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增资扩股后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2.企业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增资扩股后的部分,不能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⑵ 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作社,应当是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成果核算完整准确,运作规范的合作社。具体来说,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完整的成员账户,包括成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身份证号码、经营产品范围等;二是有健全的财务账户,包括入股的资金及比例、交易额、总账和相应的明细账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合作社应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供合作社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当地税务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证件,优惠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于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和要求的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自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具体来说,退税的一般程序是:
(1)申请: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如实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并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证件、资料(提交资料时由纳税人填写《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包括书面申请、完税凭证复印件、批准文件(如减免税批复)或税务部门已核实的各类清算表、结算表、处理决定书。
(2)受理: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文件、证件及资料齐全且无误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受理文书登记,同时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给纳税人;对文件、证件及资料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应当场说明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退税: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后办理退还手续,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手续。经查核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将报送文件、证件、资料退回纳税人。
⑶ 传媒公司涉及的税及其优惠政策
主要的税种就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从事提供应税劳务(餐饮、服务、广告、运输、咨询等等)、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税率根据行业不同,从3%到5%,个别的行业20%,如网吧等。传媒类的公司营业税税率是5%;营业税在地税缴纳。
2、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18%、27%。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务机关认可的利润)在十万以上33%的税率,三万以下18%税率,三至十万27%。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查帐征收是根据企业的申报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算出利润后再根据利润多少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金。核定征收就是不考虑你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直接用收入乘以一个固定比率(根据行业不同),得出的数就作为你的利润,然后再根据多少,乘以相应税率。核定征收一般适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在地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3、此外企业还交纳一些附加税和小税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附加税,只要交纳了后者就要用交纳数作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缴纳附加税。城建税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1%(其他),教育费附加税率是3%。小税种包括印花税、房产税等,此外还要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等。这些附加税和小税种都是在地税交纳
4、新办的传媒类的公司可按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减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 其他无税收优惠!
⑷ 符合条件的西部大开发企业能够享受何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 2016年05月29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的规定:“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⑸ 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减免税报批或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纳税申报,否则,不能够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2)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3.纳税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4.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5.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税款。
6.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在减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费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
7.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8.纳税人免税项目,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10.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财税【2013】37号政策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1.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提供的全部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12.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13.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⑹ “双创”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时,往往会面临各种困难。竞争激烈、人才缺乏、融资困难等问题使它们的成长之路坎坷不平,而各类税费的征收又是雪上加霜。尽管我国已出台许多政策对创业群体予以扶持,但种类繁多、名目不一的政策仍是让企业目不暇接、无从下手。
在本报记者走访的初创企业中,不少企业告诉本报记者,国家出台的政策虽多,但很少能被企业用上。一方面是政策五花八门,企业难以精准对接;另一方面是企业精力有限,难以通晓每条适合自己的政策。故而,政策虽好,惠及企业仍需再下功夫。
为此,仅针对初创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刘合斌在日前的“发现双创之星”广东站活动中就给予了梳理。
刘合斌表示,自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创新和创业的政策,且针对不同的创业群体,支持政策也各有不同,总体可从广大创业者、特定创业者、给创业者投资的投资企业(简称“创投类企业”)、创新类创业企业四类创业群体中加以概括。
首先,对广大创业者而言,一方面,创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可以减半征收,并且税率下降20%;另一方面,创业企业、小微企业,日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3万元以下可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刘合斌表示,仅针对这两项减免,2014年就给全国的小微企业、创业企业减免了税款约1000亿元。与此同时,金融企业与创业企业、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后,免征印花税,用以扶持其金融发展。对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免征政府类相关基金,主要包括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费等。
其次,对特定的创业者而言,针对大学生、军转干部和企业下岗人员这三类人员创新创业,有每年约8000元的税收减免额;对大学科技园区的自用或者是出租的孵化企业,免征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对科技类企业的孵化器,亦是享受免征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等。
第三,对创投类企业而言,创投类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且创投类企业法人、合伙人也能享受该项政策。同时,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五年内分期缴纳。
最后,对创新类创业企业而言,则有创新活动费的支持。对于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软件、集成电路等重点行业则有“三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税收优惠。例如,对软件类的企业,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对技术合作或技术转让的企业而言,技术转让在500万元以内,应纳税所得额是免征的;500万元以上则是减半征收。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是免征增值税。
总而言之,整体来看,我国的税收支持扶持体系还是覆盖面较广、优惠力度较大。刘合斌表示,我国税收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约为每年2000多亿元,占GDP的0.04%,在发展中国家中处于领先地位,且与发达国家相比(美国约占GDP的0.05%),差距在逐渐减小。
虽然从免征量来看,美国的免征起征点是一年5万美元,而我国当前针对小微企业的起征点是月营业额达到3万元(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则免征),经济发展程度和美国仍有很大的差距,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给创业者提供的税收支持高于美国,可以看到,现在是创业的最好时期。
事实上,针对创业创新,我国除了在税收方面给予支持外,其他方面的政策支持还有很多。刘合斌指出,除税收支持外,亦有政府类基金相助,还有如科技部等部门的专项支持。若将这三类支持相加,我国对创业的支持或可处于全球顶级的水平。