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属于是
从英美法系的信托原理来看,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的,这个很内明确。容但根据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权在信托存续期间的归属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如,从对信托的定义中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但后面的信托关系又是按照信托财产是“转移”到了受托人,否则就不会有信托财产需要登记、信托财产的法律独立性等概念,虽然如此,但在实践中,我们还是认为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即信托公司)的。
Ⅱ 信托存续期是什么意思
就是你开始办理信托业务之日起到解除信托业务之日前的这一段时间就是信托存续期
Ⅲ 婚姻存续期放入信托的资产要分配吗
信托的受益人一般是指定的。就国内来说,合同上的受益人是谁,这个信托到期之后回,钱会打给受益答人账户。所以按理说。把资产装到信托产品中去。就只能由信托公司打理。收益分配都是合同限定的。除非能证明这个资产是你们共有财产。但是也要等信托计划到期了以后才能有机会去分割。不然就是谁买的信托,就是谁的财产。
Ⅳ 银监会规定集合信托存续期一定要满一年吗
没有这个规定,集合类信托存续期可以少于一年比如半年期信托,或者在实务中,有的信托约定是1年期可以提前半年赎回
Ⅳ 银监会明文禁止票据信托存续业务那以后咋办
昨日,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银监会已于2月下旬正式下发文回件禁止票据信托业答务。根据这份名为《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
Ⅵ 集合信托计划存续期限 可否设成6个月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集合类信托的存续期最少是1年,没可能设定成6个月。
但是从实际操作中,很多项目会设定成1年期的项目,但是会附增一条:可提前至6个月结束,这种情况倒是比较多见
Ⅶ 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在信托存续期间,没有净值 是什么意思
信托不是基金,没有净值的说法,信托和银行的定期存款倒是很相似,存上钱等着拿利息,中间本金怎么运用的其实我们并不知道,你想想银行存款有净值的概念吗?像开放式基金,有申购赎回,基金净值也会发生变化
Ⅷ 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在信托存续期间,没有净值 这句话中的“净值”是什么意思
净值。。。简单的说,如果这个产品投资的是股票或者混合类,那么现在持有的资专产(经过一定的估值)除以属份额,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等一些费用就是净值了。
比如说当时这个产品(基金,信托产品),发行了1亿份,初始资金1亿,那么初始净值就是1元。如果这个产品买的股票啊,债券啊,在某一天的估值是1.1亿元,那么那日的净值就是1.1元了。很容易理解。
至于为什么信托这么说么,因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是到期了给你算回报的,比如1年到期了,给了7%的回报(这天,如果你一定要算净值,就应该是1.07元了),但是在中间的日子,是不计算净值,也就是不计算回报率的。
Ⅸ 为什么信托产品一般都有: 存续有效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 50 人
2003年信托法有明确规定。建议你自己查阅一下
你这个问题问的不够准确。
应该是存续有效的小额自然人投资不超过50人。
Ⅹ 请问在一个集合资金信托中,如果查出其中一个受益人的财产为贪污款,这个信托还能存续吗否则该如何处理
1、信托法确有规定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或以非法目的设立之信托为无效信托之规定。但在目前实际操作中,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来判定该当信托财产是否为委托人真实合法拥有的财产,实际很难实现,故此实务中,都会在信托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由委托人自己承诺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从而使得受托人在确有第三方有权机构确定信托财产来源为非法时,终止信托或免除相应责任的依据。
2、国内信托相关业务操作的流程是: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等,以期合法自有资金(或资产、权益等),信托与受托人,并签订信托合同等文件且真实交付信托财产后,信托关系方为生效;信托正常或非正常终止后,受托人要做的是依照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返还方式(形态),返还与委托人/受益人,随后信托关系解除。被返还的信托财产还原为委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资产,并根据也已经不具备委托人/受益人法律身份的自然人等社会身份属性及其行为后果,参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司法冻结等。但这时司法冻结的不是信托财产,而是相关责任人的固有财产。
3、集合信托计划相关,类似你提的问题中,确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也没有(没见过)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
集合信托涉及多个受益人,其信托财产运用方向上,属于代定信托(即受托人代为确定);信托合同要件,如成立日期,运用方向、终止日期、信托财产清算及分配方式、形态等具有同质性;对个别受益人的不法来源的信托财产的执行,会在客观上引致当期未到期的整体的信托财产本金的减少,进而影响整个信托计划的运作与信托目的的实现。至少,属于信托合同约定外的信托财产的处置,最笨的法子就是召开受益人大会。实际情况是,因为信托计划到期后,“不法财产”(含本金与收益)也将会按信托约定划付至“不法委托人/受益人”指定账户,届时有权机构再对该账户中资产进行处置,并不实际影响公权力的实现。
故此集合信托计划终止后,再行处理,是一个各方都能接受,且可以实际操作的现实选择。既不违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也顾及到了一般民法项下的公允原则。
4、国内信托相关能称为“法规”的只有“一法两规”,完全不足以涵盖广泛的信托业务领域,特别是信托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发生交叉和冲突时,更不容易说清楚。只能根据届时的具体情况,及信托公司与有权机构的沟通情况进行临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