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东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公告”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意义
股东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公告,就是大股东质押股票借钱,还了钱就解除质押,没什么意义。除非公司重组期有质押就无法股改或转让股权。
⑵ 股东股份质押解除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票质押指的是借款人以自己拥有或第三方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版有限公权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股票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需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对于一些公司来说,股票质押是一种利好,它可以帮助公司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利用股票质押获得的资金让公司发展的更好。
不过如果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在短时间内很可能会导致公司股票下跌,股票质押贷款很容易让公司增加更多的负债率。
股票质押是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融资手段,尤其是在资本环节恶劣、企业经营不佳的情况下,一些大股东就会偏向选择这种融资方式,如果到期还不上,质押的股票就会卖给银行或是信托,等于股东间接减持变现。
而且如果股票价格下跌触及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抛售质押的股票,进一步造成股价崩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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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股东股份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⑷ 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票质押回购期间,股票的相关权益仍然属于股东。股票质押回购目前版是比较好的一种股票融资权方式。作为实际控制人,股票的质押不会引起持股份额和控制权的变化,是一种比较好的融资方式。至于是利好还是利空,要看其具体的资金投向,若用于企业的扩大经营、并购重组等,是利好。
⑸ 沙钢股份不开板质押的股东怎么办
通过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并不能直接判断是利好还是利空。通常的情况来看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本身不是一件坏事,可能是公司现在需要现金周转,股东便向银行用股票质押来获得贷款,再用这笔钱完成项目,如果项目完成后带来的里润丰厚,那就是很大的利好。但这并不能决定短时间内股票的走势,也有很多人觉得公司要贷款可能是因为公司经营状况不行,在短时间内股价可能下跌,那就变成了利空。所以还需要参考其他的方面,比如公司的经营状况来考量。先等待开板然后看行情走势
⑹ 股东解除股份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质复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制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而最大股东股权质抻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一般来说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必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但通常公布此类消息时短期内会导致股票下跌,所以有人也把它归入利空的消息范畴。
⑺ 控股股东解除质押,这是利好还是利空
控股股东质押这个问题,从正常角度来理解,可以解读为利好。
原因:
⑻ 请问,股东解除质押,对股价有影响吗
一般情况下没有影响。质押一般目的是为了获取现金流量。很多都是解压。
《担保法》内第75条第17项规定,"依法容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所以在法律限制自由转让的范围内,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受到限制。
这就要求股权质押必须符合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对此,根据《公司法》,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第26条规定:为控制因股票价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
在质押股票市场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对于我国担保法,虽然没有直接对权利质押时权利价值的变动作出规定,但对于抵押物和质押物价值的减少情况作出了规定。
⑼ 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解除质押什么意思
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解除质押,表示持股5%以上股东(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解除 。
一、股权质押实现条件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
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
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二、实现股权质押含义
股权质权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届期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
二)是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三、禁止流质
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中国《担保法》第66条即是对禁止流质的规定。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
四、质权实现的方式
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依照中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⑴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⑵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首先,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
其次,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⑶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⑷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⑸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⑽ 关于大股东股份解除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
应该不是好事,解除质押后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套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