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个问题,属于会计学、财务管理、会计报表分析范畴。
企业对外投资里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数据:
2015年347万,2016年2234万,2017年1874万,20180万元。
这个数据说明什么??
一般来说,一个单位的外部人员解读一个单位的会计报表,各人有个人的看法,但每个人的看法未必准确,如果要相对准确,还需要借助于披露的辅助财务信息。
仅仅就这个单位的可出售金融资产来说,我个人认为,存在以下可能——
1、该单位2016年存在较大的资金保有量,现金净流入量必净流出量要大许多;当然,也有可能大量的现金资产是在2015的年底收到;具体是哪个年度,还需查阅两个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2、该单位在2017年、2018年,现金流出量大大超过现金流入量;有可能是行业经营的固有特点,也有可能是该单位获取现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具体是哪一种情况,需要结合现金流量表和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判断;
3、2017年、2018年大量的可出售金融撤出投资领域,有可能是投资领域的风险过大,也有可能是该公司获得更好的投资渠道或者项目,短期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为零,可能是孕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具体是何种情况,需要根据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做进一步分析。
4、金融资产的增加、减少,仅仅凭借表象,难以看出实质,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才能得出更加逼近真相的判断。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Ⅱ 企业的对外投资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吗
新版准则规定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Ⅲ 请问固定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储备,对内,对外资产负债……等等)吗还有,直接投资是什么意思
固定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属于流动资产或是非流动资产。再有,固定资产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
直接投资一般是指用货币、实物或无形资产对某一企业进行的投资。
Ⅳ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什么
金融资产是实物资产的对称,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企业的金融资产包专括:交易型金融资产属,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持有到期投资。个人的金融资产包括:个人存款、股票、债券、基金、证券集合理财、银行理财产品、第三方存款保证金、保险、黄金、信托等。
Ⅳ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外出售时资本公积的处理
你好,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你的第一个问题,关于处置金融资产时转入当期损益的科目是什么的问题?
析:我们知道,金融资产是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因而对金融资产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在其最终实现时,都要记入到当期损益科目,即“投资收益”中。
你的第二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两种互为相反的分录呢?
析:我们知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与核算的,既然是公允价值计量,那么就可能有公允价值上升和公允价值下降的完全相反的情况出现的。那么我们知道,如果公允价值上升,则会使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成上升变动的(借方),同时会使资本公积也相应的增加(贷方);如果公允价值下降了,则会与上升成相反的情况,会使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成下降变动的(贷方记入),同时会使资本公积也相应的减少(借方记入)。因而,由于其公允价值变动时,记入的方向不同,从而也就确定了其处置时转出的方向也就会不的:对于公允价值上升的该金融资产处置时,资本公积原在贷方,则转入到“投资收益”时,则是通过借方转出来实现的。如果对于公允价值下降的该金融资产处置时,原资本公积会在借方的,则转入到“投资收益”时,则是通过贷方转出来实现的。
所以,就会出现向你所疑惑的问题那样,这种疑问的出现是因你对会计的计录、计量与核算的原理,还掌握的不是特别熟悉。多加练习,你一定会得心应手的。
祝你学习愉快!!!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Ⅵ 公司对外投资只占1%股份,请问是做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Ⅶ 如何看中国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表
一个国家在拥有大量负债的情况下,拥有一定的储备和一个国家在没有负债的情况下拥有储备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中国人在看到我们拥有巨大外汇储备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们拥有巨大的外资负债,这一点往往为媒体所忽略,这也是中国平分外汇储备等民粹主义声音迭起的原因所在。另外,有人认为中国只需要三个月进口的外汇储备,这更是无稽之谈,因为抛开整个国际投资头寸表,而只谈外汇储备是毫无意义的。 现在有人认为中国是“国富民穷”,其根据就是中国有着巨额外汇储备。这种说法完全无道理。外汇储备与对外金融净资产是两个不同概念,如果用对外金融净资产的概念考察中国是否富裕肯定更合适,而对外金融净资产17 907亿,显然远低于外汇储备的数量。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0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统计显示,2010年末中国对外金融资产41 260亿美元,对外金融负债23 354亿美元,对外金融净资产17 907亿美元。新的统计方式虽然日趋合理准确,但外商在华资产仍可能被低估,与此同时中国所谓外汇过多的说法也可以得到部分澄清。 ■ 外商在华资产曾被低估 在最新的统计中,外汇局将外商投资企业归属外方的未分配利润和已分配未汇出利润,进行计算纳入,并对对外直接投资(FDI)规模进行了市场重估值。实际上,对于FDI的统计,国际通行的方式早就是按照市场价值法,由于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的企业大多未上市,没有据以计算的市场价值标准,一直采用历史成本法,这就忽略了外商在华资产的巨大增值部分,因此低估了中国的海外负债,进而高估了中国的对外净资产。 另外,从国际投资头寸表的细分内容来看,向上修正的主要原因最有可能是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相互贷款。人民币升值预期这么强,境外美元的贷款利率又这么低,有国际业务往来的公司,都倾向于增加弱势货币作为负债。套汇、套利的双重动力,导致中国企业对来自境外的负债大增,这也是中国对外负债增加的一大原因。 ■ 中国资产收益不好 自2005年外汇局首次发布国际投资头寸表资金,中国海外资产以低收益外汇储备资产为主的格局,以及对外负债以高成本FDI为主的格局,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在资产中,储备资产占了71%;在负债中,外国直接投资占了63%,恰成对照。储备资产的收益大约在3%至5%,而外国直接投资在中国的收益即使保守估计也在20%。如此算来,2.9万亿美元的储备资产年收益约870亿美元,1.47万亿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的年收益为2940亿美元,差距很大。这导致中国虽然是对外净债权国,但海外资产净收益规模却持续低迷。 按照理想情况,净国际投资头寸持续为负的国家,经常项目中的“收益”为负,反之为正。但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美国的净国际投资头寸从1986年开始就转为负值,但其经常项目中的“收益”却始终为正,且规模不断扩大,与此相反,中国的净国际投资头寸虽然多年一直为正,但经常项目中的“收益”却并不乐观,“收益”规模远远小于美国。 以上情况往往为人诟病,其实是毫无道理的。首先,一个国家在资本流入或流出上的损益并不能完全通过国际投资头寸表显示出来。如果只按国际投资头寸表来计算,那所有的国家都应该争当资本输出国,而拒绝引入外资;实际情况正好相反,因为引入外资会得到很多在国际投资头寸表难以显示的收益,这才是真实情况。另外,中国的对外资产以外汇储备为主,流动性和可控性较强;负债以来华直接投资为主,稳定性较强。这种结构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对中国的金融稳定具有积极作用,这些也应该考虑到。 其次,外汇储备与国家收入是两码事,中央银行保管外汇储备充当的只是当铺兼保管员的角色,央行就相当于“典当行”。只不过他们从事的不是普通的物品典当生意,而是专门典当货币,也就是顾客将外币典当成人民币。目前,央行这个“典当行”做的是赔本买卖。外汇与财政收入是两码事,典当行老板可以将顾客的汽车开出去跑几圈,但是你不能说这个汽车就属于典当行老板,仓管员也可以临时使用仓库里的东西,但你拿到家里去则不行,我们的央行也是一样。我们现在确实有很大的外汇储备,但是我们不能将他当财政收入使用,央行必须保证外商投资者和本国的外贸企业随时可以进行赎当,央行只拥有对外汇短暂支配权,不拥有最终支配权。 中国的外汇储备构成以FDI为主,在国际资本流动中,FDI往往被认为是相对稳定的、非投机性的。但这只适合和平时期,一旦遇到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FDI仍然会撤退,20世纪拉美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发生时期,FDI都掀起过撤出浪潮。对于国家国际收支的安全考量来说,这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黑天鹅”。 ■ 国际板可能导致中国外汇储备大损 现在中国正在积极创建国际板,并试图允许更多外商在中国的公司直接上市。如果国际板最终成行,这将是FDI在中国获得高溢价的最佳市场,如果没有国际板,那外商投资除了汇出的利润之外,其余大部分资产早晚会成为贬值资产或是沉没资产,而有了国际板外商投资就会成为溢价资产,这种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上也许短期内不能完全显示出来,但最终清算的时候就显示出来了,这将从根本上导致中国外汇储备大大缩水。
Ⅷ 什么是对外金融资产,主要解释“对外”二字,谢谢
对外金融资产的就是对外国进行投资的金融资产,”对外“可以理解为”对外国进行投资“的意思。
Ⅸ 求《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外债管理问题的通知》法规全文或地址!
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跨国收购主要是在中国境内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完成的,相关行为基本都要求适用中国法律,相关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信托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各种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值得说明的是,以债权出资在境内组建合资公司暂时缺少法律依据,目前主要通过政策解决,而在境外以债权出资设立公司或将债权设立信托,不适用中国法。
(二)部门规章
2001年10月16日,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为外资收购不良资产提供了一般性规章基础和政策保障。
此外,中央有关部委还发布了一系列相关的行政规章。例如,2003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外资收购不良资产应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事项进行了规定。2004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外债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外资收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外债管理事项进行了规定。2004年12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外资收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外汇管理事项进行了规定。2005年4月29日商务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对外资参与中国不良资产重组与处置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