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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

发布时间:2021-10-07 17:10:16

Ⅰ 关联交易类型归属

不知你所说的关联交易事项十一项是哪个文件的?

1. 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a) 关联交易范围(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另外还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

Ⅱ 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贷款是否有最高额度上限

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等金融业务的,存款以每日最高存款限额、贷款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应计利息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存、贷等金融业务的,以连续十二个月对关联方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或向关联方支付的存款利息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独立董事对财务公司的资质、相关关联存贷的必要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发表意见,并对金融服务协议的合理性、风险评估报告的公正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充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分别发表意见。”

Ⅲ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归集成员单位中上市公司货币资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归集比率最高是多少

第二章 风险评价

一、管理状况评价
重点分析财务公司的管理状况,包括公司治理、功能定位、内部控制、合规性管理、内部审计及信息系统等方面制度建设的完善性和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一)公司治理评价
1.组织架构:
(1)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架构;
(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立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3)董事会、监事会应下设必要的专业委员会(或相应的执行机构)。
2.决策体系: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定期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并完整保留相关会议的议案、决议、纪要和记录等档案资料;
(2)董事会组织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不定期地根据内外部发展状况予以调整和完善;
(3)董事会组织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并不定期地根据内外部因素予以调整和完善;
(4)监事会或其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或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战略规划、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应督促董事尽职履责,监事会应建立对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估制度(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股东会应及时撤换不能正常履职的董事;
(2)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实施监督考核,应体现金融企业审慎经营、稳健发展的精神,并形成制度保障;
(3)董事会应明确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在有效授权前提下保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独立性,并形成制度保障;高级管理层应确保无任何超越授权的经营管理行为;
(4)高级管理层应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及专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高级管理人员素质和数量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发展速度、规模、复杂性相适应,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遵循前中后台适当分离的审慎原则。
4.其他事项:
(1)公司章程要件完整,内容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2)一人公司应引入至少两名独立董事,监管机构鼓励其他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必要条件;
(3)财务公司应建立各级决策管理层与监管机构及时、有效沟通的机制。
(二)功能定位评价
1.公司章程、战略规划、经营计划中能体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
2.财务公司前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能体现强化服务功能的具体安排,并非过度强调盈利措施;
3.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对财务公司功能定位应有较为准确的认知,并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符合财务公司应有的功能定位有较高的认同度;
4.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整体经营状况、成员单位整体服务需求及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能形成全面、清晰、客观的认识和评价;
5.财务公司对改善自身服务能力以满足集团及成员单位的需求作出了适当的安排。
(三)内部控制评价
1.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控制度执行的职责;
2.制定切实可行、与财务公司实际状况及发展战略相符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内部控制政策;
3.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能覆盖财务公司所有的机构、部门、业务和管理活动;
4.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详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5.建立并实行了风险责任制和尽职问责制度;
6.及时对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其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
7.针对财务公司股东、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方制定了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合规性管理评价
1.设立相应的部门或人员专职负责合规性管理,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与其履职相匹配的素质和经验;
2.建立合规性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对财务公司所面临的主要合规性问题进行一次评估,提出完善计划和措施并加以整改;
3.明确合规管理人员的权责,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员工应在工作中予以合作和支持;
4.明确合规管理的报告路径和所涉及每一位人员的职责,对报告内容、方式、频率等应有规范要求;
5.建立奖惩制度,追究违规责任,鼓励主动报告合规隐患及风险的行为;
6.财务公司各项监管考核指标均符合要求;
7.财务公司不存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禁止的严重违规行为;
8.财务公司存在因政策法规调整形成的禁止事项,应遵循监管部门规定的整改要求和自身作出的整改承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五)内部审计评价
1.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以制度形式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能、相应权限等;
2.机构设置及制度规定能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3.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数量及审计技术手段与公司的业务规模、发展速度、业务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相适应;
4.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与评估,并将结果直接报告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时报告高级管理层;
5.财务公司对内部审计所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和有效整改。
(六)信息系统评价
1.采用了与财务公司的业务规模、发展速度、复杂性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2.管理信息系统能为相关岗位提供及时、有效的管理信息;
3.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测试,并对重要信息进行备份;
4.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并达到实时监控各项监管指标的水平。
二、经营状况评价
主要从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市场风险、盈利能力、流动性和服务水平六个方面评价财务公司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果。
(一)资本充足性评价
1.定量指标:
资本充足率
2.定性因素:
(1)资本充足率保持适当水平,满足以下要求:
净资产大于注册资本;
连续两年未出现资本不足的情况;
资本充足水平可适应资产正常增长的需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资本得以较充分的运用;
资本的增长不以扩大非主营业务为目的。
(2)资本充足率日常管理:
业务发展计划充分考虑资本充足水平和经济资本约束;
日常经营管理中持续监测资本充足水平并有相关记录;
建立维持适当资本充足水平的机制。
(3)资本补充机制:
利润分配制度有利于财务公司的自我积累和持续发展;
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资本补充计划;
在资本不足时有切实可行的应急补充安排。
(二)资产质量评价
1.定量指标:
不良资产率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不良贷款率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担保比例
2.定性因素:
(1)资产风险分类准确,偏离度较低,偏离情况能够得以及时纠正;
(2)不良资产的处置措施有力,不良资产持续减少,资产质量趋好;
(3)实行综合授信管理,单一客户的授信集中度维持合理水平,风险可控。
(三)市场风险评价
1.定量指标:
短期投资比例
长期投资比例
利率风险敏感度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2.定性因素:
(1)正确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做好分类管理和限额管理;
(2)具备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市场风险的技术手段;
(3)自营投资和受托投资分户管理、分账核算、运作规范;
(4)投资产品结构合理,综合风险度较低。
(四)盈利能力评价
1.定量指标:
资本利润率
资产利润率
2.定性因素:
(1)扣除未提足的资产损失准备金后的资本利润率及资产利润率保持较高水平;
(2)经营效益比例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3)收入结构与主要业务结构吻合,盈利稳定性好;
(4)成本收入会计核算规范审慎。
(五)流动性评价
1.定量指标:
流动性比率
同业拆入比例
2.定性因素:
(1)建立流动性监测预警机制,具备实时监测的技术手段;
(2)根据成员单位资金的时间和空间分布有效调剂头寸,头寸管理不过度依赖主动负债;
(3)合理利用主动负债工具满足临时性的头寸管理需要。
(六)服务水平评价
1.资金来源:
(1)成员单位的存款集中程度达到较高比例;
(2)财务公司尽力归集集团内资金,集团内负债占财务公司整体负债的比例较高;
(3)财务公司及集团能够证明其在集中成员单位存款方面已尽其所能,为满足成员单位的结算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或对影响资金集中和结算服务的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说明。
2.资金运用:
(1)运用于成员单位的资产占财务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较高;
(2)成员单位贷款需求满足程度较高;
(3)财务公司及集团能够以充分的资料和数据证明其在满足成员单位资金需求方面已经尽其所能,或对影响资金运用的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说明。
3.其他服务:
(1)努力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顾问、融资方案设计、银团贷款等服务;
(2)在不违反现行法规制度的前提下,积极通过业务和服务创新满足成员单位需求。
三、所属集团影响度评价
主要分析财务公司所属集团对其影响状况,包括集团基本状况、集团对成员单位控制力及对财务公司的支持度。
(一)集团基本状况
1.集团母公司及其核心成员单位公司治理状况良好;
2.集团有明确的战略规划;
3.集团核心主业突出;
4.集团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较低,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量大而稳定,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布合理;
5.集团所处行业有较好的政策支持;
6.集团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预期有良好发展前景。
(二)集团对成员单位的控制力及对财务公司的支持度
1.集团属于紧密型管理体制,对成员单位控制力较强;
2.集团母公司对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重大投融资、大额担保、对外大额支付等事项有明确且严格的管理要求;
3.集团资金集约化管理程度较高,集团母公司通过有效手段实现成员单位资金在财务公司的归集;
4.集团母公司有足够能力对财务公司实施紧急救助;
5.集团母公司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考核激励等措施准确体现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
6.集团母公司保证财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相对独立性,未见非正常行政干预。

第三章 分类监管

一、风险评价结果的评定
风险评价满分为100分,分为五个级次:
风险评价85分(含)以上为一级(优秀),表示财务公司内部管理完善,经营状况好,定位准确,在集团中的作用突出,发现的问题轻微且有良好的处置机制。
风险评价70(含)-85分为二级(良好),表示财务公司内部管理较完善,经营状况良好,能较好发挥资金集中管理的作用,发现的问题不会对财务公司的正常存续造成明显影响。
风险评价55(含)-70分为三级(一般),表示财务公司内部管理或经营状况存在较多问题,在集团中作用一般,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对财务公司的正常存续造成一定影响。
风险评价40(含)-55分为四级(关注),表示财务公司管理架构存在缺陷,经营状况不良,在集团中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发现的问题对财务公司的正常存续有明显影响,且在短期内难以有效解决,应给予高度关注。
风险评价40分以下为五级(差),表示财务公司管理架构存在明显缺陷,经营状况恶化,发现的问题已对财务公司的正常存续造成严重影响,依靠自身和集团难以解决,应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若财务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可酌情下调风险评价等级,且最终评价结果应不高于一般。
二、分类监管措施
监管机构对风险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的财务公司一般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走访、会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的风险状况,适当放宽监管周期,并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市场准入、监管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支持。
监管机构对风险评价为一般的财务公司应加强非现场监测,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保证一定的现场检查频率,及时发现财务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风险;在市场准入、监管政策等方面应结合财务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加强对新业务和高风险业务的监管指导。
监管机构对风险评价为关注的财务公司应给予高度关注,每季至少举行一次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了解财务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必要时可限制其业务,要求集团母公司履行增资等相关承诺,建议更换高级管理层等。
监管机构对风险评价为差的财务公司应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安排重组等救助措施,确保财务公司平稳过渡。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三、监管资源配置
监管人员应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针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价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并结合风险点,制定对每家财务公司的综合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及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市场准入政策等。
监管人员对评价结果为关注、差的财务公司应提高监管频度,采取必要的特别监管措施。监管资源的配置应向此类财务公司倾斜,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非现场监管的主监管员、协调员、非现场监管负责人、现场检查主查人、市场准入监管人员应加强监管合作,发挥上下联动、左右沟通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风险。

第四章 评价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

财务公司风险评价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监管机构可根据监管周期、财务公司的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适当调整。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价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职责分工进行:
一、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
在对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价之前,主监管员应充分收集以下信息: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财务公司的内外部审计报告和市场准入信息,财务公司披露的信息,财务公司报送的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状况报告,各种媒体报道的财务公司信息等。
(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
主监管员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这些信息进行仔细的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财务公司的关键问题和风险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机构准入监管人员、财务公司的管理层和财务公司的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
财务公司风险评价的基础是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由主监管员完成,现场检查和机构准入监管人员须向主监管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主监管员应力求全面广泛地掌握风险评价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二、初评
(一)综合分析
主监管员对于收集到的所有风险评价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分析。综合分析应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将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综合分析过程中,对于财务公司不愿意提供的信息,应视其为不利于财务公司的信息;对于不能确定有利于财务公司的情况,应视其为不利于财务公司的情况;对于可能导致财务公司遭受损失甚至发生流动性问题的明显迹象,主监管员应当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审慎的预测。
(二)确定初步风险评价结果
主监管员依据本指引规定的风险评价标准和方法,在综合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财务公司的风险状况,确定风险评价的初步结果。
风险评价结果由主监管员提出。主监管员要力求做到对每一项风险评价内容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预测合理,能够准确反映财务公司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状况,并填制完成风险评价工作底稿。
三、复评
复评是复评人员在初评基础上对财务公司的风险与经营状况进行再评价。对评价内容,复评人员不同意初评人员意见的,应当阐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复评人员可以形成不同于初评结果的风险评价结果。
复评工作应当由主监管员、现场检查主查人、市场准入监管人员及其主管负责人共同完成。
四、审核
对风险评价结果的最终审定,根据财务公司属地监管的原则,分别由银监会监管部门或各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审定。风险评价审核应当采取监管部门主任办公会议或银监局(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由所有初评、复评人员参加,会议采取初评人员陈述、复评人员补充、集体讨论的形式,根据讨论结果,最终确定风险评价结果。审核会议应当力求统一评价尺度,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银监会监管部门或各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价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五、评价结果反馈
(一)监管机构向财务公司通报风险评价结果
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价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向财务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通报风险评价结果、主要风险、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同时要求财务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对风险评价结果提出反馈意见。
(二)财务公司向监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
财务公司接到监管机构风险评价结果的通报后,如果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并提供新的信息资料,逾期视同无异议;如果对评价结果没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回应报告,确认风险评价结果并报告对主要风险和问题的防范及整改措施。
(三)监管机构对财务公司反馈意见的处理
财务公司对风险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的,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内部审核程序并结合财务公司新提供的信息资料再次审定,原则上不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但有重大评价信息被遗漏或者评价人员出现重大判断失误等情况除外。
监管机构应将风险评价最终审定结果通报财务公司。
六、评价结果的上报
各分局的评价结果须于每次评价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银监局备案(一式两份),银监局须在每次评价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局和分局的评价结果一并报银监会备案。
七、评价档案整理
评价工作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评价信息、评价工作底稿、评价结果、评价审核会议纪要、评价结果反馈座谈纪要、回应报告等评价文件和资料的存档工作。

Ⅳ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什么意思

1-该交易为关联交易,不是重大资产重组。
2-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3-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二章第三条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Ⅳ 财务公司能否归集同一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存款可以的话具体要求是什么

应该没不允许!上市公司不允许啊

Ⅵ 关联方交易的几个会计核算问题

为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财政部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作资本公积,且这部分关联交易差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笔者拟就《暂行规定》在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明确该文适用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但并未明确在上市公司所属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参照执行。如果是上市公司母公司直接与关联方发生与《暂行规定》有关的关联交易,应按《暂行规定》处理。但若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执行《暂行规定》,则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控股子公司实现《暂行规定》列举的交易事项,即通过权益法间接计入关联交易所实现的显失公允价格部分的利润,这样对合并报表就产生了重大影响。从《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分析,其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操纵利润,因此笔者认为《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应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否则在编制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时应按《暂行规定》对子公司会计报表重新厘定后再予以合并。

上市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内的

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

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核算

《暂行规定》未明确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核算,实务中有两种做法:

1.对该部分交易形成的关联交易差价不按《暂行规定》核算,按正常的出售资产核算。其理由是,《暂行规定》主要为防止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合并会计报表以外)的利润转移,但对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且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之间或母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从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和合并抵销的角度分析影响不大。如A上市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B公司股权90%,2002年度A公司将生产的某产品以25,000元/吨的价格供应给B公司用于生产另一产品,全年累计对B公司销售1,000吨,假设B公司生产的产品当年已全部对外销售,A公司产品对非关联方的售价为20,000元/吨,则2002年度A公司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0万元{(25,000-20,000)×1,000},但由于该关联交易按权益法计算的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减少450万元(500万×90%),故A公司母公司利润总额实际因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万元(500万元-450万元)。从合并利润表分析,因合并会计报表对母子公司的内部购销作合并抵销,对利润总额无影响,对合并净利润影响也为50万元(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即实际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母公司通过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大部分又还原为母公司利润,故为从简处理,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关联交易不按《暂行规定》核算。

2.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关联方交易形成的差价按《暂行规定》核算。因为作为规定在同一企业对同一事项不能有两种处理方法,且当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交易的一方是上市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且持股比例基本相当而非绝对控股时,其对母公司的利润影响就较大(如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大股东分别持控股子公司股权比例为51%和49%),若不执行《暂行规定》同样可以通过权益法操纵利润。

笔者认为,从政策的统一性和有利于真实反映上市公司(母公司)个别报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考虑,上市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应当按《暂行规定》核算。

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

计入“资本公积”的税收处理

根据《暂行规定》,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但对商品销售、出售资产、受托经营收取的收益等行为,按税法有关规定对该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关联交易差价应作计税依据,相应计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同时应计缴企业所得税。除增值税系价外税外,企业应计缴的消费税、营业税及税费附加均系价内税,《暂行规定》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核算没有明确。实务中对该部分应计缴的税费大多计入利润表中的“主营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所得税”等科目,而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未作相应扣除。笔者认为,从配比原则考虑,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除销售商品应计交的增值税外其他相关税费应在会计处理时作同口径扣除,即:如同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应为税后净额。而应计入资本公积金额=显失公允价格的差价×{1-流转税率×(1+附加税费率)}×(1-所得税率)。

如:2002年度A上市公司将生产的某产品以25,0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关联方B公司,全年累计对B公司销售该产品1,000吨,A公司该产品对非关联方的售价为20,000元/吨,本年度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30%,则2002年度A公司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0万元{(25,000-20,000)×1,000},若该产品为应计消费税产品,消费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不考虑城建税等附加税费)。则A公司因向关联方销售超过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实际净收益=500万×(1-30%)×(1-33%)=234.5万元。即该项关联交易应计入资本公积为234.5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9,25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4,765.5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4,250万元(25,000×17%)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34.5万元

向关联方委托贷款业务的处理

《暂行规定》明确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相当于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若上市公司通过商业银行或控股股东的财务公司将资金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委贷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如何核算,《暂行规定》并未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指由委托人申请,委托人将自主支配的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金融机构向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委托人在指定发放委托贷款时,自行对借款人的担保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委托人对发放的委托贷款自行承担委托贷款风险,与受托金融机构无关。因此,笔者认为,从《暂行规定》的初衷分析,上市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关联方发放委托贷款业务同样应执行《暂行规定》。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资产或占用关联方资金的处理

《暂行规定》对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由关联方承担债务、承担费用、委托受托经营、收取资金占用费等方面作了规定,但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低价采购或无偿占用关联方资金同样可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如由关联方出面向金融机构借款,然后将资金转入上市公司无偿使用,而借款利息由金融机构按借款合同向关联方收取。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由关联方承担费用的会计处理”: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如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承担广告费用等),如这些费用是被承担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支出,应当反映在被承担方的成本费用中。如果承担方直接将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资产或占用关联方资金行为同样应按《暂行规定》核算。

Ⅶ 关于集团财务公司存款问题

若在集团内财务公司存款,自然是内部往来,计算利息。非集团成员一般是不能存款的,因为财务公司不具有外部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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