折旧期间。
我国折旧政策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确定融资租赁折旧期间,应视租赁合同的规定而论。如果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了,折旧期应按照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如果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知道是否转移,租赁期应按照租赁期与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例3,承上例:甲公司采取直线法进行折旧,每年可计提的折旧额为:
折旧额=(340000-40000)/3=10000(元)
租赁期间内的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1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履约成本,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4,承上例,每年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4000
贷:银行存款4000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固定,无法采用系统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或有租金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相关会计信息的列报与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于融资租赁有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一年到期的长期负债和一年以上的长期负债分别列示。
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1)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2)资产负债表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3)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B. 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拓展资料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
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中租赁物虽然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但是租赁物作为承租人资产纳入其资产负债表中,并对租赁物计提折旧;出租方不可计入固定资产,不可以计提折旧。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C. 融资租赁财产损坏后租赁人的责任由谁承担

融资租赁物出现损坏时,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以及租赁物损坏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承租人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D. 融资租赁物出现损坏时,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以及租赁物损坏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承租人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E. 融资租赁的融资方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呢

融资租赁公司不是银行,所以资金来源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外部融资。而承专租人是因为属资金的需求向租赁公司需求资金帮助,租赁公司为其提供融资。

直租就是租赁公司用自己或者银行的钱帮承租人买设备,承租人是没有实际拿到起钱的;
回租业务是租赁公司通过自己或者银行的钱把承租人的设备买来再租给承租人用,承租人是实际拿到钱了。。

F. 融资租赁风险主要由谁承担

一、一般规则:由出租人来承担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可专归责于承租人的事属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普通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一般是由出租人来承担风险的,影响的是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法律作了另行的规定。
二、融资租赁物的特殊规定:由承租人承担风险
根据规定: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即使并非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也不能免除承租人给付租金的义务,换言之就是由承租人来承担融资租赁物中毁损、灭失的风险。
此外,根据《解释》的第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交付承租人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折价一次性补偿,而如果合同未解除的话,承租人就需要继续按期支付租金。

G.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承担怎样的义务

法律分析: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承担的义务是: 1、妥善保管、使用的义务; 2、维修的义务; 3、在租赁物毁损、灭失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继续支付租金的义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H. 融资租赁折旧谁承担

法律分析:承租方,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但是会计上的认可是融资租赁的资产已经属于承租方,所以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出租方不计提折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I. 融资租赁维修费用由哪方承担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物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失。承租人是融资租赁物的使用者,应该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该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的损失。但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亦可以由出租人负责维修,或承担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J.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承担如何的义务

法律分析: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承担的义务:1、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2、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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