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谈公司为股东担保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公司经营中,经常会遇到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问题,这样的担保有效吗?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这条规定看,禁止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违反该规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2006年生效的新《公司法》中,原第60条第三款已经未再作规定,而用第十六条第二款进行了新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这条规定看,公司法并未向原来那样绝对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只是为了保护其他股东权益,要求以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形式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或告知。 那么,如果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担保还有效吗?我认为应该有效,首先从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看,并非效力强制性规定,违反并非一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其次,从立法精神看,如果判令无效,那么担保权人的权益将无法有效保护,在担保权和股东权益的权衡中,应该保护担保权益,保护经济秩序,公司股东权益可以通过公司法获得救济,这样才符合法律制度安排的本意。
Ⅱ 股东按规定提起诉讼时,为何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股东按规定提起诉讼时,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注销】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Ⅲ 大股东贷款担保小股东能否反对
律师: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占30%股份,另一名股东张某占70%的股份。前些日子,张某要求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考虑到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我不同意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但是张某却坚持认为他是大股东,可以有权决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请问:大股东能否有权决定公司为其本人提供担保?我可不可以否决该项担保决议?读者:杨波杨波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由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由此可见,《公司法》对公司的担保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公司要为股东提供担保,首先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且该大股东不得参加该项决议的表决。因此,股东张某要求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必须征得你的同意。否则,这项担保是无效的。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洪亮
Ⅳ 股东担保条件不成立仍能被起诉么
一、担保决议有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控股股东须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虽然公司持有37%的股东参与表决,但担保决议上注明90%的股东通过并一致同意,也就是说90%-37%>(100%-37%)/2,该决议有效;债权人在起诉债务人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二、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无论担保责任是否成立,签字股东都无需代借款人偿还债务,需要代偿的是公司。公司在为37%股东代偿借款后,有权向该股东追偿。
Ⅳ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问题
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质押
。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根据这一规定:
1.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问题,首先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
二、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这一规定:
1.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在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对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也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要有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作出相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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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关于公司股东对外担保的问题
1、股东,以公司名义(履行了公司对外担保所有手续,包括法人签章)实施了对外担保,由于从法律意义上说对外担保形式是合法了,被担保方拥有合法依据,所以这种担保是有效的;除非这个担保存在恶意串通的法律证据,公司可依据向法院诉讼合同无效!
2、这个股东未经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是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股东会来决定的)的程序,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公司可追究这个股东的责任,如果这种担保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后果,公司可向法院诉讼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3、需要说明的是,公司在内部管理上是有过错的,印章管理、财务管理、法定代表人和监事、其他股东在内部监督管理上都有一定的过错,没有严格履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一般来说这种担保是难以被撤销了,由于这种担保合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法院一般也不支持撤销,因为是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引起的程序问题,不能影响社会责任的履行
Ⅶ 大股东具备担保资格吗
1、大股东如果是政府机构如国资委,则依担保法规定不能作为担保人,无担保资格;
2、大股东如是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具有担保资格;
3、大股东也可以为自己参股的公司担保。
Ⅷ 股东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而向外担保,其担保有效吗能撒消吗
担保是有效的
公司法16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这个仅是管理性规定,不能对抗对外担保效力。即公司只要签字盖章担保协议,就对外发生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