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小企业融资系统,p2p借贷系统,p2p网贷系统,个人借贷源码好不好用
P2P网络借贷(100%本金保障)(最高20%年华化率)(最低50元起步)
即Peer-to-peer lending,或称点对点信贷,是指社会主体利用中介机构的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它是民间借贷由“线下”发展到
“线上”的结果,是公民行使自身财产权利的体现。网络技术日益发展,正规融资渠道受限,熟人社会的解构,通货膨胀率日益高企,投资方式限缩,个人征信体系
的不断完善,皆助推了P2P网络借贷的产生与发展。
网贷投资具有一下特点:
1. 投资门槛低。
除陆金所最低投资需要1万元以外,大部分的网贷平台投资门槛低至50元。相比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的高门槛,网贷投资是低门槛的大众理财产品,适合所有阶层的投资者。
2. 投资收益稳定。
作为约定利率的借贷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参照中国网贷五年来的借贷利率水平,平均而言整体的收益率水平大约在20%左右。当然近期随着营销活动较多的新平台的不断涌现,整体的收益率水平有上升的趋势。而主流的网贷平台的利率水平则是稳中有降。
3. 投资期限可自由规划。
网贷投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未来的实际情况,选择投资的期限,而许多平台也允许让投资者用未到期的投资做担保在平台上借款,以满足不可预测的资金
需求。这让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得以释放。投资者既可以参照未来的资金需求情况来选择投资期限,也可以在平台上借钱来暂时迅速提现。满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资金
需求。
4. 系统风险是网贷投资的主要风险。
网贷投资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式,信用风险是主要的风险,也就是如果
借款人不还钱,那么投资者就有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但是在中国,许多作为资金中介的网贷平台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那么网贷平台会先行
垫付本金或者本息,这让投资者规避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信用风险,而所有的风险只在于网贷平台本身是否可靠,平台自身是否能够承受逾期的压力。只要平台存
在,投资者就没有损失本金的风险。
在通胀依旧,经济形势复杂而投资者可赚钱的投资渠道不多的大背景下,网贷投资的优势就显现了出来。
首先,相比于低迷的中国股市,随之消沉的开放式基金和各种私募产品,以及与CPI拉不开距离的低收益的储蓄和银行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率稳定而且保持较高水平。
其次,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而增强,变现能力比有许多相似之处的信托产品要强的多。在一些可以净值借款的平台,早上提出提现申请,中午或者下午资金就可以到达投资者的银行卡里,实际的流动性比货币型基金都要强。
第三,最低的投资门槛,让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投资的收益,这是其他大部分投资工具尤其是高门槛的信托以及银行理财产品所无法实现的。
第四,相比期货等保证金交易产品,网贷投资的风险适中,而通过分散投资,风险完全在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范围之内。
最后,对投资者的要求较低。网贷投资无需太多的投资技术和经验,在大部分平台都保本的情况下,只需要选择安全的投资平台,就可以实现稳定的收益。而一些平台有自动投标功能,设置后无需在线就能自动投标,适合没有时间上网的投资者。
【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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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P2P
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根据现有的P2P
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可将其大致归为三类:第一类,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运营主体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负责对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不分担
借款者还款不能的风险。第二类,复合中介型。借款人与运营商共担风险,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运营商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以保证其及时还款,降低自身
坏账率。第三类,复合中介兼公益性。这类运营商在借款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带有扶贫帮困的色彩。
二、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一)
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
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
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网络借贷的现金流循环于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
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但P2P网络借贷运营者仅注重借款者资金用途的审查,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难以认定其洗钱罪的主观故意,
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
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
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很可能导致借款者凭借伪造信息,骗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时,网络借贷运营者亦会出现侵吞出借人资金,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投
资人利益也无法保障。
(四)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网络借贷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监管真空、资信审查不完善等特征为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保护屏障,同时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难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以超过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募集资金挥霍、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
诈骗罪。
(五)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诱发高利转贷行为。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网络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过了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免会诱使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之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转贷以谋取利
益,从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P2P网路借贷中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一)改变管理思路,重视市场经济的自循环体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预来调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尽量
减少公权对私权运行的过度干预,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放债人条例”、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引导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同时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同时应修改现行法律,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打击重点。
(三)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户识别机制。准确核实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借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防范违法
犯罪活动的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社会关系,信用记录,利率水平,还款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借贷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且多关涉个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有必要提升网络借贷中
客户资料的保密技术,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制定客户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及时处理,力争将损失降
到最小。
(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成为支持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证据类型。又因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保护意识,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对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备份工作。
(六)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其既有的网络监管优势,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构建非法金融活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借贷运营网站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其他部门核实,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七)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俩。社会大众基于牟利心理可能会忽略相关行为的违法属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就犯罪的常见类型、惯
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辨别、防范能力,促使他们自觉抵制犯罪活动。
(八)开拓更为广泛、
多元的投资渠道。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令众多欲投资者望而却步,股市低迷使得大众投资群体心灰意冷,通货膨胀率上涨,实业投资利润回报率低,其他投资
产品亦远离大众视野,使一些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领域。因此,开创新的投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亦是分散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可行举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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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断完善,皆助推了P2P网络借贷的产生与发展。
网贷投资具有一下特点:
1. 投资门槛低。
除陆金所最低投资需要1万元以外,大部分的网贷平台投资门槛低至50元。相比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的高门槛,网贷投资是低门槛的大众理财产品,适合所有阶层的投资者。
2. 投资收益稳定。
作为约定利率的借贷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参照中国网贷五年来的借贷利率水平,平均而言整体的收益率水平大约在20%左右。当然近期随着营销活动较多的新平台的不断涌现,整体的收益率水平有上升的趋势。而主流的网贷平台的利率水平则是稳中有降。
3. 投资期限可自由规划。
网贷投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未来的实际情况,选择投资的期限,而许多平台也允许让投资者用未到期的投资做担保在平台上借款,以满足不可预测的资金
需求。这让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得以释放。投资者既可以参照未来的资金需求情况来选择投资期限,也可以在平台上借钱来暂时迅速提现。满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资金
需求。
4. 系统风险是网贷投资的主要风险。
网贷投资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式,信用风险是主要的风险,也就是如果
借款人不还钱,那么投资者就有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但是在中国,许多作为资金中介的网贷平台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那么网贷平台会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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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而增强,变现能力比有许多相似之处的信托产品要强的多。在一些可以净值借款的平台,早上提出提现申请,中午或者下午资金就可以到达投资者的银行卡里,实际的流动性比货币型基金都要强。
第三,最低的投资门槛,让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投资的收益,这是其他大部分投资工具尤其是高门槛的信托以及银行理财产品所无法实现的。
第四,相比期货等保证金交易产品,网贷投资的风险适中,而通过分散投资,风险完全在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范围之内。
最后,对投资者的要求较低。网贷投资无需太多的投资技术和经验,在大部分平台都保本的情况下,只需要选择安全的投资平台,就可以实现稳定的收益。而一些平台有自动投标功能,设置后无需在线就能自动投标,适合没有时间上网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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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P2P
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根据现有的P2P
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可将其大致归为三类:第一类,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运营主体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负责对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不分担
借款者还款不能的风险。第二类,复合中介型。借款人与运营商共担风险,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运营商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以保证其及时还款,降低自身
坏账率。第三类,复合中介兼公益性。这类运营商在借款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带有扶贫帮困的色彩。
二、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一)
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
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
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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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
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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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⑶ 小贷融资是什么意思
民间融资是高利贷,小贷就是小额贷款,利息比高利贷要低很多,但是高于银行很多
⑷ 小贷公司的对外融资和投资限制是怎么样的
拿到全国经营牌照的,有很多,雪球贷,雪山贷等等,像雪球贷前景很好
⑸ 小贷怎么融资
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来说,杠杆是其保证利润的关键。相比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高杠杆,小贷公司的融入资本非常有限。
获得银行的批发贷款是目前小贷公司主要的融资方式,但因为对小贷公司的风险担忧以及要承担监管责任,银行对发放批发贷款的意愿并不高。此外,小贷公司融资的方式和渠道受限,诸如资产证券化、集合信托与私募债、同业拆借等方式,其未得到政策的正式许可或者正在谨慎试点。
“规范改制为村镇银行”被普遍认为是解决小贷公司融资困境的根本手段。改制为村镇银行就意味着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彻底改变了机构性质。政策层面上对于小贷公司转成村镇银行仍然存在诸多顾虑,不仅对其运营和盈利等情况有些严格的要求,还需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至今也未有成功案例。其主要原因在于,转成村镇银行后,就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变成了公众金融机构。当机构资金来源公众化而出现业务问题时,就可能引发公众性风险。
政策上被过度期待
目前来看,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道路是畅通的。但核心问题在于,小贷公司要的不是仅仅转制为村镇银行,而是要在村镇银行中拥有控制权和实质经营权。否则小贷公司的原有股东就变成了靠边站的财务投资者了。村镇银行的产权结构和经营权设置也就成为了关键问题。为了解决融资问题(改制为银行)而丧失了对机构的控股权是小贷公司股东不能接受的。
小贷公司可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被误解了。通过改制实现民营银行梦想目前看来并非曲径。表面上看,多项相关规定似乎是为小贷公司转为银行放行了一道模糊的途径。但是从逻辑上和实操性看,转制为村镇银行,要满足村镇银行设立的全部要求,还要满足一些小贷公司本身的要求。对于渴望发起和设立村镇银行(民营性质)的小贷公司股东来说,政策限制是更多了,而不是更少了。在实地访谈中发现,这种误解是小贷公司自愿选择性的误解。他们对小贷公司转制为民营银行的政策放开有所期待。
而在转为民营银行的期待中,政策却从未有过放松。根据银监会出台的《小贷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表示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些规定从未有过突破。
温州的政府部门和小贷公司做了一些尝试,包括联合10家小贷公司成立一家村镇银行、用“双主发起人”(小贷公司与发起银行持股比例相同)改制成村镇银行等。但银监部门并不松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和大股东的原则。银监部门认为,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发起人和大股东,是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情况下,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必须保持审慎的态度。而银行业机构股东具有更好的经营经验和风险把控能力。
商业上是否合算?
即使成立了村镇银行,虽然是获得了吸收存款的资格,但也面临许多问题。首先是吸收存款的困难极大,其次是所要付出的商业成本和监管成本。
对于普遍的小贷公司来讲,其定位就是贷款业务服务商,或者说是零售商。若是作为这样一个定位存在,仅仅将转制为银行作为一种融资的手段,其成本无疑是偏高的。若是其将机构定位于综合银行业务服务商而进行转制,则要另当别论。
首先是吸储难度。由中国社科院曾刚执笔的《中国村镇银行发展研究》(2011年)显示,在192家选取的村镇银行样本中,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3.94%,最低仅为9.74%。总体来看,比不上商业银行90%以上的资产负债率。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村镇银行吸储困难。至于其原因,首先是村镇银行并不具备商业银行的声誉、结算网络等优势。其次,利率市场化进程并不能快速推进,转制后的银行使用市场化利率吸收大量储蓄的可能性极其有限。另一方面,还有大量的村镇银行的存款是依托股东行的关系介绍而来。若是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并且控股,也丧失了这样的股东行优势。
其次是商业成本。银行和小贷公司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机构。银行相关业务带来的成本是很大的。单就结算业务便会带来不菲成本,包括现金业务、支付业务以及营业网点的成本等等。而且村镇银行无法通过规模效应来实现成本均摊。
再者是监管成本。银行是经营风险的机构。其业务本质决定了其面临多重风险,诸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的存在以及银行涉及的公众利益的广泛性使其面临严格审慎的监管。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资产质量监管、利率风险监管、流动性监管、具体业务及合规性监管等。村镇银行满足这些监管要求而付出的成本也是不小的。仅以存款准备金率为例,就高达20%左右。
事实上,村镇银行的经营现状也并不乐观。根据上述曾刚的研究报告,截至2010年6月30日,在可获取数据的192家村镇银行中,实现盈利的仅有122家,每家村镇银行平均资产收益率仅0.11%。即使通过剔除进行实践少于六个月的样本后,每家的总资产收益率也才0.34%。
对于普遍的小贷公司来讲,转制为村镇银行并不是最佳出路。小贷公司的定位为“贷款业务零售商”,解决融资问题的途径并不能全部依赖于吸收公众存款。转制为银行后,机构性质发生了变化。其所要付出的商业成本和监管成本将极大增加,而低成本吸收储蓄并不容易。转制为银行只会是个别的定位于提供综合银行服务、同时拥有一定的资本和银行业经营能力的小贷公司的选择。
小贷公司并非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曲径,也不可能是普遍性的最佳选择。只为解决融资问题而转制,或者希望先拿到牌照再说,可能是想的过于简单了。
⑹ 借贷系统和融资是一个意思吗
安全性 稳定性这两点最重要 其次网页页面设计,因为设计的好看才有人愿意看。融都网贷系统目前中国30%以上的网贷系统都是他们开发的,技术比较成熟,安全性也高。界面也非常漂亮大气,操作性很贴近人的习惯
⑺ 现在小贷公司要融资,有什么渠道
现在已经开始有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做了,比如广东太平洋资产管理(集团)就有好几种模式可以实现融资的
⑻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有哪些途径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融资途径
一:私募债融资渠道灵活
在股权交易所挂牌成为小额贷跨公司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在不突破现有政策条件下进 行股权交易。这样小贷公司实现了信息透明,实现了更广泛的信息平台和投资人资源,增 加了融资机会。再者,私募债的使用期限可以有一两年,比银行融资期限更长,且募得资 金用途更灵活,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创新的融资方式。
二:券商信托渠道规模最大
早期小贷公司主要与信托公司等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采取“股权+回股”模式,但自 2011年银监会发布“严禁信托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进行业务合 作‘之后,推行小贷资产收益权产品。
小贷资产收益权产品具体指小额贷款未来还款现金流为支持,出让其收益权的一种资产转让方式。这一种融资创新工具,既拓宽了小额贷款公司,又增加了机构投资者的理财选择,在这方面首创的是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它推出以小额贷款资产包产生的现金流为 支持,支持收益权凭证的小额贷款资产收益权凭证产品。自2012年1月开始,其已为24家重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收益权产品,产品累计交易额75.7亿元,累计兑付产品44只。
三:P2P平台融资最快
对于求资若渴的小贷公司而言,P2P融资将是一个最好的选择。它提供一个快捷的通道,使亟待提高融资规模的小贷公司和渴求投资、提升平台规模的P2P平台互相合作,互补短板。正因为这种潜在的巨大需求,小贷公司和P2P借贷机构的合作渐渐增多,我们拭目以待。
四:建立小额再贷款公司
政府或者有资金实力的公司成立小额再贷款公司,使之成为小额贷款公司中的“中央 银行”,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来源的稳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定期向小额再贷款 公司交定一定的“准备金”,作为小额再贷款公司的存款,来应对未来信贷资金缺乏的危 险。小额再贷款公司作为小额贷款与社会资金的一座桥梁,使得社会资金与商业银行资金 进入小额贷款公司更加迅速、流畅,保障了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这 种“中介”作用的小额贷款中的“银行”的存在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本在信息获取方面 上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严重矛盾,分散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