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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泰集团2014年财务报表

发布时间:2021-08-28 18:08:58

❶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的远景规划

到 2010 年,集团公司原煤年生产洗选能力达到 5000 万吨;煤炭销售量达到 4000 万吨,煤炭就地转化量达到 1000 万吨;总资产达到 100 亿元,比 2003 年增长 4 倍;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年 10 万元。
(一)加快建设 5000 万吨级大型煤炭生产基地
1 、加强现有采矿权井田范围内生产矿井的技术改造
伊泰集团公司现有采矿权井田面积 182.7 平方公里,拥有地质储量 122761 万吨。 “十一五”期间,通过对所有生产矿井实施资源整合,使原有矿井整合为 14 座。其中,泰丰煤矿为残留煤柱回收试验矿井,其他 13 座矿井为技改矿井,到 2007 年底技改矿井全部实施完成后,原煤生产能力达到 1560 万吨 / 年,具体生产矿井规划见表一。
表一 内蒙古伊泰集团公司生产技改煤矿规划表 矿 名 井田面积( Km 2 ) 可采储量(亿吨) 生产能力(万吨 / 年) 服务年限(年 ) 总投资(万元) 开采工艺 出资情况 开(竣)工时 间 主要工作进度安排 宝山煤矿 25 0.96 120 32.3 20700 综采 集团公司 51% 控股 2007 年 1 月竣工 2006 年 8 月初完成主斜井施工; 9 月中旬完成回风斜井施工, 10 月中下旬完成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的掘进, 11 月 21 日 完成切眼贯通,进入安装、试运转阶段 . 丁家渠煤矿 17.4 0.34 120 20.45 22200 综采 集团公司 51% 控股 2006 年 4 月开工, 2007 年 7 月竣工 主井、副井和风井 7 月开工, 10 月下旬完成;井下生产系统在 2007 年 5 月形成; 2007 年 6 月初进行工作面设备安装; 7 月投产试运转。 大地精煤矿 11.6 0.29 120 19 22400 综采 集团公司独资 2006 年 4 月开工, 2007 年 2 月竣工 井筒工程、井下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 4 月 1 日 开工, 2007 年 1 月完成进入设备安装。 苏家壕煤矿 5.7 0.15 120 12.67 6000 综采 集团公司独资 2006 年 4 月开工, 2007 年 9 月竣工 地面生产及配套系统 2006 年 12 月完成。
完成投资 6000 万元, 安家坡煤矿 4.9 0.079 60 10.1 7074 高档普采 集团公司 51% 控股 2006 年 4 月开工, 2006 年 11 月竣工 地面生产系统 7 月末完工,行政办公系统及辅助系统 9 月完成。主井 6 月 5 日 形成,井下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 9 月 15 日 完工。工作面设备安装 11 月完成。 白家梁煤矿 6.48 0.065 30 15.6 1500 炮采 集团公司 51% 控股 2006 年 3 月 1 日 开工,年底竣工 井巷工程 2006 年 10 月底完成;井下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的设备安装和系统形成在 2007 年 1 月下旬完成。 纳林庙二号井 20.96 6.55 300 30.8 45590 综采 股份公司独资 2006 年 9 月竣工 2006 年 9 月末投产, 10 至 12 月三个月生产原煤 50 万吨。完成投资 26783 万元 ( 不包括天地公司的投资 ) 。 宏景塔一矿 28.4 0.97 300 24.6 44260 综采 股份公司独资 2006 年 3 月开工, 2006 年 12 月竣工 新副井和工作面的顺槽切眼于 11 月上旬完成。地面生产系统、供电系统和其它辅助系统设备安装在 2006 年 11 月末前全部完成。 纳林庙一号井 9.4 0.3 120 19.3 23000 综采 股份公司独资 2006 年 12 月竣工投产 主井、付井、风井和回风大巷 8 月底完工; 9 月底首采工作面和运输系统及其它辅助系统形成,为设备安装做好准备。 阳湾沟煤矿 1.0 0.12 60 15.6 6330 炮采 股份公司独资 2006 年 5 月开工, 2006 年 11 月投产 风井 7 月 20 日 完成,副井扩碹 6 月 30 日 完成。井下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 9 月下旬形成。工作面设备安装 10 月下旬完成。 凯达煤矿 5.54 0.12 60 13.9 9242 综采 股份公司控股 2006 年 12 月竣工 主井和副井在 2006 年 5 月前完成,井下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在 9 月以前完成。工作设备安装 12 月完成。 富华煤矿 8.6 0.04 30 9.4 1993 炮采 股份公司独资 2006 年 3 月开工, 2006 年 11 月竣工 回风井在 2006 年 5 月完成,井下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在 10 月完成。工作面设备安装 11 月中旬完成。 大石圈煤矿 28 0.7 120 35 12400 综采 集团控股 51% 2006 年 6 月开工, 2007 年 1 月竣工 2006 年 6 月完成设计修改。井筒工程年内完成,工作面设备安装年底展开。 2 、加快现有探矿权井田范围内生产矿井的开发建设
伊泰集团公司现有探矿权井田 3 宗,总面积120.59 平方公里,地质总储量 173523 万吨,其中准格尔煤田准格尔酸刺沟井田面积 36.59 平方公里,地质储量 99253 万吨;东胜煤田东胜铜匠川井田面积 43 平方公里,地质推断储量 56000 万吨;东胜煤田准格尔不拉峁井田面积 41 平方公里,地质储量 18270 万吨。根据各井田的储量及其它开采条件进行合理布局,目前处于可研阶段的准格尔煤田准格尔酸刺沟井田、东胜煤田东胜铜匠川井田到 2007 年达产后形成 1200 万吨 / 年和 800 万吨 / 年的能力,目前处于预可研阶段的东胜煤田准格尔不拉峁井田可按照 120 万吨 / 年的规模安排建设,这样到 2010 年,现有探矿权井田全面开采,总生产能力可达 2120 万吨 / 年,具体煤矿建设见表二。
表二 伊泰集团公司“十一五”期间规划建设煤矿表 项目名称 规模(万吨 / 年) 总投资
(万元) 资金来源 股东构成 前期进展情况 酸刺沟矿井 1200 180000 自筹、贷款 独资 可研阶段 铜匠川矿井 800 120000 自筹、贷款 独资 可研阶段 不拉峁矿井 120 11170 自筹、贷款 独资 预可研 总计 2120 311170 自筹、贷款 3 、加速后备煤炭资源的地质勘探
由于伊泰集团公司拥有的煤炭资源不能满足建设 5000 万吨级以上大型煤炭基地的需求,因此需配置新的后备煤炭资源,并加大地质勘探力度,以保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的顺利进行。拥有探矿权的酸刺沟井田、铜匠川井田、不拉峁井田已完成地质勘探工作,锡林郭勒盟胜利井田正在进行施工勘探,预计 2006 年内可完成地勘工作。正在争取的乌审旗纳林河井田、杭锦旗锡尼镇井田、伊旗红庆河井田的探矿权落实后,则立即开始这些井田的地质勘探工作。具体补充地质勘探项目见表三。
表三 伊泰集团公司大型煤炭基地井田补充地质勘探项目表 项目名称 规 模 资金
来源 股东
构成 前期进展情况 胜利井田 43 KM2 自筹 独资 完成现场施工勘探、精查 乌审旗井田 172KM2 自筹 独资 申办探矿权 杭锦旗井田 360 KM2 自筹 独资 申办探矿权 红庆河井田 80KM2 自筹 独资 申办探矿权 4 、加大残留煤柱资源的安全回收
为了提高资源回采率,伊泰集团公司与山东科技大学共同研发的房柱式采煤工艺煤柱安全回收技术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并在现场试验成功。“十一五”期间,将该项技术应用于泰丰煤矿,延长矿井服务年限,每年可新增原煤生产能力 240 万吨。 综合新建的大型矿井、扩能改造的旧矿井和残留煤柱资源的安全回收,伊泰集团公司到 2007 年将形成 3000 万吨 / 年的原煤生产能力,在后备资源得到落实后,到 2010 年可形成 5000 万吨 / 年原煤生产能力。
(二)围绕 5000 万吨级煤炭基地搞好配套和深加工项目建设
1 、抓好配套铁路、公路建设
( 1 )呼准铁路将于 2006 年 6 月建成通车。按照呼准公司各股东出资协议和中铁路桥公司关于呼准铁路建设前期的承诺,伊泰集团将对呼准铁路实施控股经营。
( 2 )加快酸刺沟煤矿铁路专运线的建设。确保线下工程2006 年 12 月前完工; 2007 年 5 月项目完成铺架、四电工程,争取 6 月投入运营。
( 3 )建设准东铁路二期工程。按照与东乌铁路接轨的方案,力争 2006 年 9 月上旬完成部分施工图设计,站前工程全线开工。
( 4 )新包神铁路项目建议书已经国家发改委批复,计划修建的包头至大保当段全长 246 公里 ,投资估算 76 亿元,项目资本金 26.6 亿元,伊泰集团出资 3.32 亿元,占总股本的 12.5% 。已组建公司,开展运作,在自治区境内的土地预审已完成;水土保持、环评报告已通过铁道部初审,黄河大桥施工已经展开。伊泰集团将积极推动新包神铁路项目全线开工。
( 5 )全长 224 公里 的准朔铁路项目建议书已经国家发改委批复,该项目总投资约 55 亿元,伊泰集团股比为 18.96% ,伊泰集团将积极参与准朔铁路,促成准朔铁路尽快落地实施。
( 6 )公路建设方面,为保障煤炭调运,抓好曹羊公路的路面维修和部分路段的复线改造建设。
通过加强以上铁路、公路的建设,进一步完善与煤矿生产配套的运输通道,为下一步大规模的组织煤炭生产、运输、销售创造条件。
2 、建设 150 万吨煤基合成油加工厂,推进煤间接液化实施步伐
伊泰集团与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合作研究的煤炭间接液化合成油技术中试取得成功,并得到了国内许多专家及部门的认可。 “十一五”期间,伊泰集团公司先期建设年产 16 万吨的煤基合成油示范厂,然后通过改造,到 2010 年形成 150 万吨 / 年的煤基合成油生产规模。
(三)做大、做强与主业互补的生物制药产业
“十一五”期间,在继续完善配套和扩大甘草基地的基础上,把生物制药作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来抓,巩固壮大异甘草素、甘草黄酮等拳头产品,努力研发新产品,并加大市场营销力度,力争使伊泰生物高科公司从 2007 年开始盈利,到 2010 年实现利润上亿元,成为自治区制药行业的优势企业。
(四)、“十二五”期间的发展重点
1 、建设 500 万吨 / 年的煤基合成油加工厂
在“十一五”期末煤基合成油规模达到 150 万吨 / 年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在鄂尔多斯市境内再建设 350 万吨 / 年的煤基合成油加工厂,总规模达到 500 万吨 / 年,届时,就地转化原煤 2500 万吨。
2 、进一步争取后备煤炭资源,力争在“十二五”末即 2015 年原煤生产能力突破亿吨大关。
(五)、保障措施
1、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
伊泰集团公司今后的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十一五”及到“十二五”期间,集团公司要建设 5000 万吨乃至 1 亿吨级以上规模的煤炭生产基地,但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这就需要政府从扶优、扶强的角度出发,赋予公司充足的后备资源并核准矿井建设。此外,在安排铁路调运计划、授予煤炭出口自营权、安排黄河用水指标、对大型煤炭基地骨干企业赋予税费优惠政策等方面能给予我集团公司大力支持。
2、采取多种途径广泛筹集建设资金
完成“十一五”及到“十二五”期间集团公司的各项任务和目标,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这些建设资金仅靠企业自身积累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广泛筹集。具体来说,一是要与国内银行建立稳定的信用关系,积极争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加强与国内外有实力企业的联合,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引进资金;三是争取扩股和发行企业债券,以此募集建设资金;四是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商业贷款;五是积极争取国家在基础设施及高技术产业等方面的投资。
3、加快人才智力资源的引进开发
当今企业间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了人才,谁就拥有了财富。因此,要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引进集团公司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现代管理人才,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智力资源优势,为集团公司所用,同时要加强与区内外大学的联合,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养实用型人才。
4、深化改革,加强管理
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积极推行全员竞聘上岗制,实行全面成本管理考核。继续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和完善严格的奖惩考核办法,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度,做到奖罚分明,绩效挂钩,按月考核,每年评定。

❷ 内蒙古伊泰集团是私企还是国企,急急急急!

当然是私企啊,不过待遇很好

❸ 2014财务报表列报新会计准则较旧准则有哪些变化

新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条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 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七条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九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十条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第十一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

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

第十二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的规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可比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会计准则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第十五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十六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等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具有明显可识别营业周期的企业,其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其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列报、其他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列报方式。

对于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和一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企业应当披露超过一年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

第十七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款与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经营性负债项目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这些项目属于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有意图且有能力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企业能够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的,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应收款项;

(四)预付款项;

(五)存货;

(六)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九)长期股权投资;

(十)投资性房地产;

(十一)固定资产;

(十二)生物资产;

(十三)无形资产;

(十四)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三)应付款项;

(四)预收款项;

(五)应付职工薪酬;

(六)应交税费;

(七)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八)长期借款;

(九)应付债券;

(十)长期应付款;

(十一)预计负债;

(十二)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第二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三十条 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十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十四)综合收益总额。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第三十二条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第三十三条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第三十四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第三十五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是指企业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还应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二)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三)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四)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五)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三十七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八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九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至少披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者以签字人及其签字日期为准。

5.营业期限有限的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其营业期限的信息。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断等。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可能导致下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披露其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及其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一)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

第四十二条 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处置或被企业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下同)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该组成部分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四十四条 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调整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涉及有关报表和附注比较数据的,也应当做相应调整,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❹ 内蒙古伊泰集团是什么样是企业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是以煤炭生产、经营为主业,以铁路运输、煤制油为产业延伸,以太阳能、生物制药、房地产开发等非煤产业为互补的大型现代化企业。公司为中国企业500强(第412位)、全国煤炭企业百强(第21位)、铁道部确定的百家运输大客户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炭50强之首,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为到2010年煤炭产销超过5000万吨的重点企业,被国务院列为全国规划建设的13个大型煤炭基地骨干企业之一。

公司现有总资产160亿元,下属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呼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中科合成油技术有限公司、伊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直接和间接控股公司22家。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为煤炭行业首家B股上市公司。“伊泰”商标为煤炭行业第一枚“中国驰名商标”,“伊泰精煤”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
伊泰集团现有大中型煤矿14座。所生产经营的煤炭具有低灰、特低磷、特低硫、中高发热量等特点,是天然的“环保型”优质动力煤。公司现已建成全长72.6公里准东电气化铁路(运输能力3100万吨/年)、124公里呼准铁路和122公里曹羊公路(复线);正在建设全长65.5公里的准东铁路二期工程和26.8公里的酸刺沟煤矿铁路专用线。公司在秦皇岛、天津、京唐等港口设有货场和转运站,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秦皇岛等地设有销售机构,形成了产、运、销完整的体系。
伊泰集团正围绕新的发展目标定位,加快实施煤矿技改、传统采煤工艺下煤柱回收技术攻关、大型高产现代化矿井建设和煤制油发展战略,全力推进煤炭主业结构调整,全面提升专业化水平和竞争实力。
技改矿井均引进国内先进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全部由传统房柱式改为综采、高档普采,采区回采率达到75%,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90%,煤矿技改已率先走到了鄂尔多斯市煤炭企业的前列。所有矿井技改工程完工后,年实际生产能力将超过2000万吨以上,正在建设的1200万吨/年酸刺沟煤矿项目以及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伊泰红庆河乃马岱、塔拉壕煤矿项目建成后,伊泰集团原煤生产能力将达到5000万吨/年。
伊泰集团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组织科研人员对“房式开采条件下的呆滞煤柱安全回收”课题进行技术攻关,采用自行研发的大吨位本架自移式煤柱回收专用支架有效控制顶板安全,开发出了2—3个煤柱直线同采的安全回收关键技术。2007年4月通过了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的成果鉴定。该技术解放大量呆滞煤柱,提高了煤炭资源回收率,解决了呆滞煤柱在矿压下顶板突垮所引发的地质灾害和弃煤自然发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问题,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作为中科合成油技术公司的控股股东,伊泰集团与中科院山西煤化所合作完成了煤间接液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中试,并通过国家863项目验收。2006年,经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核准,以该技术为依托的国内第一条(核准48万吨,一期工程年产16万吨)煤基合成油品示范生产线开工建设,2008年9月竣工投产。目前,伊泰集团正在开展500万吨/年煤制油基地的总体规划等相关工作,到“十二五”末,伊泰集团将建成500万吨级煤制油产业基地。
按照多元发展的思路,伊泰集团现已在非煤领域形成太阳能、生物制药、房地产开发互补产业。
依托太阳能数倍聚光光伏发电技术,伊泰集团在鄂尔多斯市建成国内装机最大、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205千瓦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年总发电量超过59.86万千瓦时。对开发可再生能源,保护环境,推动我国大规模开发利用太阳能具有重大的示范带动意义。
伊泰药业公司按照GAP标准建成了4万亩以甘草为主的多种中药材有机种植示范基地,按照GMP标准建成制药基地,按照GSP标准建成了营销网络体系,按照GLP标准建起了研发机构,生产滴丸、胶囊、颗粒剂等9个剂型共200多个品种,拳头产品麝香通心滴丸对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疗效显著,受到国内权威中医药专家高度赞誉。
伊泰置业公司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已成功开发景泰华府地产项目,正在建设的伊泰华府和景泰华府2期、3期项目,开发面积达48万平方米,建成后将成为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
伊泰集团在内蒙古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怀和支持下,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四个不变”的办企原则,即:坚持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集团公司党委是领导核心不变;坚持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方向不变;坚持依靠广大职工,充分尊重广大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的宗旨不变;坚持为地方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做出贡献的思想不变,各项事业取得快速发展。集团公司党委被中组部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公司被原国家煤炭工业部评为“现场管理最佳企业”,并授予全国煤炭工业优秀企业“金石奖”;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联合授予“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被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为“标兵文明单位”。集团公司董事长张双旺、总经理张东海先后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
伊泰集团确定下一步发展目标为: “十一五”即2010年,煤炭产销突破5000万吨,进入全国煤炭企业10强。

❺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可以打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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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中国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是以煤炭生产、经营为主业,以铁路运输、煤制油为产业延伸,以房地产开发、生物制药、太阳能等非煤产业为互补的大型现代化能源企业。公司为中国企业500强(第227位)、全国煤炭企业百强(第18位)、铁道部确定的百家运输大客户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炭50强之首。
伊泰集团现有大中型生产矿井14座,筹建矿井2座,总生产能力超过5000万吨/年。煤矿全部实现了综合机械化开采,采区回采率达到75%以上。公司生产的煤炭具有低灰、特低磷、特低硫、中高发热量等特点,是天然的“环保型”优质动力煤。公司一直秉承着“宁可少产100万吨煤,也不死一个人”的安全理念,加大安全投入,所有矿井都按要求完善了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全生产得到了有效保障。2005年以来,公司连续6年生产原煤1.57亿吨,实现了零死亡,安全成绩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公司现已建成全长135.46公里的准东电气化铁路、124.18公里的呼准电气化铁路、26.8公里的酸刺沟煤矿电气化铁路专用线和122公里的曹羊公路。公司在秦皇岛、京唐港、曹妃甸港口设有货场和转运站,在北京、上海、广州、秦皇岛等地设有销售机构,形成了完整的产、运、销体系。
2006年5月,经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核准,以该技术为依托的国内第一条(核准48万吨,一期工程年产16万吨)煤基合成油品示范生产线开工建设,2009年3月联动试车、投料出油。2010年6月,装置实现了安全、稳定、长周期、满负荷运行。伊泰集团正在开展540万吨/年煤制油基地的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并按“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完善示范的政策要求,向国家能源局上报了180万吨/年商业示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待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公司力争到“十二五”末,建成500万吨级煤制油产业基地。
按照多元发展的思路,伊泰集团现已在非煤领域形成房地产开发、生物制药、太阳能等互补产业。
伊泰置业公司是伊泰集团旗下专业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成立于2006年,开发面积已超过500万平方米。项目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呼和浩特市开始,正逐步拓展到海口、成都、北京等多个大中型城市。伊泰置业已晋升为国家一级房地产企业,成为伊泰集团新的经济增长点。
伊泰药业公司是集中药生产、销售及高端化学原料药合成开发、转让、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按照GMP标准建成制药基地,生产滴丸、颗粒剂共11个中药品种,依托太阳能数倍聚光光伏发电技术,伊泰集团于2007年在鄂尔多斯市建成我国第一个205千瓦聚光光伏科研示范发电站。项目对开发可再生能源,保护环境,推动我国大规模开发利用太阳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伊泰集团在内蒙古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怀和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个不变”办企原则,即:坚持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集团公司党委是领导核心不变;坚持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方向不变;坚持依靠广大职工,充分尊重广大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的宗旨不变;坚持为地方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做出贡献的思想不变,各项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集团公司党委被中组部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公司被原国家煤炭工业部评为“现场管理最佳企业”,并授予全国煤炭工业优秀企业“金石奖”;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联合授予“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连续十年被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为“标兵文明单位”,被民政部授予“中华慈善奖”。集团公司董事长张双旺、总经理张东海先后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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