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投融资方式
投融资方式在抄我国主要是指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投融资的决策方式(谁来投资)、投资筹措方式(资金来源)和投资使用方式(怎样投资)的总称,它是投融资活动的具体体现。
企业投融资是指企业经营运作的两种不同的形式,目的都是通过投资融资活动,壮大企业实力,获取企业更大效益的方式。财务管理中的投资既包括对外投资,也包括对内投资。时刻不能忘记投资要挑最佳选择,有比较,这些评估方法才有意义。是否最佳选择由好些因素组成的,绝不是一两个指标能说明一切。
⑵ 项目融资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BOT模式是指国内外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某个国家的地方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以 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地方政府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BOT融资不构成政府外债,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为偿还债务而苦恼。其次,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可以极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政府也将全部项目风险转移给了私营发起人。第三,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还有20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
⑶ 项目工商注册及投融资情况是什么意思
工商注册信息:公司名称、股东情况、法人、注册日期、经营范围的情况。投融资情况:项目是否有对外投资或之前是否有过融资活动,如有则需写清楚投融资金额、日期和股权情况。
⑷ 项目融资的项目是什么概念
1.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也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本身的经营效益。同时,贷款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必须从该项目拥有的资产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全部的贷款时,贷款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
2.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除了以贷款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担保外,贷款银行还要求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行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但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所以称为有限追索项目融资。
3.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的区别
项目融资 传统公司融资
贷款对象 项目公司 项目发起人
追索性质 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 完全追索
还款来源 项目投产后的收益
及项目本身的资产 项目发起人所有
资产及其收益
担保结构 担保结构复杂 单一担保结构
成本 高 低
业务示例
安哥拉18区块项目总投资45亿美元,其中中资所占份额为22.5亿美元。2006年,为解决资金需求,某国内企业对该项目筹组融资,总额14亿美元。中国银行等13家中外资银行参与了该笔融资。
该项目融资在融资关闭后先后荣获2006年欧洲-中东-非洲最佳油气融资项目奖(EMEA Oil and Gas Deal of the Year 2006,Project Finance International)和2006非洲最佳油气融资项目奖(Africa Oil and Gas Deal of the Year 2006, Euro Money)两项大奖。
⑸ 投融资项目管理和项目投融资管理的区别
投融资项目管理的重点在于投融资,不限定某一个具体的项目;而项目投融资管专理的重点在于属项目管理中的投融资部分,是一个具体的项目。
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协议融资,对于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享有偿债请求权,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的融资类型。它是一种以项目的未来收益和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资方式。
融资管理是指企业向企业外部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从企业内部筹措和集中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财务管理活动。
⑹ 工程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融资公司融资是一个与财政决定有关的融资措施。在这一措施中,公司可将融资作为工具和用于做出一系列决策的基本要素进行分析。公司融资的基本目的在于使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并减少企业的财政风险。它与经营上的融资有着重大区别,后者是研究所有企业财政情况的,而不仅指公司行为,在公司融资中,主要概念可适用于企业的所有财政问题。这种行为准则可以划分为长期的、短期的决策和技术性的措施。一方面,资本投资决策是关于工程接受投资的长期抉择,而不论与产权或贷款相关的投资性融资还是在何时或是否为股东们支付红利,在这种投资中都不予考虑。另一方面,短期的决策可以被归类于重点资金管理。这是一种流动负债与短期负债的短期平衡;此处的焦点在于对现金流的管理,而短期借款与贷款(如给消费者提供信贷)的管理则不在此列。往往会被用作资产负债表外的融资之间的措施,贷款决定是根据合作公司(或若干企业或公司组成的集团)财务状况与平衡所做出的,而现款收益与公司资本则依赖于公司对贷款设施的服务与利用。换言之,如果你要进行融资,则你的账户就必须能够支撑这种设施的运转。工程项目融资的内容远不止这些。在工程项目融资工程项目融资是长期的基础建设和工业项目的融资行为,这取决于一种复杂的财政体系,据此可将贷款和产权用于工程项目的融资。通常,一个工程项目的融资方案包括一系列产权投资者,即众所周知的工程发起者以及为勘探开发作业提供贷款的银行财团。这种贷款是最普通的非追索性贷款,它可以用工程本身或完全用现款收益来担保,而不是由工程发起者的总资本货信用贷款,以及财政建模所支持的部分决策来担保。典型的情况是,融资行为是由所有的工程资金给予担保的,包括产生收入(税收)的合同。工程贷款者可以获得对于所有资金的扣押权,而且如果执行工程项目的公司难以遵从贷款条文,则该工程项目就可能被他人取而代之。通常,人们都会为每个工程建立一个实体(企业),因此就可以保护一个工程项目发起者所拥有的,避免因其他工程的失利而造成的损失。由于这种具有特殊目的的实体,所以工程项目的实施公司就不会拥有其他工程的资金来源。负责此工程的公司所拥有的资金往往需要被用来为工程实施财政保障,工程融资往往要比其他融资方法更加完善。从传统上来看,工程项目融资在采矿业、交通运输业、电信业和公共设施工业中应用得更加广泛。最近以来,尤其在欧洲,工程项目融资原理已被应用于公有制基础建设(如学校、医院、轻轨、监狱、政府建筑等)的准私有化转型中,即所谓的公共—私有化合作(PPP),或者是英国人所谓的民间融资立法提案(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缩写PFI)交易。风险确认与分担是工程项目融资的关键因素。一个工程可能会遇到大量技术的、环境的、经济的风险,尤其在发展中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工程负责人可以推断出在工程进展中所遇到的风险,否则不会接受相关的运营(非融资性的)方式。为了妥善处理这些风险,这些工业(如发电厂或铁路部门)中的工程承包者往往由一些专业公司构成,它们以彼此结合成“合同网”(Contractual network)的形式进行合作,以求在允许融资实施过程中分担风险。融资经常采用工程交割方式进行,与此同时,与工程相关的风险也须与从事此项工程的各方分担。一项风险性较大或投资较高的工程,可能需要由工程完成者的担保保障所融资金的偿还能力。一个复杂的工程融资,将资产等债券化,期权(按规定价格期限内买卖股票、货物等权利)、保险条款或者其他进一步的调节凑数联合实施,其目的都在于化解风险。中,贷款者强调在独立的工作模式下运行工程项目本身。这就为工程承包者提供了独一无二的机会——寻找工程实际获利的切入点,进而推进工程的进度,并掌握那些可能导致工程内部出现的风险。
⑺ 项目投融资的基本操作
投资决策阶段对于任何一个投资项目,在决策者下决心之前,都需要经过相当周密的投资决策的.融资决策阶段在这个阶段,项目投资者将决定采用何种融资方式为项目开发筹集资金。是否采用.融资结构分析阶段设计项目融资结构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完成对项目风险的分析和评估。
【拓展资料】
一、融资,从狭义上讲,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解释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二、融资详细解释:一指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二指矿业权经营的实质是矿业权融资和矿业开发;三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四指货币资金的调剂融通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社会经济实体之间进行余缺调剂的有效途径和手段;五广义的融资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余补缺的一种经济行为这是资金双向互动的过程包括资金的融入(资金的来源)和融出(资金的运用)。
三、狭义的融资只指资金的融入;六指资金在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流动,这种流动是双向互动的过程,既包括资金的融入,也包括资金的融出。七指企业从有关渠道采用一定的方式取得经营所需的资金的活动。
四、从狭义上讲,融资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1]也就是说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我们通常讲,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
五、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1991年邓小平同志视察上海时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招棋活,全盘皆活。”由此可看出政府高层对金融逐渐重视。
⑻ 项目融资是什么意思呢
项目诈骗,却是狡辩?
典型案例:
2001年6月5日,许某1与人冯小某(挂名股东)成立北京某龙公司,并先后在广州、深圳、成都、重庆、南京等地设立分公司。2003年11月17日,许某1与马某1(挂名股东)设立北京冠某公司。2004年1月5日,许某1与许某2成立南京冠某公司。许某1任北京冠某公司、南京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许某2任南京冠某公司总经理,代表南京冠某公司与本案被害人签订合同。马某2任北京冠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管理许某1收取的包括南京冠某公司在内的各地上缴的集资款,并按许某1指示划拨兑付款及各项费用支出。
自2002年始,许某1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推行“星炬计划”非法集资,与客户签订特种药蚁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等三种系列合同,承诺客户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还人民币640元,年回报率为39.13%。2004年10月后,合同调整为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回人民币540元,年回报率为17.39%。
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间,许某1、许某2、马某2以南京冠某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非法集资,向不特定公众宣称集资款用于开发、研制蚂蚁产品,事实上,许某1虽与相关单位开展过一些有关开发、研制蚂蚁产品的合作,但投入的资金量占其募集资金的比例非常小。相关人员在集资过程中虚构事实,夸大公司实力,向不特定公众发布的宣传资料称,“星炬计划”被国务院扶贫办中国老区扶贫工作委员会、中国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在全国推广。但事实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未成立也未挂靠主管过中国老区扶贫工作委员会和中国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两个机构。
三人用收到的后期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骗取客户信任,共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829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3278700元,骗取的巨额集资款均打入三人的个人账户,由三人占有、支配,除用于支付客户投资款和与客户约定的利息外,还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以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汽车等。后三人无力支付客户投资款和与客户约定的利息。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 何为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分为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不纯正的单位犯罪与其相反。因此,本案中许某1若主张单位犯罪,其主张全称即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2. 单位犯罪的条件:
单位犯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必须是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3)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在本案中许某1的行为虽然名义上是为单位实施,但是实质上集资所得并未归单位所有,集资款项均打入个人名下。因此,许某1仅仅是利用公司的外壳实施的自然人犯罪,并不是单位犯罪。
3.非法集资和项目融资的区别: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项目融资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它是依靠项目自身的未来现金流量为担保条件而进行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即如果将来项目无力偿还借贷资金,债权人只能获得项目本身的收入与资产。正因为此,才使得非法集资与项目融资极易混淆。
非法集资常常意图以合法形式掩盖其犯罪实质。判定一个项目集资是非法集资或项目融资需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考察。本案中,许某1明知无法归还本息,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谎称其集资款用于养殖蚂蚁、开发研制及销售蚂蚁产品,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虚构其实施的“星炬计划”;虚构南京冠某公司、北京冠某公司是2003年2月成立的中国冠某集团的下属公司、子公司,实力雄厚,其行为属于通过虚构和夸大公司实力等手段欺骗不特定公众投资。因此可以认定许某1采取了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作者/来源:京师律所姚志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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