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营企业高息集资民间数亿资金,由于资金链断裂,还有能力偿还吗
基本上而言是无力回天,如果已经到资金链断裂这个程度的,十有八九已经没救了,因为如果有救的话,大部分的实际控制人会将关联企业或者自己个人账户的资金或者资产变现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下去,想跑路的,始终是少数部分群体。
总结
非法集资,从事民间借贷的,可以说十死九伤,试问一下24%借贷利率(有的是36%),正规经营的企业,有几个可以达到这个利润率的?所以借出去的钱,最终大部分都是大概率是无法回收回来的,其实如果对方有稳定经营超过24%利润率的生意,他根本不需要在融资了。
民营企业由于陷入民间借贷、高利贷而悲剧的不在少数,历史无数次证明,只要介入民间借贷、高利贷,企业就难以再通过正常融资满足资金的需求,一旦遇到资金链断裂,就只能处于被动重组、破产倒闭的结果,希望企业偿还高息集资款是不可能的。
2. 近年中国民间集资产生的作用及后果
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坎坷之路
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发源地在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企业之间,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的直接临时资金拆借或高于银行固定利率性质的民间借贷数量巨大,估计仅2000年企业之间直接拆借或借贷的金额高达800~1000亿元人民币。然而,相对于巨大的民间资本规模,我国的民间金融规模并不大,据有关估计,我国民间金融总量大约在3000亿元,占全国金融总量的0.3%。这也说明,我国的民间资本潜力巨大,民间融资尚未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限制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但真正的民营银行迄今为止还只有民生银行一家,其它进入银行业的资本都是以参股的形式介入,目前11家股份制银行中的其它10家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没有一家是民间资本控股的。我国目前正在由徐滇庆教授组织的5 家民营银行的试点研究工作(这五家民营银行是:沈阳瑞丰银行、广东南华银行、深圳民华银行、江苏苏南银行、西安长城银行,参与试点的企业包括:东宇集团、申达集团、丰嘉集团、志高空调公司、中科智担保公司等),已进行了几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至今没有一家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所以说,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还处于边缘地位。
民间资本的多种投资方式(一级)
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我国民间资本蕴藏着巨大的能量,目前3000亿元的民间金融总量,相对于8万亿居民储蓄存款和12万亿民间资本来说,现有的资本市场还远没有将民间资本充分激活。我们目前的任务就是要寻找民间资本的多种投资方式。其主要途径有:
民间金融公开化、合法化(二级)
一是民间金融形式如各种基金会、私人钱庄、企业集资等取得合法形式,银行监管机构对其加强监管。对一些确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二是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既可以借鉴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又可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从体制上为农村金融机构更广泛地吸收社会资本金、增强服务功能创造条件。目前,江苏无锡、江阴、张家港三市的农村信用社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开辟了一条道路。
大力发展由民间资本组建的各类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二级)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作为一种增量改革的形式,对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没有体制外的民营银行出现,体制内的国有银行就没有竞争对手,体制内的问题也没有途径来解决。就像国有企业的问题要通过发展民营企业来解决一样,民营银行的发展也是解决国有银行问题的手段。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发展民营银行,而是如何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规模与如何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
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二级)
我国银行系统集中了巨大的个人财富,大量的存差成了龙中之虎,如何充分利用这些民间资本投入经济建设,目前有些地方已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上海,通过信托基金,民间资本(个人储蓄存款)购买基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民间资本进入原来的国有经济领域,既实现了所有制结构调整,又实现了融资方式的变革,一举两得。因此,我们要把更多的国有企业经营领域放手给非公有制企业来经营,给非公企业更宽松的环境,更多的融资方式,如投资基金、信托基金等,居民将其储蓄购买投资基金、信托基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原来的国有部门,实现对国有部门股权结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这样可以提高原国有部门经营的运行效率,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
发行企业债券(二级)
相对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有其优势,因为,股权涉及到分红,而债券只需还本付息,如果经营得好,债券发行者自己可以有更高的资金回报率。真正效益好的企业更希望发债融资,把利润留在本企业,而不是用来分红,这样就能鼓励企业债券融资,就会彻底改变目前股市火爆、债市冷落的局面,同时也从根本上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
发展三板市场(二级)
我国目前已建立了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三板市场初具规模。经济转轨时期形成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柜台市场是我国三板市场的雏形。三板市场的目标就是要弥补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不能充分有效配置民间资本的不足,把最大限度激发民间资本的增值能力和促进企业股权流动作为主要目标。因此,在我国的民营企业无法进入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的情况下,尽快发展三板市场,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三板市场,流向民营企业,是促进资金供求平衡的有效办法。
发展民营金融需要制度保障(一级)
我国的民间金融目前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所以,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实现民间金融的正规化、合法化,发展民营金融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制度作保障,要尽快建立民营金融组织的正常进入和退出机制及严格的监管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二级)
不论是民间借贷、各种标会、私人钱庄,还是民营银行,都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这种机制就是存款保险制度。有人担心,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会造成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甚至是由经营好的银行为经营差的银行埋单。其实,只要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这类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但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利益无法保障,民营金融就发展不起来。存款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存款人利益,并不是保证每个参与保险的金融机构都能不折不扣的得到补偿。所以,金融机构一旦因主观原因出现经营危机,保险机构有权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险体系或由其它金融机构对其接管或兼并,把银行经营不善引起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利率市场化与贷款担保制度(二级)
目前来说,我国尚未实现利率的完全市场化,只有农村地区已开始进行试点,所以,银行仍旧只愿意贷款给国有企业,而不愿意贷款经民营企业。我们一方面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利率市场化,让资金价格来调节资金流向,实现资金供求平衡;另一方面,政府应鼓励、支持和规范民间担保公司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政府建立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而不是把民间担保公司整垮或挤出市场。相对于民营企业的巨大资金需求来说,目前的担保公司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它作为民营金融的一种制度保障,应当得到鼓励与支持。
破产清算制度(二级)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完善的破产清算制度,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有三方面:一是国有企业适应于破产法,非国有企业适应于民事诉讼法。二是破产清算要主动申请,所以,在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没有申请的情况下,不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就为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提供了方便。三是一部分债务人通过提前受偿使银行的债权不能公平受偿。债务人自己不申请破产,企业资不低债时,一部分得到消息的债权人采取诉讼手段,取得债权,提前受偿,而银行的债权则往往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才开始受偿,造成严重损失。要尽快建立包括法人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破产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
征信制度(二级)
信用制度是保证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征信制度的建立是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和民间资本进入正规融资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信用数据库。随时向客户提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黑名单,以保证金融交易中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二级)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所以,对进入者必须有严格的规定,如注册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等,另外,在原有民间金融机构正规化的过程中,它们过去是否守法经营、有无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都是可否进入金融业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对责任者的惩戒制度(二级)
对于民营金融机构的风险,不仅来自于借款者,而且来自于机构本身。如何防范银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是发展民营金融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对银行业经营者建立惩戒制度,以强化其责任意识,保证其合法经营并主动防范金融风险。
3. 民间集资,结果欠钱了,会被告吗
若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该民间借贷行为不是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应当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4. 公司为了发展收集民间闲散资金是非法集资吗怎样算合法集资
判断你们公司是否为非法集资,主要看该行为是不是具有非法集资犯罪的几个要素,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则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5. 企业在民间大量集资合法吗
不合法。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有些领导为非法集资者搭台圈钱,某些官员和政府部门捧场助兴甚至参与分肥,双方一唱一和配合默契,群众一眨眼工夫就被骗得血本无归,这样的故事为何能一再上演屡试不爽?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6. 一位企业董事长向民间集资,利息太高了,然后人自杀了,那借贷人钱是不是打水漂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本人回答如下:
董事长是以企业的名义借款(一般标准:加盖回企业公章)的,那么企答业只要没有注销,那么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董事长是以自己个人名义借款的,如果董事长自杀后留有遗产,那么由遗产的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出借人的借款,如果其利息高出国家法定的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那么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当然,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受法律保护。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帮助!
7. 有人非法民间集资数额高达几百万,报案公安会到银行查流水帐吗怎样公安会查求懂法的帮忙。
你好,非法集资是涉及面非常广的犯罪。不像其他刑事案件,要设立专案组。有刑侦,和财会,银行等账户配合。查银行的流水账是必须的环节。
8. 国有企业,会向民间集资吗。我老公听朋友说,集资5万元,二年后可以有20万元。急
国有企业有可能会向管理层集资,但是绝对不会面对社会。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白吃的午餐。5万元,两年变成20万,就算是含本金,回报率是300%,从目前的投资市场收益来说,每年20%的收益已经是很不错的了,甚至一些私募也达不到这么高的收益率。
综合本人经验,持严重怀疑态度。
9. 民间集资老板跑路
非法集资害人不浅,这种事情的确没什么好办法,主要看钱还在不在,还在的话找公安机关立案予以追回,若是不在了还真没办法了
10. 一私企法人先是民间集资了几千万,他后来搞传销被抓,那民间集资的钱能拿回来吗
谁集资的,就找谁处理。但是,市场有风险,集资需谨慎。网友友情提醒,仅供参考。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