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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被诉讼是否需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31 16:43:18

❶ 控股股东的股权发生变动上市公司需要公告吗

控股股东的股权发生变动上市公司需要公告。
股权变动是指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之时可视为股权交付、股东身份开始转移之时;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❷ 什么情况下原始股东减持不需要公告

1、大股东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2、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抄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3、大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2)控股股东被诉讼是否需公告扩展阅读: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

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❸ 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需要公告么

当然必须公告了,5%以上股东变化都必须要公告。

❹ 控股股东被立案调查,但公司公告说针对个人的调查。请问对股价可能有

这要看是否为主要控股股东,如果是,必然会造成股价波动。

❺ 公司被诉控股股东在是否应作为诉讼第三人

要看诉讼事由是否与股东相关。如果诉讼事由只牵涉到公司,不牵涉到个人,那就不能将公司股东列为第三人。只有与公司之间的诉讼事宜需要控股股东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才要将其列为第三人。

❻ 实际控制人有重大诉讼需要公告吗

实际控制人有重大诉讼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披露。

法条链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三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3.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本所和所属上市公司提交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3.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答复上市公司问询,保证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权变动;

(二)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资产业务重整;

(五)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上市公司。

3.4.2 本指引前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同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3.4.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信息系统联网等方式直接调用、查阅上市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3.4.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问询函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5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3.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

3.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因各种原因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3.8 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通过上市公司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❼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用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向银行贷款,该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公告吗依据是什么

需要 深圳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里都有规定 控股股东股权发生质押、冻结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的 应该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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