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为什么美国企业偏好债权融资中国企业偏好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是两种不同的融资手段,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
股权融资对于所专有者来说,风险大属、收益高;对于企业来说,融资快、成本也高。因为企业应该按照入股数量,定期向所有者分红,这个红利占企业利润的比重还是蛮重的,有时候甚至可以达到百分之九十,这是以营利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所不愿看到的;
而债券融资对于企业来讲,虽速度缓慢,但成本低的多了,因为企业仅用向债权人偿还本金和利息。
在中国,股票分红制度还不是十分的健全,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一些企业很少向所有者分红,甚至不分红,这样企业可以享受股权融资的好处而回避了其短处。
在美国,制度健全,大多数非偏好于风险投资的企业更倾向于债券融资。
② 中美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渠道,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有何异同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结构的法律分析
在美国成熟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方式组成并运营,其中,有限合伙被认为是更有优势的一种组织方式。有限合伙是一种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19世纪初,美国有些州就已经制订了有限合伙法,但当时各州对有限合伙的限制十分严格,这种严格的态度通过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转变,有限合伙逐渐得到广泛承认。为了减少各州立法的差异和矛盾而导致的法律冲突,美国“统一州法全
国委员会”于1916年完成《统一有限合伙法》的编撰并供各州参考采纳。其后,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
又分别于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将《统一有限合伙法》与《统一合伙法》
区分开来,并将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区别开来。[1]
通过这一编撰活动,有限合伙的概念和有关制度得到了明确和统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是建立在这一制度基础之上,并充分利用和发挥了该制度的优势。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以下简称“LP”
)和普通合伙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简称“GP”)组成,其集合资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诺制两种。[2]
基金制由投资者在加入基金时交纳其全部出资;承诺制不需在加入时交纳全部出资,投资者只需承诺一定的份额,在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时再交纳出资即可。
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资一定比例,成为拥有绝对控制权的GP。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GP负责寻找投资机会并做投资决定,可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成败与GP
的能力密切相关。LP则主要是养老基金、金融投资机构以及富有的个人投资者。[3]
他们投资到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中的原因在于直接投资私人企业对于他们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难,直接投资需要对目标企业有全面而细致的了解,这是普通投资者所难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资者也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和经验对投资后的企业进行深度监控,而当其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来,则有专业的投资团队作为GP为其寻找投资机会、进行投资并赚取高额的投资回报。有限合伙制的结构,使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金在能够得到专家管理的同时也避免了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
归纳而言,有限合伙制在法律结构关系上体现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有限合伙人由于不参加管理,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只负有限责任;另一方面普通合伙人参加管理经营,在操作过程中具有主动性,因此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这种设计合理地协调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有限合伙在出资方式及收入结构安排上也体现出其合理性。有限合伙人出资额通常可占到99%,收益占70%-80%,而普通合伙人出资额仅占1%,收益却占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双方的利益与责任紧密联系,从而提高了基金运作的绩效。
(二)美国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中,至少涉及作为GP的发起人、作为LP的投资者等参加方。根据各国法律,要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参加方也需满足一些条件,或者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美国证券法是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和运行的基本法律规则,《1940年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对PE也有重要影响。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在1982年颁布了D条例,对私募发售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及资格做了详细规定。D条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即依此条例发行证券可免于按《1933年证券法》进行登记。该条例规定,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免除证券法规定的登记义务。根据该条例,一般的广告或引诱都被认为是公开发行,任何公开的说明、记者招待会或刊登在报纸上、专业刊物上和网络上的广告都属于该类行为,因此PE的发起人在吸引潜在的投资者时,不能使用上述手段。为满足D条例的规定,该基金只能发售给“可信赖的投资者”和不超过35人的其他投资者。“可信赖的投资者”通常包括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特定的免税机构和拥有超过一百万美元净资产的个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标准),以及总资产超过五百万美元的公司。
而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应避免将基金注册为一个投资公司,否则将承担多种关联交易上的限制,并被禁止收取执行费。该法第二节(a)(2)以列举的方式定义了关联人的概念,根据该条的规定,关联人包括以下几类:(1)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拥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述两种人士或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员、董事、合伙人与管理人员;(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资公司,那么公司投资的所有投资顾问或顾问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是其关联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设立董事会的无限责任投资公司,那么其关联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据同节(a)(9)的规定,任何人直接拥有或间接控制一家投资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选举权证券,就被视为控制了这家投资公司。
《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规定。如第17(a)条规定,一家已注册的投资公司的关联人士、发起人或主承销商或者后两者的关联人士不得有如下行为:(1)故意向投资公司或受该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证券或其他财产;(2)故意向这家公司或受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购买证券或其他财产;(3)从这家公司或受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资金或其他财产。要避免将基金注册成为一个投资公司,则必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1)该基金必须不进行公开发行;(2)基金应由100个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资者都是合格的购买者。合格的购买者包括拥有不少于五百万美元投资的个人以及拥有和投资不少于二千五百万美元的实体。
二、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法律问题
美国税法上的一些规定也对PE的结构和运作发生重要影响。大部分在美国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都采取有限合伙型或有限责任公司(LLC)型。选择这种结构也能够确保基金上没有多个层次的税收负担,[4]只需从投资者层面缴纳所得税,相对于其他企业形式而言,减轻了税收负担。
从税收问题的考虑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资者分为非美国投资者、美国应税投资者,美国免税实体和外国政府。不同类别的投资者须承担不同的税负,投资者从合理避税的角度来讲,也要考虑确定收益所归属的类型。
非美国投资者除非可适用优惠税率条约,否则都应对来源于美国的被动性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被动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税等。非美国投资者通常无需因出售美国股票或证券而承担纳税义务,除非该项收入实质上是来源于贸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条约规定,该收入来源于投资者在美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或来源于处置在美国的不动产收益。非美国投资者通常无需填报被动性收入,但需填报处置不动产收益和贸易或商事行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动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税外,非美国投资者投资于美国PE主要会考虑避免来源于贸易或商事行为的收入。
美国应税投资者通常是持有高额净资产的个人或公司。美国个人长期资本收益(持有超过1年的资产)的最高税率为20%,短期资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税率为38.6%。因此,美国的个人投资者主要考虑的问题是使收益性质归入长期资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据美国法应纳税的投资者通常都寻求在美国管辖权以外的低税率地区进行投资,因此PE常常被设立为离岸实体,如在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设立。这种地点的选择会导致另一个敏感的问题,个人投资
者要避免适用“外国个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简称“FPHC”)规定,适用该规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资者的影子收入,导致投资者承担税负。针对这一问题,通常的策略是,美国个
人投资者通过设立美国或离岸“平行”机构(在税收上不被认为是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而美国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资产收益一般适用相同的累进税率(最高35%)。因此,美国公司可能比美国个人更少地关注从基金获得的收入的性质。
关于美国免税实体(如养老金计划、慈善团体和大学)向PE投资的主要税收问题是避免“无关的商事交易应税所得”(,以下简称“UBTI”)。若是基金合伙人的该种实体发生了UBTI,该实体将需对其从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组织结构依公司或信托的税率纳税。在这方面,免税实体主要关注以下几种收入:(1)对营业合伙的投资收入;(2)无关的债务融资收入;(3)服务费;(4)某些保险收入。
当基金投资于一个被视为合伙或其他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公司,而该被投资对象开展了与免税实体职责无关的贸易或商业活动,则会产生UBTI。在这种情况下,免税实体对该目标公司的收益份额即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司实施管理、提供咨询或类似服务而收取费用,则可能被视为参与了贸易或商事活动,该费用则为UBTI。
三、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已经具备了设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近年来,针对在我国更适合发展哪种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广泛的讨论。本文仅针对关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定和缺陷进行探讨。
在中国,对有限合伙这种企业形式的正式承认源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新的《合伙企业法》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还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有限合伙的出资、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分配等内容。新《合伙企业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该规定突破了《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限制。
《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人的规定,这一突破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创设了有利条件。由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将会有大量资金充足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因此,若否认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合法性,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无法达到其应有的效果。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权利能力来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也应该包括法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身份使用、处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合伙企业,这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4条第16款规定,公司
可以“充当任何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发起人、合伙人、成员、合作者或经理”。[5]
德国商法典也
规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6]在法国,通过注册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伙、法人都可以成为合伙成员。
[7]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能否成为合伙人的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参与设立非法人型创业投资基金,因此,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另外,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中国企业也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合伙人的范围,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法》下的合伙人。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考量中,资金安全和及时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伙人在经营期间撤回出资,就会大大影响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依据英国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在经营期间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资,[8]这是造成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在英国不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人的撤资,若合伙协议中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根据其投资计划约定相关退伙的事宜,当约定事宜发生时,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退伙。
在税收方面,《合伙企业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据此,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由投资者缴纳单层税收:投资者若为个人就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为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如前文所述,合伙企业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只从合伙人层面征税,有效减轻税负,是关
键原因之一。
(二)我国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缺陷。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缺乏一些相关配套制度。例如,《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普通合伙人则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为基金经理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另外,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经理个人则须承担巨大的压力,仅以劳务出资但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作为最后的防线,这种情况会影响基金经理对基金的运作,也可能存在不利于有限合伙发展的情况。
在税收方面,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制度主要体现在有关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定中,因此,必须满足法律有关创业投资的规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根据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则是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因此,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合伙人层面缴税,不存在税收优惠的规定,合伙制的单层税负相对公司制税负轻,但合伙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税率和管理细则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税收方面的另一个问题在于缴税时机的确定。由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人层面承担纳税义务,合伙人应在何时纳税则需要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有一个存续期,虽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往往合伙人参与合伙的时间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运作的期间,基金取得收益并不一定会每年全部分配给合伙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续期间还会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动,只有在基金存续期结束时才能确定各合伙人取得的总收益。这个收益是应该分摊到基金存续期的每一个纳税期间来纳税,还是只考虑当年收入来纳税,这个问题也还没能从法律层面得到解决。由此可见,虽然在我国已经有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在积极运作,投资于房地产、IT、医药、电信、金融服务等行业,但为了更有效利用并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良性发展,还有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没有必要仅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角度出发单独立法,而是需要整体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个人破产制度、纳税制度等,并非仅仅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目前,在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规则,以更明确地指导实践。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使有关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确性,才能够使投资者放下顾虑,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投资模式进行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积极健康发展。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③ 谁知道美国人怎样为基础设施融资(三)
主干有限合伙(
Master Limited Partnership, MLP)(已供财新网)除了REIT
,美国基础设施领域还有另外一种较为典型的产业投资基金——MLP。
MLP以有限合伙形式存在,一般由公用事业公司出任GP
,由投资人认购有限合伙单位出任LP
,并且其有限合伙单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与REIT相似,
MLP在合伙企业层面也可享受免缴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但前提条件是其收入的90%以上必须来源于自然资源、房地产及大宗商品投资等特定产业。
MLP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其兼具有限合伙免缴企业所得税与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的双重特性而获得较快速的发展。最初,
MLP在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应用比较广泛,后来逐步扩展到清洁能源等领域。
尽管MLP与REIT在融资模式、收入分配要求、免税待遇方面有很多相似点,但两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两者的投资领域存在区别。如前文所述,允许REIT投资基础设施是最近几年才逐步放开的,而且何种基础设施可以成为RIETs的投资对象还需要美国国内税务局的个案审批。而自从MLP在80年代兴起,其主要投资方向就是能源领域的基础设施资产。
其次,
REIT需要遵循的法律要求较多,除了投资领域的限制,
REIT还要受到股权构成、收益来源及分配比例等方面的法律限制。与REIT相比,
MLP的灵活性要大得多,除了收益来源受到法律限制之外,其他方面都可通过合伙协议自主约定。
第三,尽管REIT与MLP在企业层面都享有免税待遇,但其具体核算方式却有很大差别。
REIT本质上是公司,其分配给股东的红利是营业收入扣减掉相关成本费用之后的利润,因此,每次分红,股东都需要就这部分收入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所得税。而MLP本身是一个税务透明体,不但其收入可向合伙人免税分配,而且其各种税前抵扣项都可以向合伙人传递,并入合伙人的税务申报表进行税前抵扣。此外,
MLP分配收益时,合伙人获得的现金将会作为“长期投资”这一资产科目的调减项入账,不会被确认为当期收入,合伙人无需缴纳所得税;只有在转让MLP合伙单位时,合伙人才需要就合伙单位的账面价值与实际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按资本利得收入缴纳所得税。鉴于此,与REIT相比,
MLP的节税效果要更显著。
同为权益融资模式,
REIT和MLP各有优势。
REIT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要求,股权构成的灵活性会受到影响,但能保证更稳定的现金流,对投资者保护力度更大,而且可以吸引更广泛的投资主体。
MLP在股权构成方面享有更大的灵活性,合伙人层面的节税效应更明显,但税收方面的障碍影响了一些机构投资者对其的投资热情。融资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利弊,选择对自身更有利的融资模式。
④ 为什么美国企业融资时以直接融资为主,而日本企业则以间接融资为主
因为美复国的资本市场发达,制针对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融资渠道,投行等金融机构也很发达,这样就促使了直接融资比间接融资高,在美国来说,直接融资是比较容易的事,而不像在日本那样,手续、规定比较麻烦
当直接融资方便的时候,就不会去选择间接融资了,也就是发行股票和债券比较容易的话,那么就不会去找银行贷款了
⑤ 美国的融资租赁做账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解释,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有可能转移,也有可能不转移。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在满足资本化的条件下,应当计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帐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⑴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⑵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⑶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⑷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的,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销完毕,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当减少为优惠购买金额。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全部摊销完毕,并且,租赁负债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⑴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与自有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⑵折旧期间。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⑥ 为什么美国企业融资时以直接融资为主,而日本企业则以间接融资为主
因为美国的资本市场发达,针对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融资渠道,投行等金版融机构也很发权达,这样就促使了直接融资比间接融资高,在美国来说,直接融资是比较容易的事,而不像在日本那样,手续、规定比较麻烦
当直接融资方便的时候,就不会去选择间接融资了,也就是发行股票和债券比较容易的话,那么就不会去找银行贷款了
⑦ 请问美国私募基金是怎样融资的
尽管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不尽相同,但是私募基金大多雇用专业人士负责基金管理,采用精确的数量模型,对投资交易实行所谓的程序化投资决策管理。比如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合伙人中就有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默顿和斯克尔斯等人,并且雇用了一些大学里的博士弟子操盘,通过定价模型计算各种相关证券的价格差异,捕捉交易机会。
发展概况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的共同基金而言的一种基金类型。私募基金一般属于合伙人制的小型私人投资公司,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和衍生金融产品,是一种高风险的投机基金。 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加深和各种投资工具的创新,美国私募基金业获得极大的发展,基金的数量和规模每年都以20%的速度增长,现在已经成为美国金融领域一支成长最快的力量。目前,美国至少有4200家私募基金,资本总额超过3000亿美元。
美国的私募基金投资领域广泛,投资手法多样。1998年,美国先锋对冲基金研究公司等机构对美国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了研究,他们按投资策略的不同将美国的私募基金划分为16类。但是一般来说,美国的私募基金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宏观基金,另一类是相对价值基金。宏观基金主要利用各国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性进行宏观经济的不均衡套利活动。宏观基金收集世界各国的宏观经济情况并进行研究,当发现一国的宏观经济变量偏离均衡值,便集中资金对目标国的股市、利率、汇率、实物进行大笔的反向操作。当该国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资产价格将会大幅贬值,宏观基金将从中获得巨额的收益。一般认为宏观基金风险巨大,其对全球金融体系的破坏性较大,常常被人们指责为金融危机的制造者。宏观基金的代表是索罗斯领导的著名的量子基金。相对价值基金与宏观基金不同,它一般不冒较大的市场风险,只对密切相关的证券的相对价格进行投资。由于证券的相对价格差异一般较小,如果不用杠杆效应的话,私募基金就无法取得高额的收益,因此,相对价值基金更倾向于使用高杠杆操作。最著名的相对价值基金是美国的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由于LTCM运用高度的杠杆操作,仅仅5 年的时间,这家公司就以投资失败而告终(LTCM成立于1993年,1994年2月正式开始运营,1998年9月投资彻底失败)。
按照私募基金的注册地,我们还可将美国的私募基金划分为美国国内注册的基金和境外注册的基金。现在,只有不到一半的美国私募基金在国内注册,一半以上在美国境外注册。境外注册的基金又称为离岸基金,这些基金一般注册在西欧的卢森堡、英国的海峡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一些避税天堂里,专门在美国境外从事离岸证券投资。这样,这些基金一方面逃避了美国政府的监管,同时也为投资者逃避了利润所得税。
设立程序与组织结构
美国关于私募基金的相关法令主要包含在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内,同时私募基金还受各个州《蓝天法》(BlueSky Law)的监管。
根据美国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在美国只能设立固定面额证券公司、单位信托投资公司和公开募股管理型公司。但是《证券法》中的D规则却为私人合伙投资于证券市场设立了第506号“安全港”(Safe Harbor)条款,《证券法》的S规则则为外国人私人证券投资设立了“安全港”条款,这些条款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不按《投资公司法》规定的三种方式设立合伙制的投资机构。这样就为美国的私募基金提供了一种绕开金融监管的途径。
美国的法律规定,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所谓“有资格的投资者”是指,个人投资者必须拥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并且最近两年的年均收入高于20万元,或包括配偶的收入高于30万元;如以法人机构的名义进行投资,则机构的财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在1996年9月1日之前,不多于100个“有资格购买者”设立的私募基金不必经过美国证券委员会(SEC)的批准,1996年9月1日后,根据美国的《国民证券市场改革法》(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 Improvement Act)的规定,这一人数限制增至500人。同时,SEC允许私募基金吸纳拥有2500万美元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加入。
私募基金一般由两类合伙人组成。第一类称一般合伙人(GeneraI Partner),相当于基金经理,指的是创设基金的个人或团体。一般合伙人处理私募基金的所有交易活动及日常管理。第二类是受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受限合伙人提供大部分资金但不参与基金的投资活动。在筹划设立私募基金时,一般合伙人通过与受限合伙人签订《合伙人协议》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伙人协议》是限制和规范私募基金内部关系的基本文件,一般包含以下一些内容:
1.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因素;
2.一般合伙人与受限合伙人的地位;
3.合伙人投资、增资、撤资的规定;
4.激励薪酬的计算细节;
5.管理费用的使用与计算细节;
6.是否允许使用财务杠杆及比例限制;
7.财务年度末分红的相关规定等等。
一般来说,《合伙人协议》对一般合伙人进行基金投资目标方面的限制比较泛泛,这样基金经理就有足够的灵活性进行投资操作,保证投资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关于一般合伙人与受限合伙人的地位及是否允许使用财务杠杆等内容则必须明确。投资者在加入私募基金时一般都要聘请律师参与《合伙人协议》的签署过程,这样能够保证投资人签署的协议与自己心中的目标相一致。
私募基金的一般合伙人在前期准备就绪后,就可以出售基金单位了,美国法律对私募基金出售的规定非常严格,不允许私募基金进行任何的广告宣传。投资者一般通过四种方式参与投资:(1)依据上流社会的所谓可靠信息;(2)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经理人员;(3)通过其他的基金转入;(4)由投资银行、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介绍。一般合伙人向事先确定的每一个潜在的投资者送交私人募集的买卖契约文件(包括《合伙人协议》),向他们提供与有经验的投资者进行面谈的机会,或者提供投资咨询。最后,与投资者签署《合伙人协议》,吸纳投资者的资金。这样,一家私募基金便宣告成立。
运作特点
美国的私募基金在投资策略和运作方式上与共同基金有很大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者主要是一些大的投资机构和一些富人。如前文所述,私募基金的合伙人要取得投资资格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决定了只有富人才能参与私募基金。如索罗斯领导的量子基金的投资者都是超级大富翁,或者是金融寡头、工业巨头。量子基金的投资者不足100人,每个投资者的投资额至少100万美元,多则1000万美元。
2.一般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或抽资前必须提前告知,提前时间从30日至3年不等)。基金的封闭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确定这一期限的根据是,经济周期一般为4~5年,而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要大于一个经济周期,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基金经理有充足的时间来运作基金。
3.黑箱操作,投资策略高度保密。根据美国的法律,私募基金无须像共同基金那样,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披露信息。美国的监管当局认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成熟、理性,有足够的能力对基金经理人的活动进行监管,证管部门和公众都无需知道其运作情况。私募基金的经理人在与合伙人(投资者)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中一般要求极大的操作自由度,对投资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难获得私募基金的系统性信息。
4.高度杠杆操作。私募基金的投资目的在于获得高额利润,但是基金自身的资金实力毕竟有限,因此,私募基金一般都大规模地运用财务杠杆(通过信用借贷的方式),扩大资金规模,突破基金自有资金不足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基金运作的财务杠杆倍数为2~5倍,最高可达20倍,一旦出现紧急情况,私募基金的杠杆倍数会更高。如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MC)在运作期间,几乎向世界上所有的大银行融通过资金,使用的财务杠杆倍数极高。在1998年8月LTCM出现巨额亏损前夕,其杠杆比率高达56.8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1.25万亿美元的金融衍生交易仓盘,总杠杆比率高达568倍。在高度财务杠杆的作用下,如果基金经理预测准确,则基金能够获取最大限度的回报;一旦基金经理预测失误,财务杠杆也会成倍地放大损失的数额。
5.主要投资于金融衍生市场,投机性强。私募基金的背后一般没有实物资产支撑,专门在金融市场从事各种买空、卖空交易,并从中获取高额的投资收益。尽管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不尽相同,但是私募基金大多雇用专业人士负责基金管理,采用精确的数量模型,对投资交易实行所谓的程序化投资决策管理。比如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合伙人中就有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默顿和斯克尔斯等人,并且雇用了一些大学里的博士弟子操盘,通过定价模型计算各种相关证券的价格差异,捕捉交易机会。
6.组织结构比较简单。私募基金属于合伙制企业,不设董事会,由一般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在美国,约1/4的私募基金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美元,它们的运作像一个小作坊,通常是在仅有一两个人的办公室里工作。私募基金一般不设自己的研究机构,更多地依靠外部的研究信息资源。
7.采取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私募基金的经理除了能够获得基金资产的一定比例的固定管理费外,还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利润作为奖励。这一比例通常在5%~25%之间。这种激励机制能够吸引大批的有才华的高级专业人士加盟私募基金,并为私募基金创造出优良的业绩。根据资料分析,1988~1994年,私募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高达18.5%,远高于其他类型的投资收益,如同期的摩根斯坦利资本指数的投资收益是8.1%,莱曼兄弟综合债券指数是8.6%。
8.操作手法多样,更多地呈现全球化的特征。私募基金经营机制灵活,没有短期的利润指标和确定的资金投向的限制,在投资工具、财务杠杆、投资策略等各个方面也没有限制,这样基金经理就能在范围更广的投资领域选择投资战略,以期获取长期的高额利润。私募基金一般运用“对冲”的操作手法,进行反周期交易,也就是说在证券价格下跌时买进,在价格上升时卖出。比如,相对价格债券套利基金(Relative Value Funds)通过从一些相关金融产品定价的微小差异中套利,从而保证在牛市、熊市中都能赚钱。
主要投资策略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私募基金的操作理论、投资策略早已超越了早期的简单地利用股市买卖进行对冲操作的方式,现代的私募基金大量地涉足期权、期货等投资领域,大胆地运用各种投资策略,操作手法多种多样(详见表1)。总的来说,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操作手段有以下几种:
(1)运用期货进行对冲盈利。期货合同可以防止利率风险、市场风险和汇率风险,具体到期货的种类又可分为利率期货(长期、短期)对冲、远期股指期货合约对冲、货币期货合约对冲等等。
(2)运用期权进行对冲操作,又可分为运用股指期权进行对冲、运用个别股票期权进行对冲、运用长期利率期权进行对冲。
(3)运用掉期交易进行对冲操作,包括利率掉期和货币掉期。
(4)运用资产组合保险业务(Portfolio Insurance)进行对冲。比如,在购买现有资产组合的买入期权的同时,从投资银行或保险公司购买保单。
(5)综合运用多种对冲手段进行操作。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的私募基金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利用股市、汇市必然的联动效应,对股价、汇率、利率进行攻击,从中获得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
风险与监管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持续动荡,金融危机此起彼伏。在遍及全球的金融危机中,特别是在亚洲金融危机中,美国的私募基金(特别是以索罗斯的量子基金为代表的对冲基金)扮演了一种极不光彩的角色。但是,美国的私募基金并不是这场危机的最终受益者,许多私募基金在全球金融动荡中损失惨重。经过这次全球性的金融大动荡,暴露出美国的私募基金业存在的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私募基金经营风险过大,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⑧ 美国大多数企业的融资方式
呵,美国企业的融资方式中,07年的数据是银行贷款占56%,发行债券占32%,发行股票占11%。你老师所专说的中国大部分属企业靠发行股票融资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在中国企业发行股票的门槛太高,绝大多数企业是达不到准入门槛的。07年我国股票融资额是人民币7722亿元,公司债3349亿元,而银行贷款融资额是261690亿元,银行贷款融资的比重超过了88%。只能说中国企业倾向于股权融资,所以我国的股票融资的比重一直呈迅速上升趋势,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动摇不了银行贷款的绝对地位。
⑨ 中国境外的项目融资特点都有哪些
随着中国企业境外布局和实体投资的深入,境外实体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业务规模不断增加,境外实体的融资需求也同比例增长,甚至融资需求会大于、先于业务的增长。与上述需求存在反差的是,中企的境外子公司依赖中国母公司增资、借款等方式大于境外子公司自主在当地融资的比例。中企的境外子公司是一个处于当地国家的独立企业、是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如果仅靠中国母公司进行资本的输血,无法形成的自身的融资能力的话,将无法实现企业的市场目的。
一些中企在境外子公司看到了融资能力对于企业发展的短板效应,在境外进行了本土化的融资,实现了很好的效果。本文准备以美国为案例,通过介绍中国在美国设立的企业在美国实施本土化融资的方式,以及中国在美国设立的企业在融资中会面临的挑战,向读者揭示中国企业境外本土化融资的“秘密”。
美国融资概述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超级大国,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在美国资金市场进行融资,有很多好处。首先,美国贷款在利率方面比较低廉;其次,美国的资金市场体现为比较充足多样的资本来源,融资方式和通道也十分多样;再次,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一旦在美国市场上成功实现融资,那么对于该公司在其他国家的融资工作,显然是一种促进作用,因为美国融资项目中的信用评级等报告,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样可以适用和被评价。在美国本土可以适用或比较流行的融资方式,在融资种类方面和中国国内没有太大区别,主要为向银行贷款、向私募债务市场融资、在公开债务市场融资和公开发行股票。前三种是债权融资工具,最后一种为股权融资工具。
而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无论采取何种融资方式,都离不开美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而美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与其他国家相比均呈现出十分复杂的态势。美国的金融市场可以粗略分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基本所有的企业融资行为都发生在这资本和货币二个市场中。资本市场包含了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抵押市场和贷款市场;而货币市场包含了承兑市场、票据市场、短期金融凭证市场等市场;外汇市场则是众多银行参与的金融市场,银行会在此市场进行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
美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有着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特点:第一,美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自由流动性更强,美国的金融机构和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和流通比较频繁,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跨境的金融业务变得十分普通和普遍。
第二,美国的金融机构庞大而复杂。美国的金融体系由美联储、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金融机构构成。美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银行类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二大类型,但是在二大类型内部各种金融主体繁多,很容易让人眼花缭乱,无法区分其差异。美国的银行分类就十分复杂,除了我国比较常见的商业银行外,还存在储蓄公司、贷款公司、信用公司和共同基金银行等主体。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种类也更加多样,除了我国也有的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外,还有我们所不熟悉的商业财政公司、退休基金、金融服务公司、互助储蓄银行(虽然名字叫做银行,但是是属于非银机构)、存续放款协会、投资信托基金、各种类型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主体,还有今年来比较热门的科技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公司等。搞不清楚这些机构的合法从业范围和业务内容不但无法掌握融资要领,还可能会违法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
第三、美国的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相关交易错综复杂,金融产品结构层次多,参与交易的各类金融主体多元,在不同市场从事相关交易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要求均不相同,不同市场和不同交易的监管重点和监管部门也有所不同。
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在融资前需要考虑的事项
选择股权融资方式必须进行的思考
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从大的角度看,就可以先决定是采取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这个环节的考虑与国内的债权、股权融资并没有区别和差异。如果选择股权融资,融资过程更多体现为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经历的公司重组或并购的过程。但是要使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拿到钱,必须采取股权增资的方式来实现,而非股权转让。
美国本土的投资机构十分众多,全球投资机构100强排名中,美国投资机构占据了70%的榜单,而前10位的投资机构中,美国投资机构更是占据了8个席位。所以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如果选择股权融资的方式,那么无疑是处在了投资机构最密集、竞争最激烈的国度,这对于股权融资而言是一个比较有利的方面。但是正因为美国集中了大批的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行业已经十分成熟,股权投资机构对于标的公司的情况调查技能、盈利预测能力的判断技能和未来成长性的分析技能都已经十分纯熟。
如果说在我国国内似乎存在“项目少、钱多”的股权投资业情况外,那么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可能无法面对如此有利的情况,想要拿到高的PE倍数的投资,恐怕需要花大力气讲清楚公司的盈利模式、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同时作为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投资者可能会对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诚信问题提出拷问,更加会对投资后如何实现投资者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权提出质疑和诉求,这些都是需要公司在股权融资方案前充分考虑的内容。在细节上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还要考虑因为贸易摩擦等而导致的未来经营上的不确定性,比如反垄断、反倾销对公司的影响;中美二地税收法律和政策对公司的影响;中国母公司战略调整会公司的影响等内容。
最近随着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在美国本土开展的房地产和其他固定资产项目的增多,项目贷款也逐渐增多。愿意给房地产项目提供资金的借款方或配合借款方主要有商业银行、退休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机构和信用公司。作为借款人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借款方给予同一个项目的贷款比例、借款意愿和偏好可能是不一样的。商业银行的项目贷款模式可能和国内比较类似,商业银行愿意提供的借款资金额度主要根据项目情况来定,和国内项目贷款比较固定的借款上限一般为70%不同,有时借款人可以争取到100%的项目总金额的借款资金。
美国的退休基金和国内的保险资金都属于大体量的资金持有主体,而且这二种资金持有主体的共同愿望是要取得更为稳健的资金回报,其对借款本金和收益的安全性诉求大于其对高收益的诉求。所以退休基金更希望把资金投向更加稳健的房地产开发商,所以其对于项目的调查和核实过程相对会比较长,对于项目的稳健盈利能力更为关注。虽然退休基金可以提供的借款资金额度会比较大,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很有吸引力,但是对于想短期快速拿到资金的借款人并不是很好的选择。
不同情况的借款方应该选择不同的借款人来完成资金的取得,但是对于信用公司,所有的借款方都应该谨慎,因为虽然信用公司放款较快,也愿意为一些风险较大的项目提供借款,但是基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其对利率的诉求是十分大的,面对信用公司提出的利率收益要求、利息支付方式和借款期限,借款方要进行销售模拟和财务测算,以免出现成本和收益倒挂的现象。
注重信用在公司融资的重要性
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无论用何种方式实现融资目的都需要高度关注的事项就是注重和维护公司的信用情况。除了垃圾债券外,几乎其他所有的债券和借款都需要公司提供自己的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可以说直接决定了公司所需要承担的利率水平,所需要提供的担保方式和所需要承担的其他费用金额。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首先要理解信用评级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在于向投资者揭示公司违约发生可能性的大小,信用评级报告所评价的公司是否愿意、是否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债务。本质上信用评级报告是一种独立的第三方专家意见,是供投资者阅读的参考意见。
除了要重视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的资料准备和实地考察配合工作外,更重要的是要重视在信用等级评定完成后的跟踪复评过程。如果复评中公司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评级机构会对评级结果做出相应的重大调整。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在信用评级过程中除了重视资产结构、盈利能力、现金流和资产总额等财务风险安全指标外,还要重视软信用的内容,比如行业风险的控制、业务风险的控制、关联交易和不当担保的排除异己自身管理能对于控制风险的作用等内容。除了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对于信用评定的影响外,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一定更要关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身信用情况对公司信用的影响,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经济丑闻或者违规行为的,往往会影响公司本身的信用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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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美国电影投融资模式是什么
貌似就是集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