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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

发布时间:2021-10-08 09:09:09

❶ 子公司破产清算母公司合并报表应怎么处理

在我国,资不抵债并不一定意味着破产清算,上市公司中许多ST和PT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但仍然持续经营。对于母公司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而言,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可能是重要的原材料供应商、经销商或配套厂家,或者具有“壳资源”重组价值,迫使母公司倾其全力支撑这类子公司持续经营。鉴于此,如何对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子公司的报表进行合并,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对此所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处理超额亏损存在的误区 对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报表进行合并,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即子公司净资产亏空超过股东投资的金额。这一问题缘于母公司对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投资减记至零,导致母公司的长期投资与子公司净资产巨额亏空缺乏对应关系。尽管《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要求将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但具体如何处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尚无明确规定,唯一涉及这方面的是财政部财会函(1999)10号《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按照该复函,在合并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报表时,应当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这一科目,以反映母公司尚未确认的对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分担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作为一个减项,列示于“未分配利润”项目之前;在合并利润表上,“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一个加项,列示于“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之后。对此规定持赞成意见的一种观点(《合并会计报表研究》课题组,2001)认为,应分别设置“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和“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来处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其中“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合并股东权益的一个减项,“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则作为合并利润表上的一个加项。按照这种观点,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并没有纳入合并报表,因为“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合并利润表上的一个加项,结转后必然增加合并未分配利润,与“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这一减项正好相互抵销,合并股东权益并没有因此受到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影响,合并净利润也不会因子公司的超额亏损而减少。 不论是复函,还是上述观点所提议的处理方法,实质上都是基于“有限责任观”,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只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亏空的净资产无需由母公司承担,因而在合并报表上不需要体现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从个别主体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从合并报表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合并报表的编制目的。众所周知,编制合并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反映企业集团所控制的经济资源和经营业绩。这里所说的经济资源和经营业绩,既包括正资源和正业绩,理所当然地也包括负资源(净资产为负数)和负业绩(净利润为负数)。如果以有限责任为由,不将超额亏损反映在合并报表上,显然有失公允,且极不稳健,也容易诱导母公司向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倾倒亏损”,据此夸大合并净利润和合并净资产。此外,合并报表本来就与“有限责任观”格格不入,如果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以“有限责任观”作为至高无上的准绳,那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毫无意义,合并报表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 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到底应如何处理呢?事实上,第27号国际会计准则(IAS27)对此早有规定。IAS27第27段指出: “归属于合并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失,有可能超过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的权益。超出金额以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进一步亏损,除非少数股东有义务且有能力予以弥补,均应冲减多数股东权益。如果该子公司嗣后报告利润,在多数股东吸收少数股东的亏损份额补齐之前,所有这类利润均应分摊给多数股东权益。”(IASC,2001) 上述规定意味着,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必须通过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予以反映,而且在多数情况下超额亏损全部由多数股东承担,只有当合同或章程明确要求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承担弥补超额亏损的义务,且少数股东有能力弥补这种损失时,才可将超额亏损分摊给少数股东。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这一规定可谓用心良苦,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止母公司通过将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或者通过不合并超额亏损进行盈余操纵。试想,倘若超额亏损可以不合并,在采用不完全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时不消除母子公司之间交易的未实现利润)的情况下,母公司便可轻而易举地通过内部交易将成本、费用及不良资产转嫁给子公司承担,从而人为地夸大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可见,只有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全部合并,才可抑制母公司将资不抵债的子公司作为藏污纳诟、粉饰报表“工具箱”的企图。出自:上海会计师事务所

❷ 子公司破产清算母公司如何合并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操作流程 :
一、吸收合并提交的材料
1、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在吸收合并前,母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吸收合并的股东会决议”、子公司被吸收合并前作出“同意被吸收合并的股东会决定”);
2、合并公司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 (2) 合并形式; (3) 合并后公司的名称; (4) 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5) 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 签约日期、地点; (7) 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两个公司一起公告,公告内容一样,署名是两个公司一起署)
注释: A.合并涉及注销登记的,根据合并协议中载明的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可以不进行清算,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如果合并协议中载明需注销合并方须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除外。(出自工商局材料上的说明); B.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在合并公告45日之后;(出自工商局材料上的说明); (吸收合并公告45日后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子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二、关于吸收合并方“母公司”的工商变更 经咨询工作人员,并跟他们负责工商变更的科长确认,吸收合并,母公司不涉及工商方面的变更(如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名称、住址等等),不需要做变更登记。
三、关于被吸收合并方“子公司”的注销 我们只需要办理“子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提交的材料如下:
1、上述“一、吸收合并提交的材料”中涉及的4份材料;
2、被吸收合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❸ 上市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破产后,员工能得到什么补偿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❹ 一个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即将要破产,这个破产公司的经理可否再去其他子公司继续 当经理吗

一个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即将要破产,这个破产公司的经理再去其他子公司继续当经理可以的。现实哪有那么多商界精英,要么是萧贵曹营,要么是资本碾压。能不能继续作威作福主要看后台硬不硬,其他都是假的。什么倒闭原因,什么个人能力,都是浮云

❺ 上市公司宣布旗下子公司破产需不需对员工作出工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45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❻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破产重组对上市公司是利空还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破产重组对上市公司是利空还是利好

破产对公司或上市公司都属于利空,但是如果重组是由大公司来接收了,那件事利好

❼ 请问上市公司子公司申请破产,被法院驳回,是利空还是利好

上市公司子公司申请破产被法院驳回,实际上是因为债务无法解决,这样的话上市公司很可能会因为连带责任遭受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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