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贿罪案件,听说受贿对象扩至财产性利益,有什么具体的内容吗
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对象为“财物”。由于贿赂表现形式的日益多样化,狭义财物说已经不能满足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于是财产性利益说逐步成为贿赂对象的主流观点。
第一,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将受贿对象扩展至财产性利益。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到在办理涉及股票的受贿案件中应当如何认定受贿数额;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交易型受贿、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等形式的具体认定作了明确规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
第二,同样的情形也存在于财产犯罪中。从刑事立法上看,我国1997年《刑法》侵犯财产罪的法条中,对财产犯罪对象的表述为“公私财物”。如果将狭义概念中的“财物”等同于法条中“公私财物”的概念,那么就会得出两种结论,一是财产性利益不属于侵犯财产犯罪的对象。这将导致对于使用暴力、胁迫、诈骗等手段侵害他人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只能以财产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予以惩处,或者根本无法入罪。二是可能导致财产性利益与财物的界限模糊,从而影响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定性。因此,财产犯罪中的对象既包括狭义的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同样,将贿赂对象的范围限定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会超出词义本身的范畴,也不会超越国民的预见可能性。
那么,除了财产性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能否纳入刑法的视野?有观点认为,财产性利益的表述仍有现实缺陷。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贿赂的范围包括所有的“不正当好处”。法律应当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上述行为一并予以规制,以适应惩治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也有观点则认为,“利益”、“好处”等表述并不规范,内涵模糊不清,同时非财产性利益的数额在认定中难以计算,难以有效操作,不宜随意作扩张解释且从司法实践看,以往案例都将贿赂范围限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笔者认为,从贿赂犯罪的行为本质看,本罪的打击重点应当是权力与利益的勾兑、互换。财物、财产性利益等都是利益的体现,而且随着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新类型对象不断涌现。“利益”一词确实能够将各种对象兼容并蓄,但按照目前的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认定标准,确实存在数额无法认定、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对此,我们应通过刑事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方式作出相应的规定或规范解释。
法律猫查到《刑事审判参考》中涉及受贿对象的案例有7例,早期的案例主要讨论如何认定亲友间馈赠、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的“慰问金”或者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等行为的认定;后期的案例主要讨论新型贿赂的认定问题。使得受贿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认定中重实际支配,轻形式考量,如房产未过户、挂名工资的认定等。因此,笔者认为,判断正当馈赠与受贿的区别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双方关系,根据双方有无经济往来及往来次数的多少,是否有馈赠基础。第二,经济往来的价款,结合当时当地的习俗和双方友谊、感情状况、根据经济往来的价款大小区分。第三,如果授予方基于具体的请托事项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财物前后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下级单位逢年过节出于各种目的,以给上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放所谓的奖金、福利、慰问金等名义送钱送物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于此种行为的性质认定,《刑事审判参考》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具体认定,比如,仅出于人情往来,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的违纪处理。又如,借逢年过节之际,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行为。再如,对于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应当如何认定数额?《刑事审判参考》认为,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不等于不含有金额,其与含有金额的会员卡没有本质区别。持卡人可正常消费,所产生的全部资费由请托人承担。因此,也应当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作为计算受贿数额的标准。
2. 利息”是属于委托理财型受贿,还是属于一般民间借贷
属于后者 一般借贷
3. 理财产品送人算贿赂吗,比如保险。
肯定是算的。
4. 感情投资型受贿应该怎样进行认定
您好,
一、感情投资是什么意思
所谓“感情投资”,是一种社会现象的俗称,主要表现为:逢年过节时一些单位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借机向领导送礼,通常没有特定的请托事项,只是笼统提出请求领导在工作中多“关照”或对过去的支持表示“感谢”之类。办理贿赂案件时常遇到这类问题,对此能否按受贿性质认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很大争议,社会也较关注,看法各异。有的认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的基本特征,联络领导感情就是为了谋取请托利益,如不按犯罪处理,会导致更严重的社会恶果。有的则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受贿罪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属于不正之风或是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笔者以为,这类“感情投资”行为多是受社会上节日送礼风俗的影响而借机向领导示好、联系感情,一些领导也是基于情面而顺水推舟接受。它是不好的社会风气,也是违犯党政干部不得收受红包、礼金等党纪政纪规定的行为,在本质上,行为人双方不存在贿赂犯罪的心理状态,即没有权钱交换的主观意图。
二、感情投资算是行贿吗
“感情投资”与行贿受贿是性质不同的行为,其表现有些相似,实践中有时易于混淆。对两者的区别,可从以下六个角度上分析判断:
1.从送收财物的价值上看。行贿受贿的财物价值一般较大,往往与所请托、谋取的利益成正比例,即谋取的利益大所送财物相应就多,反之所送财物相应就少。“感情投资”的财物通常不大,所送财物除过年过节的消费品、日用品及小额购物卡外,现金数额不大。对财物价值的评判,还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社会习俗习惯、双方的家庭财产状况等相联系。
2.从送收人的范围上看。行贿受贿当事者双方一般是特定的,行贿人就是具体利益的请托人及其代理人,受贿人就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者谋利的人,双方围绕“请托利益”和“取得财物”,主体较为明析。“感情投资”有些是一个利益群体发起,或是向多个讨好主体送礼,主体并不十分明析、确定,如分公司的领导集体研究为总公司各领导送礼金,至于得到哪个领导的关照或取得哪个领导好感不起决定作用。
3.从送收人双方的关系上看。行受贿者不局限于有上下级关系的人或其他平时有联系人之间,有的甚至根本不认识,即使认识也多是平时不交或小交,而有事则交、有利即交、重利大交。“感情投资”一般是送收财物者间存在着内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或是存在战友、同学、老乡、老同事等密切联系,认识交往时间较长。
4.从请托内容看。受贿中的请托人所请托的事项一般都是明确、具体的。“感情投资”多是表达对工作支持的感谢,向领导示好,没有很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
5.从行为后果看。受贿一般是损害国家或单位、他人的利益及公正原则才能满足请托人的请托企望。“感情投资”行为一般不损害国家、单位或他人利益及公正原则。
6.从持续时间上看。受贿通常是伴随着行贿者实现“利益”报达谋利所需时间而进行,如一个建设项目持续1年,他们就在1年多时间不断送收财物。“感情投资”一般有较长时间的感情“培养”才能进行,一旦进行则持续时间较长,并不以特定的“利益”作为存续依据。
总之,对这两类质异形似的行为,应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综合比对,才能正确区分两者的界限。
5. 司法解释中关于八种变相受贿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变相受贿包括交易型受贿、干股分红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受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干薪型受贿、特定利害关系人受贿、权属未变更型受贿。
6. 浅谈如何区分委托理财与受贿犯罪
以理财之名行贿赂之实,不是什么新鲜的做法。早在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即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所获取的收益到底是投资所得还是犯罪所得,如何界定?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对两者进行区分:
委托理财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任何投资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赚多赚少,都由市场来决定。收益归受托人所有,损失也应由受托人承担。在打着理财“幌子”的受贿犯罪中,受贿一方为了确保固定收益,往往事先明确投资的回报率,双方之间既没有具体的投资项目,也没有明确的经营计划,作为委托一方的国家工作人员坐等财源广进,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本案中,梁爱军两次让何劲光打下借条,约定两年后的固定还款金额为300万元,即表明其投资非市场行为。
委托理财所获取的收益不应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投资收益与市场风险呈正相关。当双方明确为借贷关系,且约定有“保底条款”的情况下,短期内投资收益不应当高到离谱。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应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2010年人民银银行贷款月息6厘多为参照,最高不应该超出月息2.5分。按照梁爱军的如意算盘,月息达到4分之多,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应认定为受贿。受贿数额以实际“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委托理财不应损害公共、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应以合法为前提,不得以损害国家公权力的廉洁性为代价。判断一种行为是理财还是受贿,关键要看高额收益的对价是什么,是不是建立在公权力的基础上。否则所谓的投资收益不是对资金的回报,而是对权力的回报。何劲光看重的不是东拼西凑的100万元,而是梁爱军手中的权力。正如他所说:“我不向梁爱军借款,也能向他人以月息2分借到资金。因为梁爱军是正科级领导干部,我想用这种方式与梁爱军拉近关系,以便我有事找其帮忙时,梁爱军不能够拒绝。”
对那些“尽量避免赤裸裸权钱交易”的人而言,委托理财的确是个不错的借口,既隐蔽又不至于斯文扫地,成为不少党员干部的“生财之道”。党员干部的个人理财行为亟待规范。就在梁爱军案发后不久,建湖县委办、政府办于2015年1月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个人借贷、投资、理财等行为暂行规定》,重申了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变相受贿的各项禁令,对于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具有现实意义。
7. 受贿新形式主要表现为哪些情形
一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二是收受干股的问题;
三是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
四是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五是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六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七是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八是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九是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十是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8. 交易型受贿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一是以交易形式抄收受贿赂问题;
二是收受干股的问题;
三是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
四是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五是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六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七是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八是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九是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十是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9. 什么是收受型受贿罪,索取型受贿罪,如何认定
受贿罪的类型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内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索容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犯罪。主要特点是向他人索要财物。索贿在《刑法》的规定中的从重情节。
二、收受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收受贿赂的主要特点是被动受贿,没有主动索要的行为。
认定: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是索贿的,被动接受他人贿赂的是收受贿赂,两者的区别一目了然。
10. 用受贿钱,获得理财都是受贿吗
用受钱理财的所有都属于受贿。这种行为也是洗钱。但是洗不清罪责。苦海无边回头是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