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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违法影响IPO

发布时间:2021-09-12 18:30:21

❶ 拟ipo是否可以存在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企业的情况

这种情况很多,尤其是大国企股,存在很多联营企业,部分联营企业就是和控股股东共同出资的情形。上市后上市公司可能会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收购大股东持有的联营企业股份,而将联营企业并表,纳入子公司。

❷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动,对发行人IPO可能的影响

我的个人理解,你提的两个问题应该先后顺序倒过来:1、上报材料前,专发行保荐书和法律意见属书必须对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有明确的意见,当然肯定得是没变化,不然也报不进去。2、报进去以后,才是证监会关注甲的股权变动对发行人治理结构、持续经营等产生的影响。你这个案例里面,如何保障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实际控制人仅持有40%甲的股份,能够对甲实施控制吗?甲章程是如何约定的?董事会如何构成的?发行人的董事会如何构成的?等等。如果原实际控制人没有特别的约定,很可能会认定为实际控制变更。

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被判处刑罚,还能IPO吗

需论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受刑罚行为对公司的影响。如不存在影响的,可以IPO

❹ ipo对公司股东的经营权有什么影响

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因为ipo成为上市公司iPO只是公司制度规范化要求,达到了就可以在股市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作为重大事项肯定是需要事先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控股股东的经营权不可能有什么影响,因为这本来就是控股股东的意愿,事关控股股东的钱途,如果股东卖掉股票失去经营权那也是他本人的选择。

❺ 企业能否IPO成功受哪些因素影响

1、企业的历史沿革
这是律师最关心的,对照首发办法,主要是其中有关企业主体资格的内容,包括:设立时间3年以上,不存在出资瑕疵(存在出资瑕疵的,解决问题后已经按规定运行了相应的年限)、股东的合法性(包括人数有无超限、工会、职工持股会等都不是合格的主体)、股权清晰(包括不存在潜在的纠纷)
2、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公司资产主要包括:
1)土地、厂房是否为企业自有还是租赁,自有产权的取得是否合法,租赁房产的合法性(是否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2)公司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的合法性,有无侵权纠纷。
3、业务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公司有无独立直面市场的能力。体现在:
1)对前5大供应商采购的占比;2)对前5大客户的销售占比
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创业板2年内主业未变动,中小板要求3年主业未变动。
4、关联交易
对关联交易并非严格禁止,可以接受的关联交易要满足以下条件:价格公允、交易比例、逐年减少、制度保障
5、同业竞争
坚决禁止。
6、财务指标
具体相关财务指标数据在首发办法中都有明确,不再赘述。实务中,由于申报材料的企业太多,审核角度对具体的业绩指标有所提高。
7、 合法性
1)企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工商、税务、社保、海关、环保、质量监督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记录证明
8、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完善的三会运行制度、关联交易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等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这些待辅导机构进场后逐步规范。
9、核心技术
公司应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和研发团队。核心技术的来源合法,未涉及他人现有合法权益; 研发团队有持续创新能力,关注研发团队人员与同行企业有无竞业限制约定。
10、关键人员(包括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的稳定性
创业板要求实际控制人2年内未变动,中小板要求3年实际控制人未变动。关键技术人员稳定,

❻ 控股股东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他的股票该怎么办呢

控股股东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意思是控股股东不得再担任与证卷相关的职务,其持有股票是不受影响的。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06年3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6—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第八条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认定有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对其所作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者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一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宣布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1997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 号)同时废止。

❼ 我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了,一个行政案件的败诉对上市影响大吗主要影响上市的是哪些情况

行政案件的败诉是否对公司未来IPO构成影响,主要看该行政案件会否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回能力构成影响。
比如一个专利答权的败诉,如果贵公司因为该专利的败诉而影响到了主要产品的销售,那肯定会受到影响。
如果因为该行政案件的败诉,未来IPO的时候无法让相关部门出具无重大违规证明,也会受到影响。
如果因为该行政案件的败诉,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受到行政处罚之类,则需要进一步评估其影响大小。
其他的一般败诉没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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