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股东以增资方式控股的条件下,原有股东还需按比例出资吗
是否需要出资,取决于原股东是否认购新增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是否届满。
对于老股东来说,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老股东有权按照原实缴比例优先认购。即《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如果老股东放弃认购的情况下,才有新进股东认购。
另外,即便老股东有认购的情况下,要看本次增资计划所确定的出资期限是到何时,如果出资期限没到的话,也不需要出资。
2. 公司增资扩股时,原股东的持股比例有限制吗
不是。增资扩股中,原有股东不增资实际上等于股份被稀释。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很多企业都会增资,是否同比例增资涉及到股东各方权益,很重要。
3. 32号文指的原股东增资是否指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16年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32号令为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特别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本人作为从事国资国企改革法律服务的律师,对32号令的亮点和突破解读。
一、企业增资、资产转让也明确进场交易了!
32号令发布之前,企业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有明确规定,企业增资是否进场交易存在不同看法,资产转让是否进场交易,地方国资委也规定不一,有点甚至没有规定。32号令对此进行了明确和统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相比,32号令要求进场交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且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资产转让原则上也应进场交易。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范围如何把握?
32号令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前述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前述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三、产权交易要按章行事!
◆企业产权转让如何批准?
32号令规定,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对于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的情形,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对于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情形,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啥是产权转让的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制度?
32号令规定,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设置受让条件不得任性,受让条件问题也终有解决办法咯!
32号令规定试图改变产权交易中随意设定受让条件的乱象,要求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分期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是有代价滴!
32号令要求,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32号令喊你公告产权交易结果!
32号令要求,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是有限制滴!
产权转让以公开进行为原则,非公开协议转让为例外。32号令进一步明确限定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主要包括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四、哪些情况适合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呀?
32号令除对企业增资的批准、审计评估、信息披露、投资方遴选、交易结果公示以及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的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形等作出了与产权转让相同或类似规定外,对企业自行决策的非公开增资情形进行了限定,即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企业原股东增资三种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五、企业资产转让仍得按章行事!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批,批,批!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资产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确定,得注意啥?
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资产受让条件和价款支付要求,忒严了吧!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六、交易机构的活不好干了!
产权交易除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以及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考核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交易机构将很难全部承接其所在地区的产权交易业务,竞争态势加剧。活不好干了!
七、专业事还得交给专业人办,法律意见书仍是必需滴!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行为时,再次要求提交产权转让、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32号令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4. 公司增资会给原股东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xxxxxx有限公司
第N次股东会决议
时间:2008年N月N日
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召集人:ZZZ(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议应到全体股东胡永卫、王朝辉、李建国、刘建利共四人,实到股东aaa、bbb、ccc、ddd共四人。代表100%表决权,符合法定程序,经表决权100%的股东讨论通过,做出如下决议:
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250万元人民币,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此次增资中,公司股东AAA原出资TT万元人民币,该次增资中认缴注册资本YY万元人民币,增资后累计出资额为UU万元人民币,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250万元人民币的I%;公司股东BBB原出资TT万元人民币,该次增资中认缴注册资本YY万元人民币,增资后累计出资额为UU万元人民币,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250万元人民币的I%;公司股东CCC原出资TT万元人民币,该次增资中认缴注册资本YY万元人民币,增资后累计出资额为UU万元人民币,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250万元人民币的I%;公司股东DDD原出资TT万元人民币,该次增资未认缴注册资本,增资后累计出资额为UU万元人民币,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250万元人民币的I%。公司股东AAA、BBB、CCC认缴的注册资本须于2008年X月X日前全部到位。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声明:以上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股东愿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08年N月N日
---------------------------------------------------------------
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N月N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N次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Z章第Z条 股东出资情况:
此处为原内容!
现修正为:
新内容!与原内容格式一致~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08年N月N日
希望采纳
5. 在借壳上市中,什么叫新增股份吸收合并
增资取得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规模而向公司外投资者提供出资认购权后,公司外新出资者因其出资而获得股东资格的情况。
合并取得为公司合半时,因合并而丧失法人资格的原股东依法获得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资格。
继承取得指公司股东的继承人于股东死亡后,依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股东出资,并经法定程序获得股东资格。
6. 上市公司被借壳后原公司大股东股权有什么变化
被借壳的大股东股票数量不变,但是由于要定向增发到新进来的公司,这样原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被稀释了,可能由51%降低到10%,但是大股东股票数量不变,记得采纳哦
7. 公司融资增资扩股,原股东需要一起增资吗
你好!
你的问题我看过,分析如下:
1、把你的问题总结一下:增资之前注册资本100万,A认缴专60万,B认缴40万,持股比例属分别为60%和40%;增资引进投资人,注册资本变为500万元,投资人持股比例为20%,那么,由此可得,投资人的出资金额为100万元。
2、问题中没有提及公积金转增资本的事项,那么,如果A、B二人想保持80%的持股比例,就需要增加出资。如果A、B不增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能是200万元。
3、也就是说,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500万元,投资人持股比例为20%的条件下,A、B需要对差额300万元追加投资。目前我国注册资本是认缴制,不需要立刻实缴,可以有较长的缴纳期限,但出资责任不会免除。
4、还有一种可能,公司法允许出资金额和持股比例不一致。投资人出资400万元,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500万元,但其持股比例只占20%。这需要投资人在内的所有股东一致同意。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如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如有其他需要可追问或私信。
8. 公司增资扩股时,原股东的持股比例有限制吗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公司增资扩股时,原股东的持股比例没有限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只需按实际持股比例变更登记即可。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
《证券法》第79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8)借壳增资愿股东扩展阅读:
公司增资的方法
1、邀请出资,改变原有出资比例.如,某公司原有出资总额1000万元,股东甲出资500万元(占出资总额50%),股东乙出资300万元(占出资总额 30%),股东丙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总额20%)。
现公司增资500万元,由股东甲认缴100万元,股东乙认缴300万元,股东丙认缴100万元,这家改变了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资后,甲乙各占总额40%,丙出资占总额20%。
这种增资方式,可适用于股东内部,也可用于股东之外的第三方出资增资情形。
2、按原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额比例.这种增资方式仅可适用于股东内部增资。
9. 股权转让以及增资扩股的过程中,如何使原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股权转让和增资都是对于公司是有利的,至于您要在增资之前拿到多少回报,就看您公司的利润有多少咯
10. 增资扩股后原股东的股权如何不被稀释
原股东可按持股比例对新增发的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在投资时即约定反稀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