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治理理念分为哪几种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权利
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规范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第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九条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二章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 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从事其他业务的存续企业应增强其独立发展的能力。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企业重组时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分离其社会职能及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应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Ⅱ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一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权利
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规范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第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九条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节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Ⅲ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和存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繁多,持有不同种类股票的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不同的影响。目前在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中,既有A股也有B股,而A股中又包括国家法人股、社会法人股、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B股中则包含了外资法人股、外资股、境内社会法人股、境内个人股。因此存在着众多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这些主体持有公司的股票,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就应有权参与公司治理以实现自身的投资目的,但不同利益主体各自的投资利益不尽相同,难免发生利益冲突,这就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由于涉及面的广泛而变得更加复杂。
2.股权结构以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尤以国家股比重最大,股权结构不合理。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来,加之《证券法》中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使得新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表现出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家关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由此市场上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即持有流通股的广大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到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持有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票市场的风险。这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
3.上市公司举债比例小,债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的债务多来自借款和应付款,债权筹资的比重低。由前文所知,广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债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债权人借助债务协议同样也可以对董事会实施一定的影响力,而这种影响力会最终反映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在国外,由于债权筹资有成本低、债权人不能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年终利润分配等优点,深受广大上市公司的欢迎。而在我国,情况却缺恰恰相反,尽管《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要比申请配股的条件宽松得多,可申请发行债券的公司仍寥寥无几。归结其原因,国家股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状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上市公司即使给出了10配10这样高的配股比率,流通股的比重仍然与国家股和法人股相差甚远,加之流通股的股东多数是中小散户投资者,持股分散,所以配股根本无法撼动国家的控股地位。我国股东似乎完全可以忍受上市公司多年不分派股利的行为使得股票筹资成本甚至小于债券筹资的同期成本,上市公司当然会青睐于前者。
4.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绝大多数,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导致权力失衡。董事从股东中选举产生,而持股数又代表着所持的选票数,因此控股股东通过推举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方式掌控着董事会。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占控股地位,自然代表国家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而代表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董事虽然人数众多处于票数上的劣势,这就使得董事会的投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出现了公司治理上的“无效区”。董事会通过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经理阶层,达到层层控制公司的目的。目前我国多数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还是由控股股东委派而来,其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利过大,甚至出现了不少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总经理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将董事会架空,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评价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内部控制人”,使得公司治理中的
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大股东自身的利益。
Ⅳ 怎么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数据
交易软件都可以:
《大智慧》、《通达信》、《同花顺》等等,F10里面找公司治理,或者高层管理。
Ⅳ 请具体解释下在一个上市公司治理层指哪些人管理层又是指哪些人
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专责任的人员或组织,属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治理层一般是指公司的董事会(包括董事长)、监事会。
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或组织,管理层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并受到治理层的监督。包括总经理、中层管理人员、销售总监、财务总监等。
Ⅵ 如何优化上市公司治理是公司治理,不是公司治理结构!!!
人事不行,找人事; 财务不行 找财务;产品不行 抓好质量; 销售不行,管好销售
Ⅶ 上市公司治理好坏看哪些指标不要回答我财务指标或者是市场回报率……
1,先看行业是不是日暮西山。公司行业比喻成马的话,那么管理层就是骑手,再好的骑手骑在有病的马上,不要期望它能跑第一。
2,财务表分析。财务分析本来的作用不是单纯给投资者参考哪个公司好的,而是通过财务表反馈给管理层自己做得怎么样,哪里出现问题。
所以说,财务指标也是很重要,如果你自认为不是这个,那么自己看着办。或者你可以创新一下搞些新的发现。
Ⅷ 上市公司治理规范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传统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而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实行公司制的核心。自中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颁布实施《公司法》以来,特别是经过各方面试点,我国新的公司制企业大量形成。但是,由于受体制转换的制约和操作缺乏规范的影响,目前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今年内我国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将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也面临着加 入WTO的国际化挑战,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改革政 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 转变,加速企业体制与国际接轨,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一、加快实现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 bizmap.cn,中国商业地图网
当前,一些改制为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上未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甚至出现了不少“翻牌公司”。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投资主体未发生明显变化,股权过于集中。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应当加速推进对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逐步淡化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强化企业制度的市场适应性。当前,需要加快实施国有股减持、国有资产变现和开放投资限制等措施,鼓励更多的非国有法人资本、境外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向国有企业,降低企业中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促进公司股权多元化。同时,要推动企业间的相互持股,特别是产业关联性较强的企业间的股权置换,也可考虑将部分企业间的债务转换成企业间的持股,改造部分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形成公司内不同投资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从而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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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力推进政企分开 bizmap.cn,中国商业地图网
实现政企分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化的前提。近几年来,随着政府和党政机关与直属企业脱钩,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已得到了一定调整。但是,由于实现政企分开不仅需要深化经济领域的改革,也涉及到政治体制方面问题,因此难度很大。许多企业反映政府部门的审批范围在扩大,针对企业的文件、会议太多。当前,应围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继续深化党政机构改革,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从而有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为此,一要转变党政机构的职能,使政府部门着重于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改变过去专注于干预或支配企业的行为。同时,政府部门对经济调控的范围应面向全社会,而非专注于国有企业。二要在国有资本出资人与企业法人之间作出制度安排。一方面,国有企业改制后应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拥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另一方面,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公司依法行使所有者职能,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要彻底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干部身份,从而改变党政部门对企业的行政指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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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充分发挥“新三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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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公司制改造的目的是打破传统的企业制度模式,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制企业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称为“新三会”。但是,党委会、职代会、工会“老三会”在体制转换中仍发挥着作用。由于新老三会并存,造成机构重叠、多头领导,既影响工作效率,也使公司在治理结构上难以规范。因此,应当按《公司法》要求尽快解决新旧制度的交叉,老三会与新三会的相近职能应逐步向新三会转移、并轨,着力发挥“新三会”的作用。一时难以规范的企业,可考虑实行一套人员、多块牌子的办法。当前,特别要充分发挥董事会对公司重要问题的统一决策作用,即在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决策中心。要建立规范的可以追究董事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要积极吸收外部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提高决策水平。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决策,政府部门不应再审批或干预。 bizmap.cn,中国商业地图网
四、全面推行经理人员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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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中绝大部分经理(厂长)仍由政府主管部门和党组织任命,既影响了实现政企分开,用人责任不清,也阻碍了经营者市场的形成。同时,一些改制后的企业,经理人员的收入也难以真正与经营业绩挂钩。 为此,必须深化改革,加速将政府部门和党组织对经理人员的任命制改为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选聘制,发挥市场对经理人员的配置作用。要建立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经理人员的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使经理人员的行为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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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扩大对企业集团经营国有资产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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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和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是提高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优化企业组织结构的重要方式。随着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应当扩大和深化对企业集团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试点,使企业集团母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 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另外,要理 顺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负责推进整个集团制度建设。集团的子公司、孙公司一般应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集团母公司依据《公司法》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行使出资者的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和资产收益等权利;母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董事或产权代表,通过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参与子公司的经营。针对目前政企关系难以完全理顺的现状,应赋予集团母公司更多的权力,建立起“防护墙”,保护子公司、孙公司按规范的公司制要求进行改造,并积极推行股权多元化。同时,母公司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功能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资产经营能力;尤其要加强对整个集团制度化的控制能力,对子公司的发展规划、投融资决策和对外担保实施有效的管理,防止内部失控,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