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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托收据

发布时间:2021-01-04 19:12:10

❶ 首次开信用证,但不知怎么开。

运作流程: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版保证,请开证权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❷ 银行托收怎么办理

跟单托收
(1)跟单托收的申请:
1) 向银行提交《出口托收申请书》一式两联,有关内容全部用英文填写。
2) 全套托收单据
(2)出口托收申请书的内容:
1) 代收行(COLLECTINGBANK):出口商在该栏内填写国外代收银行(一般为进口商的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这样有利于国外银行直接向付款方递交单据,有利于早收到钱。如果没有填写或不知道进口方的开户银行,则申请人银行将为申请人选择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一家银行进行通知,这样出口商收到款项的时间将会较长。因此出口商最好知道进口商所在的国外开户银行。
2)申请人(APPLICANT):申请人为出口商,应填写详细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
3) 付款人(DRAWEE):付款人为进口商,应填写详细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如果进口商的资料不详细的话,容易造成代收行工作的难度,使出口商收到款项的时间较长。
4)汇票的时间和期限(ISSUE DATE and TENOR OF DRAFT):申请书上的汇票的有关内容要与汇票上的一致。
5) 合同号码(CONTRACT NUMBER):申请书上的合同号码要与进出口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上的号码保持一致。
6)单据(DOCUMENTS):提交给银行的正本和副本的单据名称和数量。
7) 托收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OLLECTION)托收的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如果需要就注明一个标记(×):
A.收到款项后办理结汇
B.收到款项后办理原币付款
C.要求代收方付款交单(D/P)
D.要求代收行承兑交单(D/A)
E.银行费用由付款人承担F.银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G.通知申请人承兑汇票的到期日
H.如果付款延期,向付款人收取 ----%P.A.的延期付款利息
I.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J.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代收行对货物采取仓储或加保,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K.其他光票托收
(1)光票托收的申请申请书包括的内容有: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票据的种类可以办理托收的票据有:汇票、支票、旅行支票。

托收(Collection) 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❸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贷和承兑交单的区别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是指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即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汇票到期时,由付款人付清款项。承兑交单与付款交单的区别在于: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就可以得到单据提货,而无须等到汇票到期日。远期汇票的期限一般都按出口商给予进口商的期限办理,通常为见票后若干天等。在托收结算业务中,银行对进、出口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资金融通。(1)银行对出口商的资金融通,可以采取托收出口押汇方式(loan secured by documentary bill)。出口商办理跟单托收,以汇票和货运单据作为质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托收行根据出口商的资信及经营作风,酌情贷给一定比重的票款;扣去利息将净款付给出口商,然后把跟单汇票寄给进口地的代收行,委托其代收票款,待收妥票款后归还贷款。托收行贷款后,成为出口商的债权人,取得托收项下跟单汇票的质权;如果托收遭进口商拒付,可以向出口商索回贷款;如果索不回贷款,银行有权处理出口货物。(2)银行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是允许进口商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简称T/R)交给代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以便出售;待售得货款后偿还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凭信托收据提取的货物的产权仍属于银行;进口商处于代为保管货物的地位。如果出口商主动提出“凭信托收据借贷”并在托收委托书上写明“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字样,代收行可以按照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办理,但是一切后果应由出口商负责。如果出口商未曾主动提出,而是代收行同意进口商的要求“凭信托收据借贷”,那么一切后果应由代收行负责。

❹ 海外直贷(中国银行海外分行)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办理

海外代付业务是不是应该由银行代扣代缴税款,应该代扣代缴哪些税款?是否可以比照“同业拆借”免营业税?

海外代付,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资信状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并承担融资费用的前提下,由境内银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进口商在信用证、进口代收、T/T付款等结算方式下支付进口货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资方式。例:某企业在境外购买原材料,申请其开户行代付款。其开户行又委托其海外代理行支付了这笔材料款。

一、营业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以下项目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后,应于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

将对外支付有关情况向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主管国税和地税机关报告。

外汇指定银行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

等项下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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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3 号)中对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设立了明确的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海外代付业务应当扣缴相应利息的营业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也曾经明确过这方面业务。

银行支付给海外代付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发布日期】: 2010年09月26日

问题内容:

银行办理海外代付业务,支付给海外代付行(境外银行或国内银行海外分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海外代付,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资信状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并承担融资费用的前提下,由境内银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进口商在信用证、进口代收、T/T付款等结算方式下支付进口货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资方式。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由于进口商在中国境内并承担了融资费用,则这项金融保险业劳务为境内应税劳务。由于海外代付行收取了利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银行在支付利息时应当扣缴相应利息的营业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10/09/26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189号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对我海外分行来自于内地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再次紧急请示》(中银财[2001]19号)收悉。现就来函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行海外分行从国内取得利息收入纳税问题

你行海外分行虽是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在当地不具有居民身份,但也是依照分行所在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受所在国法律的保护,其向国内企业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和我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关规定,你行海外分行向国内企业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属于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我国享有优先征税权。对分行取得的这类由我国已优先征税的所得,分行所在国税法通常规定,采取免税方法或对已征税款作为费用给予抵扣的方法以消除或部分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三、扣缴义务人的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189号

三、关于“包税”条款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税收问题,不论条款如何表述,不能改变上述税法所规定的义务。至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国内企业在经济上负担外国企业的税款,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业约定,税务部门将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税务部门将采取将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征税。

❺ 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和承兑交单(D/A)。的区别

托收是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a.付款交单(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和即期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是相同的:买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没有变化。

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融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两种规定期限的方式:一种是付款日期和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买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货。另一种是付款日期比到货日期要推迟许多。买方必须请求代收行同意其凭信托收据(T/R)借取货运单据,以便先行提货。

所谓信托收据,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代收行若同意进口方借单,万一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但有时出口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这种做法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从本质上看,这已不是“付款交单”的做法了。

b.承兑交单(D/A)。承兑交单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 承兑交单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一样,都是在买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银货两空。因而,出口商对采用此种方式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❻ 信托收据贷款业务流程

1.由企业向
金融信托
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
贷款用途
,
贷款条件
,还款能力及还款来源等有关情况.
2.由金融信托机构的经办人员对企业的申请内容和资料进行审查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分析结论和意见逐级上报.
3.由主管
部门经理
根据经办人员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排出拟贷款企业的顺序,并
组织调查
.
4.由经办人员根据需要调查的内容列出提纲,经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5.主管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最终作出决定:货与不贷,贷款金额和期限.
6.经批准同意贷款的企业,应向金融信托机构出具借据,并经确实具有代偿能力的经济法人出具担保手续;然后,借贷双方签订
借款合同
.
7.金融信托部门根据合同及借据规定的时间,将款项汇划入借款单位的帐户.
8.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
贷款使用情况,监督借款方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防止
风险损失
.
9.贷款到期时,应及时
催收
,按期
收回贷款本息
.借款单位如因暂时困难不能还款,应在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请,说明原因,调整还款计划,提出保证还款的措施,并经原担保单位承诺
续保
,由金融信托机构审查意后,
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10.固定资产
信托贷款
结束时,经办人员还应写出结束报告,存档备查.

❼ 在外贸中D/P,L/C和T/T的区别

T/T(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LC 是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
T/T与L/C的区别
(1)在T/T方式下,进口商不需向银行申请开发信用证,有关于信用证部分的流程都可省去。(2)出口商在办完报关等手续后,不再采用"押汇"方式向银行交付单据,而是在"单据列表"页面中直接将单据送进口商。 (3)进口商收到单据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可销货收回资金后再付款给进口商。(4)进口商付款后,银行才能通知出口商结汇。
D/P叫做付款交单,就是进口商付了货款以后代收行才会把相关的单证给你,D/A叫做承兑交单(一般会有个期限),就是进口商做向银行保证在多少天内会付款,银行就会给你提单了.理论上风险当然是做D/A大一些,因为D/A下进口商只要答应银行在汇票到期时付款就可以了,但只不过是个承诺,万一进口商不想付了,你也没什么办法.在实际操作中,D/P和D/A的风险都差不多.比如D/P AFTER 30 DAYS和D/A的性质就一样了,进口商会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先向银行借出提单提货,这叫做"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货(D/P.TR),这样一来和D/A没什么实际区别了,还有些国家,会按照"本国惯例"操作,比如芬兰,伊朗等,就是货到付款,这样一来又和D/A一样了

❽ 信托收据的简介

1.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2.单据须属于我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才可以办理信托收据;
3.信托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银行保管有关货物,同时保证:3.1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或处理;
3.2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文件;
3.3以银行名义进行货物加工并在加工后重新存仓;
3.4安排出售货物。
同时保证:
1、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或处理。
2、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文件。
3、以银行名义进行货物加工并在加工后重新存仓。
4、安排出售货物,并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用销售收入归还全部银行垫款。 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因此采用这种做法时,必要时还要进口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抵押品后,代收银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人,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方式,也就是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进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相差无几,因此,使用时必须特别慎重.

❾ 已办银行妥托收货款手续,要记什么科目

要计入管理费用中。
A.托收的基本涵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方)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通常是海运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并开出汇票,把全套跟单汇票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托收业务的一般流程如图所示:
B.托收的种类
托收是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
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和即期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是相同的:买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没有变化。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融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两种规定期限的方式:一种是付款日期和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买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货。另一种是付款日期比到货日期要推迟许多。买方必须请求代收行同意其凭信托收据(T/R)借取货运单据,以便先行提货。所谓信托收据,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代收行若同意进口方借单,万一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但有时出口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这种做法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
从本质上看,这已不是“付款交单”的做法了。

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
承兑交单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一样,都是在买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银货两空。因而,出口商对采用此种方式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托收的使用
托收方式对买方比较有利,费用低,风险小,资金负担小,甚至可以取得卖方的资金融通。对卖方来说,即使是付款交单方式,因为货已发运,万一对方因市价低落或财务状况不佳等原因拒付,卖方将遭受来回运输费用的损失和货物转售的损失。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卖方承受的资金负担很重,而承兑交单风险更大。托收是卖方给予买方一定优惠的一种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是一种促进销售的手段,但必须对其中存在的风险持慎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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