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股东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的问题
你的问题其实不用担心 优先购买权是公司股东相对股东以外的,在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其次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使用优先权购买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的出资比例实行优先购买权
2. 多少日起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就视为放弃
20日。依据我国《公司法》第73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该公司的股权,公司享有股东出资而形成的财产所有权。虽然股东出资后即丧失了对此出资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但是其在公司中的财产权是确实存在的,并通过公司签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以及股东享有的一系列股东权利体现出来。因此,在公司法实践中,当执行股东自身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将股东的股权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用以偿债。股权作为强制执行程序的对象时,其实就是将股东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第三人的行为,因此,其基本原理适用本法第72条的规定,只不过人民法院以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应当同意。但是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以便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时规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期限为20天,这是为了促使其他股东尽快行使权利,以保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果其他股东逾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视为其放弃了优先购买权,被执行股权的股东的债权人成为股权受让人,加入公司成为股东。
3. 公司股东怎么放弃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需要经过召开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发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宣告,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才具备法律效力。
4. 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有什么法律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扩展阅读:
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条件:
(一)首先,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条件
在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是其核心条款,集中反映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在价格条件相同前提下,才能保障在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时,维护出卖人的利益,实现法律公平、合理的精神。
但这里的价格是指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形成的价格,若该价格条件是在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情况下形成的,则不得成为先买权人购买的“相同价款”。此时先买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以市场价格作为购买价格。
(二)其次,除价格外,衡量“同等条件”还应当考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因为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将会涉及到出卖人的期限利益、价款受偿的风险。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先买权人不得超过第三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期限而主张与出卖人订立合同,但出卖人同意的除外。
如果出卖人允许第三人延期付款,由于延期付款涉及到付款人的信用和出卖人承担的价款可能不受清偿的风险,因而只有在先买权人就延期支付价款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足以保障出卖人能按期受偿时,才可将延期付款视为同等条件。
同时如果第三人允诺一次性付清,则先买权人主张分期付款的,则不能构成同等条件。
(三)再次,在特殊情况下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确定“同等条件”
出卖人可能会因某种特殊原因的存在而决定将标的物卖于第三人或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卖于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优先购买权以及如何确定“同等条件”呢。
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将会造成出卖人与第三人为了规避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恶意串通,故意制造“特殊原因”,这样将会造成优先购买权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应适用优先购买权。这种情况下“同等条件”确定可以考虑遵循下列原则:
(1)当出卖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中有从给付义务的,若该从给付义务先买权人可以履行,则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如果先买权人不愿履行该从给付义务,则视为未达到“同等条件”。
若先买权人不能履行该从给付义务,则只有在先买权人可以价金代替该从给付或者没有该从给付,合同仍可成立时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2)当出卖人基于某种特殊的原因给予其他买受人一种较为优惠的价格时,“而这种特殊原因能以金钱计算,则应折合金钱计入价格之中。如果不能以金钱计算,那么应以市场价格来确定。
”当然,我们应该考虑到,将优惠价格赖以形成的基础(特殊原因)折价,不仅存在一定难度,而且与一般道德标准相悖,不利于弘扬公民之间互助友爱的道德风尚,即使以市场价格来补偿,也只能使出卖人眼前的现实利益得以维护,仍会损害其未来利益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
但是我们在适用法律时要对各种利益关系予以衡量,保护社会效益最大的利益关系,在公民互助友爱的道德风尚与法定的先买权人利益之间,我们当然会选择后者。
而且笔者认为对于公民之间互助友爱的道德风尚,出卖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给对方以补偿,而并非必须以出卖标的物给对方的方式。
(3)当出卖人转让给第三人的标的物大于优先购买权的标的物时,如果其为可分物,则先买权人可仅以优先购买权标的物部分与出卖人订立合同。
若为不可分物,并且该不可分物的分割致使权利人显受损失的,则先买权人有权要求扩大优先购买权标的物及于不可分物全部而订立合同。
资料来源:
网络-优先购买权
5. 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是不是因为股东对这家上市公司的前景不看好啊
这个问题我来替你解决了:
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原股东不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不想对其有太多的投入,这属于主动放弃!二是需要购买的资产超过了原股东的资本承受能力,不得已而放弃优先购买权;这属于被动放弃!
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放弃购买的资产更换了股东,代表原来拥有出让资产的股东已经退出了公司,不再拥有公司的股份!
6. 股东可以在合资协议中放弃优先购买权吗
外方股东卖出的股份,如果你说的“中方”是该企业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不是公司股东则没有优先权。一般,企业股本转让时,先征求本公司股东的意见,如果股东没有购买意向,要写个书面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7. 求助 资产重组中,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如何处理拜托各位了 3Q
公司法不写了,不同意放弃的 就要买,不买就视同放弃啊。。 查看原帖>>
8. 求助 资产重组中,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如何处理
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 是什么意思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该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
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放弃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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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资产重组中,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如何处理
如果不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那就基本上有3条路:1、放弃方案,相关资产不纳入重组范围;2、对方以同等价格购买;3、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但前提是你方股东要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或能够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对方若再不同意则对方有权要求公司回购他的股权,那就回购呗,方案可以据悉操作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